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
2016-05-14朱孝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7期
朱孝清
对司法错案要不要追究责任,是认识很不一致的一个问题。对错案应综合考虑办案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单纯凭错案追究责任到符合主客观相统一条件时才追究错案责任,体现了人类对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司法的文明进步。
我国的司法责任形式包括故意违法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种。落实到错案上,就是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直接办理者和监督管理者追究错案责任。错案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发生了错案,即有“错案”这一结果存在;行为人实施了滥权失职等行为,且该行为与错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责任主体是司法人员,包括案件直接办理者和监督管理者;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相辅相成,体现对司法权的控制与保障。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贯彻权责一致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予以责任豁免,主要是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和司法规律等使然。第一,体现司法职业特殊性的需要。第二,是遵循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第三,是实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权力控制与权力保障相统一的需要。第四,是贯彻现代刑罚理念的需要。
追究错案责任要注意以下问题:慎重确定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者的责任;要正确确定数人参与办理、作出决定的错案中的责任;要防止简单套用行政追责的方法;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终身负责与时效制度的关系;要报经省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