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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办案的多维度思维

2017-07-06张远南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6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构建

张远南

摘 要: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其办案思维不应是单向的、直线的、一维的思维,而应是综合的、纵向横向的、多维度的思维。构建多维度思维模式,一是建立相应的学科,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学习到这方面的知识,二是对现有的司法人员要加强多维度思维的培训,三是判例式教育,组织全体司法人员学习“两高”对类似案件的解读,举一反三,融会贯通,从而逐渐形成司法人员的多维度思维模式。

关键词:司法人员 多维度思维 构建

最近发生的农民收购玉米和大妈摆射击摊获刑案,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令法学界反思,也令司法人员进行深刻地反省。虽然我们司法实践人员一直在学习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但是往往一遇到具体的案件,就会不自觉地倾向客观归罪,这不是个案,而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的思维是单向的、直线的、一维的思维,没有养成综合的、纵向横向的、多维度的思维。纵向思维就是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考虑时间和时代的因素,不能将过时的规范来衡量人们的行为。纵向思维也可称为历史的空间思维,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历史地、客观地、不同空间和不同环境下的看问题。横向思维相对纵向思维来说,更讲求多维度思维。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不能人云亦云,盲目办案,机械办案。

[案例一]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的一名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并将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赚取利润。法院审理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15年4月16日,法院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依据《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春华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两起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机械执法

要知道,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第一起案件,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这一规定将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各种枪支,依其所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是否认定为枪支的本质特征。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第二起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但是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决不能就案办案,引经据典,而是要综合考量整个案件,就第一起案件来说,涉案的根本不是枪支,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认定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法院是否应适用该标准存在争议,这一标准也与上位法《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法院采用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盲目执法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对行为对象是枪支具有明知,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赵春华不知道玩具枪是枪支,也不知道摆气球射击摊涉嫌犯罪,仅将气枪射击游戏当成娱乐活动,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且,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两个多月未曾被处罚,且按月缴纳摊位费,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及认识可能性。

(三)没有注重法律的三个效果

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谋生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远达不到需以刑法惩罚的程度,一审却判其3年6月有期徒刑,违反常情。而王力军的行为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必要的调节,虽然过去的法律确实对此种行为持否定态度,但时代已经变了,环境也变了,执法人员执法要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相统一。此案的判决至少缺乏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本文仅举了两起案件,而事实是此类案件还有不少,之所以发生如此多的问题和错误,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重客观、轻主观的观念长期存在;对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界限掌握不准确;司法人员执法观念陈旧,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司法人员的能力欠缺,因为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司法人员都是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其法律素质比过去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综合能力却相对比较差,特别是对社会、对公众的了解均不足;本本主义,简单执法,反正法律法规上有规定的,就按规定办总不会有错误;司法体制内也往往宽容上述问题和错误,因为毕竟是依法依规在执法,虽然在尺度上有把握不准的情形,但主观上总是没有大的问题,于是,凡是出现了上述案件,也只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正而已,并不会对承办的司法人员有什么负面评价。

原因还能找出很多,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从单个来说,都是可以改正的,比如通过加强培训,加强能力建设,通过接触人民群众,来了解社会和公众等等,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单个问题解决了,别的问题又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问题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为什么呢,因为没有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有了机制,则大多数的问题都能解决。

这个机制就是要构建多维度的思维模式。

三、司法的多维度思维

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作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司法人员就更不容易了。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其思维不是单向的、直线的、一维的思维,而是综合的、纵向横向的、多维度的思维。纵向思维就是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考虑时间和时代的因素,不能将过时的规范来衡量人们的行为,或许这个规范国家还来不及修改,这个时候就需要司法人员有纵向的思维,因为司法人员绝对不是简单的法律的传声筒,虽然我们国家采用的法定主义,就是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但并不是说在法律已经过时的时候,人们的行为模式大多已经改变,司法人员仍然要固执己见地去执行,因为司法人员也有纠错的义务和责任。比如说,投机倒把罪过去主要针对的就长途贩运,倒买倒卖的行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机倒把的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了,但是,当时的法律并没有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地区,司法人员都自觉地不再执行这条法律了。

纵向思维也可称为历史的空间思维,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历史地、客观地、不同空间和不同环境下的看问题。比如,有的司法人员在办理三十年前的强奸幼女案件的申诉案件时,提出,这起案件在当时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只有医院的证明,因此,证据不充分,应当将此案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典型的没有纵向思维。三十年前,在我们的司法水平不高,司法技术普遍落后的情形下,大多数的强奸案件都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如果按照上述司法人员的观点,则当时办理的强奸案件都是错案,都要向法院提出抗诉,这难道就是公正吗。

横向思维相对纵向思维来说,更讲求多维度思维。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不能人云亦云,盲目办案,机械办案。那么,什么是多维度思维呢,就是司法人员在办案时,除了法律规定的条文外,还要从多个维度,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去分析研究案件。就上述两个案件来说吧,除了法律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1.社会危害性。这是任何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总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中主要指的犯罪的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社会关系是否受到损害,有的叫法益是否受到损害。但是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往往忘记了这一点,以为只要违反了法条就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就是对法益的侵害。这是完全错误的。就上述两个案件来看,两个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否破坏了其指向的社会关系呢,显然没有。就王力军收购玉米案看,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人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不能就认定构成犯罪,因为还有个社会危害的程度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不少的司法人员就忘记了这个区别,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有危害性,就认定为犯罪,导致了非常不好的后果。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涉嫌犯罪案就是典型,本身赵春华的摆气球射击摊的行为是有一定的危害性的,但有个程度问题,危害性的程度不同,决定了是否要用刑罚来制裁。这也涉及到刑罚和行政处罚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弄不清楚。有的行为,明明应当由行政法规来处罚的,可是司法人员没有分清两者的界限,于是,将本应由行政法规来处罚的行为,却用了刑罚处罚。还有一种情形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将本应由刑罚来处罚的行为,当成了行政违法行为来处罚而不移交司法机关。

2.当事人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被忽视。当事人行为正当性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正当,就要考虑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比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可实践中司法人员常常将正当防卫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惩罚,带来了不公正的后果,对社会的引导不是正面的,而是负面的。二是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其行為有一定的正当性,在量刑时就应当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如防卫过当行为,除暴安良行为等。就上述两个案件来看,其行为都有一定的正当性,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谋生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而王力军的行为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必要的调节。司法人员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就要考虑当事人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3.当事人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司法人员常常会引用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司法是独立的,不应受到来自外界的,包括个人、舆论、大众等的观点影响,这本身是正确的,但是并不表示,司法人员无视大众的是非观和整体看法。一起案件,如果大众都认为不应当构成犯罪,而司法人员则坚定地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就应当定罪,则不一定是明智的做法。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成员都是由年满18岁的公民中抽签出来的,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不懂法律的,但他们懂得一般的常理,也就是大众的认知,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以他们的大众认知的常理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准确率非常高。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大众的常理和认知有时比单纯的法律更能准确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就以上述案件来说,大众都认为赵春华的摆气球射击摊的行为只是一种谋生的小商贩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我们的司法人员则引经据典地认为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为什么会产生司法人员与大众认知的常理出现截然不同的情形呢?主要原因是我们的司法人员缺乏多维度的思维,他们在办理案件中,只考虑了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而没有考虑大众的认知和常理,所谓“天行有道,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个道就是自然规律,也包括人们认知的常理。

4.司法行为的社会影响。众所周知,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则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具体守护人,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其出发点就是依法和公正,也就是司法人员要给社会和大众一个映像,就是司法人员是公正的,司法人员所办理的案件是公正的,是大众所信赖、信服的。笔者曾经论述过,如果公众信服司法,司法有很强的公信力,则司法人员的决定哪怕存在不公正的情形,大众仍然相信司法;如果公眾不相信司法,司法人员没有公信力,那么,司法人员所做出的决定,即使是非常公正的,公众也不认为你是公正的。因此,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当为司法的公信力作出贡献,做出对社会有正能量影响的决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正面的影响。要想有正面的、正能量的社会影响,司法人员就要构建多维度的思维模式,使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与公众的期望相一致。就上述两起案件来看,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却向相反的方面行走,只有法律的条条框框思维,缺乏公众的常理认知,导致了公众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司法人员却认为构成了犯罪,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十分不良的后果。如果司法人员经常犯这样的错误,则司法的公信力将慢慢地丧失,公正的防线就不再牢固。

5.不能简单地类比案件。不少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是认真地独立思考案件的独特特征,而是寻找全国各地的相同案件,别的司法人员怎么判,他就怎么判。这是十分错误的。例如,在一起找不到尸骨的杀人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不少司法人员都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在全国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均作了无罪判决。笔者当时就反驳说,每个案件都是独立的案件,每个案件的情况都千差万别,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不能认为全国类似的案件都判了无罪,我们就简单地类比,认为这起案件也必然要被判无罪。最终,这起案件经过了一审判有罪,二审判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上述思维,只是多维度思维的极小一部分,笔者只是举了冰山的一角,多维度思维还包括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科学的、跨学科的大思维;还有道德、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小思维。

构建多维度思维模式,一是建立相应的学科,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学习到这方面的知识,而不是一个纯概念,让司法人员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当然这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二是对现有的司法人员要加强多维度思维的培训,促进每一位司法人员有大思维、多角度的思维能力,彻底改变过去的单线、一维的思维模式;三是判例式教育,组织全体司法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解读,举一反三,融会贯通,从而逐渐形成司法人员的多维度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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