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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权滥用对司法人员履职的影响

2018-08-21魏海晓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舆论监督

魏海晓

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新闻传媒日益发达,新闻媒体对社会热点案件的舆论监督也呈现出白热化现象,虽然满足了我国公民关注社会法制的心理,但过度报道,就会形成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对司法人员的履职造成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人员 履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61

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必然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觉醒也势必提高公民对社会法制的关注。新闻媒体对社会热点案件舆论监督的白热化也正是对公民关注社会法制的一种满足。但是舆论对司法个案的监督尺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一旦出现监督权滥用,很容易直接对司法人员的履职造成影响。

一、從社会热点案件看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近年来,社会对于一些热点案件的关注度日益升温,尤其是一些引发民众普遍关注的刑事案件,媒体更是铺天盖地的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跟踪报道。诸如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案等一系列尘封多年的案件,能够受到社会的重新关注,并最终重启司法程序,媒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媒体在个案报道过程中,对于舆论监督权利的滥用,也确实影响到了司法人员的正常履职。

例如在李某某强奸一案中,司法人员履职的空间被媒体不断压缩。一件普通的强奸案,由于嫌疑人父母的背景,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继而演变成一场全民的公审。各大媒体长篇累牍的报道案件细节,丝毫不顾对未成年嫌疑人和被害人隐私的保护。甚至连央视这种最权威的国家级媒体都在案件终审宣判前对案件进行了报道。一起刑事案件本应是一篇法治新闻,却天天出现在娱乐版的头条;一场本应严肃的刑事审判,在媒体的不断报道之下,也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猎奇盛宴。在这场盛宴中,媒体成了主导,各路律师、学者各展神通,本应主导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却变成了可有可无的配角,在媒体的指引下,民众已经对案件定罪量刑。

与履职空间的被压缩不同,在佘祥林案中,司法人员的责任则是被媒体放大。在佘祥林案中,“被害人”在案件宣判数年后,重新站到了公众面前,在媒体的报道下冤案得以昭雪。但是媒体并未停止对这起案件的追踪,步步紧逼着要求对当年的办案人追责。他们没有耐心等待司法程序的启动,也不愿相信司法机关能够真正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仅凭佘祥林一人的指认,便在舆论中对当年的办案人大加报道。刚刚被谈话的人员,被媒体使用真实的姓名进行报道,对冤案出离愤怒的民众也在网络上、现实中对办案人不断的进行人身攻击,最终,涉案民警潘余均不堪压力自杀身亡,临死前用鲜血在墓碑上写下“我冤枉”。一场无人死亡的杀人案,最终由一位民警的自杀画下句点,难道这就是媒体眼中司法人员对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

二、司法人员在舆论中的话语权弱势地位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无疑应当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下,司法人员却处于话语权的弱势地位。

一方面,新闻媒体自身的强大,有着操控社会舆论的力量。在新闻媒体进行个案报道时,他们并无法了解案件事实的全部,通常是采信弱势一方的说辞,这样产生的新闻报道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案件的真实全貌,不能全面透彻的讲清法律法规的内涵,因此对于案件真实性的还原程度大打折扣,但是这样的报道却是民众所能接触到的全部案件内容,加之媒体本身具有的权威性,更会令民众对媒体报道的内容深信不疑。如果媒体再引用一些不了解案情的所谓律师、学者对案件的评析,案件结果在民众眼中基本上已成定论,如果司法人员作出不同处理,就是枉法。

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受到办案纪律的约束,不可能指正媒体的错误报道。对于在办理案件的保密,是一个司法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即使在媒体的报道中被误解、甚至被冤枉,司法工作人员不可能抱着案件卷宗去与媒体对质,这也就是为什么民众多在新闻报道中看到媒体人举着话筒不断追问时,司法人员却在不断躲避,不肯回答问题。这不是因为司法人员被问到哑口无言,也不是因为司法人员心里有鬼,是办案纪律使然。但是,无人为司法人员解释,司法人员无法为自己辩解,媒体也不会向民众说明原因,只是任由这种对司法人员的误解蔓延,这无疑会直接影响司法人员的正常履职和法律社会效果的实现。

同时,民众的盲目性和对于权力的仇视情绪也助长了媒体舆论监督权滥用对司法人员履职的影响。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全面,对法律法规等知识认知的不足,并不能影响民众参与案件评论的积极性,似乎每个人都是福尔摩斯,只有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看不到这些最浅显的问题。而媒体也为了迎合民众探索案件的乐趣,把每个案件都写得疑点重重,再隐晦的点出司法人员与这些疑点之间所谓的“联系”,着重描写一下弱者求告无门的悲惨境遇,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激起民众的愤怒。在民意的裹挟之下,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正常办理也成了一种奢望,屈从于民意的处理结果比比皆是,无论是当年的药家鑫案,还是今年刚刚尘埃落定的唐慧妈妈案,与其说是弱势群体的胜利,不如说是“民意”的胜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些案件的最终结果对于被告人是否真的是公平,是否真的符合平等适用和罪刑均衡这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疑问在“民意”面前似乎都显得苍白无力。

三、消除舆论监督权滥用的影响

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任何一种权利或权力的行使都应当在法律限定的范围之内,司法权如此,舆论监督权亦是如此。消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滥用对司法人员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影响,需要保护正常履职受到影响的司法人员,需要控制舆论监督权利的范围;还需要对滥用舆论监督权,对司法人员履职造成不利影响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司法人员的履职,需要制度的特殊保护

就司法人员个体而言,很难与强大的媒体舆论力量相抗衡,而且在媒体铺天盖地报道之下,其对案件的理解认知也极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保障司法人员的正常履职,首先要做到媒体对于案件的适度报道。在法国,就有专门的法律对媒体报道个案进行限制,如:媒体不得报道侦查、预审和审判期间的司法行动。法国的法律明确规定,此期间的司法行为要秘密进行,不得向新闻媒体透露,新闻媒体也无权介入报道。但是我国尚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这就造成了媒体对正在办理中的案件报道不受约束。司法人员在处理在办案件时本应不受到任何案外因素的干扰,媒体这一社会影响广泛的案外因素更应该受到限制。

(二)媒體的个案监督,需要严格的审查管理

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首先需要明确对司法个案关注和监督的边界。司法个案是媒体监督的重点领域,也是媒体监督权与独立司法权法产生矛盾的主要领域。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尊重司法活动规律的前提下,在法律规范的界限内,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此外,在报道司法活动时,以引导公众始终保持冷静、理性。在案件未作出最终裁决前,媒体不能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结论性报道。这些都需要对媒体的报道进行审查和管理,在发现问题之初对不当报道进行限制和修正。

(三)媒体的权利滥用,需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媒体滥用权利影响司法人员正常履职的追责,也是保障司法人员正常履职的重要手段。例如,英国《每日镜报》曾经在嫌疑人黑格受审之前就刊出“杀人犯被逮捕归案”的新闻,因此被判罚一万英镑,当天的编辑也被处监禁三个月。在英国,报纸不可以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判的意见,如果发表了就会自找麻烦。我国也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当媒体上出现对案件的不当报道或是评论,经警示仍拒绝进行及时改正,致使不当舆论继续扩散时,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对编辑和作者进行直接审理,并惩罚。

参考文献:

[1]徐隽.从热点案件审判看中国司法走向.海南人大.2013(12).

[2]高尚.论热点案件在司法公信力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为视角.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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