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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错案概念辨析

2017-03-20陈璟

商情 2017年3期
关键词:错案司法改革

陈璟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44)

【摘要】在我国,一些错案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开始备受社会舆论关注,从云南的杜培武案到湖北的佘祥林案,再到浙江的张氏叔侄案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则明确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本文辨析错案标准,提出“法益侵害说”的认定标准,以期健全我国检察官错案救济机制。

【关键词】司法改革 错案 责任认定 责任追究

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以及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我国愈来愈重视对错案的防范和纠正,以达到保护无辜的人不受惩罚的法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同时还强调:“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防范和纠正错案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职责,对检察官自身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探讨更是有着特殊的意义。

当前我国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错案与保障人权天生就站在对立面,在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对错案概念的研究就有着迫切性和重要性。研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错案概念,就要明确错案的范围,要对错案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一、相关学说

对于错案的认定标准,目前有许多有代表性的意见。因为错案成因的复杂性,错案存在形式也有着多样性,所以在我国错案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的认定标准。但在我国比较有广泛影响力的观点有以下四种:

主观过错说。这种观点认为判断错案的标准来自于司法人员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有无主观上的过错。认为错案是人为的错案,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自身主观过错铸就了错案;“主观过错说”认为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法或者实体法,从而产生错误的处理结果造就了错案。认为应该“从对结果的关怀转移到对行为的监控上来”。

客观事实说。这种观点认为判断错案的标准就是看案件的最终判决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若符合客观判决则为正确判决,若不符合客观事实就是错案。有学者认为任何案件的正确处理结果只有一个,司法人员可以并且应当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并据此提出正确判断。这种观点支持了“客观事实说”的基本要素,强调案件的处理要基于客观事实,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案件就会造成错案。

主客观统一说。这种观点折衷了“主观过错说”和“客观事实说”的要素,认为对错案的界定应当对错案的主客观标准相统一。对于错案的认定不仅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还要研究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这种观点能够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

三重标准说。这种观点认为应该量化错案的不同类型,在错案纠正环节,以启动再审的标准为错案标準;在错案赔偿方面,以国家作出刑事赔偿的标准为错案标准;在错案追究方面,对司法人员进行错案追究必须以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

二、个人见解

本文认为,公诉错案指的是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实体处理错误,并经错案确认程序认定为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具体而言,包括两类:一是明显构成犯罪,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二是明显不构成犯罪,不应起诉但却起诉的。其构成要件为:

(一)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依据实体法的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事实、实体均正确。公诉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徇私枉法、枉法追诉或者不追诉以及伪造证据等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其责任,如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等情节,也必须追责。

(二)实体性处理错误或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

所谓实体性处理,是指与认定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有关的,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重要影响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如对无罪的人作出错误的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5 条规定列举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起诉错误指的就是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况。错误不起诉包括不应起诉而起诉和错误适用不起诉条款两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 条、第288 条和289 条规定已经对三种不起诉类型予以严格划分界限进行区分,错误适用不起诉种类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名誉恢复、涉案财产处理以及国家赔偿等问题,故错误适用不起诉种类亦应归属于刑事错案范围。

(三)经错案确认程序认定为应当追究责任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 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以法律或法律条例为依据。”据此,公诉错案追究应当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并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这要求错案的确认必须经过法定机关(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照责任构成要件来追究。公诉错案责任追究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自我纠错机制,故不应直接以外部结论(如法院判决)作为内部追究依据。之所以否认直接将法院无罪判决案件和撤回起诉案件简单认定为错案,是因为所谓的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是法院理解和认识的结果,而实际上或许发生错误的就是审判机关。

综上所述,公诉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以结果作为评价对象,是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控制,目的在于控制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就错案责任追究角度而言,证据标准应当为法律事实,即根据定案时既有证据情况能够认定的事实。因为尽管客观事实是主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基础,但是客观事实不可完完全全再现,用客观事实作为错案责任追究标准不仅会使得错案认定范围过大,而且充满不确定性。例如程序终结后新证据出现反证案件结果不正确,适用客观事实标准有强人所难之嫌。

参考文献:

[1]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建设:一个法社会学的思考[J].法学,1997,(9).

[2]龚佳禾.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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