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5-14韩欣妍
韩欣妍
【摘 要】近年来,我国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机构、从业人员和贷款余额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为主的小额信贷机构为广大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融资支持。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小额信贷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一些方面还存在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小额信贷;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信贷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越来越大。但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主体等缺乏金融信贷支持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国引入了小额信贷业务,促进了金融创新,并激发了相关主体的发展热情。
一、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又称“微型信贷”,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核心一是服务于特定的目标群体,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其特征是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1000元~10万元之间;无担保、无抵押;主要服务于贫困人口。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是作为扶贫手段而引进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目前,小额信贷业务在金融活动尤其是农村金融活动中的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当前,我国小额信贷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以小额贷款公司、农信社、村镇银行等为主的机构数量增加,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群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
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2015年人民币贷款减少20亿元。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的分析,在调查的31个省(区、市)中,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在400家以上,其中江苏省、辽宁省分别有636家、597家,位居前两位;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小额贷款从业人员超过6000人,广东省从业人数达9822人,位居首位;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江苏省贷款余额达1060.75亿元,位居首位,其次是重庆市,为842.34亿元;西藏自治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及贷款余额分别为12家、115人和6.38亿元,居末位。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主要分为四类,即利用国际机构捐资、由民间或半官方动作的小额信贷机构,以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动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以正规金融机构存款为资金来源、由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但市场还不成熟,监管机制也不完善,需要一个时期加以完善与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金融供给不足,资金来源不稳定。一方面,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不够多元化,融资渠道有限,形成了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资金困境。当前小额信贷机构从商业银行获取批发资金的成本过高,异地贷款难以推进,制约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小额信贷有很大一部分是服务于“三农”,而由于农业产业的风险较大、收益较低、收益周期过长,对信贷的需求很大,给小额信贷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二是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小额信贷与其他金融业务一样,需要面对各种风险,而小额信贷机构缺失风险控制意识,风险控制措施不健全,尤其在准备金制度、风险保障基金等措施方面明显乏力,加大了经营风险。除此之外,小额信贷还要面对更多的外部风险,如农业生产天然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农户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还贷风险等。
三是小额信贷动作模式不够完善。运作模式单一,金融产品与当地信贷需求不相适应,没有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信贷制度。
四是监管体系不健全。机构内部,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机构治理不健全,在资产安全、业务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外部环境上,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于健全,对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政府、银监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和业务监管存在交叉与空白,导致监管流于形式。
五是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明晰。这个问题是始终存在的阻碍小额信贷发展的严重问题。在前述小额信贷机构的类型中,第一类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际捐赠,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第四类机构则存在主体模糊问题。
二、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法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将给小额信贷埋下一定的风险。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框架,确定小额信贷机构的地位和权责,充分发挥小额信贷机构的作用。
(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多元、充足、正规的资金来源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基本保障。应探索有效的融资途径,如由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原则向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转贷服务,由国有商业银行向小额信贷机构发放低息贷款等方式,解决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导致的资金缺乏问题。
(三)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强化风险控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调整小额信贷机构的审慎性标准,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开展专项现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配置小额信贷资产。督促小额信贷机构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其内部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性。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建立农业保障机制,推动农业保险、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等的推广,确保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治理结构
小额信贷机构应主动完善治理结构,发挥决策机构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实行联保制度,化解信贷风险。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以使控制权和决策权相分离。着力于信贷相关技术的运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此外,小额信贷机构还应加强宣传,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营造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通过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业务的增长和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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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俊如.小额信贷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