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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定的慈善信托

2016-05-14

中国慈善家 2016年9期
关键词:信托法专户德州市

理论上的概念分类的意义,不是为了满足学者们研究针尖上可以站上几个天使这样的纯学术需求,而是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非意定信托就是这样的一个概念。这里通过对一个环保公益诉讼的分析简单澄清一下非意定信托的概念。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雾霾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拨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各方当事人均在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审理始末,人民法院报, 20160829)。

本案在环保公益诉讼上取得的进展可圈可点,但是当地人民法院判决将本案中的损害赔偿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专户,甚为不妥。当地人民法院可学习云南法院系统的做法,以损害赔偿金设立公益信托,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发布指导意见提出设立“公益环境诉讼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当然也可视为政府作为受托人的信托,但对政府几乎无法监督,难免滥用挪用,且有将损害赔偿变成行政罚款的观感(之前被告企业已经被行政罚款),缺乏正当性。

实务界人士曾经提出疑问,此法院判决设立的公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分别是谁,信托合同如何签?如何能符合慈善法和信托法的要求?而且,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和银监会发布的《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更明确规定,“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那么,如此案例的情形,若设立慈善信托该如何备案?能否使用慈善信托的名义?难免产生种种担忧。

实际上,诸多担心都产生于一种严重的误解。信托法、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或公益信托基本上是意定信托,也就是委托人积极主动设立的慈善信托;而司法裁决可以创设一种新型的信托,非意定信托。在我国非意定信托并非完全的新事物,在《信托法》没有颁布前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TMT”案中承认了拟制信托这种非意定信托。不完全列举一下,非意定信托有如下特点:

—这种信托不需要信托法意义上的委托人,也不需要此委托人去签订信托合同。

—这种信托的核心是明确受托人,受托人可以由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

—既然是慈善信托,相关文件只需要明确信托目的,根本不需要受益人;

—为了监督和制衡受托人,法院可指定监察人。

应当宣传非意定信托的概念,不要一想到信托就条件反射采取意定信托的固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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