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行业的信托法供给
2017-07-24张豪
摘 要: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开启,资产管理行业成为社会重要的投融资平台。然而制约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要素之一就是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信托是资产管理运行的最佳法律模式,因为其可以实现财产的独立性、投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民事责任有限性等优点,从而实现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信托法
一、资产管理行业的信托法律性质
资产管理是一个具有多样性和包容性的概念,广义的资产管理是指投资者将资产投资于各类市场的行为和过程。当前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群雄并起,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然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并未改变,当前,资产管理行业机构众多,产品多样,监管多头,标准不一,甚至对资产管理的性质、特征以及支撑其发展的法律关系都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而,迫切需要明确资管性质地位,厘清资产管理的法律关系。[1]信托是资产管理运行的最佳法律模式,以信托法构建资产管理可以实现、财产的独立性、投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资产管理民事责任的有限性等信托法具有的优势。[2]
二、资产管理的主体
1.委托人——投资者
构架到资产管理当中委托人即为投资者,首先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对设立信托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我国三种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委托人,即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自然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综上,资产管理的投资者应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且对其处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利。
2.受托人——资产管理机构
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中,受托人实际支配及经营管理财产。首先,在市场准入上,施行核准制。目前,我国资产管理机构大多为金融机构,而为了把控风险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采取核准制,所以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其次,为降低风险,要严格控制资产管理机构的净资本额。我国对金融公司的设立采取实缴制,为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运行风险,要根据其管理的资产规模确定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以达到降低杠杆,防范风险的目的。第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机构,其自身必须具备理财的能力,这就要求对从事资产管理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
3.受益人——投资者
投资者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机构就是为了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从而获取收益。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中,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在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下,即是自益信托。大多数投资者进行理财服务都是将自己作为受益人,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同时为实现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将委托人和收益人重合,符合当下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
三、资产管理的内容
1.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在權利方面,首先,委托人具有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其次,委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方法请求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三,对受托人不当信托行为的撤销申请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第四,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同时委托人也要承担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作为投资者当然享有委托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作为受益人的投资者的权利
首先,信托利益的享有权。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信托财产首先属于受益人。其次,监督信托事务的权利。我国《信托法》第49条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至第23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为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第三,受托人辞任同意权。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投资者是集委托人和受托人于一体,所以在行使权力时一定要明确行使权利的身份。
3.作为受托人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在权利方面,第一,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第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第四,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义务方面,受托人要体现忠实义务、分别管理义务、自己管理义务和谨慎义务。[3]
四、资产管理的客体
资产管理的客体是指信托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即是指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4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应当是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流通,同样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有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等。作为投资者要保证其资产的合法性,大多数投资者基本都以货币资金为资产交由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强力.《大资管时代与信托业立法的思考》.《海峡法学》,2017年第1期.
[2]胡伟.《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监管的困境与出路》.《现代经济讨论》,2013年第6期.
[3]徐孟洲.《信托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
张豪(1993~),男,陕西礼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