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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国企的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6-05-14刘薇

青春岁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国企改革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是当今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以及新技术新经济的带动,中小国企的发展存亡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当前,我国中小国企大都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本文旨在研究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内涵,从产权结构问题入手对股份所有制进行探析,在此基础上论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越性。

【关键词】国企改革;股份合作;产权结构

我国国企业改革历时20多年,沿着从经营权到所有权层面,从放权让利到过渡产权进行改革。期间分别采取过承包、租赁、拍卖、兼并等不同改革形式,但情况都不甚理想。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兴的企业形式在中国兴起,它就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自出现以来,便一直受到广大中小国企支持拥护。在这里必须提出两个问题,股份合作制是什么?为什么股份合作制更适合国有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

一、股份合作制基本内涵

对于其精确定义,目前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尚缺少统一的认识,在1997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中,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表述是: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仍然是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其公有制特点主要体现在产权结构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要务则是明晰产权。传统的马克思产权理论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体现的是不同所有制背景下,包括个人在内的社会主体所拥有的物质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形态。产权关系的问题,就是所有权量化分配的问题,在股权上着重体现为股权设置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首先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认购,再以股份的形式明确企业的产权,将国有资产从实物转化成资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总量和公有制性质的基础上,巧妙规避企业财产权归属模糊的情况。原国有股份所有权在国有资产流动改组中的转换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由本企业职工分期或一次性买断原企业产权;第二,由职工集体股的收益购买;第三,采取租赁形式,由企业根据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包括资产折旧费和使用费在内的租金。租赁期结束,产权归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体股东所有。这种转换将概念上的全民所有落到了实处,实质上并未改变公有制经济性质却有效地明确了产权归属,增强了企业活力。从股权设置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除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外,还设置了法人股、社会个人股和其他经济组织持有股(统称累计优先股)。与累积优先股相对应的称为普通股,在企业中属于最基本、数量最多的股份,包括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中最为主要的问题就是股权设置的问题,其基本内容有:

1、职工股东不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劳动,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重大事务讨论决策,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会的成员。职工股东的利润分配秉承按资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公平地进行分配。

2、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金只和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即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51%。政府,其他社会企业、个人可以直接对企业投资形成国家股、法人股及社会个人股,其权益的界定和保障方法由出资人商议决定。

3、职工个人股最低和最高持股额差距不宜过高,由企业章程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正式职工的80%,且在企业宣告成立后不得退股,允许在企业职工之间转让。

4、职工股东对职工集体股享有收益权,不拥有实际的所有权。职工集体股主要用于照顾离退休老职工的生活,支出内部待业职工的生活保险费用及职工培训费等。

5、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置累计优先股。累计优先股可以转让,持股股东不参加企业管理。累计优先股应分得的股利在企业当年无利润分配时累计到下一年度。在税后利润的分配上,优先股的固定红利在普通股股利分配之前支付。当企业破产或违法被吊銷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时,累计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职工股东会在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为他人提供担保;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等事项表决时应征求优先股股东意见。当优先股股东意见不被采纳时,持股股东有权要求普通股股东购买其股份,其价格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值。购买后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6、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发行股票,只是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用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或无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以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义

股份合作制的推广和流行并不是偶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最符合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现实。首先,股份合作制更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是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股份合作制在没有改变公有制基础的前提下,使全民占有生产资料具体化,落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职工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大大激励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且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相结合,分配方式更为合理。其次,股份合作制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本结构,调动闲散资金。拨改贷之后,国家断绝了对国有企业的拨款,相应的金融市场却迟迟没有建立。国有中小企业在不具备实行规范的股份制的条件下无法向社会合法募集资金。因此经济情况很不乐观。与此同时,民间资本呈现出分散、闲置的特点。股份合作制的推行要求广大职工拿出闲置资金进行投资收益,既可以缓解国有中小企业集资难的困境,又可为民间资金开辟了投资市场,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第三,股份合作制可以解决“产权重组”与“无人购买”的矛盾。产权问题是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在拍卖和兼并中,国有中小企业往往因社会观念和定价问题而无人问津。股份合作制则是将企业的所有权转给与企业休戚相关的企业职工,较拍卖、兼并相比,能更为有效地达到产权重组的目的。最后,股份合作制模式迎合了国有中小企业以劳动就业型这一特征,解决了广大职工就业问题,规避了其他改革中职工安置问题的弊端,在解决产权根本问题的同时不至引起太大社会震动。由此可见,只有股份合作制才能解决中小国企的现实危机,是中小国企改革路径的不二之选。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编译局, 编.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608.

[2] 蒋黔贵. 国有企业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OL]. “国家经贸委”网站, 2000,11:58-62.

[3] 汪 灿. 国有中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M].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2:67.

【作者简介】

刘薇(1995—),女,汉族,江苏南京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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