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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夫卡《诉讼》中法院大楼的隐含意象

2016-05-04罗强

理论观察 2016年4期
关键词:诉讼卡夫卡

罗强

[摘 要]《诉讼》是卡夫卡的重要作品之一。在这部作品中,卡夫卡以文学家的手法,借助法院大楼这一虚拟的建筑表达了他作为一个法律人对法律制度、诉讼构造以及制度改革等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卡夫卡;诉讼;法院大楼

[中图分类号]I521.0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4 — 0124 — 02

《诉讼》是奥地利作家弗朗茨·卡夫卡(1883-1924)的代表作之一,小说描写了约瑟夫·K被人诬告之后屡次与司法系统打交道,换来却是突如其来的死刑的故事。在这部小说中,卡夫卡多次对法院大楼这座建筑进行描写,从外到内,由巨而微。这些描写显然不是单纯地在虚构小说故事所需要的一个特定事物,而是在创建一系列有明显意蕴的符号意象,通过这些意象符号的所指及能指,卡夫卡表达了他对于人类社会司法制度诸方面的感受和理解。

一、法院建筑的无所不在及其象征意义

《诉讼》中的法院留给读者的第一印象恐怕就是难以捉摸、难以把握。按照常识,法院通常应当是集中统一建筑起来的一座大楼或者一系列明显可识的独立建筑。然而,在《诉讼》的文字描写中逐渐展现在人们眼前的却是零星、分散、与周围普通建筑相连且毫无特征的一个个房间。

小说的主人公K第一次到法院出庭,所经历的寻找过程,就以第一人称视角描写了法院给人的第一印象:法院是在“远郊的一条街上”,这条街“两旁的房子几乎都是一模一样的,全是高高的、灰色的、里面住着穷人的出租公寓”〔1〕(P23)。在小说随后的情节发展过程中,卡夫卡不断对法院建筑进行细致描画,这种描画带给读者的是一种颇为矛盾的感受——一方面,法院建筑的细节之处逐渐清晰,但另一方面,将这一切细节汇总起来却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法院形象。正如国内学者冯亚琳所注意到的那样:“法院在这里不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是一个象征着权力和惩罚的大型建筑,它甚至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K在自己的房间被逮捕,在隔壁比斯特纳小姐的房间里受审,在贫民窟似的楼房里接受第一次调查,那里同时又有一群衣着褴褛的法官在集会,普通住房里的阁楼上有法院的办公地点,公司里的杂物间夜里突然变成了行刑室,而画家狭小的房间的门也通向法院办公室。”〔2〕

这样的特点所显示出的是法院的无所不在。那么,由法院在人们生活中渗透到各个细节的这种存在感,必然提示出一个问题:卡夫卡《诉讼》中所描写的法院仅仅是法院吗?实质上,卡夫卡在这部小说中创建了一套符号系统,每一个符号都有其暗示的意义和象征的事物,因此,我们不能对这些元素做表面化的理解。而作为《诉讼》中的中心事物——法院本身,也当然是这个象征系统的中心符号。可以说,这里的法院代表了现实社会中的所有机构,它可以是最典型的政府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他那些按照自身规则运转,进而获得自身独立“生命”的机构,比如公司、企业等等。进一步来讲,机构本身的灵魂是所谓的“制度”,因此,卡夫卡借“法院”这一符号,指喻的还有人类社会随处可见的各种制度。这些制度在我们的社会中根深蒂固,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我们每个人都能深切地感受到它的存在。

二、迷宫般的法院内部构造与司法改革的“便民化”浪潮

《诉讼》中的法院建筑,从外到内都如同迷宫,让人摸不着头脑。例如,K第一次到法院时,在院子里就犯了难:他“转身走向楼梯,想去预审室,但是又停了下来,因为除了这个楼梯外,他在这个院子里还看到另外三个不同式样的楼梯,此外,院子的尽头好像还有一条通向第二进院子的小过道。”〔1〕(P23)在进入法院之后,情况并没有得到好转,因为法院内部的构造在“外人”看来是完全无法摸清的存在。K在大楼里迷了路,别人告诉他“您从这里一直走到拐角的地方,然后往右拐,再顺着过道就可走到门口。”K提出要让法院的工作人员给他“指指路”,因为他“容易走错,这里的通道太多。”但却被告知这里“就只有这一条路。”〔1〕(P42)在法院的内部人士看来,法院的构造一目了然,但作为前来应诉的“外人”,则截然不同。这就像法院大楼内部设计上的一些细节,K在跨进门的时候几乎摔倒,因为门后面还有一级台阶。他抱怨说,“他们不大考虑公众的情况。”而一旁的听差应和道:“他们根本不会考虑。”〔1〕(P40)此处,K和听差的对话道出了问题的本质:法院大楼在设计及建造方面,完全没有考虑到要方便公众诉讼。

诉讼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依照法律裁定法律关系,使得诉讼双方各得其所,进而实现社会正义。这一过程暗含着一种矛盾关系:一方面,作为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提出人,即原告,往往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就是说,他们对于法律技术问题一无所知,对于一场诉讼该怎样开始、怎样进行并不清楚;另一方面,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其本身的功能定位又要求其必须具有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这样的特点对于“外行人”来说是具有先天排斥作用的。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就是,当孤立的原告走进法院,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往往会迷茫而无所适从。对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人早有共同认知。在这一认知的推动下,上世纪下半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所谓“司法改革的便民化浪潮”。这一改革趋势的主旨就是要在制度设计,甚至建筑设计的层面实现“以人为本”,方便公众诉讼。

从这一当代司法改革的趋势回溯,我们会发现,卡夫卡很早就窥见了这一问题的实质。《诉讼》中法院建筑让人晕头转向的复杂结构,直观表现出了以往司法制度的“不亲民”。而透过这种细致入微的描写,卡夫卡也传达出了自己的期许,即司法制度要“考虑公众的情况”。

三、法院内的律师办公室与律师地位

在《诉讼》中的法院大楼里,有一间分配给律师们的办公室,卡夫卡对这一部分作了详细描绘,通过这部分描写,表达了他对律师制度以及律师在法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看法。在卡夫卡的笔下,分配给律师们的办公室“狭窄而低矮,这说明法院对律师们的蔑视。”〔1〕(P72)“办公室的光线只是靠一扇小小的天窗,这扇天窗很高,如果有人想看看外面,就得找个同事把你驮起来;但这时附近烟囱里冒出来的煤烟进到你鼻子里,呛得你透不过起来,脸上也会弄得墨黑。在这个办公室的地板上……一年多以前就有一个洞,虽然没有大到一个人可以掉下去,但也大到足够把一个人的腿完全陷下去。律师办公室位于顶楼的二层,所以,如果你的腿滑进洞里,那么这条腿就会挂到下一层楼去,而那里刚巧就是当事人等待接见的过道。如果那些律师把这种情况叫做耻辱,那是一点也不过分的。”〔1〕(P72-73)

毫无疑问,卡夫卡在这里是借用律师的办公室来比喻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结构复杂的法院大楼有很多房间,但分配给律师的却只有这么小小的一间。这足以表明律师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权重微乎其微。而具体观察这仅有的一间办公室,其狭小局促又象征着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赋予律师的权利极其有限,律师所能发挥自己功能的空间极其有限。更有甚者,房间里的陷阱和漏洞又常常会置律师于尴尬和危险的境地。这一比喻的含义实在不能再明显了。律师本来是刑事诉讼构造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权利应当与控方处于同等权重水平之上。然而,正如卡夫卡在随后直接言明的那样,“关于审判的文件,首先是起诉书,自然是不允许被告和他的辩护人看见的…辩护律师自然处于一种十分不利和困难的地位。”〔1〕(P72)“法律本来就没有允许辩护。”〔1〕( P72)这样一来,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诉讼结构也从三角结构变异为以法院为代表的权力机构单方专断的单向线性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中,被告的权利维护自然无从谈起,被莫名其妙地起诉乃至被莫名其妙地处以死刑也就完全可能了。

应该说,这些描写表明了卡夫卡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对司法实践的观察,表达了他的体会和见解。在他看来,奥匈帝国当时的律师,并不能够很好地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这当然表明了当时的政治结构以及法律制度的性质。可是作为今天的读者,借此来反观、反思当下的情况,也不能说没有任何意义。

四、法院建筑的弊病与司法改革

卡夫卡笔下的法院大楼肮脏、陈旧、破败,结构复杂混乱。由此象征了法院系统的无效率和不正义。可是,尽管有如此之多的弊病和问题存在,要想对其加以革新看起来却是不可能的。对此,卡夫卡在第七章中集中做了阐述,他讲道:

“从来没有想到要对法院进行或坚持任何改革…几乎每个被告都在诉讼的最初阶段抱有改革法院的强烈愿望,结果往往是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唯一聪明的办法就是使自己适应现行环境。”“要认识到,法院这个庞大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好像永远处于悬浮状态,如果有人要自愿对它作一些改变,他就得冒着失去自己的立足点和跌得粉身碎骨的危险,而这个庞大机构自身对于这种小小的干扰很容易被它的机构的其他部分——因为所有部分都相互关联——所补偿,一切又都恢复原状,保持不变;如果说它有什么改变的话,这倒有可能,那就是变得更顽固、更严重、更残酷、更恶劣。”〔1〕(P75-76)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分析的,卡夫卡笔下的法院大楼可以扩展理解为一般制度,进而,这部分的描述亦可以理解为是卡夫卡对制度改革的看法。

根据新制度主义的看法,“任何一种体制(制度安排)都对应着一种利益格局,特权阶层和特殊利益集团自然是利益格局中的既得利益者。而改革(制度变迁)是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再调整,因而会威胁到他们的‘特殊利益(社会地位、政治特权、经济利益、精神利益),所以,特权集团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往往扮演阻碍者的角色,他们会利用自己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去影响公共政策,进而阻滞或扭曲改革。”〔3〕这一看法在卡夫卡的作品中可谓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形象表达。

卡夫卡的文本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产生改革念头的总是被告,即总是处于制度“外部”的局外人。《诉讼》整部小说其实也是以被告视角作为一个切入点,对整个诉讼过程进行剖析、检讨。但根据当代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改革动力虽然在社会,但作为主要发动者的是体制内的官员,而非其他一般人。如果官员中的反对势力过于强大,改革流产的危险就会大增。”〔3〕这一矛盾揭示出现实中各种制度、体制强大惰性的来源,也反映出进行制度改革的巨大困难。

五、结论

总之,卡夫卡在《诉讼》中所描绘出的法院大楼,既可以从直观化的角度解读为具体的法院建筑,也可以从更深层的角度理解为暗喻司法制度。通过对法院大楼的刻画,卡夫卡表达了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对法律制度、诉讼构造以及制度改革等问题的看法。而其中思想的闪光点无疑也是值得今人借鉴的。

〔参 考 文 献〕

〔1〕卡夫卡.卡夫卡文集(第二卷)〔M〕.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

〔2〕冯亚琳.卡夫卡小说中的另类空间〔J〕.外国文学评论,2009,(1).

〔3〕虞崇胜.特权崇拜加剧制度惰性.〔EB/OL〕.(2012-10-09).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2/1009/c112851-19205828-2.html.

〔责任编辑:谭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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