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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在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

2016-12-01张鷇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诉讼人民检察院

摘 要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将法律检察职能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并且完善了该监察职能的具体细节,这一规定提高了司法制度的可操作性,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探究法律监督权落到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行使。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诉讼 监督职权

作者简介:张鷇,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98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方面有别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或个人。其中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对被告人的公诉权、嫌疑人批捕权等权利是其实现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

其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法性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刑法等法律制度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据刑法中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的规定行使职权。

无论是对案件的直接受理,还是批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人民检察院都都是将宪法的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诠释和实施到位,《刑法》第8条可以被我们简单概括为人民检察院被法律授予权利依法监督刑事诉讼。

(二)特定性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我国众多行政机关中的依法专门实施法律监督的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特定性。

(三)排他性

刑法不仅明确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监督职能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具体行为和范围进行了明示,与此同时也指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出现或者受理刑事诉讼的时候,应该明白自己该做什么,相互间又要相互配合工作又不能缺少相互监督制约工作的合法性,以保障法律在执行时做到准确有效。”监督简单来说就是部门与部门间的相互牵制和约束,也可以说是部门间的一种相互制衡和相互约束。这种部门间的相互约束和制衡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严格来说,监督和制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同。由于检察机关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要求,所以,其部门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情况。这种制约是以一个部门的存在作为另一个部门的存在为前提的。

(四)现实性

根据监督的具体特征,人民检察院要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参与到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去。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是依靠真正的每一件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和诉讼过程来实现监督职能的。通过参与案件的具体办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有效、具体的实现监督。这里的案件办理过程通常包括犯罪活动取证、犯罪活动审查、起诉等。

二、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包括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办案过程以及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过程。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监督

我国刑法明确对人民检察院能够实施立案法律监督的案件进行了规定,包括:被害人提起诉讼的、审查批捕中发现的、审查起诉中发现的、党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等。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能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进行,高效、准确行使立案监督职能,当公安机无视案件发生、不追究相关责任人、严重的以罚代刑行为、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徇私舞弊的。

(二)批捕执行监督

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利和职责下达批准逮捕的合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个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要把涉案的当事人是不是已经被警方抓获并且关押在案以及被关在哪里或者如果没有办法抓捕当事人或者抓捕失败的原因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抓捕涉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在把被关押的嫌疑人进行释放以外,公安机关要把所有相关消息细节通知到人民检察院,包括在押嫌疑人是不是已经被释放出公安部门,,嫌疑人是不是可以选择取保候审的方法、监视监听嫌疑人的住处等强制措施等一并执行的情况。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出现采取强制措施出现意外的,应在此时采取措施变更,同时应通知原批准方的检察机关。如果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不统一,可以协商解决。在逮捕过程中,当事人无视执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下令拘捕当事人,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三)侦查活动监督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里采取的侦查行为也是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而且这种监督是法律授予的,公安机关的进行侦察的时候全程都会受到这样的监督。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实施的各种侦查活动都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内,包括侦查方法、强制手段和取证途径等。

(四)审判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监督的职权,可以依法对人民法院的以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相关通知的传送、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出席情况、审判程序、宣判过程等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相关活动。

(五)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和手续的现象。同时,部分当事人为了逃脱法律制裁,利用监外执行的空子,向有关人员谋取经济利益,从而改变审判执行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的司法规定,挑战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非法行为,维护正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监外执行的批准机构在实施监外执行前要把相关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以书面形式送达。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该案件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反馈意见送达监外执行的批准机构,监外执行的批准机构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反馈意见打回起草的书面意见后,就要立刻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修改决定。

三、法律监督的基本效力

据以上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权覆盖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一)立案监督的效力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上报的不立案理由不符合规定,应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进行立案处理,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根据检查机关要求进行立案处理。另外,人民检察院不仅具有通知公安机关对事发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的职能,《刑法》第18条第2款也明确指出,针对特定案件,通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批准,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进行立案侦察。

(二)批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效力

刑法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上交认为需要批捕的案件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后,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给出合法的裁决决定。如果说下达准许逮捕,公安部门就要立刻动身落实决定的内容,同时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汇报相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无须对当事人实施逮捕行为,公安机关应根据检察机关的决定释放当事人,并且实时反馈决定的落实情况。这一规定是其他机关部门无法享有的,这也就说明检察机关拥有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批捕条件的权利。

(三)侦查监督的效力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没有正确的认定事实,有没有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和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的时候有没有违法行为都在人民检察院的检查范围内。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确实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被上报到了检查机关部门,检察院就要书面通告相关公安机关进行整改处理,公安部门在进行整改的时候要同时上报整改的情况给检察院。

(四)执行刑罚监督的效力

刑法在人民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和裁决的情况下给予了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如果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裁定,自检察院收到该裁定书副本的20日内,检察院应将相关整改要求书面下达至人民法院。法院在收到书面纠正决定后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必须组织法院相关人员重新进行审理,并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最终裁定。这次刑法相关内容的修改,把检察院对法院的不当裁定提出抗诉修正为提出纠正意见,这样的修正在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裁定进行重新审理上具有效力。不仅如此,刑法明确指出检察院可以实施监督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合法性,那个监管场所的监督细致到了对刑罚活动的监督,当违法行为属实,检察院便可以责令执法机关进行纠正。

四、法律监督的基本完善

我国还在逐步探索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在完善我国司法程序和司法建设的过程中,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和努力。

(一)权力机关监督的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呈现出了飞速发展的态势。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稳定保驾护航。经济的繁荣也催生了违法行为的出现,为了保证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我国司法制度亟待完善。我们应加强法律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在维护社会各方面稳步推进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负有重要责任。

这就要求人大监督各级监察部门,并且得到人大部门的支持,保证人大能够及时了解现状,通过人大的建议,有利于执法监督机关更好的完善执法手段和方法,促进执法监督工作。

(二)内部监督的建设

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这一职能对于司法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正义非常重要,因此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到这一职能的重要性,加强自身执法能力,提高从业要求,完善内部监督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具体来说,高级检察院要依法监管级检察院,以有效维护监管机制的正常运作。而同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之间要注重相互学习、相互监督、相互协调。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肃对待自身职权,做到处理案件要及时,处理案件要公平公正,彰显司法权威。

(三)奖惩机制的健全

另外,我国应从国家层面针对司法人员建立奖惩规范。通过奖惩规范的制定,可以使得司法人员的奖惩有规可以,做到司法完善。奖惩规范可以针对那些从业清廉、办案公正、执法严格、成绩突出的司法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以鼓励司法人员继续优秀的工作。而针对那些在办案过程中为自身谋取利益、不遵守法律规定、扰乱司法公正的司法人员实施惩罚措施。

(四)检察技术监督的全面履行

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时手段多种多样,科技的进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检察机关也应该紧跟时代发展,及时更新办案手段。在监察过程中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办案,办案人员要能做到对案情能够依法查明落实,办理案件时能够准确无误。案发现场勘测、法医检痕等办案过程都要求检察机关人员具备专门的技术方法。因此,检察机关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注重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办案技能和人员素质。由于现在犯罪份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趋于高科技化,所以,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难度在增加。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吸引复合型人才,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能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人民检察院依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是我国刑法的立法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定从抽象走向具体.检察日报.2012(2).

[3]卞建祐.强化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使命.人民检察.2012(4).

[4]孙应征.刑事诉谗法律监督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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