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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回应——评《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

2016-04-11屈振辉

时代法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部门法环境法守法

屈振辉

(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湖南 长沙 410004)

法治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回应
——评《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

屈振辉

(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湖南 长沙 410004)

近年来党和国家倡导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并把它提到作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基础性地位的高度加以认识,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意见也已出台,在举国上下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之际,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15年底出版了李爱年教授与肖爱副教授合著的《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该书系湖南师范大学原校长刘湘溶教授主编的“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研究丛书”之一,同时也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等系列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这本书既与丛书整体相融又独树一帜,在生态文明的时代主题外又反映了另一时代主题即依法治国,具有强烈的现实性。

在该书中,作者首先以“法治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之凭依”开篇,在分析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种种“非生态化”法治困境后,指出法律生态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低层次要求,而法治生态化则是对于法律生态化的多维超越;并特别指出“‘生态化’在法律意义上是人类以及每一个人应该对他人以及生态环境本身承担的生态保护义务, 是调整人的思维方式、 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生产方式以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保护和珍惜自然”,其后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生态化的论述都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李爱年,肖爱.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4.。“在现代法哲学中,权利是更根本的概念,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都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2.作者接着抓住“权利生态化”作为其研究法治生态化的逻辑起点,很好把握住了法治生态化的本质;并通过解读权利的生态化以及分析其反面——权利非生态化的弊端,进而指出环境权是权利生态化的标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已为我国人民所公认的法治环节,十八大报告更是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方针。因此在该书主体部分中,作者围绕“立法生态化”、“执法生态化”、“司法生态化”、“守法生态化”四个主题,分别以四章篇幅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制结构调整、执法机制创新、司法权威保障和法治要求的内化与自觉等问题。在“立法生态化”部分,作者在从法理层面对立法生态化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分别就立法生态化在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主要部门法等层面的现实状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执法生态化”部分,作者阐释了执法生态化的法理,剖析了我国环境执法目前存在的困境及其成因,并从四个方面为我国环境执法体制机制的生态化创新提出了建议;在“司法生态化”部分,作者主要从司法人员构成的生态化和司法机制的生态化两方面展开论述;在“守法生态化”部分,作者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依赖普遍守法,而塑造守法“生态人”则是其实现的法治途径。全书内容详实、论说严密,但在结构上似乎白玉有微瑕——缺乏结论性的收官之笔,读到“守法生态化”后就嘎然而止、意犹未尽,建议在修订时予以补足。

通读之后,我认为该书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不唯上”。“唯上”即热衷于为长官意志做注解,这曾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普遍风气。“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还是阐释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注释法学’。它不是运用注释法学的方法通过严密的理论分析而对现实的环境法制度进行客观论证、推导和评价,而是热衷于长官意志和行政部门解释,使环境法理论沦为长官意志的‘注释’。”*吕忠梅. 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而该书则与之截然相反,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官方文件已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10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但作者却敢于指出这一体系中各“部门法划分事实上将环境保护甚至生态文明建设寄托于通过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等行政规范来实现,将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简单地作为‘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无法回应现实中资源无序开发的多样形态,尤其是在资源形态与资源市场主体多元化日益发展的当前。”表现出作者在学术上求真而“不唯上”的可贵态度。不过作者也解释了其成因即没有“与时俱进”,“直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发布时,决策层还没有将环境保护上升到生态文明建设根本的高度,没有将环境资源法摆到法治中国建设中应有的突出地位。”*李爱年,肖爱.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7.另外,这种“不唯上”态度还体现在作者论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普遍守法时,提出“政党守法”、“政府守法”等理念,且将其置于“公民守法”、“企业守法”和“社会组织守法”前。中国传统法理念认为法从来就是“治民之法”,为官者可超越和凌驾在法律之上,谓之“刑不上大夫”。该书作者认为在生态守法中,政党和政府的责任重于民众,生态守法首先是政党和政府守法。概而言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与民众的多元共治是其主要特征,环境治理是其重要方面。环境法学者应有该书作者那样敢于发声的品格。

其次是“不唯书”。“唯书”即盲从于学术权威,这似乎是学界通病。这个命题不仅在近年来为我国环境法学界热议,且已渗透到其他部门法甚至扩及整个法学领域*这方面著述有:陈泉生,张梓太. 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李挚萍. 经济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张能全. 刑事诉讼生态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赵爽. 能源法律制度生态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陈泉生等. 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等等。。吕忠梅教授认为“事实上,只有超越部门法的局限,从一个更高的境界去理解和把握这种使命,才能完成环境法与整个法制系统的协调,也才能运用环境法理念实现对传统法部门的革命,实现法律生态化的目标”*吕忠梅. 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2.。我们同为环境法学学人,很能理解彼此间的心境,即法学界在谈及环境法学时总要加个前缀——“新兴”。被贴上这个标签后,环境法学只能跟在传统部门法学身后发展,压抑颇深,因此“生态化”的出现,则使整个环境法学界仿佛找到了赶超之道,信心大增。但该书作者并没有迷醉于这种沾沾自喜中,而是指出法律生态化具有“局限于静态的法律制度、规范的生态化”、“局限于法律制度本身的生态化而忽视了生态化其实是一种法治文化变革、一种文明的重塑”等不足,因而仅仅实现法律生态化还不够。“法律生态化还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低层次要求,其发展得好也还只能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法可依’问题。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切实有效保障,必须超越‘法律生态化’,将生态化理念和法治理念渗透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每一个细胞,只有最终实行‘法治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才能获得‘疏而不漏’的有效保障。”*李爱年,肖爱.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9-20.这也道破了该书副题“从单一到多维”的涵义,即生态化应当从立法的“静态单一”发展为法治运行各个环节的“动态多维”,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再次是“不唯虚”。科学家波普尔说“科学仅仅从问题开始”,任何学术研究都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都应对人们的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习近平同志最近指出:“理论思维的起点决定着理论创新的结果。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该书坚持问题导向,力求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上,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在理论上,该书从批判法律生态化入手,提出法治生态化的命题,紧抓住权利生态化破题,阐明了环境权是其标杆,并对立法生态化的原理,执、守法生态化的法理,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作者在研究这些问题时,多采用哲学式思辨分析,因而颇具法哲学的韵味。与此同时,作者根据目前中国实情,对宪法以及环境保护法,还有其他部门法生态化,提出了很多的完善对策。另外,在执法生态化机制创新、司法人员和机制生态化、守法“生态人”塑造上,作者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这些内容都颇具实务性,相信若为有关部门采纳,定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积极、重要的影响。总之,该书既有理论上的深度,又有运用于实践的价值,因而不失为虚实结合的力作。

最后是“多维度”。如前所述,该书将“法律生态化”扩及为“法治生态化”,实现了从“静态单一”到“动态多维”的飞跃。多样性是维系生态稳定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系统中物种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王正平.环境哲学: 环境伦理的跨学科研究[M].2版.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4.171.。它包括了物种多样性、生存方式多样性等很多方面。该书正题为“法治保障生态化”,从生态的多样性特征中获得启示,将一维的“法律生态化”发展为多维的“法治生态化”,将环境法的一维问题发展为涉及多个部门法的多维问题,其所运用的可谓是一种“学术仿生”。研究“法治生态化”的问题,自然应抓住多样性这个生态最主要的特征。多样性在该书中主要体现在法治生态化和涉及部门法的多维性上。该书从静态的环境法扩及到其他部门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维度、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运行多个环节的维度对法治生态化进行考察。“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要超越依靠建构法律制度的单一做法,走向通过法律运行全过程的多维保障,不仅需要依靠完善的环境法,更需要融贯生态保障要求的整个法律体系的多维革新,这些正是‘法治生态化’命题的内涵。只有多维展开的‘法治生态化’,才能真正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最严密的法治保障。”*李爱年,肖爱.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这就是“多维”的内涵。此外,这种多维性还表现在主体的多维性(即政府、企业、民众的共治)和措施的多维性(即从行政管理措施到经济刺激制度)等多方面。

从时间顺序看,我国先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而后才重申法治。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近年来日臻完善,可以说法制已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回应。但这种回应现在还只停留在立法层面,还没有扩及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层面,也就是说整个法治层面还没有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回应。这本《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至少在理论层面做出了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回应,即实现法治生态化。

2016-07-02

屈振辉,男,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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