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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元法律趋同化思想研究——谨以此文贺李双元先生九十华诞*

2016-04-11郭玉军

时代法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趋同化法律

郭玉军,李 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李双元法律趋同化思想研究
——谨以此文贺李双元先生九十华诞*

郭玉军,李 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逐步扩大,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不同国家间法律文化的广泛传播,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趋同化走势愈加显著。李双元审时度势,以国际经济一体化为视角,以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为起点,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目标,兼容公私,纵观内外,提出独树一帜的法律趋同化思想。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思想精髓,以促进法律统一化进程和完善国内立法为重点,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健全法律环境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引。

李双元;法律趋同化;国际社会本位;国际民商新秩序

李双元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以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归复为主线,纵观法律文化融合对各国法律冲突的化解,以及不同国家的共同立法实践,在平位协调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率先提出法律趋同化思想,向我们展现了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他的这一思想极具开创性和前瞻性,打破了“法律全球化”正反论争的固有藩篱*刘颖.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全国化”看法律全球化[A].载陈安. 国际经济法论丛 (第4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3.,对于我国以积极姿态参与国际统一立法,融入国际法律统一化运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大力推进的新形势下,这一思想有益于推动沿线各国法律文化的协调与趋同,从而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及发展。

一、历史与现在:法律演进的趋同化

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有其独特规律性*李双元. 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68.。李双元对这种规律的理解是基于“法律历来都是以追求其普遍适用和普遍的效力为目的”,即使人类历史漫长发展过程中各种意识形态对立与经济的交流和合作处于博弈未止状态,但谋求共同利益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从诸侯林立,群雄逐鹿的西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出自《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到秦统一六国后“车同轨,书同文”*出自《礼记·中庸》:“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从意大利佛罗伦萨文艺复兴带来的人文主义对正统神学的统一化批判运动,到新世纪欧洲联盟成立后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安全等领域的统一,不论在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人类历史演进始终无法摆脱“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之窠臼,朝着趋同化的方向演进,而我们需要从历史和当代两种不同时空维度对其加以诠释。

(一) 在法律历史演进过程中把握趋同化

随着国际性商业活动的产生使得世界市场逐渐成形,进而促使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发展成为一种必然。而在李双元看来,这种趋同化的演进是通过法律职能、法律形式以及法律构成的变迁来实现的。

1. 从法律职能的变迁看法律趋同化

由于法律的阶级本质以及阶级职能的差异乃至对立,必然导致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乃至对立,但这并非意味着所有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以及阶级职能都是完全对立的。纵观世界法制发展史,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诸多亚洲后起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构建多以中国《唐律》为鉴;中世纪欧洲诸国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鉴并未受限于习惯法,教会法仍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被普遍奉行。另外,罗马奴隶制时代的“万民法”不仅被后世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巩固提供现成的法律形式,也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深远影响。所以说,法律趋同化现象并非局限于相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也会相互趋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李双元并不主张对法律阶级职能的绝对化,因为这实际上是把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对立过于绝对化,从而割裂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历史联系*李双元. 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77.。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产生趋同,主要在于一切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共性。而国家社会职能的共性本身也必然蕴含着各国法律社会职能的共性,从而有助于实现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诚如恩格斯所言:“政治统治到处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职能只有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从2015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将反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列入其中可以看出*新华社.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5部、修改37部法律[EB/OL].(2016-03-09)[2016-05-11]. http://www.gov.cn/xinwen/2016-03/09/content_5051412.htm.,我国在同其他国家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反对恐怖主义以及极端主义的立场是保持一致的,反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需要国家在社会职能所彰显的共同协作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一国法律的阶级统治职能。

2. 从法律形式的变迁看法律趋同化

法律肇始于原始习惯,原始习惯被赋予国家强制力并逐渐演变为习惯法,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成文法系,习惯法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唯一或主要的法源*〔8〕李双元,于喜富. 从法律职能与法律体系的演进与变迁看法律的趋同化问题[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1).。在古希腊、古罗马等地区,“共和政治”推动这些地区的法律法典化程度达到极高的水平,《拿破仑法典》所掀起的法典化浪潮更是席卷整个欧洲大陆乃至世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英国在盎格鲁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促使判例法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源,但与判例法相对应的“制定法”地位近年来日益凸显,所以说,就法律形式的历史演进一般规律来看,两大法系的演变过程基本遵循“习惯法——成文法”方向,而正是这种法律形式的趋同化演进,实现了各国法律形式成文化的统一。

就国内层面来看,李双元将法律形式的历史演进与各国国内法制由分散走向统一的过程联系起来〔8〕。中国自封建社会确立至秦王朝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既是中国法律由“铸刑书”走向成文法的过程,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首次从分崩离析走向统一化的过程。勒内·罗迪埃对这一观点也曾进行过论证,他把国内的法律统一视为国际统一化的必要步骤——“国际社会法律的统一,不单纯指通过国际统一立法所实现的统一,也包括国内法律创制过程中的趋同。”*〔10〕[法]勒内·罗迪埃. 比较法导论[M]. 徐百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78.11.尤其自近代以来,为适应广泛而复杂国际交往的需要,各国在国内法律的创制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将其融入国内成文法中去,从而导致国内法律在国际间的趋同,尤其在民商法领域(各国商贸实体法、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程序法),这种趋同走势极为强劲。可以说,成文法推动各国间立法的相互仿效〔10〕,在推动其国内立法统一化的同时,也为法律的国际间趋同化提供了便利。

3. 从法律体系的变迁看法律趋同化

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合体、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中外皆然,这主要归咎于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而导致的商品生产与交换不够发达,使得私法发展囿于有限范畴。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继受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相区分的观念,在建立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时,明确将公私法区别开来,实现公法与私法的并重发展。从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来看,民生领域立法备受关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以及《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将私主体的利益维护置于更为严格以及更为人性化的法律保护层面,这充分显示出我国法律体系公私法并重发展的特点。从李双元的趋同化视角来看,这种从公私法合体到公私法分离再到公私法并重的历史变迁,促使反映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私法制度间的共性以及反映政治意识形态的公法制度间的共性愈加明显,对法律趋同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李双元.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的基本法[N]. 人民日报,1994-05-04(理论版)[2016-05-12].。

与此同时,李双元将法律趋同化的论证更多置于国际法层面,“把世界法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那么,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出现在世界法制演进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李双元. 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05.在欧洲中世纪,教会权力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独立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并不存在,国际法发展步履维艰。而后文艺复兴运动以及罗马法的复兴为欧洲社会注入理性主义法律观念,历经三十年战争之后而签订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标志着欧洲国际法体系的形成,从而奠定近代意义上国际法的基础。但随着国际法法律体系克服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的限制并愈加普遍化,逐渐过渡为一种更具普遍性的现代国际法体系,这一事实被视为世界法制趋同化的一个重要的正在蓬勃发展的方面。因为,国际法本身属于国际间统一的法律,加入国际法律体系的国家愈多,说明世界法制统一化的程度愈高,从而推动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进程。

(二) 对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定位

李双元指出,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第一个显著走势便是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将相对削弱,法律的普遍的社会的性质和功能将不断加强*李双元,孙劲,蒋新苗. 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J]. 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1).。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国际和平事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并非由哪一阶级、哪一社会制度或哪一能够单独承担和实现的,而是全社会、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和追求的目标。因此,法律趋同化在其实现过程中必须着眼于“法律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的定位,在李双元看来,须基于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以及国际民商新秩序这三种与全人类、全社会共同利益密切相关的目标。

1. 国际经济一体化推动法律趋同化

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在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调动全球资源的优势互补效应的同时,作为资源分配调节机制的有效工具——法律规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规则之间的趋同性*黎四奇. 国际经济一体化视野中的法律规则趋同化现象反思[J]. 时代法学,2006,(1).。“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而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刘佩弦.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辞典[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696.经济体制上的相近,势必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与标准的趋同。所以说,国际经济的一体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否则,跨国经济交易便不可能在有序、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如国际经济的一体化使得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来自非传统安全的挑战愈加频繁,各国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上的交流沟通愈加频繁。在美国国会通过《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等诸多网络安全法后不久*美国国会在2014年12月先后通过了《2014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 The 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4)、《2013年边境巡逻员薪资改革法》( Border Patrol Agent Pay Reform Act of 2013 )、《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National Cyber security Protection Act of 2014)、《网络安全人员评估法》(Cyber security Workforce Assessment Act)。,我国于次年颁布《国家安全法》并提出“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25条规定。。各国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其法律规范之间亦相互作用,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乃至法律原则不可避免地向趋同的方向迈进。

孟罗·斯密 (Smith E. N.) 曾强调:“商务这种活动,天生就是厌恶国界的。”*[美]孟罗·斯密 (Smith E. N.). 欧陆法律发达史[M]. 姚梅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6.在资产阶级奉行殖民主义的时代,他们把商品推销到全世界其所能及的每一个角落的同时,也将其法律推销到那里。但国际经济一体化视野下的法律趋同化非同于“法律殖民”,它是各国一致致力于解决彼此均面临的共同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以驱动国际社会法律环境的改善,以尽可能消除或协调足以导致对立与冲突,减少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为己任。这种趋同化的实现,一方面是通过国际条约使国际社会规范进入国家社会的范畴,对各国的法律制度、经济体制、乃至政治制度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郭玉军. 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协调化、统一化[J].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国法律的相互影响和借鉴,这在经济合作领域较为密切的国家之间或经济组织之间则体现更为明显*徐崇利.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与晚近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趋势[J]. 法商研究,1996,(5).。

2. 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促进法律趋同化

20世纪以来,市场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的互补性和依赖性日益加强,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核武器问题、人权问题等全球性问题,不再仅仅是涉及一国利益,而是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乃至生死存亡,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促使我们更加关注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树立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这一理念是李双元法律平位协调和法律普遍主义的思想升华:国际社会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若各主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顾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采取单边主义的话,国际法律体系将在冲突中难以为继,各种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亦遥遥无期。因此,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进行国际合作、协调乃至必要的让步或牺牲自我的一定利益,而非“狡兔死,走狗烹”式的利益争斗,成为处理现时国际关系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因为这样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各国的根本利益*郭玉军. 把握21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评《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J]. 法学研究,1999,(3).。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然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美]E·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传统“社会本位”理念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国家在立法时更多倾向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使得国际法律发展囿于纯国内范畴而难以变革*李双元,徐国建. 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19.。李双元对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走势预测之一即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国内国际立法、司法活动中将大大提升,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客观要件,个人以至国家的法律行为或行使法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的利益*李双元. 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J]. 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3).。中国已于2015年国际能源宪章(Energy Charter)部长级会议上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宣言》*解秀婷. 中国签署新的国际能源宪章宣言[EB/OL].(2015-06-01)[2016-05-31]. http://tech.comnews.cn/lbkx/2015-06-01/104185.html.,使得其在全球能源投资领域的诉求与国际原则高度一致,也为中国进一步参与全球能源治理提供了良好机会,《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的批准加入亦指日可待*《能源宪章条约》1991年12月17日订立于荷兰海牙,1998年4月,《能源宪章条约》正式生效。目前,欧亚大陆的51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签署了条约。中国已于2001年成为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并于2002年派观察员到宪章秘书处工作。,以实现中国由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到正式成员国的转变。这也充分说明我国在能源治理立法上由国内投资管理层面上升为国际社会本位层面,更加注重国际社会共同能源利益的实现。

3. 国际民商事新秩序助推法律趋同化

国际民商事“秩序”最早可追溯至荷马史诗时代的古希腊,外邦人受希腊城邦保护的“权利互惠”打破了原有的闭塞性民商交往活动*[法]巴蒂福尔,拉加德. 国际私法总论[M].陈洪武译.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 10.,后来间接影响古罗马的“万民法”,这部在当时罗马势力所及范围内所有国家的共同规则打破了民商关系的属地主义限制,开启欧洲民商事法律的趋同化进程。在15、16世纪,欧洲通过海外殖民活动所订立的“殖民公约”导致掠夺性的民商事活动兴起而确立的国际民商事秩序,实质上是维持殖民利益的、一定程度封闭性的不平等秩序*王绳祖. 国际关系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7.。直至两级冷战格局结束,新的世界格局尚未形成,新一轮世界范围的利益竞争促使各种矛盾愈显复杂化并向深层发展,李双元在这种“和而不同”时代背景下,深入剖析被军事对峙和军备竞赛所掩盖并逐渐暴露的世界经济的深层次矛盾及潜在危机,提出由“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际民商关系构成的国际社会关系”概念,而国际民商事关系处于基础性地位*李双元. 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

首先,这与他强调私法的基础性地位,提倡私权本位的思想密切相关。从现实角度来讲,国际市场经济的大循环需要通过全球这一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从本质上说即国际民商流转关系,这种关系将世界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使之走向国际民商立法动机的趋同;其次,各国基于自身利益和共同发展的考虑,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习惯作法,建立国际民商事交易秩序,以保障各国间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而这种在国际共识基础上建立的国际民商新秩序,是一个有序、开放、灵活的大系统,而其建立和长久维持,必须通过一整套健全和科学的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这种体系以谋求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人民之间民商事交流的开展及其民商权益的平等保护为目的,是李双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功能的重新定位。

二、 公法与私法:法律范畴的趋同化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源自古罗马*江平,米健. 罗马法基础[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9.,在中世纪日尔曼王国中曾一度销声匿迹,后伴随罗马法在欧陆的复兴,在学理上逐渐被加以认可。17世纪至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积极要求通过法律确认其在经济生活领域的私法权利,如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自由竞争等*叶秋华,洪荞.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历史发展[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为私法的趋同化创造理论基础。此外,由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有关国家主权及其宪政的理念在欧陆日益深入人心,公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从而欧陆国家出现公法趋同化倾向。法律趋同化既是一个宏观范畴,那么其不应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公法领域也应当存在,公法中最基本的共同因素成为推动世界各国私法趋同化的根本保障。因此,把握不同法律范畴的趋同化,必须从公法与私法两个角度予以探讨。

(一) 公法领域的法律趋同化

与私法制度直接反映客观经济关系明显不同,公法更直接地受到政治制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制约,因而纵观人类政治社会的历史和当今世界的政治现实,政治制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差异与对立极为常见,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世界各国在公法制度上的趋同化。李双元运用阶级观点和统一论否决了公法领域的对立倾向,政治制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对立只是阶级职能发挥作用的结果,但将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完全是对政治制度的社会基础的忽视以及对法律趋同化规律的违背*李双元,于喜富. 从法律职能与法律体系的演进与变迁看法律的趋同化问题[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1).。而对公法趋同化规律的把握,则主要从宪法领域和刑法领域着手。

1. 宪法领域的趋同化

查尔斯·斯拉蒂兹在论及近代公法时指出:“封建制度的逐步瓦解、近代国家的形成、行政机关的建立、以及具有法律素质的阶级的形成,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集权化的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法律实体的出现,这便是公法。”*吕世伦等. 现代理论法学原理[M]. 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 397.在李双元看来,最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实体便是宪法,宪法所建立的近现代民主制度是瓦解封建制度的工具,是国家权力划分的主要依据,也是赋予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承载体*李双元,于喜富. 法律趋同化:成因、内涵及在“公法”领域的表现[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1).。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于17、18世纪发轫于西方国家,伴随着民主政治数百年的发展,“宪法已经变成了大多数国家政治法律秩序的及其重要的一部分。”*〔36〕[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 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60.371.但由于各国的立宪条件、阶级本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各国宪法必然存在差异,但无可否认的是,“公共利益”在世界各国都是共通的,其从根本上决定了各国宪法间的共同性因素的存在以及宪法趋同化的可能性。

对每个国家来说,宪法也面临着体现“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建立与否问题〔36〕,虽然各国制宪者并非对其加以承认,但一定会加以考虑关于立宪的两个原则:第一,主权在民。由全体公民决定把权力赋予给一个民选政府,其核心本质在于使统治者的独裁性得以驯化向民主性方向转变*[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3.。这在大部分国家宪法所确立的民主投票制度都有趋同化走势:克里米亚已公投入俄;英国就是否继续留在欧盟进行了全民公投*李志豪. 英国6月将全民公投[EB/OL].(2016-02-21)[2016-05-31]. http://news.sohu.com/20160221/n438012773.shtml.;南奥塞梯也将于2017年举行加入俄罗斯的全民公投*环球时报. 南奥塞梯宣布将于2017年举行加入俄罗斯的全民公投[EB/OL].(2016-05-28)[2016-05-31]. 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6-05/28/content_12677690.htm.。第二,权力制衡。人类历史证明,任何国家都应该分权制衡,而不能高度集权,一个不受任何制约、至高无上的权力核心常常会造成宪政灾难。始于“茉莉花革命”的“阿拉伯之春”以及“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的兴起,导致中东地区多国政权相继垮塌,留下的“权力真空”使多国长期陷入政治动荡甚至内战*京华时报. 危机研究视角下的欧洲难民潮[EB/OL].(2015-09-14)[2016-05-31]. news.163.com/15/0914/02/B3EK0OME00014AED.html,而疲于应付欧债危机的欧洲各国的差异性日益凸显,欧盟也缺乏统一的权力机构作出有效难民方案,从而使得危机解决前景不容乐观。

2. 刑法领域的趋同化

图1是Z型折叠非稳腔及测试光路示意图.Z型折叠非稳腔由凹镜、上平面反射镜、下平面反射镜、凸镜和输出镜(刮刀镜)组成.由输出镜输出的强激光经45°全反镜后从输出窗口传出,再经过腔外的45°全反镜反射进入全吸收能量计.光谱仪放置于外光路45°全反镜前约0.5 m处,测量强激光散射而获得光谱.实验中使用的光谱仪为D&P公司的傅里叶红外光谱仪,响应波段为2~5 μm,分辨率为4 cm-1,实验前用3 039 nm标准光源进行标定.

李双元认为,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刑法,由于阶级本质的不同、立法环境与立法目的有别,差异性或多样性必然存在。与此同时,不同国家的刑法也可能受到相同或相近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的支配,都有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这一共同目的,加之各种不同犯罪形态会有相似乃至相同之处,因而各国刑法也必然存在一些共同因素。这种趋同化萌芽在历史上不乏其例: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移植了盛唐《永徽律》、《唐律疏议》中的“八议”、“十恶”以及“五刑”等刑罚制度;晚清《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规定新式的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引入缓刑和假释制度等。从形式到内容都较多借鉴了德、日刑法,也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自近代以来,尤其受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刑法价值观念的影响,使得各国刑法无论在基本原则还是在具体制度方面共同性的因素明显增加,刑事立法趋同化倾向愈加明显*李双元. 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34.。

首先,罪刑法定主义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刑事立法的指导性原则。无论是欧洲中世纪还是中国封建社会,刑法作为维护君主专制的重要工具,普遍采纳罪行擅断主义,刑罚滥用与酷刑主义泛滥。而近代诸多国家刑法价值观念的大趋同促使罪刑法定主义的应运而生,也促使各国刑法在刑罚制度上出现相似或相同之处,死刑在越来越多国家被废止则是刑罚人道主义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的证明;其次,跨国犯罪的日益增多使得刑法的原有严格属地性正被逐渐打破,国际社会在刑法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涉及惩治海盗制裁、种族隔离、航空器劫持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相继出现。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问题,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就加强和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该公约于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区。、G20*中国青年网. G20同意建设反腐败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为贪官提供避罪港[EB/OL].(2014-11-17)[2016-05-19]. http://www.guancha.cn/strategy/2014_11_17_287163.shtml.和APEC*2015年北京APEC会议期间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成为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反腐败宣言。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倡议开展广泛合作。我国已开始着手制定《反腐国际合作法》*新华社. 反腐国际合作立法应提速[EB/OL].(2016-04-16)[2016-05-19].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4/16/c_128900643.htm.。“猎狐2015”行动及“天网”行动使得我国针对外逃职务犯罪人员的反腐追逃追赃获得诸多国家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支持*浙江日报. 猎狐天网撒向海外[EB/OL].(2015-09-24)[2016-05-31]. http://news.163.com/15/0924/04/B48H2UF000014AEF.html.,彰显全球腐败治理合作的加强。

(二) 私法领域的法律趋同化

“即令是公法性质的国际交往,也常常是为了推进和扩大国家之间的私法交往关系。”*李双元. 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2.公法的社会功能归根究底是以全社会成员的私权利保护为归宿,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李双元把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规范视为法制的基础,也是基于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民事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愈加发达,越有利于社会成员处分自己的私权利,这就使得传统的民商法、民事诉讼程序法以及商事仲裁法不断受到来自国际化、趋同化的社会生活关系,即市场经济一体化的挑战,从而促使私法的发展与进步走向趋同化道路。李双元对私法趋同化的论述主要集中于合同法、国际私法领域。

1. 合同法发展的趋同化

李双元针对我国1999年颁布《合同法》中诸多立法创新点以趋同化的视角提出独特见解: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新法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认可的“到达主义”;合同形式拓展至“数据电文”形式,明显参照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第15条第2款;合同履行抛弃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实际履行原则”而明文接受已成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针对违约构成采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李双元. 李双元法学文集[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761,769.。可见,合同法对国际公约或普遍认可的合同法原则的借鉴,在促进其本身完善同时,也推动其与国际立法普遍实践的趋同。

2. 冲突法发展的趋同化

3. 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发展趋同化

第一,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方面,李双元指出随着国际社会民商事交往的扩大化,各国对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采取的立场呈现较为宽松的趋向:采取民事诉讼主体平等的国际理念,赋予外国当事人与本国当事人同等民事诉讼权利,从而推动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趋同化进程;第二,他希望通过建立完善的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制度给予国家之间在涉外诉讼程序立法上的支持与认可,但更为重要的是依赖相关双边或多边国际统一程序性条约*李双元. 李双元法学文集[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761,328.。第三,他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中的“自裁管辖学说”*李双元. 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89.在仲裁条款自治问题上与国际社会商事仲裁实践保持一致态度,进而积极推动国内相关立法遵从仲裁条款自治上的趋同化。

三、 国际与国内:法律制定的趋同化

纵观中外法学思潮的演变,大致历经了一个从“世界主义”到“国家主义”的发展历程。“世界主义”思潮发端于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法律渊源于人类的精神或内心良知,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来制定全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律*张中秋,王静. 价值的追求:古典自然法学派评析[J]. 江苏社会科学,2000,(5).。“世界主义”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但19世纪历史法学派取古典自然法学派而代之,极其强调法律的民族性,“国家主义”占据支配地位并使各国法律蒙上一层狭隘的民族性阴翳,却无法理解法律普遍性*谢鸿飞. 萨维尼的历史主义与反历史主义——从历史法学派形成机理角度的考察[J]. 清华法学,2003,(2).。随着二战后国家间法律交往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国际法律统一运动的日益发展壮大,迫使各国立法者从“世界主义”出发,开始重视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现象。国家如何进一步融入国际法律统一运动,成为各国推动法律制定趋同化的重要使命之一。

(一) 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同化

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在21世纪最显著的表现在于国际法律统一化运动的丰硕成果,而这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可以得到充分说明。虽然受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历史和民族特点限制,两者在法律趋同化过程中作用不同,但伴随各国法律文化的进一步交流与渗透以及它们在国际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一致性,一些经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应用实践证实是先进的、完善的、符合本国国情的立法例将进一步被各国所借鉴或吸收,从而化解各国国内法那些难以通过仿效而达到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也使得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1. 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发展的趋同化

经济全球化的过程需要法律界实施实质性的调整和改革,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化便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有力工具,而这种工具往往通过具有拘束力和非拘束力的机制得到实现*郭玉军. 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协调化、统一化[J].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国际条约建立起有拘束力的机制,主要表现在除了因采用和签署公约而产生的国际义务外,各国应在其各自的国内法律中确保接受和遵守公约的条款。但李双元认为,往往国家对某一条约的规定并非全盘接受,但为了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取得国际法律的大体统一,产生了保留制度,以减少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在适用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2011年国际法委员会第 63届会议通过的《条约保留的实践指南》总报告,以“公约照搬条款”、“补充扩展条款”以及“补充扩展条款”*胡城军. 对2011《条约保留实践指南》制度填补条款的合理性探究[J]. 湖南师范社会科学学报,2014,(2).为各国在涉及条约的保留问题提供合理性依据而不与条约的基本内容或主旨相悖,以求在重大国际问题上取得国际法律统一。

非拘束性的机制包括国际惯例,与强制缔约国遵守某一特定规则的国际条约不同,国际惯例尤其是国际商事惯例深深植根于长期商事交往,并反映特定贸易实践的需要,可以被全球范围的国家所采用而作为国家的法源,这在李双元看来也是当前法律趋同化的另一重要表现。随着近年来国际商事惯例的成文化和系统化进展愈加明显,国际惯例的可适用性在一些国家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中逐渐被认可,从而使得其法律约束力得以增强*1962年《韩国国际私法》第3章“有关商法事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均有所体现。。“中世纪后期商人法的世界性和一般法的内在本质已成为西方世界贸易扩张的主要基础”*肖永平.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91.,那么在21世纪,国际商事惯例也必然成为推动国际商事领域世界趋同化的强有力工具。

2. 国际法律规则在各国适用的趋同化

在各国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或国际惯例,是法律趋同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李双元,李新天. 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哲学考察[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3).。“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向市场经济,在此驱动下的全球贸易的背后的必然因素正在加强各国之间的联系。”*李双元. 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238.各国经济的发展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全球经济的发展,这就从社会物质的基础条件上决定了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必须正视这一事实,并努力改善本国法律环境,使其法制符合那些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本国国情的国际社会法律规则,在以积极姿态参与国际统一立法的同时,把实现本国在相关领域法律制度的统一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以建立起一个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的国际法律环境。

李双元曾以中国“入世”来对这一观点加以阐释:在中国“入世”前,为使WTO协定以及中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所作的种种承诺在国内得以实施,国内关于政府管理和调整市场与对外经贸活动的法律法规开始向WTO协定以及国际社会普遍法律实践靠拢*李双元,何绍军,熊育辉. 从中国“入世”再谈法律的趋同问题[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加入WTO充分意味着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必须依据其协定加以改造,所欠缺的国内法律制度要按照与WTO接轨的要求制定新法,原来那些与WTO对立的法律则废除,以此达到与国际规则接轨。但在中国加入WTO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欧洲议会否认*新华社. 欧洲议会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世贸组织[EB/OL].(2016-05-13)[2016-05-25]. http://news.sina.com.cn/w/zx/2016-05-13/doc-ifxsenvm0335960.shtml.,西方七国(G7)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亦存在分歧*商务部.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需要WTO其他成员背书[EB/OL].(2016-04-07)[2016-05-25]. http://news.sohu.com/20160407/n443571782.shtml.,这就使得中国以市场经济主体身份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受到阻碍。我国应以争取“全面”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鲁政委. 2016年中国无法自动获得WTO市场经济地位[EB/OL].(2016-01-25)[2016-05-25]. http://news.hexun.com/2016-01-25/182003748.html.,系统梳理和甄别国内与之不一致的相关法律政策,巧借国际规则加速国内立法的改革。

(二) 我国国内立法发展的趋同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出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愈加密切,并开始注重法律趋同化现象,寻求与国际社会的接近和协调一致。而中国法律在趋同化方面的表现,被李双元形象地概括为“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即在法律文化上大力推进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以参与国际统一立法活动,并大量采用国际惯例和国家社会的普遍实践,以引入先进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充实和改造我国国内立法*李双元,张茂,杜剑. 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3).。

1. 积极参与国际统一立法活动

国际统一立法肇始于“共同法”(ius commune)*李双元. 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再认识[A]. 李双元法学文集[C].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这种普遍主义要素曾广泛存在于中世纪许多法律制度之中,尤以古罗马万民法为甚*[古罗马]查士丁尼.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由于罗马法的诸多原则与市场关系的资本主义观念基本吻合,这种滥觞由此构成中世纪后期欧陆的“欧洲共同法”,其作为协调欧洲市场的替补性共同法律而被广泛接受。随着现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推进,共同法的普遍主义要素再度复活,并更加充分体现在国际统一立法活动而产生的统一法律规则中,也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必须考虑的因素。只有在国际统一立法运动中的世界各国法律,在差异性的逻辑前提下,才能不断接近、协调、吸收甚至部分统一或同一,朝着趋同化的趋势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以及二十国集团(Group20)等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使我国法律在顺应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前提下,也对我国融入国际统一立法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李双元提出直接通过缔结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或援用有关国际惯例,从而为中国法律提供直接的国际法源*李双元,张茂. 中国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问题[J]. 武汉大学学报,1994,(5).。因此,我国政府要对参加国际统一立法明确肯定态度。如在反核武器扩散方面,中国积极促进核供应国集团就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0年3月正式生效。截至2003年1月,条约缔约国共有189个。中国于1991年12月28日决定加入该公约,1992年3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时对中国生效。(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缔约国加入集团问题达成共识,也支持包括巴基斯坦在内的“非NPT缔约国”加入该公约*华春莹. 中方支持核供应国集团就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加入进行谈判[EB/OL].(2016-05-24)[2016-05-31]. http://www.zhuzhouww.com/news/china/201605/47300.html.;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初始缔约国之一,近年来开始着力推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制定和付诸实施*中国新闻网. 联合国拟制定公约要各国加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EB/OL].(2015-01-26)[2016-05-31]. http://world.huanqiu.com/hot/2015-01/5511197.html.;在保护濒危野生物种方面,中国在积极参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各项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行动的同时,也通过国内刑事立法将食用或非法购买濒危动物入刑*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使得中国以趋同化视角来完善并构思符合世界潮流的法律体系。因此,未来中国法学的任务之一仍要持续地对国际法律统一化运动作动态追踪研究和学习,从而推进国际统一立法进程。

2. 国内立法与国际实践相一致

国际统一立法固然可使国内立法向国际水平靠拢,但国际条约大部分是国家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各国意志不可能在其中得以淋漓尽致的体现,且国际惯例有时也会与本国国情不相符合。针对此种情形,李双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美]格伦顿等. 比较法律传统[M]. 米健,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6.。文化的多元化决定着法律的多样性,尽管“一条法规,或者一种法律制度从一个国家迁移至另一个国家,或从一个民族迁移至另一个民族的现象一直屡见不鲜”*Alan Watson. Legal Transplants: 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Z]. Virginia: Virginia University press, 1974, 21.,离开主权国家的“本土化”努力,法律的趋同化则无从谈起,正可谓“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但“本土化”并非是对民族主义的狭隘强调,而是突破民族主体意识而创造领先于他国的产物,一种在吸收借鉴世界法律文明的基础上用于创新、用于突破的产物。

以上海自贸区立法为例。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贸易改革的试验区,也是推进开放的窗口,因此自贸区立法不仅需要具有“中国特色”,更要与国际法律规则接轨,自贸区立法接轨国际通行法律规则是适应当今国际经贸发展的新形势的需求。自贸区立法在投资领域开放方面,在“正面清单”基础上首创“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自贸区条例不仅体现了无歧视、竞争中立、透明度等国际通行的监管原则,而且还用专条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经贸协定中的常态规范*参见《上海自贸区条例》第48、49、50以及51条之规定。。自贸区立法在为自贸区真正实现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保障的同时,推动了以自贸区立法为代表的我国立法与国际社会普遍法律实践的趋同。

3. “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法律趋同化

中国古代“丝绸之路”所形成的跨国商品流通渠道,曾为连接欧亚文明的相互传播做出不朽贡献。如今,“丝绸之路”被时代赋予新的内涵,成为中国追求与周边国家共生共荣的重要战略。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安全等方面的不同而导致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冲突,是中国与“一带一路”其他沿线国家在实现发展战略互接,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彼此市场深度融合所应共同关注的问题。而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合作仍局限于双边或多边政治合作、贸易投资、货物运输、司法协助等有限领域,法律统一化尚未显露端倪*刘敬东.“一带一路”战略要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N]. 经济参考报,2015-04-28(008)[2016-05-26].。与此同时,“一带一路”裹挟着狭长的不安全、不稳定地带,尤以中东地区局势极不稳定,宗教、文化、军事、经济等冲突此起彼伏,加上域外势力的干涉,使得伊朗、伊拉克、叙利亚、也门等沿线国家的各种国内外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发挥法律趋同化的优势,寻求沿线国家间的合作以及利益最大化,就成为构建“一带一路”良好法治环境保障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李双元认为“法律从其一产生,普遍性和地域性共存,各地域性法律背后的利益及政策的歧异,导致法律冲突的大量存在。而法律冲突的协调和解决使得法律统一成为必要。因为共同需要(经济上的交流与合作是最基本的共同需要)会促使某个社会集团会回到同国家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协调行动中来。”*李双元. 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88.他的思想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同需要”和“利益平衡”,是打破法律的阶级性和民族性、发展社会性和普遍性的根基,进而促使沿线国家的法律实现协调共存乃至趋同,形成沿线国家间普遍认可的国际社会法律实践,从而进一步推动“命运共同体”实现。因此,未来“一带一路”战略与法律趋同化密不可分,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实现“大融合”*郭玉军,司文. “一带一路”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与挑战[A].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C].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加快加强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各种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谈判及融合进程,建立区域性统一法律体系,使中国成为掌握“一带一路”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的先锋者;另一方面也要实现“大合作”,通过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签订一系列多边或双边贸易投资协定、双边贸易本币结算协议、经贸往来安全保障合作协定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方式来实现区域法律合作。

四、 结语

鉴史通经翁笔健,融文究理灼词华。李双元数十年如一日,笔耕不辍,孜孜不倦致力于法学研究,造诣深厚,著述甚丰,硕果累累。他的法律趋同化思想,犹如浩瀚大海,博大精深,是对时代命脉的精辟把握,是对国际政治局势、经济动态以及全球文化融合的深邃洞见,也是对人类社会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科学展望。他察时观俗,洞悉国本,通晓古今,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运用法哲学思想提出了独树一帜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以及“国际民商新秩序”,为法律趋同化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引,为构建和谐的国际社会法律环境奠定了思想根基,成为指导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的极为宝贵的理论财富。作为正处于崛起中的中国,应当正视法律趋同化走势,尊重不同国家间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以积极姿态参与国际统一立法活动,掌握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并使国内立法与国际社会的普遍立法实践相一致,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趋同化是一个永不休止、不断焕发源源生命力的动态过程,一个伴随以至推动法律文明不断发达的过程。在法律趋同化思想指引下,中国应当是法律趋同化的积极构建者、推动者,而不是无所作为的被动的受调整者和蒙昧吸收者;中国法律也不应是法律趋同化下的一个固步自封的腐儒,而应成为一个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协调统一的蓬勃生命体。

The Research of Li Shuang-yuan’s Ideology on Legal Convergence—In Celebration of Professor Li Shuangyuan’s 90th Birth dary

GUO Yu-jun, LI Wei

(International Law Institut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China)

With the gradual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activity exchange, continuous reinforcement on the trend of economy globalization, as well as the widespread of different legal cultures among countries, the convergence of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ignifica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based on the idea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rientation, targeting new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order, compatible with public and private, throughout the domestic and abroad, Li Shuangyuan assesses the situation and put forward unique ideology of legal convergence. We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it, focusing on promoting the legal harmonization process and improving the domestic legislation, to provide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sound legal environ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One Belt One Road” strategy.

Li Shuang-yuan; legal convergenc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rientation; new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order

2016-07-06

郭玉军,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武汉大学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李伟,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D99

A

1672-769X(2016)05-0003-11

编者按:李双元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和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其学术思想与道德文章堪为学界风范。在李先生90华诞之年,为了弘扬他的学术思想和道德文章,本刊特辟“李双元教授学术思想与人生”专栏,陆续发表数位专家、学者的文章,以资庆贺,敬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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