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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的哲学内涵及其主要特点

2016-04-11吴恺

三晋基层治理 2016年4期
关键词:价值论主客体客体

吴恺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论“价值”的哲学内涵及其主要特点

吴恺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要准确界定价值的哲学内涵,除了要详细梳理中西方哲学界对价值内涵的不同认识,还要将“价值”与相近词汇进行比较研究。“价值”一词包括以下方面的特点: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目的性与制约性的统一、质与量的统一、一维性与多维性的统一、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价值;哲学内涵;特点

“价值”是人们很熟悉并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汇,而且经常在不同语境中使用。对价值内涵进行探索的论文和著作汗牛充栋,但只要留心便会发现,哲学界对“价值”的概念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且说法各异,这造成了对价值内涵理解的模糊与泛化。以下,本文将从不同视角对“价值”的哲学内涵进行探析,并总结出“价值”的特点。

一、“价值”的哲学内涵

(一)西方哲学界对价值内涵的认识

西方学者对价值的研究肇始于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漠。他提出,“在‘是’与‘应该’或‘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一条不能由此达彼的鸿沟”[1],这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休漠鸿沟”。休漠认为,不能从“是”中推导出“应该”,也不能从“事实”中推导出“价值”。休漠的“事实”与“价值”绝然二分的思想,为人们研究价值开启了思想先河。在康德的伦理学著作中,也出现了“价值”一词。康德把事实归于经验世界,把价值归于先验世界,这个思想对德国哲学家洛采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洛采之前,价值范畴仅被用于经济学,而洛采将其纳入对哲学的研究中,他后来被西方哲学界称之为“价值哲学之父”。随后,德国哲学家尼采“重估一切价值”的思想有力推动了学术界对价值问题的关注。尼采将价值问题的主体从上帝回到人本身,认为人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和赋予者,人的生命和生存是评价价值的终极标准。

纵观西方哲学家对价值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主义价值论、客观主义价值论和主客体关系价值论。

第一,持“主观主义价值论”的哲学家主要有迈农、艾伦菲尔斯、文德尔班、詹姆士、培里等。主观主义价值论包括情感说、兴趣说、欲望说等。“情感说”认为,价值的产生主要在于情感、意志、需要、偏好、兴趣等非理性因素,故价值是由主体情感所决定的,是情感的产物或表现。“兴趣说”的代表人物培里认为:“凡是兴趣所在的对象便自然具有价值。无论哪一个对象,一旦有人对他发生兴趣,无论哪一种兴趣,它就有了价值。”欲望说”认为:“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或可以具有价值。事物是由它们被意愿着而产生价值的,而且它们愈被意愿着就愈有价值。”[2]主观价值论曾经在西方哲学界颇为流行。王玉樑先生曾深刻地指出:“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从根本上说在于崇拜自发性。自发是相对于自觉而言。所谓价值自发,就是受本能支配,受非理性支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不认识价值的本质,在理论上陷于混乱,缺乏远大的价值追求。”[3]

第二,持“客观主义价值论”的哲学家主要有摩尔、约翰·莱尔德、舍勒、尼古拉·哈特曼等。客观主义价值论包括客体属性说、客体价值源说、现象学价值说等。“客体属性说”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客体价值源说”认为,价值客体是价值的承担者,客体决定价值的存在与否。“现象学价值说”认为,价值是一种先在的、不依赖于人的存在物,是先验的、客观的、绝对的、自明的。其代表人物德国哲学家尼古拉·哈特曼认为:“价值本身并不改变,它们的本性是超时间超历史的。但对它们的意识却是变化的。”[4]

第三,持“主客体关系价值论”的哲学家占多数,这也是本文所赞成的观点。“主客体关系论”认为,价值是主客体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过程中形成的特定关系;价值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需要,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这种学说的建立,来源于西方哲学家对“休漠鸿沟”的批判与反思。在这种批判过程中,“主客体关系价值论”逐渐形成并确立起来。

(二)我国哲学界对价值内涵的认识

我国哲学界对价值也有不同的界定,目前最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六种:将价值等同于价值客体本身的“实体说”、认为价值是事物属性的“属性说”、以主体需要为导向来界定价值的“需要—属性说”、认为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满足的“主客体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事物向主体呈现其意义的“意义说”、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显示其效应的“效应说”。

“实体说”的基本思想是,将价值等同于价值物本身,将价值视为一种实体性范畴;认为价值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因为人们价值尺度和标准的变化而改变。“属性说”可以看作一种比较精致的实体说,它认为价值并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事物的一种或几种对人有用的属性。“实体说”和“属性说”属于客观价值论,它们都突出和强调了价值的客观性,但没有认识到客体属性只有与主体相联系并满足主体需要时,才能获得主体的肯定性评价,才能成为真正的、现实的价值。“需要-属性说”、“主客体关系说”、“意义说”和“效应说”都属于关系价值论,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关系,是事物与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关系性存在。它们都认为价值应是主客体的统一,应从主客体关系出发,来理解、把握和界定价值。其中“意义说”感情色彩较浓,“效应说”有将价值内涵泛化之嫌,故支持者较少。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共同进步。价值主体总是根据自身的某种目的和需要去自觉地掌握和占有客体,对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进行选择、利用和改善,使“自在之物”变为“为我之物”。价值客体则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作用于主体,满足主体需要,达到主体的特定目的。价值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只有从实践出发,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价值,才能正确理解价值的哲学内涵。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这个概念归根到底反映的是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之生存、发展、活动及其结果的意义。”[5]离开了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之实践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的需要,就很难准确地揭示价值的本质。在坚持实践观点和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我国很多学者进一步从动态观点来界定价值的哲学内涵。如肖前认为,价值的实质,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6];袁贵仁认为,价值不仅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而且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和效用关系的不断发展[7]。

(三)“价值”与相近词汇的区别

本文所指的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其实质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功能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生存、发展、自我完善之需求的相符合,相一致。

第一,价值与功能的区别。功能与结构相对应,指有特定结构的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和能力。有学者认为,价值就是事物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功能。但实际上,功能与价值是有区别的:(1)二者的使用范围不同。功能的主体包括人、自然界和社会,价值的主体必须是人。(2)二者强调或表达的重点不同。功能强调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功效和能量,价值强调和表达的是事物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3)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一般来说,事物的功能相对稳定,价值则相对易变,它随主体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价值与作用的区别。所谓作用,是指人或事物在一定环境或条件下产生的影响或功能。一事物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既取决于该事物本身的功能,也取决于客观条件和事物所处的环境。如果事物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产生积极的作用,就对人有价值;反之,事物就会对人没有价值或产生负价值。因此,作用与价值之间虽然存在不可分割的相关性,但作用并不是价值本身。

第三,价值与结果的区别。如果将价值认定为“由若干要素按一定结构有机构成的系统在与特定的环境相互作用时所产生的积极结果”,这虽然揭示了价值的客观性,但也有失之偏颇之处。(1)结果属于事实的范畴,但价值与事实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分。价值不是一个实体范畴,不是某种自然事物本身;价值也不是属性范畴,不是一种自然属性。在孤立、分离的主体或客体身上,都不存在“价值”,只有在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多重关系中,才能找到价值。价值具有丰富的人学性质,是人的理想性、超越性所指向的目标,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所在,是人生命的意义之所在。(2)相比之下,结果是相对静态的,但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建立的主客体之间具体的、历史的关系,即客体是否适合主体目的和需要的动态关系。只有在人的社会历史活动中,在人“变革世界”的过程中,在人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才能产生价值。价值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以主体需求为尺度,根据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具有鲜明的主体性。而结果具有明显的客体性,同一结果在生活实践中可能与不同主体建立相应的价值关系,从而构成价值的多样性。

二、“价值”这一哲学词汇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价值”这一哲学词汇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1)价值有其产生的客观基础,价值客体、价值主体和价值关系都具有客观性。价值客体的成分、结构和属性是客观的;价值主体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种种条件之客观性。而主客体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2)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的产生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表现出个体差异性、多维性、时效性等特征。

第二,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价值的普遍性是指,整个人类都会去积极地追求价值,且从人们的价值观来看,不同民族、国家的人在价值观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比如,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健康、和平、环保有价值,都讨厌疾病、战争和环境污染。价值的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个体、集团、阶级、民族、国家,由于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差异,对价值问题有着不尽相同的认识、理解与评价。

第三,目的性与制约性的统一。价值的目的性是指,价值是人的每一个有目的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价值指引我们设定目标,选择达到目标的途径,并评估其中的风险和收益。价值的制约性是指,价值客体的存在、属性、功能及其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且主体对价值的评价和实现要受主体身体机能、知识结构和所处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四,质与量的统一。价值的质是主体需要的性质,指客体能满足主体什么样的需要。价值的量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规模和效率等数量性规定。

第五,一维性与多维性的统一。任何主体的需求都是多方面的,任何客体的属性也是多方面的,因而在主客体相互交错的关系中,必然会形成价值的多维性。但对于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的具体主体而言,他与某一具体客体之间往往会形成特定的价值关系,故价值也具有一维性。

第六,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价值昭示着人对自己的本性、特质和生存发展需要的确认,以及对主客体关系实然状态的超越。价值意味着人的超越性指向和对自身意义的追求,价值向人们所呈现的永远是一种“应当”。价值作为人类的永恒追求,往往以理想的形式而存在,它总是高于现实,总是试图超越主体能力的界限和打破自然事物对人的限制。价值体现着人类对无限完美性的向往,是对实然状态的超越和对应然状态的追求。价值体现的不是主客体的对立,不是人的实践活动与客观对象的分离,而是人们在其创造性活动中所追求的主体与客体、人的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真正的价值就在于使主体更美好,使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完善,实现真、善、美的结合。

[1]孙正聿.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63.

[2]R.B.Perry.Realms of Value:A Critique of Human Civilization[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35,47.

[3]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132.

[4][7]袁贵仁.价值学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67,51.

[5]刘奔.从历史观的高度研究哲学价值论[J].求是学刊,2000 (6).

[6]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658.

责任编辑:徐芳

B018

A

1674-1676(2016)04-0004-03

吴恺(1980-),男,湖北云梦人,博士,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科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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