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机制
——以法律经济分析为视角
2016-04-04郭宇燕
郭宇燕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机制
——以法律经济分析为视角
郭宇燕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将无形的价值转化为有形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在转化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持有人的个人智慧,更需要法律机制的保障。因此,应当对专利、技术秘密、技术合同等不同层次的立法加以规范;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并完善辅助平台的建设,以提升科技成果交易的市场化效率;建立专业化的审判组织、提升审判程序的效率等,为科技成果纠纷提供司法保障;科技成果持有人也应当在制度的规范下合理行使权利,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象。这种“四位一体”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而法律经济学为建立这样的机制提供了分析基础,能够让我们看清这些机制存在的思想根源。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成本;效率
在提倡全民创业的今天,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升社会经济总量,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以法律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不言自明。主要应当建立并完善以下法律机制:
一、立法促进机制
(一)科技成果在法律层面的一次转化
科技成果是大学、科研院所、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通过自身的研发所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总称,它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科技成果既可以是反映在图书、技术方案上的书面内容,也可以是以实验品形式出现的实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所凝结在一个具体技术之上的成果总和,它体现了人们的劳动价值,是通过技术化的改革使同样的投入能够获得更多的产出的一种技术进步。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律层面。即科技成果生成之后,如何转化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科技成果,例如:发明了研制提炼毒品的工具,虽然有技术进步,但是这样的“科技成果”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成果。二是市场层面。即科技成果如何在市场内变成现实的消费品并上市流通。科技成果在法律层面的转化称为一次转化,而在市场层面的转化称为二次转化。科技成果的转化,首先应当解决一次转化的问题,即通过法律保障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法律所认可的成果,这样科技成果才能够在市场中流通,所以立法促进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石。
(二)知识产权保障
科技成果的法律保障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知识产权法的保障是最高层次的保障,换言之,如果科技成果具备足够的新颖性,则可以申请国家专利,获得专利之后,法律对该项技术的保护则更加充分,这一点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证明。然而,现实中真正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数量并不多,除了技术持有人个人原因之外,专利法律制度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现行《专利法》将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其中发明专利的授予适用“早期公布迟延审查”原则,最终获得专利的周期可长达三年。一些技术持有人,如生产型企业,会基于利益考虑急于收回研发成本,于是转而降级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边申请专利边从事生产,更有甚者放弃申请专利,这些做法虽属无奈之举,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当普遍。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产权的初始界定可以决定市场交换的效率。[1]进一步而言,在知识产权领域之内要想提升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须首先明确产权界定的问题。一般而言,经济效率与时间的投入成反比,发明专利授权的过程时间过长,显然影响了经济效率。《专利法》自实施以来,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一直未做大的变动,要说当时还能够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话,在当今高科技的发展速度下,如此之久的审查时间显然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专利法》缩减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使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转化为发明专利,已非常必要。
(三)技术秘密保障
科技成果以技术秘密来保障是法律保障的第二个层次,这一层次的保护力度显然不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强势,但是总体而言,仍然具备法定的强制力,这一层面的保障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规范来完成,但是由于我国还未建立统一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保障法律制度,这种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的保护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规范事实上并未达到全面保障技术成果的效用。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的供给须与法律的需求相适应,法律供给越小,则不足以满足社会调整的需求,法律供给越多且越接近边际,则法律所发挥的效用也会递减甚至发挥的效用会很有限。[2]当下对科技成果进行保护的法律除了知识产权法较为系统之外,对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成体系,显然法律供给不是过多而是匮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技术秘密保障法律机制就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为法律认可、并提供合理保障的当务之急,而且随着全民创业热潮的到来,社会中科技成果数量增多已是不争之事实,社会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加,立法提供技术秘密保障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四)技术合同保障
科技成果以技术合同的形式来保障是法律保障的第三个层次,这一层次的保护力度相对最低,法定强制力来源于《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该层次的保障在科技成果法律保障中虽然效力较弱但数量最多,以2013年为例,全年完成技术合同交易294 929项,交易总量达7469.13亿元。[3]《合同法》的实施吸收了以前的《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做到了“三法合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科技进步的速度已非比寻常,《合同法》已经难以满足日渐庞大的技术合同的要求。集中体现为将技术合同与专利实行双轨保护之后,技术合同不登记认证的在税收、信贷和奖励方面不享受优惠待遇[4],而《合同法》中关于技术成果的主体规定模糊,“技术”一词的范围边界界定不清,对“成果”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技术合同的签订实施,从而影响了一部分技术成果所应享受的优惠待遇。所以,要完善技术成果转化为技术合同的保障,就应当完善技术合同登记认证制度,明确“技术”的范围、“成果”的界定标准、技术成果持有主体的范围及权利义务划分,要根据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来平衡政府管理、技术成果持有人的权责负担[5],从而加大对技术合同的保障力度,使《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保护由“软保护”变为“硬保护”。
二、行政调节机制
(一)科技成果二次转化
科技成果二次转化,是指在现实层面科技成果通过市场交易进入流通领域,实现价值由隐性向显性的转化。从宏观层面来看,科技成果的二次转化是推动GDP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是提升社会生产力的关键。从微观层面来看,科技成果二次转化,可以使成果持有人短期内收回研发成本,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科技成果二次转化是一次转化后即在法律认可的层面获得合法收益的一个关键环节,该环节最为常见的模式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成果,虽然市场可以靠供需机制来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问题,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使社会资源难以达到科学配置, 这就形成了科技成果“过剩”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市场单一作用的天然弊端,由于市场与政府具有共生性,所以应当在市场的作用下引入政府行政调节机制[6],为科技成果的交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充分的供需信息,缓解市场供需信息失衡的矛盾,促进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但是,政府的行政调节应当限定在“引导”层面,不应当过度干预科技成果市场的运行,要将角色从“管理”转变为“服务”。
(二)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交易平台的完善
科技成果的二次转化最关键的问题是要由政府建立适当的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这一平台可以起到三重作用:一是审核科技成果合法性,只有合法的科技成果才允许交易。二是便于实现科技成果的集中交易,从而促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的收集,为科技成果的交易减少成本负担,最终提升交易效率。三是便于提供分类服务,对于某一类的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信息,从而提升交易效率。而对于特殊的科技成果,如涉及特种行业的科技成果,则可以开辟绿色通道,帮助成果持有人完成交易。近年来,我国一线城市纷纷建立技术交易所、生物制药成果转化、装备制造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从运行状况来看交易量相当可观,但是其缺点也较为明显:一是交易平台多元化,不能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影响了交易信息的收集,交易效率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二是市县两级的科技成果交易机构较少。根据科斯定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制度的保障可以使效率最大化,而且制度越细致保障越充分,经济效率则越高。 所以,为了提升科技成果交易效率,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平台建设,在市县两级由政府牵头由科委负责,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职能,要建立成果汇集、评估作价、需求对接、投资孵化等一系列配套服务措施,这样科技成果的交易效率自然会得到提升。
(三)科技成果转化援助代理平台的建立
科技成果二次转化除了建立必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之外,代理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现行科技成果转化代理制度仅有专利代理制度,对于技术合同的签订,其中的一少部分业务则由专利代理人或者律师承接,这难以满足现实中科技成果代理的实际需求。实践中由于科技成果持有人对于法律程序的陌生或者缺乏一定资金基础,最终导致某些已经达到新颖性、独创性的技术成果并未成功转化为专利技术,这样的技术成果不在少数。无独有偶,在法律诉讼领域之内,由于缺乏经济基础请不起律师而自身又对法律程序不熟悉,最终导致败诉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法律在律师代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又设计了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中法律援助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对应,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之内已经存在了专利代理制度,但是专利代理须收取相应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对欠缺资金的技术成果持有人形成了阻碍,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为专利的效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交易数量与需求量成正比,与交易成本成反比。[7]故降低交易成本可以提升技术成果转化为专利的数量。而技术成果持有人对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求具有较大弹性,会随着价格的变化而产生较大变化,所以,作为行政立法而言,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援助代理平台,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交易平台的辅助配套制度,为资金欠缺而技术新颖的成果提供免费援助代理服务,降低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的交易成本,从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引导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导向
在经济学看来,需求决定交易数量,而影响需求的要素指标有市场价格、收入水平、消费者嗜好、消费预期[8],而引导消费需求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进而可以改变交易量。在法律经济学看来,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是市场主体对市场法律制度的一种期待,其最终目标是通过便捷的交易方式尽可能用最小的成本完成交易。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之内,政府部门所应当做的即是建立规则引导科技成果需求者的需求方向,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这样便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二次转化。因此,政府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以下规则:一是价格调控规则。对于过分偏离市场价格的科技成果,会阻碍交易的实现,因而政府部门可以给出适当的参考性定价由市场主体参考,但是政府部门对于市场价格不应当过分干预,仍应当以市场价格为主。二是产业政策引导规则。对于某些“冷门”领域内的科技成果,政府应当给予特殊的关注,通过部署相应产业政策的方式,对这些“生偏”领域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如创业、税收、年检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科技成果消费者的消费嗜好和消费预期,从而起到引导该领域内科技成果交易需求的目的,最终则可以促进交易数量的增加。
(五)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秩序的维护
在法律经济学看来,市场化的交易可以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加以调节达到秩序化运行的效果,然而在市场中由于人为的原因会导致供给过剩或者供给不足,从而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增加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作为法律制度而言,应当建立最佳的市场结构,防止供需矛盾的出现,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具体到技术成果交易领域,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规则尽力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以使交易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行政立法层面看,主要是要建立以下机制:一是引导宣传机制。政府要在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平台中建立事前宣传引导机制,对办事步骤、办事程序、交易过程、交易风险等重要环节要给予及时的提示,以提升交易效率。二是场内监管机制。对于交易市场要引入竞价机制,坚决杜绝虚假交易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交易行为。三是分工调配机制。政府部门在管理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过程中,要建立分工协作职责清晰的管理机制,根据交易环节的工作量来配置人员分工,使人力资源的投入发挥最大的管理效率。建立了上述机制,科技成果交易秩序便可以得到进一步维护。
三、司法保障机制
(一)科技成果司法保障的目标
由于目前《专利法》与《合同法》中关于技术成果最终的产权归属规定得较为复杂,纵横交错有一定重合,加之实践中合作开发、职务开发、委托开发、入股开发等情况又错综复杂,故很多时候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并不清晰,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这极大程度地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所以,完善科技成果纠纷司法保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增长,而法律诉讼的目标是最小化社会成本,从而间接达到增进社会资源的目的。[9]因而,就科技成果司法保障而言,其目标是尽量缩减当事人的成本负担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该问题时的成本投入,这样就降低了科技成果纠纷所引发的社会成本负担,从而可以达到通过法律程序增进社会资源的目的。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科技成果纠纷的司法保障则应当从审判组织的效率、诉讼制度的丰富性、审判程序的高效化等几个层面来加以完善。
(二)知识产权法院的完善
2014年11月后我国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其主要管辖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变庭为院”实现了由普通化向专业化的转变。[10]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由于专业性增强,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减运行成本、救济成本、机会成本等,从而实现了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而其所获得的收益也立竿见影,这样不仅在微观层面上使知识产权纠纷能够得到高效化解,而且还可以增进社会整体的资源。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刚设置不久,在案件管辖范围上还较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成果交易纠纷均不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之列,说明知识产权法律的审判效率尚有提升的空间。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纠纷,有可能涉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也有可能是技术合同纠纷或者技术秘密纠纷,其与专利权纠纷案件在内容上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为了保障科技成果纠纷能够得到高效解决,应当拓展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将之纳入其中,这样有利于节省社会的总成本负担。
(三)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诉讼会产生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负担,诉讼发起人并不会考量社会的成本负担,其只会根据自身的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状况来决定是否发起诉讼,于是必然会形成个人意愿与社会负担之间的矛盾。为了使合乎个人的与合乎社会的诉讼量达到均衡,自然衍生出一种由社会负担的诉讼形式,该种诉讼形式在诉讼法中被称为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诉讼的社会成本负担问题,即将能够使社会获益的权益纠纷中个人负担的成本转移到政府负担。在技术成果转化领域之内,有两类行为可以增加社会的总体收益,一是专利的强制许可,二是反垄断。对于这两类诉讼而言,成本负担也应当由个人转移给政府,换言之,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专利强制许可和反垄断问题的最佳途径。这种诉讼仅须一次,就可以实现技术成果资源的二次分配,其他主体可以参照判决执行,无须多次个体诉讼,这样不仅节约了社会成本,同时提升了技术成果转化的效率。因此,在诉讼法中,应当建立并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和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由法定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来保障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
(四)科技成果证据保存制度的完善
对于法律诉讼而言,取得胜诉结果的关键是证据问题,但就技术成果纠纷法律诉讼而言,其专业性程度不言而喻,但是很多案件由于证据取得难度较大并未收到理想的诉讼结果。司法实践中,技术成果纠纷诉讼在质证环节中,证据往往缺乏关联性。这是科技成果诉讼提倡引入司法公证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虽然公证机关可以提供相关的公证业务,但是业务范围有限且收费高昂,使得部分基础成果持有人不愿意去公证。就法律诉讼而言,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技术成果持有人不需复杂的公证,仅需要证明科技成果产生的时间,此时证据保存的意义至关重要。所以,行政司法部门应当扩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完善证据保存制度,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将成果在公证机构作为证据封存,以证明产生时间,从而在诉讼中可以证明权利的归属。
四、主体自律机制
(一)科技成果主体自律的价值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要素除了法律制度和交易市场等客观因素外,科技成果持有人的主观原因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天然选择,然而由于欲望具有无限性,往往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则会出现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违背市场交易规律的行为,从而诱发市场失灵。经济学认为,市场主体基于利润最大化的选择,往往会人为控制一些信息,从而会导致其他市场主体出现逆向选择,最终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就是从政策层面对市场主体自律提出的一种要求。作为立法者而言,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交易主体自律的行为给予鼓励,而对于违背市场交易规律的行为给予惩罚,才能够促进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因而,科技成果持有人的主体自律不仅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在法律经济学中其意义更在于可以实现市场交易的顺利达成,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限制消费预期
从经济学来看,交易价格与交易成本和消费预期成正相关关系,现实中科技成果持有人往往会对自己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消费预期,这一预期有时候会偏离市场价格过多,从而影响了科技成果的交易,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极为普遍。由于交易本身会支出搜寻的成本、谈判的成本、履约的成本[11],若科技成果持有人对自身成果的评价过高就会产生过高的消费预期,从而降低了科技成果交易效率。而法律经济学认为,当消费预期过高而影响交易效率时,实际上是功利主义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是人们对资源需求冲突的表现,作为法律制度,应当建立社会规则来规范功利主义的需求以促进分配正义。[12]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之内,支付应当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发布指导性意见,合理引导和限制科技成果持有人的消费预期,这样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降低消费预期不仅可以使交易成果迅速达成,节省了显性成本,同时还会节省机会成本这样的隐性成本,节省的成本本身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降低的消费预期形成补偿,所以在成本节省的情况下,自然也可以提升科技成果的交易效率。从这一点来看,建立相关制度引导限制科技成果持有人的消费预期具有现实必要性。
(三)限制垄断高额利润
垄断是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或者行政的力量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垄断在市场中可以分为技术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在科技成果转化环节,技术成果持有人基于经济理性自然希望自己的技术成果能够在所在领域之内傲视群雄形成技术性垄断。经济学认为,垄断一旦形成其优点是垄断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垄断高额利润,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即垄断会妨碍技术进步。[13]不仅如此,垄断还会造成市场机制的失灵。鉴于垄断存在摧毁市场运行的风险,所以世界各国都相应地制定了反垄断法律规范。具体到科技成果交易领域,当今社会科技发展之迅速已今非昔比,技术垄断者依据先进的科技成果在短期内可以形成比较优势,故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但是这种比较优势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迅速消失,高额垄断利润难以长期维系,因而会给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一定冲击。所以,正常情况下立法者应当通过法律制度限制垄断高额利润的产生,对于已经形成的技术垄断要予以政策性拆分,以防止垄断崩溃后对市场经济产生冲击。
(四)限制不正当竞争
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市场交易行为,在科技成果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些违背诚实信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不仅会带来道德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可能会破坏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法律经济学看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方面要破除人治对市场的干预,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法律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的功能[14],所以用法律制度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对市场给予必要的行政管制,是防止市场中道德风险的最优选择。作为科技成果交易市场而言,正常的竞争秩序是保证交易效率的关键,但同时也要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防止不正当竞争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结构性风险。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客体是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并不包含技术性成果,因为科技成果在未批量生产之前很难定义为“商品”,所以对于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很难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鉴于此,建议行政机关现行出台相关行政规范,对科技成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规制,而后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科技成果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只有将科技成果持有人的交易行为规范在正当竞争的范畴之内,市场交易秩序才能够进一步稳定,科技成果交易效率最终才能够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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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俐萍)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from the law and economics
Guo Yuyan
(SchoolofLaw,Taiyu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Taiyuan030024,China)
Abstract: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akes intangible value into tangibles, which promot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overall social economic efficiency. During the transformation, not only the holder's personal wisdom is needed, but also the guarantee of legal mechanism is necessary. Therefore, the following steps should be taken, regulating the legislation on different levels of patent, technical secrets, technical contract; establishing trading platform and improving supplement platform construction to enhance the market efficiency; establishing the professional trail organization and enhancing the efficiency of trial procedure to provide the judicial safeguard to disputes; making the holder reasonably use the rights under of norms of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four-in-on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is useful to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and the legal economics provides us the analytic foundation to establish such mechanism and shows us the ideological roots of such mechanism.
Key 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ransformation;Market;Cost;Efficiency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6X(2016)05-0375-06
基金项目:山西省软科学项目(2015041025-4)
作者简介:郭宇燕(1980-),女(汉),山西襄垣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