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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整合视野下的元朝土司制度

2016-03-29彭福荣刘译蔓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土司王朝西南

彭福荣,刘译蔓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

国家整合视野下的元朝土司制度

彭福荣,刘译蔓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

主持人语: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学术界高度关注的重大而重要的问题之一。土司制度历经元明清诸朝,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等方面均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究竟应当以什么样的视野来考察这一制度值得学界深思。彭福荣教授等的 《国家整合视野下的元朝土司制度》一文或许对我们有所启示。改土归流同样对中国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有重大的影响,它标志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朱皓轩的 《万历时期平越府之设立与西南新格局初探》一文就探究了明万历朝 “平播之役”后改土归流设立平越府而对西南民族地区政治、管理格局的重要影响。

元朝续递国家治统,王朝版图不断拓展,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创造性地采取 “参用土人”“土流兼治”等方式实现了国家整合。元朝创设实践的土司制度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和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成为明清等朝深化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国家整合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沿用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并非走向废除。

元朝;国家整合;羁縻;制度

国家是人类社会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将更宽地域、更多人口、更持久稳定地纳入国家政治共同体,成为统治者必须直面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经历漫长的王朝国家时代,版图或边疆时有盈缩,中原地区与边远民族地区、华夏—汉族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发展差异。秦汉至唐宋等朝正视边远民族地区与封建王朝腹地的差距,并末追求统一整齐的治理策略和形式,不断创新制度体制,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采取政治笼络、军事管控和文化变革等灵活务实的策略,实现“以文化民”而 “以夏变夷”,或 “守中治边”而 “以夷制夷”的目的,逐渐地完成了封建王朝的国家整合,保障和维系了封建王朝对边疆地区及少数民族的实效控制,影响深远。在此过程中,元明清等朝延续我国 “羁縻之治”的悠久历史传统,具体表现为数千年的土官土司政治[1]。元明清等朝创设、实践的土司制度成为封建王朝国家整合的方式和路径之一,是继承和发展我国古代政治智慧和制度文明的结果,是创新制度体制、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产物,实现了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其中元代就是这种国家整合制度的肇始阶段,在当时具有维系国家统治、拱卫王朝社稷和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

一、元朝延续羁縻统治传统

“羁縻”本意是对马牛等牲畜施以笼头鼻绳等物以供使唤,是封建王朝对我国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首领施以控制的比喻,具体路径是国家对其赐以王、侯、邑长或将军、都督与刺史等职官封号,根据实力大小划分世代领辖的区域,实行 “以夷治夷”的民族政策,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力;王朝国家不按内地以人口、土地数量的办法征收赋税,亦不指望其经济回报,仅象征性地征以贡赋。究其原因,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滞后于中原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封建王朝的国家集权统治能力有限,版图时有盈缩,中原文化传播有限,儒家道德伦常等涵濡不足,国家包容、吸纳和支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统治者产生 “其地不可耕而食,其民不可臣而治”的认识[2]。时至元代,王朝国家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治理格局未有根本性的改变,仍需延续历朝羁縻统治的传统。

(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统治的需要

自唐末至宋元等朝,战乱、动荡使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更趋频繁,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等成为时代、民众的呼唤和历史发展的趋势。宋元交替,蒙古贵族面临把各民族整合到王朝国家、把更广大民族地区纳入版图的问题和契机。其时,北方蒙古族贵族以金戈铁马扫荡了代表国家正统的南宋及西夏、金、大理、吐番等区域性民族政权,建立了全国性政权元朝,国家版图超过此前历朝,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较前朝任何时期更为复杂。

元朝续递国家治统后,在政治领域就面临着利用历朝制度文明、创新国家制度体制和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创新国家政治制度以适应新的国家形势,满足其统治者完成国家整合、经略民族地区和统治各民族的需要,蒸蒸日上的国势也使其具备了创设土司制度、统摄西南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客观可能。

事实上,元朝完成全国统一,续递国家治统,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内实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国家集权统治能力因南北一统、政治安定和军备强大等有所增强,站赤、驿道的开辟、联通也在强化国家管控、经济流通和文化影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创造了坚实基础和便利条件,统治者也面临着利用制度文明和历史遗产、创新国家制度体制以实现 “天下一国”的政治理想。在此背景下,元朝由于国家集权统治能力有限,考虑到自身的军政管控成本,根据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客观状貌,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利用 “参用土人”“蒙夷参治”等方法,实现了王朝国家的整合,站赤、驿道的建立和民族地区的驻军、屯田等经营策略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和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及西南等边疆民族地区与内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融通与联系得到强化[3]186,国家创设实践的土司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客观情势使然

我国西南、中南和西北等地尽管经历了漫长的国家经略开发,但自然人文环境仍然十分封闭,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交通发展滞后并交互作用,造成地区与地区、族群与族群、溪洞与溪洞之间隔绝难通,长期被统治者目为 “化外蛮夷”之地。西南等地各民族的发展严重受制于封闭的自然人文环境,地处偏远,自有君长,被秦汉至唐宋等朝以藩属或羁縻治之,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历史传统与民族文化即使至元代也迥异于华夏—汉族和中原等地。这样的情势迫使元朝汲取历朝制度文明的营养,依据边疆民族治理的经验教训,创新国家制度体制,延续历朝羁縻统治传统,在云南等地中下层政权建设中 “参用土人”,成功地将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整合到统一的国家政治共同体中,奠定了中国土司制度的雏形。

长期以来,我国西南等边远地区和各民族生产发展迟缓,生产力水平低下,物产资源丰富而利用有限,本地的风物特产与域外的生活用品、生产物资因环境闭塞和交通落后而流通困难,商贸活动停留在“以物易物”的低下水平,剩余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严重不足,商业发展的规模有限。在此背景下,西南等地的地方民族首领因历史因素或王朝国家的扶持,在封建王朝国家集权统治能力有限、军政管控成本高昂等条件下,被元朝赋以职衔品级、军事征调和朝贡纳赋等义务,成为王朝国家的 “王臣”和独霸一方的实际统治者,对领隶的土地与民众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力和突出的割据属性。由于各族民众高度依附其上,西南等地的各族土司成为封建王朝强化统治、实现统一、稳定边疆不得不倚重的对象和力量,他们有时能够影响甚至操控地方民族政权与封建王朝的关系。

因此,元朝续递王朝国家治统,囿于仍不充分的国家集权统治能力和高昂的军政管控成本,针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等发展状貌,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将地方民族政权 “参与土人”的建构方式发展成为国家整合的手段,对地方民族首领赋以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的国家义务,利用其对各族土民实行间接的国家统治,强化国家权力渗延,再次延续历朝羁縻统治传统,有效地弥补了国家集权统治能力有限、边远民族地区管控成本高昂的短板,成功有效地实现了王朝国家的整合。与此相应,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首领归附顺服元朝权威和国家治统,通过宣慰司、宣抚司等地方民族政权,保持与元朝的权力博弈和利益互动,在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国家整合中,自保其权位、领地、人口和利益。由此可见,元朝根据自身政治影响、国家军控能力和西南等地发展状貌,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通过强化 “土人为官”的形式,推进国家权力渗延和国家整合,确保封建王朝与地方民族首领的统治利益相互统一,有着深厚的原因和特定的条件。这秉持了历朝羁縻统治的意识与传统,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物产资源利用、社会政治演进、民族传统变革和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为明清等朝进一步完善土司制度,强化国家整合和构建治理体系提供了成功范例。

二、元朝制定实行务实的民族政策

秦汉至唐宋等朝羁縻统治实现制度化并日臻完备,但王朝国家并 “没有将羁縻州县视为一体,主客异形,结果未能完全形成一统的政局,出现了一些羁縻州县永远或暂时离异,造成了边地的动荡不稳。”[4]元世祖忽必烈雄才大略,有扫清六合、混一车书的远大志向,通过中统元年 (1260年)“即位诏”“建元诏”、中统五年 (1265年)“改元诏”、至元八年 (1271年)“建国号大元诏”等,明确传递出组建正统王朝、促进国家统一和维系民族关系的信号。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之初,统一国家的治理本无成文规定的制度,为适应政权扩大、巩固的形势,只得沿袭被征服对象的现成制度,但凡能够实现政权巩固和国家治理的制度、举措等均将其发展成为永久性制度。这就是元朝续递国家治统后,续接秦汉至唐宋等朝羁縻统治传统的历史原因,统治者在制度创新和国家治理方面的窘迫使历朝羁縻土官制度得以保留,并用之于国家整合的政治实践中,首先在云南等地取得实效,后被推广为元朝经略西南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重要制度。

蒙古族以 “蛮夷”之身入主中原并君临天下,故元朝对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较为开明、平等。在王朝国家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设立云南行省,将原土酋控制地区设置19个万户府,选拔廉能者充任官职,其中包括土著出身的少数民族官员,即所谓 “土人参治”。此外,元朝对不归附顺服的少数民族及其首领晓谕情理,尽量不诉诸武力,承诺 “能举众来降,官吏例加迁赏。”[5]卷10世祖纪七通过上述策略和政策,元朝得以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实现间接的国家统治。

西南等地各民族因元朝相对 “怀柔开明”的民族政策,“翕然款服”,归附王朝国家[6],首领得为国家“王臣”,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与民众、中央与地方的冲突风险,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得以在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中渐趋深化和稳定。因此,元代西南等地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王朝政治势能保持、国家权力渗延背景下,因科学务实的土人为官、世袭治理的民族政策,强化了土司自身与王朝国家的关系,在深化国家整合与国家认同的过程中,理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发展,巩固了王朝社稷和国家统治。

三、元朝土司制度的创设实践

在吸取秦汉至唐宋等朝羁縻制度和羁縻统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元朝在国家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将云南行省中下层地方政权建设中 “土人为官”的成功举措,发展成为整合西南、中南和西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到王朝国家中的一种特殊地方政治制度,对 “内属”“归附”的少数民族或部落酋长或首领封以官爵,宠以名号,使其代表国家间接统治原有领地和民众,将民族地区整合进国家版图、少数民族首领整合进国家职官体系、各族土民整合为国家民众,推动国家权力渗延、集权统治深化、中原文化传播、民族地区开发和社会文化变迁,强化元朝的国家权威和民众的国家认同。即 “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皆因其俗,使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7],这为明清两朝土司制度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宋元易代,王朝国家的治统得以延续。蒙古族贵族主政的元朝延续历朝羁縻统治传统,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体制下,推进国家权力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渗延,将云南行省利用土人为官、“蒙夷参治”的成功举措发展成为整合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到王朝国家的一种特殊地方政治制度,通过“流土兼治”的方式,加强国家对西南等少数民族首领及其偏远 “独立王国”的驾驭与控制,完成了王朝国家整合[8]。相对于此前的土官制度,元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国家整合中,利用地方民族首领实行间接的国家统治,是与前朝不同的一种特殊地方政治制度,虽仍是历朝羁縻政治的延续,但国家权力渗延更加深入、王朝权威干预更加突出,国家 “在场”的意义更加凸显,是为土司政治区分前朝土官政治的根本不同。因此,元朝利用土人为官,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中下层地方政权建设中“参用土人”,是对国家制度体制创新和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重大飞跃,体现了国家权力更趋渗延的路向及王朝政治权威的干预。

元朝续递王朝国家治统,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体制下,通过土人为官和土流兼治的方式,完成了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国家整合,推进了国家权力渗延,促进了少数民族 “内化”和民族地区 “内地化”,在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建构完善和地方社会管控中,改造前代羁縻州县,设置宣慰使或宣慰使都元帅、宣抚使、安抚使、长官、路总管府或军民总管府土官、府土官、州土官、县土官等地方民族政权,成为王朝国家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渗延国家权力和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凭借。据统计,元朝先后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设置大小土司数百家①据统计,元代土司总计如下:陕西行中书省所属宣抚司2,安抚司1,招讨司5;四川行中书省所属宣抚司4,安抚司3,总管府1,长官司31;云南行中书省所属宣抚司4,军民总管府12,宣抚司3,路9,军民府16,土知府知州9,及其他蛮夷长官;湖广行中书省所属宣慰司2,宣抚司1,安抚司14,土府5,土州56,土县1,长官司364。其中或有品级低下未加统计和名称有变而实为一家者。详见李幹《略述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4期。,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湖北等省。至元二十年 (1283年),四川行省讨平 “九溪十八峒”后,根据土著酋长所领之地可以设官与其人之可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听顺元路宣慰司节制。另外,乌撒乌蒙宣慰司主管今云南昭通及贵州黔西、威宁等地的军民事务,宣慰使司有湖广容美宣慰土官田妥、湖南镇边宣慰司田氏等,宣抚使司有云南丽江路军民宣抚司、播州军民安抚司、新添葛蛮安抚司等,总管府有湖广行省思明、太平、田州、镇安、来安等路军民总管府和钦州总管府,云南行省普定总管府等,土知府有云南行省普定知府容苴、湖广行省乖西府知府阿马、鄂西散毛府覃氏等。

元朝在国家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通过 “蒙夷参治”等方法实现国家整合,除派遣流官直接统治外,延续历代土官羁縻统治,效法宋代 “从俗而治”的传统,在中下层地方政权建设中参用土人,充任地方政权的中上级官吏,把地方少数民族首领纳入王朝国家的职官体系,利用少数民族首领实现对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国家整合和间接统治,成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

元代这种地方政治制度被后世称为土司制度,具体内涵是中央政府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和金银字圆符等信物,借助国家权力确认土司间接统治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权力的合法性。元代土司职衔从俗世袭,土司享有犯罪也 “罚而不废”的特权;袭职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一般要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否则被视为无人臣礼,会被兴师问罪,体现了元朝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统治的强制性国家干预。至元十八年 (1281年),信苴日被元朝任命为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乌撒乌蒙土官卜实任云南行省右丞,播州土司杨赛因不花任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等。云南行省普定府知府容苴没后,其妻适姑 “能宣力戎行”,亦被元朝任命为佩虎符的普定路总管府总管。由于朝贡纳赋直接体现了对王朝国家的顺服和归附,元朝规定各族土司朝觐天子与贡献缴纳方物及租赋的义务,鉴于民族地区的人数、地亩不清,允准各族土司自行认纳常赋。西南等地的部分土司为表现忠诚,也 “增输”金银、方物,尤其在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还以金银、粮草、牛马和民夫等供给军需,体现出对国家的归附顺服和对王朝的拱卫扶持,诸如 “从其请,减所部贡马”等文献记载显示出土司朝贡本有惯例定额,体现了国家权威的存在和国家权力的影响②[明]宋濂《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记载:“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二月,金竹酋长骚驴贡马、毡各二十有七,从其所请而减所部贡马。”。

为笼络和诱导土司归附顺服王朝国家,元朝奖劝各族土司朝贡纳赋的行为,或者因战火灾祸赦免或减半土司的贡纳额度,或者给予土司朝贡物品价值更多的奖励性回赐,使双方保持政治关联、权力互动和物资流通。历史事实表明,元朝由于制度草创,对各族土司朝贡的人数最初未加限定,对按例如期朝贡的土司予以丰厚的回赐,惩处朝贡违例的土司,显示了王朝国家对少数民族首领朝贡义务的干预。土司贡赋的鼓励奖劝有效地强化了王朝国家与土司政权之间的政治联系,促进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互动和利益博弈,体现了全国性封建统治的确立和国家权力的渗延,促进了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发展,标志着王朝国家对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得以实践和强化。

元朝任授地方民族首领品级不等的职衔,因 “以蛮治蛮”的国家策略及军事力量的有限,允准各族土司拥有规模不等的土兵武装,通过调兵从征以保疆拓土,或征御敌国、征夫筑路服役等以稳固统治和开发边疆,让少数民族及其首领承担一定程度的国家义务,赋予其对内保境安民、拱卫社稷,对外征御敌国、护卫边疆的职能,实现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间接的国家统治。“保境安民”以维护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统治秩序,“奉调出征”以维护国家社稷稳定和疆土完整、征讨敌国和抵御外辱。西南等地各族土司的土兵武装源于各族土民,通过渔猎等生产活动和专门校场以训练击刺冲锋、演练战阵和组织指挥协调,族属差异使其有狼兵、土兵、罗罗斯军等名称,但其规模无从确知。元朝于至元十九年 (1282年)诏令思、播、叙及亦奚不薛等土司遣兵征伐缅甸,引发水西蛇节和宋隆济等彝族土司的反抗,即调用播州等地土司军队予以镇压,恢复滇黔等地的社会秩序与国家统治。至元二十七年 (1290年),元朝设立乌撒路军屯,以爨僰土兵114户屯田戍守,让土司及其领隶的土兵履行戍守以防卫边疆的义务,体现其对王朝国家的认同与忠顺。根据土司应调出征以考察其忠顺,以战功多寡来升迁奖赏,通过利用、限制和削弱土司势力逐渐强化国家统治。

由于享祚时短,元朝创设实践土司制度,各族土司的文教义务未能得到充分的履行,但国家仍然致力于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中原文化传播和学校教育的兴起,强化中原文化的正统主体地位和儒家伦常涵濡水平,构筑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 “多元一体”和中国 “多元同创”的文化血脉,历代土司和各族土民认同共享中原文化与儒家伦常。

四、元朝土司制度的作用

元朝续递王朝国家治统,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国家治理体系建构完善中,通过参用土人、土流兼治的方式,实现王朝国家整合,使王朝统治权威在名义上扩展到非汉族的民族地区中去,成为国家权力渗延的重要方式[9]。因此,元代土司制度的创设和实践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民族制度文明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元朝的政治、经济、民族等诸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王朝国家而言,元代土司制度的创设和实践,成功地把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整合到王朝国家中,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设置行中书省、路、府、州、县等政权机构,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和国家权威影响。由于土司成为元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土官成为国家的地方官员,中央政府可能直接干预土司区的社会生活[10],根本改变了此前王朝国家笼络松散的怀柔藩属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给王朝国家动荡、割据的风险,社会比较安定,经济有所发展,具有维护和巩固祖国统一的作用,也对阻隔边疆战祸蔓延和拱卫内地封建政权发挥了藩篱作用。

元朝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实现国家权力渗延和国家整合,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和社会事务的组织管理职能,通过推行站赤驿道辟设、驻军屯田等方式,带动了物产品种资源、生产技术工具的传播推广,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加强了内地同边疆的经济联系,推动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不断地把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和汉族与内地日渐纳入共同的紧密的经济、文化生活,“各民族人民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紧密的经济联系和友好相处,形成了各民族间相互依存彼此融合的关系”,使各民族共同享受王朝国家 “海内既一”的政治 “红利”和皇帝 “子民元元”的待遇,共同推动元朝经济和文化的发展[11]。

元朝续递王朝国家治统,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采取务实的民族政策,创设土司制度,促进了元朝国家整合,为明清时期的国家整合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范例和制度的理论支持。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的过程中,对元代所封的土官,均采取 “西南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的策略[12]。可见,元代创设的土司制度有效地将西南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纳入到国家政治共同体中,并在不战争、不流血的前提下,有效地维护和巩固王朝国家的统一完整。

[1][2]方铁.论羁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变[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2).

[3]张世友.变迁与交融——乌江流域历代移民与民族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4][10]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J].广西民族研究,1999(4).

[5][明]宋濂.元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7][12][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8]龚荫.西南诸省土司设置及演变概说[J].民族研究,1993(1).

[9][美]约翰E.赫尔曼,著;田明新,译.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进行改革的原因[J].贵州民族研究,2001(1).

[11]李幹.略述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J].民族研究,1984(4).

[责任编辑:曾 超]

K247

A

1674-3652(2016)06-0001-06

2011-08-05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乌江流域历代土司的国家认同研究”(10XMZ013)。

彭福荣,男,重庆涪陵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历史和地域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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