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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车府职能演变及唐代诣阙上书的类型

2016-03-29刘林凤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三司公车

刘林凤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3-9世纪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论公车府职能演变及唐代诣阙上书的类型

刘林凤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3-9世纪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汉代到唐建立前,公车府基本上一直存在,其职能也没有明显的变化。到唐代,公车府被废除,但其职能却并没有退出政治舞台,而是转移到唐代的外朝行政机构中,继续发挥着 “诣阙上书”的作用,是连接皇帝与生民的重要纽带。同时,诣阙上书也是吏民实现其某种意愿、诉求的重要方式。

公车府;职能转移;诣阙上书;吏民诉求

公车府曾经在汉魏六朝时期发挥着沟通皇帝与民众关系的重要作用。公车府在空间位置上靠近宫城阙门,主要负责处理诣阙所上之书。公车府与阙门关系的研究并没有脱离古代城市、宫城建筑研究等范畴。目前,研究古代城市、宫城建筑的著作很多①著作有中村圭尔、辛德勇编《中日古代城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妹尾达彦《长安の都市计画》,[日本]讲谈社,2001年;妹尾达彦主编《都市と环境の历史学》第2集,中央大学文学部东洋史学研究室,2009年。杨鸿年著《隋唐两京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辛德勇著《隋唐两京丛考》,三秦出版社,2006年;王静著《中古都城建城传说与政治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论文集有傅熹年著《傅熹年建筑史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98年。论文有傅熹年《唐长安大明宫含元殿原状的探讨》,《文物》,1973年7期;妹尾达彦《唐长安城の官人居住地》,《东洋史研究》第55卷第2号,1996年;《唐代长安の盛り场(中)》,《史流》30,1989年;杜文玉关于大明宫功能的研究十分全面,如《唐大明宫含元殿与外朝朝会制度》《唐史论丛》(第十五辑),2012年;《唐大明宫内的几处建筑物的方位与职能》《唐史论丛》(第十九辑),2014年等。。在唐代的典籍中已不见公车府或者公车司马令的踪迹,但是公车府承担的职能却在唐朝分散转移到承天门以及含元殿外的外朝机构中②参见渡边信一郎著,徐冲译《宫阙与园林——三—六世纪中国皇帝权力的空间构成》,《中国古代的王权与天下秩序》,中华书局,2008年。。职是之故,这里仅对汉至唐公车司马令的所属及其职能演变以及唐代诣阙上书的类型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汉至唐公车司马令的所属及其职能演变

《说文解字》云:“阙,门观也。”[1]关于阙门出现的最早时间,据史籍推测约在西周时期。《宫室考》引 《竹书纪年》所载:“成王二十一年,除治象。康王二十一年,鲁筑茅阙门。昭王元年,复设象魏。任启运注:按此则鲁之有两观,因周废象魏而作,后周复,而鲁仍之不革耳。春秋定公二年,夏,雉门及两观灾。冬,新作雉门及两观。哀公三年夏,司铎火,季桓子至,命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任启运注:据此则知,府库与象魏相接,旧章在象魏之室,命徙他处而藏之。”[2]阙门即象魏,按此,至少在西周时期,阙门就已存在。阙门的作用不仅是 “观”,在实际中往往以 “动态的制度执行”体现出来。

汉代诣阙上书主要包括鸣冤重审和民众上书请求表彰地方官德政两部分内容,控诉地方官的情况则比较少见③《宫阙与园林》一文亦持此看法。参见注释②。。民众上书场所——阙门,是政治意味极强的场所,受理上书彰显阙门这种职能的行政机构就是公车府。要把握唐代 “诣阙上书”的走向,需要厘清汉以来公车司马令的所属和职能演变,故作如下的梳理。《汉书》记载,公车司马,属卫尉。文曰:“卫尉,秦官,掌宫门卫屯兵,有丞。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年复为卫尉。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又诸屯卫候、司马二十二官皆属焉。长乐、建章、甘泉卫尉皆掌其宫,职略同,不常置。”[3]东汉时,公车司马令仍是卫尉属官,但是在史书记载条式上发生了细小的变化。

《后汉书》记载:“卫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宫门卫士,宫中徼循事。丞一人,比千石。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丞、尉各一人。本注曰:丞选晓讳,掌知非法。尉主阙门兵禁,戒非常。”[4]

这时,公车司马令的职掌更加明确,即 “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到西晋之际,除称谓上的简略外,公车令与卫尉的关系也基本没变。《晋书》载:“卫尉,统武库、公车、卫士、诸冶等令,左右都候,南北东西督冶掾。及渡江,省卫尉。”[5]但 “及渡江,省卫尉”的字眼,又说明东晋时卫尉与公车令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卫尉一度被废置。那么卫尉被废之后,其下属官,如公车令有无转移到别的部门之下,抑或自成一个机构,其演变情况又如何?

首先,卫尉被 “省”后公车令的归宿问题。“及渡江,省卫尉。”此处的 “省”,当是 “略去”的意思。结合 “卫尉,统武库、公车、卫士、诸冶等令,左右都候,南北东西督冶掾。及渡江,省卫尉”一句来看,即是直接设武库、公车等令。这说明东晋时公车令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而不再受卫尉统辖。此外,《宋书》中所载 “晋江左以来,直云公车令”[6]即是明证。

其次,东晋之后卫尉及公车令归属何在,二者是否合二为一?爬梳史籍可知,《宋书》卷39载:“卫尉,江左不置,宋世祖孝建元年 (454年)复置。旧一丞,世祖增置一丞。”[7]同书卷40又云:“晋江左以来,直云公车令。”[8]两种分开记录的方式,恰说明东晋后,刘宋政权虽然复置卫尉,但是此时的卫尉与公车令已然互不统属,公车令正式独立出来。又 《南齐书》卷16记载了二者的职掌,但是二者在史书撰写上仍然存在差异,二者之间相隔4页。文云:“卫尉,府置丞一人,掌宫城管籥。张衡 《西京赋》曰:‘卫尉八屯,警夜巡昼。’宫城诸却敌楼上本施鼓,持夜者以应更唱,太祖以鼓多惊眠,改以铁磬云[9]。公车令一人……属起部,亦属领军。”[10]

据此,在 《南齐书》中卫尉和公车令分开记述再次证明了公车令已然不再隶属于卫尉的事实。然这样的情况维持不久,梁朝就回归到东晋前的那套 “正统”制度。史籍记曰:“初犹依宋、齐,皆无卿名。天监七年 (508年),以太常为太常卿,加置宗正卿……以卫尉为卫尉卿……卫尉卿,位视侍中,掌宫门屯兵。卿每月、丞每旬行宫徼,纠察不法。统武库令、公车司马令。”[11]这就是说,梁武帝萧衍初期,官制多依宋、齐,直至天监七年 (508年),始进行了一些制度调整,设置了诸卿,如卫尉卿,隶属秋卿,并且卫尉卿再次统公车司马令。

除此之外,卫尉与公车令的关系在北朝制度中也可窥见。《隋书》载:“(北齐)卫尉寺,掌禁卫甲兵。统城门寺,置校尉二人,以司其职。(掌宫殿城门,并诸仓库管籥等事。)又领公车 (掌尚书所不理,有枉屈,经判奏闻)、武库 (掌甲兵及吉凶仪仗)。卫士 (掌京城及诸门士兵。)等署令。”[12]

北齐时,卫尉为 “九寺”之一,即卫尉寺,仍领公车。公车掌管尚书所不涉及的事务,如有枉屈,经公车判断奏闻。又因隋袭北周制度,故依隋制可大略推知北周的情形。《隋书》记载:“卫尉寺统公车、武库、守宫等署。各置令 (公车一人,武库、守宫各二人)、丞 (公车一人,武库二人)。”[13]可见,北周同隋差异不大,卫尉仍为 “九寺”之一,统公车署。

综上,汉魏、南北朝时期,卫尉与公车令基本上一直存在所属关系。但是遍查唐代制度典籍,只见卫尉的相关记载,且与前朝记载无异,却再不见公车令的记载。如 《唐六典》载:“卫尉寺:卿一人,从三品……卫尉卿之职,掌邦国器械、文物之政令,总武库、武器、守宫三署之官属;少卿为之贰……凡大祭祀、大朝会,则供其羽仪、节钺、金鼓、帷弈、茵席之属。”[14]

由此可知,唐代已废止公车令。但是唐之前各朝的公车令承担了重要的职能,这些职能可以确定不会消失,应是发生了转移。那么,唐朝诣阙上书是否会因为公车府的废除而有所变化?答案是肯定的,唐时诣阙场所已不同于汉魏六朝集中在内朝,而是转移到了外朝。这可以通过对比汉魏时期阙门的附近装置以及阙门的职能就可得出结论。史籍记载有 “若元正、冬至大陈设,燕会,赦过宥罪,除旧布新,受万国之朝贡,四夷之宾客,则御承天门以听政。自注:盖古之外朝也。”[15]此其一也。其二,对于具有阙门功能的承天门和大明宫含元殿的佐证还可以根据一套装置来判断。在唐之前,金鸡、登闻鼓、肺石、谤木等装置就设在阙门两旁。《唐六典》载:“北齐赦日,皆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阙门右,挝鼓千声,宣赦,释囚徒。隋因之。”[16]

《梁书》记载:“商俗甫移,遗风尚炽,下不上达,由来远矣……可于公车府谤木肺石傍,各置一函。若肉食莫言,山阿欲有横议,投谤木函……夫大政侵小,豪门陵贱,四民已穷,九重莫达,若欲自申,并可投肺石函。”[17]

《唐六典》也载:“大明宫在禁苑之东南,西接宫城之东北隅。南面五门:正南曰丹凤门,东曰望仙门,次曰延政门;西曰建福门,次曰兴安门。丹凤门内正殿曰含元殿。夹殿两阁,左曰翔鸾阁,右曰栖凤阁。本注:阁下即朝堂,肺石、登闻鼓,如承天之制。”[18]故承天门以及含元殿外东西朝堂与汉魏六朝时期的阙门功能类似①傅熹年《唐长安大明宫含元殿原状的探讨》中认为含元殿与太极宫外的承天门类似,属于外朝的性质,而含元殿两边的栖凤阁和翔鸾阁近似于前代各朝的阙。。至于东都洛阳的情形与长安基本相同,暂不作详论。

综上,汉魏六朝时期具有诣阙上书功能的阙门位置在唐朝发生了转移,且转移到了唐代宫城的外朝机构中。吏民诣阙上书在唐朝初期多数在承天门外的朝堂进行,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诣阙上书的场所也发生了变化,或朝堂,或匦院,或閤门,但是这几处场所是共存的,并不存在相互取代的情况,故唐后期诣阙场所更加多样化。

二、诣阙上书的类型

诣阙上书有时也称为直诉②“直诉”一词作为法律用语在宋代的典籍中多见。但是直诉包含的内容至少在西周就已存在,如路鼓、肺石。可参见《周礼·夏官》《周礼·秋官》。《唐律疏议笺解》“越诉”条刘俊文笺释说,按唐制,对于案情重大及冤抑莫伸者,皆得直接向皇帝投诉,称为直诉。直诉的方式有3种:其一为邀驾;其二为挝鼓;其三为上表。日本学者松本保宣《从朝堂至宫门——唐代直诉方式之变迁》中认为“直诉制度“应当还包含密告、谏言、上书自荐、献策、投匦制度等。”(参见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但这里仍以诣阙上书讨论。唐代的诣阙上书大致可分为群臣诣阙上表③群臣诣阙上表本质是一种礼仪性的行为,关于群臣诣阙上表的详细描述,参见《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第3347-3348页。、以个人名义的官员上书和普通百姓上书3类。前两者的上书由于身份、条件的特殊,其上书较之于普通百姓而言,显得尤为便捷。诣阙上书就具体内容而言,又分为诣阙鸣冤、诣阙陈事两大类。这两类 “上书”,前者往往走典制中规定的法定程序;“诣阙陈事”则另有不同。为更好地说明问题,这里将唐代诣阙上书根据内容和性质的不同而分作5类。

(一)群臣诣阙上表

《通典》“群臣诣阙上表”条详细地描述了上表礼仪及流程,这里不嫌冗繁具列如兹:“前一日,守宫设文武群官次于朝堂如常仪。其日,量时刻,文武群官集,俱就位,各服朝服。奉礼设群官位于东朝堂之前,近南,文东武西,重行北面,相对为首。设中书令位于群官之北,南向。设奉礼位于群官东北,赞者二人在南,少退,俱西向。奉礼帅赞者先就位。谒者引群官各就位。礼部令史二人,绛公服,对举表案立于奉礼之北,西面。立定,典谒引中书令出就南面位。礼部郎中引表案诣中书令前,郎中取表以授,中书令受表,郎中、举案退复位。奉礼曰:‘再拜。’赞者乘传,群官在位者皆再拜。通事舍人引中书令以表入奏,出复位,南面称 ‘有诏’,群官再拜。宣诏讫,又再拜。谒者引为首一人进,北面受表,退复位。舍人引中书令入,谒者引群官还次。”[19]

群臣诣阙上表所在场所是东朝堂,虽不知所上之表为何人所作,但上表发出机构是礼部,且由礼部郎中引表至中书令前受表,再由通事舍人引中书令递表入奏。

(二)诣阙鸣冤

诣阙鸣冤是诣阙上书的一类,它适用于任何身份的吏民。唐宣宗时有一著名案例。据史籍记载,“九月,前永宁县尉吴汝纳诣阙称冤,言:‘弟湘会昌四年 (844年)任扬州江都县尉,被节度使李绅诬奏湘赃罪,宰相李德裕曲情附绅,断臣弟湘致死。’诏下御史台鞫按。”[20]简短的记述并不能看清诣阙鸣冤的过程,只知道吴汝纳身份是前永宁县尉。但在同书 《李绅传》中则稍有详述:“及德裕罢相,群怨方构,湘兄进士汝纳,诣阙诉寃,言绅在淮南恃德裕之势,枉杀臣弟。德裕既贬,绅亦追削三任官告。”[21]从中看出,坐赃而死的吴 (汝)湘兄吴汝纳诣阙时的身份是进士,至于前者为何说是前永宁县尉,许是二者存在被削官的过程也为未可知。

不明诣阙过程情况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如 《旧唐书·孟简传》记载:“十五年,穆宗即位,贬吉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初,简在襄阳,以腹心吏陆翰知上都进奏,委以关通中贵。翰持简阴事,渐不可制,简怒,追至州,以土囊杀之,且欲灭口。翰子弟诣阙,进状诉冤,且告简赃状。御史台按验,获简赂吐突承璀钱帛等共计七千余贯匹,事状明白,故再贬之。”[22]除诣阙过程不明外,吴湘案与孟简案的共同点最终都是御史台按验处理。

虽然,史书纪传未录具体的诣阙鸣冤过程,但唐代律令却有明文的规定。鸣冤需要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层层递进,在法律原则上不容许越级诉讼。《唐六典》规定:“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礙者,随近官司断决之。既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惸、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本注:若身在禁系者,亲、识代立焉。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23]

由上可知,诣阙鸣冤即 “上表”这一程序。按前面两案。吴 (汝)湘兄与陆翰子弟诣阙鸣冤不论是否历经前面几项程序,但诣阙鸣冤实质上等同于上表。但遇特殊情况时也有例外,如穆赞案,“时陕州观察使卢岳妻裴氏,以有子,岳妻分财不及,诉于官,赞鞫其事。御史中丞卢佋佐之,令深绳裴罪,赞持平不许。宰臣窦参与佋善,参、佋俱持权,怒赞以小事不受指使,遂下赞狱。侍御史杜伦希其意,诬赞受裴之金,鞭其使以成其狱,甚急。赞弟赏,驰诣阙,挝登闻鼓。诏三司使覆理无验,出为郴州刺史。”[24]

穆赞被诬下狱,其弟穆赏在情况紧急之际,奔走诣阙。但不同的是穆赏并没有采用上表诉冤的形式,而是通过挝登闻鼓鸣冤。按照常规这应属于越级,但是从史书记载看,并没有看到后续的因为越诉被惩罚之事。法律上的僭越行为似乎有时也会考虑人情因素。

关于 “三司陈诉”中的 “三司”,其一是 “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25]其二是 “自永徽 (650-655年)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26]事实上,三司有 “三司受事”和 “三司推事”的分别。“三司受事”即御史台侍御史在朝堂与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共同接受免讼案件,称为三司受事①三司是一个上诉机构。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齐鲁书社,2004年,第121页。。如属重大案件,则皇帝诏令尚书省之刑部与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则称为 “三司推事”。前面 《唐六典》中提到的 “三司陈诉”指的就是 “三司受事”。仪凤二年 (677年)十一月十三日申理冤屈制文称:“见在京诉讼人,宜令朝散大夫守御史中丞崔谧、朝散大夫守给事中刘景先、朝请郎守中书舍人裴敬彝等于南衙门下外省,共理冤屈。所有诉讼,随状为其勘当。有理者速即奏闻,无理者示语发遣。”[27]

再有 《唐律疏议笺解》“越诉”条载:“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虚,合科何罪?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于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 ‘越诉’。”[28]

对 “三司陈诉”后,仍不伏的,则可以上表给天子;如若不达天子则可通过敲击登闻鼓或者立于肺石下而作最后的努力。天子收到上表后,往往会交给相关的机构处理,这就是 “三司推事”阶段。如上文吴湘案最后 “诏下御史台鞫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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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诣阙献策、谏诤

面对国家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乏有识之士积极建言献策。《文苑英华》卷464申冤制条中说:“其官人百姓等有冤滞未申,或狱讼失职,或贤才不举,或献纳谋猷,如此之流任其投匦”[29],即体现了统治者的诉求。《旧唐书》记载有一则献策史料,即润州人陈磻石诣阙上书,言:“江西、湖南,泝流运粮,不济军师,士卒食尽则散,此宜深虑……天子召见,磻石因奏:‘……自福建装船,不一月至广州。得船数十艘,便可致三万石至广府矣。’……以磻石为盐铁巡官……于是康承训之军皆不阙供。”[30]

陈磻石这一建议为当时政府既节省了财政开支,又解决了当时的漕运问题,受到了统治者的重用。其提出的办法对于后世的漕运也影响极大。另也不乏有才之人,因对统治者的行为或者决策有不同的看法而谏言批评。《旧唐书》卷25《礼仪志》中记载有河南府人孙平子诣阙上言:“中宗孝和皇帝既承大统,不合迁于别庙……玄宗令宰相召平子与礼官对定可否,太常博士苏献等固执前议……时虽贬平子,议者深以其言为是。”[31]

《旧唐书》卷187上 《忠义列传》中亦有类似的记载。“俞文俊者,荆州江陵人。文俊诣阙上书曰:‘臣闻天气不和而寒暑并,人气不和而疣赘生,地气不和而塠阜出。今陛下以女主处阳位,反易刚柔,故地气隔塞而山变为灾。陛下谓之庆山,臣以为非庆也。臣愚以为宜侧身修德,以答天谴。不然,恐殃祸至矣!’则天大怒,流于岭外。后为六道使所杀。”[32]

《旧唐书》卷190中 《文苑中》记载:“陈子昂,梓州射洪人……举进士。会高宗崩,灵驾将还长安,子昂诣阙上书,盛陈东都形胜,可以安置山陵,关中旱俭,灵驾西行不便。曰:‘梓州射洪县草莽愚臣子昂,谨顿首冒死献书阙下’……则天召见,奇其对,拜麟台正字。”[33]

这些敢于批评时政的有识之士,虽然或被贬而身死异乡,或入仕成为栋梁,但是正因如此,他们最终得以名留史册,光照千古。

(四)密告、揭发

这则史料再现了案发后于頔试图挽回局面的努力。已是罪身的于頔意图从建福门进入,遭到建福门司拒绝后,不得已 “退至街南,负墙而立”,其落魄之状足可想象;不甘心的于頔等随之又遣人进表,不料又遭到閤门使以 “无引不受”为理由的拒绝,只好 “日没方归,明日又待罪于建福门。”在古代奴仆、家僮告发主人是很严重的事,要承担风险,也正因如此,这种告发性质才会显得尤为严重。而于敏家奴王再荣是通过诣银台门告发主人的。与之不同的是揭露行为,如 《旧唐书》卷13《德宗本纪下》则记载有崔善真揭发官吏腐败行为的事,文曰:“浙西人崔善真诣阙上书,论浙西观察使李锜罪状。上览奏不悦,令械善真送于李锜……由是锜恣横叛。”[36]

诚如上言,崔善真列举了浙西观察使李锜罪行,其目的是使皇帝引起重视以便制裁李锜。然这个案例更像是一种监督行为下的揭发。两相比较明显密告更为特殊。此外,另一个不同是崔善真是采取 “诣阙上书”的做法,而王再荣作为奴仆,也不可能上书、上表,只能是用行动去告发。

(五)诣阙自举

诣阙自举即通过诣阙的途径达成 “自荐”目的,但是这种 “自举”是否旨在获官则很难裁定。《旧唐书》载:“仪凤 (676-679年)中,(裴怀古)诣阙上书,授下邽主簿。”[37]《新唐书》卷197《循吏传》载:“宝应 (762-763年)初,(罗珦)诣阙上书,授太常寺太祝。”[38]从上列 “诣阙上书”的情形可推测,诣阙上书似已成为一种入仕作官的途径。《旧唐书》卷8《玄宗本纪上》记载:“十五年春正月戊寅,制草泽有文武高才,令诣阙自举。”[39]对于裴怀古和罗珦 “诣阙上书”的动机是否旨在获官,不得而知。但是有才能的知识分子针对某件事向天子提出自己的建议,从而获得赏识,获得一定的官位,毋庸置疑。再者,从玄宗的制文看,“诣阙上书”已然成为一条未有成文规定的入仕途径。

(六)其他

史籍中还记载有百姓为对有善政的良吏进行褒扬,乃通过 “诣阙上书”的请求为之立德政碑。如哀帝年间,福建百姓、僧道通过诣阙,请求为节度使王审知立德政碑[40];宣宗时汝州郡人为令狐绪请立德政碑[41]等。其实,诣阙上书在汉时主要的内容就是民众上书表彰有善政的地方官,而很少涉及揭露地方官罪行的上书①我们认为至晚在唐代,“民众上书表彰善政的地方官员”由最初的属于“诣阙上书”的主要内容之一渐变为“诣阙上书”的末枝,由上书表彰善政变为揭露地方官罪行,这种变化一方面反映了统治者统治力的增强或者说是民众对从皇帝到中央再到地方的一种严密统治力的监督,这似乎也反映了唐代统治者们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统治法则的践行。。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垂拱二年 (686年)武则天置 “四色匦”②《唐六典》卷9“匦使院”条下注为垂拱元年(685年)置,中华书局,1992年,第282页。,直到唐末投匦制度都一直沿用,但是诣阙上书的各种途径并没有被取而代之,而是各取所需的并存。

三、结语

诣阙上书作为一种制度,历经汉唐近千年的发展而逐渐完备。从统治者出于权力的彰显和证明王权正统性角度讲,天子与百姓的沟通是天人合一的治国理念的体现,是天子与百姓关联的重要纽带。天子不断加强与百姓的沟通,如四色匦的设置与不断完善,既是为巩固其地位作出努力,也反映了天子的焦虑心理,这种心理或是对前朝经验教训的吸取,或是当时统治形势的不稳所导致的。但反过来讲,诣阙上书也是吏民实现自己某种意愿、诉求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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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丹 涪]

K242

A

1674-3652(2016)06-0045-06

2016-08-23

刘林凤,女,山西朔州人。主要从事隋唐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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