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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校园霸凌之经验与启示

2016-03-29王学栋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霸凌监护人惩戒

杨 军,王学栋

英国反校园霸凌之经验与启示

杨军,王学栋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多发,各国对霸凌行为的研究重心逐渐转向“校园霸凌”的防治。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引进公共治理理念,助推教育改革,将防治学生霸凌行为作为提升教学品质的基础。英国对校园霸凌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的同时,将校园霸凌防治规范高度法制化;政府、学校、监护人责任明确,对学生的惩戒程序透明;辅导与惩戒措施相辅相成,校内治理与校外支援相互补充。

校园霸凌;零容忍政策;永久停学;教养令

一、校园霸凌内涵界定及类型

“霸凌”一词来源于英文词汇“bullying”的音译,一般指行为人为达到控制、恐吓或孤立他人之目的,持续、恶意地使用具有羞辱、威胁或骚扰性等内容的行为。[1]英国教育部将霸凌界定为:个人或群体长期重复地故意伤害其他个人或群体之生理或心理行为。研究校园霸凌的知名学者Olweus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一个学生长期重复地处于一个或多个学生的负面行为中”[2],这一界定强调霸凌行为是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失衡有关的有意且长期的负面或侵犯行为。由此可见,校园霸凌并非偶然发生的事件,其具有长期性和多发性。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学者对校园霸凌的研究已经突破校园或校园附近之范围限制,因此,对校园霸凌的界定应突破狭义主体(欺凌者和受凌者)的身份限定,即校园霸凌发生在学生之间,尤其是中小学生之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资讯科技的日新月异,校园霸凌类型日益多元。根据其行为的伤害标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肢体霸凌和心理霸凌。肢体霸凌是指使用推、撞、踢、抓、拉头发、吐口水、反锁房间等方式对受凌者身体的攻击。心理霸凌以对受凌者造成心理伤害为目的,主要包括言语霸凌和关系霸凌两类。言语霸凌是指采取对受凌者进行辱骂、恶毒评价、恶意戏弄、中伤、性暗示或散布不利于受凌者的谣言等方式,对受凌者的心理进行伤害(包括使用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进行欺凌的“网络霸凌”);关系霸凌是指以某种方式破坏人际关系、孤立进而伤害受凌者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校园霸凌类型各异,但不包括犯罪行为和次霸凌行为。换言之,校园霸凌以一定的危害或重复性为要件,但其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杀害或严重伤害、性侵害等严重危害受害人和社会的行为不在校园霸凌范围内。同学之间以游戏为目的的打斗、戏谑等行为由于没有导致伤害或缺乏重复性,一般视为次霸凌行为或非霸凌行为,也不在讨论之列。

二、英国反校园霸凌的经验

(一)对校园霸凌的零容忍政策

英国对校园霸凌的关注起于1989年艾尔顿报告的发布,该报告指出有近20%的学生曾遭受过校园霸凌。英国民意调查机构Ipsos-MORI的调查结果显示,53%的家长认为子女入学后最担心的问题是“遭遇霸凌”。[3]为了纠正学生偏差行为,回应社会关切,英国教育部明确表示,防止学校霸凌并确保学生安全是学校的首要任务,全社会应对校园霸凌采取“零容忍”政策,学校对此应订立明确的规范并严格执行。零容忍政策是一个伞状概念,是指对某规范之内的行为不予容忍,必须制止并予以严厉处罚的政策。此政策的核心不在于违规行为危害的严重性,而在于违规行为的类型。换言之,当事人一旦做了明确禁止的行为,不论后果是否严重,都要严厉处罚,不予宽恕,以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英国教育法案赋予中小学校长对校园霸凌者定期停学甚至永久停学(即开除学籍)的处分权力(即使是义务教育阶段),充分体现了英国对校园霸凌的零容忍政策。

(二)防治校园霸凌的法律规范体系

英国防治校园霸凌的法律体系完善,既包括英国国会通过的历年的教育法案、《学校标准架构法》(SSFA),也包括行政部门依法律授权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命令、教育部制定的相关行政规则和行政指导令。

英国1993年的教育法案首次明确了学校处理学生偏差行为(校园霸凌属于严重的学生偏差行为)的政策架构,并授权教育部制定相应的规则,以规范指导地方政府及学校建立有效的学生偏差行为处理机制。英国《学校标准架构法》第61条规定,学校必须明确对学生行为的管教政策,同时应注意惩罚的一致性和公平性。2002年的教育法案明确了学校教育人员的管教权限,教师对霸凌者有一般管教权和课后留校处分权,校长有权在一学年之内对霸凌者处以累计45天的停学或永久停学的处分。[4]为应对校园霸凌等严重偏差行为,2011年的教育法案赋予了校长检查学生物品、删除电子设备不良信息和文档的权力。除了国会制定的法律,英国教育部也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应对校园霸凌的规章。这些规章内容广泛,包括校园霸凌的界定、调查程序、辅导及惩戒措施、校外协助等事项,这为学校校管会、校长、教职工处理校园霸凌事件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技术指导。

(三)对霸凌者的惩戒措施与辅导机制

英国法令规定,学校教职工针对校园霸凌等学生偏差行为可采取的一般惩戒措施包括:训诫、强制离班、停止下课休息、课后留校、禁止参与特定课程、禁止接触学校资讯网络系统等。而对校园霸凌行为,校长可给予霸凌者定期停学或永久停学的处分。

除了上述惩戒措施外,英国政府要求学校对有停学风险的学生提供校内短期的教学及行为支援方案,协助学生改善偏差行为。学校应以一校或数校为单位设立“学习支援辅导班(learning support units,以下简称LSUs)”,并为LSUs的学生提供个性化课程以达到改善霸凌者行为的个别化目标。如果霸凌者经过一般惩戒措施和“学习支援辅导”后行为并无明显改善,具有被永久停学之风险时,学校应启动有外部资源投入的“行为辅导支援方案(pastoral support program,以下称PSP)”。[5]PSP虽应由学校组织完成,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协助。英国的地方教育当局有教育福利服务部门、教育心理服务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参与学生教育与行为改善有关的业务,三部门通过整合其服务项目,形成“行为与教育支援小组”,并通过对霸凌者及其家长提供咨询、心理医疗等服务的方式,协助学校执行学生行为改善方案。

另外,对因校园霸凌而被永久停学的学生,替代性教育服务将继续完成对霸凌者进行行为修正的任务,以防止此类学生流入社会走向犯罪。替代性教育服务可由地方教育部门提供,也可由私立学校、企业、非营利组织等机构提供。

(四)校园霸凌利害关系人的责任

众所周知,校园霸凌问题的处理早已超越了班级经营和学校管理的层面,成为家庭、学校、教育部门的共同责任。因此,校园霸凌事件的利害关系人应包括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及其教职员工、霸凌者的监护人。英国防治校园霸凌法规对上述利害关系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预防、减少校园霸凌的发生。

1.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针对校园霸凌事件,英国教育部除出台相关法规、提供一定的行政指导外,更关注防治校园霸凌的成效。地方教育当局的教育福利服务部门、教育心理服务部门、社会服务部门有义务为当地社区、学校、学生家长提供咨询、纠正学生偏差行为、援助学校完成各种辅导方案。同时,英国1996年的教育法案规定,地方教育当局有义务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完整的义务教育。因此,针对因校园霸凌而被停学的学生,自其停学的第六天起,地方教育当局应为其提供适当的替代性教育服务,教育部门设置的“转介学校”是替代性教育的主要形式。“转介学校”属于英国公立学校范围,由专职教师负责,其课程内容不同于普通学校课程,即此类学校课程设置的目标是学生行为的改善以及基本学习能力的培养,因此无须完整地教授国家课程。学生在“转介学校”完成一段时间的学习后经过定期评估可以重返主流学校。[6]从某种意义上讲,此类“转介学校”类似于我国的工读学校。

2.学校和教职工的责任。《学校标准架构法》第61条明确规定,学校校管会应该制定本校学生守则。2006年的《英国教育及监督法》详细规定了校管会、校长、教职工在管教学生政策架构中的责任,如为预防校园霸凌、激励学生正当行为,校长应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职工、学生及监护人学习包括学生守则在内的学校规章制度,并为母语不是英语的家庭提供外语版本。[7]同时《英国教师工作条件及待遇法案》规定协助学校处理校园霸凌事件是教师的责任,教师有责任组织本班或本年级学生学习预防校园霸凌的方法,关注学生偏差行为,对霸凌者予以管教,并将知晓的严重校园霸凌事件上报学校。

3.霸凌者监护人的责任。由于学生偏差行为的发生与家庭因素密切相关,英国1996年的教育法案规定,监护人有改善被监护人偏差行为的协助义务,并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监护人的责任及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预防被监护人偏差行为的恶化。学生在学校经常发生破坏公物、大喊大叫、威胁使用暴力等行为时,学校可以申请法院向此学生发布“反社会行为禁制令”,以禁止学生类似行为。如果学生违反法院的禁制令,法院可以向监护人发出教养令,要求监护人对子女予以管教,预防其偏差行为恶化为霸凌行为。第二,协助学校改善霸凌者的严重偏差行为。因校园霸凌行为被停学(包括永久停学和一年内被定期停学两次以上的),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申请,法院亦可向监护人发出教养令。教养令一般会要求监护人参加不超过3个月的相关辅导课程并配合学校修正霸凌者的偏差行为,如果监护人不遵守教养令的规定,法院可对其处以不超过1000英镑的罚金。另外,被监护人如因霸凌行为被停学5日以上,则前5日其应在家中闭门反省,不得出门。对此监护人有管理和保证义务。如果被监护人溜出家门被他人发现,监护人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法院可对监护人处以50英镑的罚金。[8]

三、英国反校园霸凌之启示

(一)反校园霸凌高度法治化

如前所述,英国反校园霸凌的立法已经体系化,既包括法律位阶较高的历年教育法案、《学校标准架构法》,又包括位阶较低的行政规则、命令等。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校园霸凌的含义、管教措施、辅导方案、正当程序的规定均来自国会立法的授权,教师、校长及校管会对校园霸凌者的惩戒措施均来源于反霸凌立法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英国反校园霸凌立法明确了各种惩戒措施和辅导方案的实施程序。以停学为例,作为对霸凌者最严重的惩戒措施,学校在实施前需要对霸凌事件充分调查,给予学生申诉的机会,必要时还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而且赋予了监护人上诉的权利。审慎且严格的程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也体现了英国反校园霸凌规范的法治性内涵。

(二)对霸凌者辅导与惩戒措施多元化

学生的日常行为出现偏差,进而发展到校园霸凌事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校园霸凌个案差异极大,因此,社会应提供多元化的辅导方案与惩戒措施以应对形态各异的校园霸凌状况。英国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通过制定学生守则、组织行为辅导支援团队、制定辅导方案、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务等方式建立起常态的预防、纠正霸凌行为的机制。同时,为有效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教职工及学校对霸凌者的惩戒措施不可或缺。训诫、课后留校、定期停学甚至开除学籍等惩戒措施的使用对维护校园秩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霸凌者的辅导教育和适度惩戒不可偏废,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对霸凌者的行为进行有效修正。

(三)监护人反校园霸凌责任扩大化

传统观点认为处理校园霸凌问题主要是教育部门及学校的责任,监护人仅仅是被监护人权益的代表,其角色是被动的,与此相应的“义务”也是道义的,而非法律的。但英国反校园霸凌法律体系要求监护人对霸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扩张了监护人的义务。“教养令”对家长的义务进一步细化,而且对违反“教养令”的监护人设定了惩罚机制。应该说对监护人管教权责的法定介入机制,打破了传统的学校与监护人对学生行为的分工界限,完善了对校园霸凌的课责机制。

(四)反霸凌的校内治理和校外援助关联化

各国反校园霸凌的经验教训使英国认识到仅靠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反校园霸凌需要吸纳民间资源的校外机构予以援助。因此,英国已经建立了反校园霸凌校外机构网络,此网络与反霸凌校内治理关联,为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富有弹性的多层次课程辅导和替代性教育服务,为校园霸凌这一社会性难题的解决提供了社会保障。

反校园霸凌是各国教育政策的重要议题,我国也不例外。面对我国校园霸凌事件频发、相关法律缺位、惩戒措施无力、利害关系人课责不明的现状,我们应该借鉴英国反校园霸凌之先进经验,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惩戒措施和实施程序、强化监护人义务、引入校外机构援助等措施,维护校园的安全和教育秩序的安定。

[1]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77.

[2]Olweus,D.Bullying at school:What we know and what we can do.Oxford U&Cambridge USA:Blackwell,1993.

[3]林斌.英国防治校园霸凌法制之研究:教育治理之观点[J].教育经营与管理研究集刊,2013(9):11.

[4]许明.英国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及其解决对策[J].青年研究,2008(1):46.

[5]林斌.台英校园霸凌防治政策之比较分析:教育法之观点[J].教育经营与管理研究集刊,2014 (10):12.

[6]Department for Education(DfE).School workforce in England(including pupil:teacher ratios and pupil:adult ratios).London:Author.2010.

[7]Department for Children,Schools and Families (DCSF)(2007a).School Discipline and Pupil Behavior Policies:Guidance for schools.http://www. teachernet.gov.uk/docbank.2011/12/19.

[8]许育典.校园霸凌的法律分析[J].月旦法学杂志,2011(192):102.

责任编辑:贺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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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6)08-0013-04

杨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山东青岛266580);王学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山东青岛26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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