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2016-03-28刘文文
刘文文
高校辅导员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刘文文
[摘 要]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既是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事务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校园环境的重要环节。随着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逐渐完善和对贫困生资助力度的不断加大,高校辅导员开展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在取得斐然成绩的同时也尚存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辅导员能否把资助育人的工作发挥最大效益,同时也对辅导员革新工作思路和工作理念、创造性开展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辅导员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合理以及透明等原则,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全方位开展资助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贫困生的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发挥重要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资助工作;问题;对策
[作 者] 刘文文,福建师范大学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就有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要通过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把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1]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是针对当下的困难资助工作中辅导员的具体实践所做的更高要求。[2]辅导员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以其特有的优势保证了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对于资助工作的水平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都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所以,研究辅导员开展具体的学生资助工作意义重大,这既是因为辅导员在承担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时也由于当前的学生资助工作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实际意义乃至革新辅导员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理念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高校辅导员开展学生资助工作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贫困生材料真实性问题
一直以来,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先导和关键,党和政府以及各高校都十分重视这一工作的具体开展和实际效果。高校在进行贫困生认定时,其基本依据就是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这其中,调查表是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所开具的困难证明,根据调查情况反映,相当多的地方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调查表都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于学生的真实家庭经济状况未做客观的考察,甚至有些家庭经济较好的学生还通过人情关系、送礼等方式开出证明,因此加大了高校甄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难度。此外,申请表更是由学生本人填写,主观性不言而喻。平心而论,仅凭这两份材料确实难以全面而客观地对学生的家庭困难真实性作认定,而且难以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不过,目前也有很多学校对于申请贫困的学生要求提供其他客观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孤残证明、家庭主要成员重大疾病医院诊断材料等,这些一定程度上对于贫困生认定特别是其中的特困生认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依据。但要科学合理公平界定这一群体,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去克服。
(二)贫困生认定程序正义性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要求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高校要构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公平正义是题中之意。具体到贫困生认定工作,程序的公平正义至关重要。苏格拉底说,“公正是一种美德”,柏拉图说,“公正即是和谐”,温家宝总理也曾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当前要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教育的公正是其重要的基础。而这其中,作为保障教育公平重要措施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制定的初衷即为了弥补由于社会以及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而导致的不公平,所以要想保证对困难学生的帮助能够切实落到实处,资助政策必须从顶层设计起就深深植根于公平正义的土壤之上,而且其实施的过程也必须充分体现程序正义。如果是政策先天不公或者执行过程有失公允,都将对高校学生特别是贫困学生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也有碍校园和谐稳定秩序的构建。高校辅导员在开展具体的资助工作中,仍然存在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这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不作为。如辅导员领导下的学生评议小组未能充分做到环环相扣,对一些关键性的环节掉以轻心甚至漠视,评议工作随意性大,漏洞百出,审核材料不严谨等都严重影响了程序的正义性。
(三)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来自偏远农村或经济落后地区,相对闭塞的成长环境,使他们的性格一般偏于内向和保守,自卑心理较严重,社会交往能力也略显羸弱。很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善言谈、行为孤僻,参加集体活动的积极性较低,也不情愿接受他人的同情和帮助。日常生活中,他们容易敏感,缺乏安全感,常常会夸大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形成异化。还有一些贫困生,把家庭经济困难视为个人的隐私不愿公开,也不想获取其他人的格外关注。辅导员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一些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的贫困生甚至会单方面觉得周围条件较好的同学的行为处处存在针对性,因而“偏居一隅”,即便是个别主动联系辅导员谈心的同学,所反映的内容也大多影射其心理上的敏感和抱负,沉重的心理负担久而久之导致人格扭曲的也不乏其例。辅导员对于这些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不得不格外关注。
(四)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有别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旨在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心理健康素质,而思想政治教育旨在使受教育者形成一定的思想政治观念,即政治观点、信念,是塑造世界观和道德观的社会活动。随着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资助力度的逐渐加大,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在现实的资助工作中,高校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重物质帮扶,轻精神扶贫,没有对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引起高度的重视;针对性不够,没有认识到每个生命都是独立的个体,贫困生群体亦如此。由于家庭成长环境以及一些特殊的经历,造成其学习、生活乃至心理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据一些高校开展心理普查结果不完全分析,来自农村、偏远和经济状况比较落后地区家庭的学生在抑郁、自卑、社交退缩等维度上存在问题的比例明显高于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家庭出身学生,相对应的这些同学很多思想上比较单一,不够活跃,看问题流于表面,这也在客观上佐证了关注他们的心理和思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很多高校依然存在的千篇一律的“大众化”教育方式已经不合时宜。思想政治教育,顾名思义,思想的引领是最为重要的,要突出教育的思想性,但同时也要注意内容和方式方法。很多高校辅导员在开展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未能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学科以综合运用如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乃至现代信息技术等学科基本方法。特别是在信息技术和网络社交媒体繁荣发展的今天,忽视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对贫困生的重大意义。
二、高校辅导员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对策探讨
(一)依照学校贫困生认定规则,科学合理细化,具体客观落实
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3],这就为辅导员在执行各高校制定的具体贫困生认定规则时奠定了基本原则。辅导员工作在高校的一线,很多政策执行的成效较大程度上依赖于辅导员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辅导员也是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最直接领导者,在学生资助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每年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面对贫困生大量的贫困证明材料,辅导员首先要严格依规划定有效证明材料,并对上交材料悉数严格把关,力求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辅导员还要充分利用好学生评议小组成员,要求选出来的评议小组成员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既能办事公道,做事细致入微,又充满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兼具爱心。要带领各评议小组同学认真学习评议规则,力求公正,认真履行贯彻诚信意识和弘扬爱心,把帮助留给最需要的同学,对出现重大争议的个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商议,并备案报于学院相关负责人。最后,要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此外,在设定贫困生名额时,辅导员要根据学校的比例灵活安排,既不能因为名额较多而实际符合条件者偏少就放水,也不能因为名额偏少而实际贫困生数目偏多而随意剥夺。规则贯穿前后,公正融入其中,爱心弘扬始终。
(二)开展辅导员谈心工作,人文关怀和掌握信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方面,辅导员谈心工作是高校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时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也是辅导员在落实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时的一种最为常见和有效的工作方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辅导员只有从自身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抽开身来,适时安排一些必要的、周期性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对一谈心,才能真切地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第一手可靠资料,才能在具体的认定工作中更加具有时效性、务实性和针对性。辅导员毕竟有超出学生的人生阅历,日常的谈话工作,除了加深对所带学生的了解,也能旁敲侧击地获取关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可靠信息。谈话不能仅局限于贫困生本人,还要跟班级、年级的其他相关同学开展谈心,如贫困生所在班级的主要学生干部,贫困生所住宿舍舍友乃至其交际圈子里的其他同学,相处越久才能了解得越多。另一方面,谈心除了了解基本
信息和近况,还有一个作用便是可以弥补班级集体教育时不能周全以及效果不佳的缺陷,通过一对一的谈话可以更好地与贫困生开展心灵的对话,并不失时机尽可能融入诚信与感恩的教育。毕竟资助的本意仍然在于育人,资助工作不仅仅是要帮助贫困生战胜经济上的困难,更重要的是要教会他们克服思想包袱,学会自信而从容地迎接学习和生活,传递温暖与爱,将感恩意识和诚信品质逐渐渗透学生内心,使其潜移默化获得自我提升。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三)契合学生实际与发展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资助教育活动
资助工作不应以界定贫困生群体而大功告成,对贫困生的资助教育应该自始至终贯穿于学生整个学习生涯的始末。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一直到学生毕业离校,有关资助所应该开展的显性与隐性教育活动都不应该始乱终弃。教育的形式可以是主题班会,可以是专题讲座,也可以是先进事迹报告会、校内外参观等,教育的主题既包含诚信教育,又包含感恩教育,甚至还应该包含责任意识。资助教育活动中所营造的种种氛围,既强化了贫困生的归属感、集体感和责任感,也为他们的成长成才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情感应对环境。在帮助的过程中,使他们感受到自己是一个可以为对他人、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是一个应该为他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辅导员在相关活动的开展中都应该起到引导和组织的作用。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对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处罚长效机制
辅导员在做好正面引导工作的同时,也应该建立健全一套为学生和学校所接受并认可的惩罚监督机制。诚信行为的培养不仅仅依靠正面的引导,合理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也是促进贫困大学生诚实守信的必要手段。辅导员及其领导下的评议小组不应该只存在于认定工作期间,而是应该长期发挥监督的作用。对于同学举报的存在贫困材料弄虚造假嫌疑的学生,经过查实,确有其事的要剥夺其当学年及下一学年贫困生资格,同时还取消其当学年申请奖学金乃至评优评先的资格,以此杜绝学生见利忘义,只为利来、只为利往的行为。要落实这一点就必须坚持贫困生在享受资助权利的同时履行必要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享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资助是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教育公平的基本权利,但受资助的权利主体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A].2006.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A/OL].http:edu.people.com.cn/ GB/ke-jiao/230/2239/3143/5942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