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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创新中的公平正义
——福利企业对社会企业本土化的经验启示

2016-03-28张晓萌

创新 2016年3期
关键词:福利残疾人企业

■张晓萌

经济创新中的公平正义
——福利企业对社会企业本土化的经验启示

■张晓萌

市场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重要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纳入道德维度的衡量。兼具“企业定位”和“明确的社会目标”两个基本特征的社会企业近年来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市场中运用商业化手段参与竞争和追求盈利,但其运行不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为特定社会问题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由于社会企业是舶来的新概念,在本土化的进程中必然面临与既有组织形态相适应的问题。在我国原有的类社会企业组织中,福利企业具备较高的契合度,并且在立法建设方面对社会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经济创新的转型中,社会企业的立法应当与制度环境、社会治理核心领域相结合,明确政府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帮扶弱势群体,要注重规范建设,采取分级认定和管理的方式对社会企业进行管理。

社会企业;福利企业;立法;社会正义;创新

市场与道德的关系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主题,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道德维度的衡量,正如学术界持久争论的“亚当·斯密问题”深刻地揭示了市场经济和道德情操之间的关系。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和对利润的追求使得经济发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与道德之间的张力,因此人们始终追问在基于利己动机的个人经济活动之上寻找利他主义情怀,甚至将利他原则纳入市场机制和制度逻辑中。关于市场,黑格尔曾将合作行为的逻辑解释为个体行为的特殊性目标的实现,[1]人们在市场机制中完成了自我意志的实现。甚至对于批判市场,认为资本逻辑导致了人的异化的马克思也认可市场发展是自主性的个体通过与他人互动和交往引发的结果。[2]市场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通过恰当建构的市场能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因此,从哲学的视角反思市场,将道德维度纳入到经济体系之中是一种重要的探索。道德经济蕴含了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诉求,是古今中外人们追求和推崇的价值理念,体现了社会文明进程中的高级阶段。广泛面向社会成员和包含公平正义维度的经济形态将有助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整体福利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其发展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注重社会分配的公正与公平并强调在市场中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与互惠,在其中个人责任(义务)、社会分配与平等目标得以良好地统合。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G.A.柯亨曾经指出,“共享”是社会主义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人们相互关心和在必要与可能的情况下相互照顾。具体来说,共享原则包含两种具体的模式:抑制不平等的共同关心模式与互惠性的共同关心模式。[3]

一、社会企业:兼具商业性与社会性的新型企业

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之下,中国社会经济出现了新的活力和形态,以社会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创新组织的迅猛发展是道德经济的典型例证。社会企业是一种新时期道德经济的代表,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是因为它兼具“企业定位”和“明确的社会目标”两个基本特征:在市场中运用商业化手段参与竞争和追求盈利,针对特定社会问题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但是社会企业重视社会价值和责任,它的运行和发展不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解决和消除社会发展问题为己任。可以说,社会企业是一种流淌着道德血液的现代新型企业。加强社会企业的规范性研究有助于我国在政策上科学地对待经济创新型企业。

社会企业既不同于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活动,也不同于盈利性企业的社会责任计划。之所以能够从传统非营利组织和盈利性企业的两端独立出来,迅速地在市场与社会中寻找适宜生存的土壤,是因为社会企业能够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创新的方法达成市场、公共政策和公民社会的良好协作和多赢局面。与传统非营利组织相比,虽然社会企业同样关注慈善、公益,致力于解决社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但是它能够更好地消除非营利组织中常有的外部依赖问题,即过度依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社会企业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我造血能力,能够吸引社会投资、促进内部资金循环和再投资,更为持久、系统、专业地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创新性思路。从企业角度来讲,社会企业解决了传统盈利企业“先盈利、后公益”的企业社会责任思路,主动避免市场趋利性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负面影响。社会企业明确地表明企业本身就可以是一种承担社会责任的载体,它从创始之初就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模式,社会企业正逐步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社会企业被认作是“任何出于公众利益而进行的私人活动,该活动由一个企业战略来组织,但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达成既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同时该活动能够为解决社会排斥和失业问题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4]美国社会企业联盟认为社会企业是“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或环境目标的组织或企业”。[5]目前,无论学界还是业界尚未对其定义达成共识。但整体而言,社会企业兼具“企业定位”和“明确的社会目标”两个基本特征:它不仅具备商业的高效、专业、灵活等特征,同时以承担和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和发展进程之中,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富有活力的创新方案,在社会治理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实践领域,社会企业能够从横向上打通诸多职能部门之间的隔阂,灵活、有效地处理社会服务领域的综合性问题。

作为社会企业的先锋,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大规模地为贫苦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帮扶他们脱贫致富,短短30多年间发展成为拥有近400万借款者、贷款总额40多亿美元、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的银行网络,由此掀起了一场波及全球的“微贷革命”。其创建者穆罕默德·尤努斯因其为社会底层经济做出的贡献受到高度赞扬,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此外,广受人们关注的还有印度Aravind贫民眼科医院自主生产成本10美元的人工角膜。相对于竞争对手卖100美元的价格,医院以30美元的低价出售,而且对赤贫人口完全免费提供。如今,该医院每年救治几十万人,占据世界1/10的市场份额。

社会企业在欧美国家起步较早且发展势头迅猛,活跃在市场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富有创造性地发现并解决问题。社会企业的产生与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背景紧密相连,因此组织定位与发展路径大不相同。最早提出社会企业概念的学者是美国杜克大学教授J.Gregory Dees,他提出著名的“社会企业光谱”,清晰地描述了社会企业是介于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和具有社会责任的商业机构的混合经济状态。因此,它的产生途径可以由商业部门起步,企业进驻社会领域,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呈现出社会企业特征;也可以由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转型而来,具有慈善、公益性质的商业项目从既有组织形态中脱离,逐渐以独立的身份开展经营。这种新型的合作模式结合了公共部门、商业部门和第三部门的优势,在以往的社会服务之中成功地缓解了就业、贫困等矛盾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受到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

整体而言,欧洲社会企业的关注领域更多地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失业人群救助、帮扶贫困落后地区作为社会使命,其中以芬兰、法国为代表;二是为推动社区发展和居民福利而提供服务,其中以英国为代表。社会企业的发展受到政府的重视和管理,在关乎民生大计的解决失业、完善社区建设、脱贫脱困等问题上,政府常常会给予明确的政策性倾向,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承担政府的服务外包项目。美国的社会企业发展有所不同,它与自由主义价值观和市场精神一脉相承,更多地体现出商业化特征和市场化倾向。每当提及社会企业,人们往往强调和颂扬一种社会企业理念和社会企业家精神,因此美国的社会企业外延更加宽泛,组织形态和发展模式相对多元,例如慈善创业、公益创投、福利市场化等都可能成为社会企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社会企业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它不会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获得政策和市场更多的眷顾,而是以同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开展企业运营、参与市场竞争。因此,美国的社会企业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企业同样需要强大的商业技能、专业的人才精英,它的社会责任鞭策着它应当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自我造血能力——道德的血液与商业的基因同样是社会企业不可或缺的生命力来源。

在中国,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社会企业目前尚未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中国社会企业面临实践先于制度的整体发展局面。近些年,将自身定位为社会企业的多样化组织在中国蓬勃发展,越来越多具有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创业家们投身于教育、环保、公平贸易、扶贫济困等实践领域,承担和解决大量社会复杂问题。与此同时,学术界、媒体界和社会资本方对社会企业的关注空前,纷纷举办国际化、高规格、形式多样的社会企业论坛和会议,推动探索社会企业的本土化之路。

与实践领域社会企业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尚没有为社会企业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仅有少数地方政府,例如北京、深圳等地,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社会企业发展。2011年6月,北京市委颁布《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首次在政府文件中提出“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吸引社会资源和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其次,中国始终鼓励公益性企业在扶贫济困、帮扶弱势、应急救灾、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服务,但活跃在该领域的社会企业本土化进程,及其配套的立法和政策支持相对滞后。随着中国公民社会日趋成熟,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型机构在社会治理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多元参与主体的吸纳,政府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和发展中,为社会建设提供了富有活力的创新方案。在企业方面,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最为典型的代表。如今,社会企业也已进入到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之中,然而目前,社会企业仍面临法律制度滞后于实践发展的整体局面。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社会企业尚未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相应的立法和监管机制,造成社会企业面临着诸多发展问题。随着实践领域日趋活跃和中外合作逐步加深,有关立法建设的呼吁不断加强,因而有必要从立法体系、相关政策配套等方面对社会企业的发展进行整体研究,社会创新的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二、福利企业对社会企业的经验启示

在“社会企业”概念舶来以前,中国已存在多种形态的“类社会企业”组织,它们均有自身所归属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已有非常具体的发展计划和革新方案。由于我国尚未对社会企业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规范,在现存的诸多“类社会企业”类型中,与社会企业的组织性质、组织目标、业务领域等方面契合度最高的是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社会福利企业。虽然学界和业界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各种各样的界定,但在社会福利企业是社会企业的一种类型这个问题上拥有普遍共识。接下来,笔者将对福利企业的发展历程展开分析,通过对现行法律主要内容、政策沿革、实施效果及存在主要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希望对社会企业的未来法制建设起到借鉴作用。

1982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即法律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起统一管理和帮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立了一批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包括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对保障残疾人的就业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60多年来,福利企业历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成为中国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重要途径。福利企业的目标在于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因而受到残疾人保障法规和福利企业政策的双重约束和规范。

首先,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是国家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也是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的基本指导。其中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该法的要求,2007年国务院发布《残疾人就业条例》,细化了政府、企业、残疾人职工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违反条例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二,强化了用人单位责任:规定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的具体比例,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保护措施,此外,按比例安排不足的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第三,加强了保障措施:增加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就业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完善了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地方政府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信息和培训,进行失业登记。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第一个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

其次,在福利企业政策法规方面,主管部门民政部与其他相关部委在福利企业审批与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扶持。2007年,民政部发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严格规范了福利企业申请条件,并对残疾职工的最小比例和最少人数进行了具体规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同时,福利企业申请条件更加严格,对工作环境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工资和社会保险种类增长使残疾人得到更好保障。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15年最新数据,中国共有8500万残疾人,其中城镇实际在业残疾人仅有424.5万人,农村残疾人在业人数为1669.9万人,其中1315.4万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①数据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快报资料(2015年度)》。考虑到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和难度,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方案相对更适合现有国情,因而作为一种典型的集中就业方案的福利企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福利企业的立法和政策发展为未来残疾人就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健全完善法规政策,加大补贴和优惠力度。从中国国情出发,税收优惠和扶持保护政策是现阶段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最为经济、有效的措施。回顾历史,1978年民政部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所得税、贷款、建筑税、销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鼓舞和促进了中央和地方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截至1994年底,中国福利企业发展到6710个,残疾职工数达到11.6万人,实现利润1.3亿元。与1978年相比,企业数增长7.3倍,残疾职工增长3.3倍,利润额增长1.6倍。1985年,政府出台了系列法律规范,对福利企业改革提出明确意见,要求大力扶持和发展福利企业,并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和企业化管理。此后迎来了十年的蓬勃发展期,截至1995年,中国福利企业达到历史顶峰:福利企业个数达到60237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达到93.9万,与1978年相比,企业数增长65.5倍,残疾职工数增长26.8倍。1995年,实现利润49.1亿元,是1978年的61.4倍。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社会福利企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全面落实国家给予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保护政策显得十分必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趋势,及时修改和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保障的相关政策,采用“托底保障”和特殊政策相结合,针对不同残疾人群体和不同性质的福利企业制定多样的保障政策。在福利企业的管理政策上,建议界定某些社会服务项目和行业,制定保护性法律政策;在税收政策上,应考虑到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尽量避免“一刀切”的限额算法,建议采用按比例计算方式,更能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从而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福利企业发展,更好地推进残疾人的集中就业。

其次,鼓励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扶持有规模的新型福利企业发展。采取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调动企业自愿参与的方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保障的需求。同时,通过政策倾斜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社会组织。对那些以社会目标为组织发展方向,同时又采用企业化运作的方式而存在的公益性组织;以企业形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经营目标以社会目标为主的企业;以及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之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法律规制上进一步明确其社会公益性质,给予更大的促进和扶持。

再次,落实现有政策,鼓励多种形式的政策创新,加大政府采购和专产专供的政策力度。各地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已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和良好政策尝试。以上海市为例,2010年政府出台政府采购和专产政策,明确要求各区县把福利企业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同时,调查核准全市福利企业经营状况和产品,与市国资委协商确定44家福利企业需要产品(项目)扶持。此外,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调整优化现有福利企业,新发展300家有质量、有品牌的福利企业。鼓励社会兴办50家现代服务型企业,新安置有文化、有技能、新型残疾人劳动者3000名;建设新型示范福利企业基地30家,培训1000名管理者。此外,青岛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并明确规定,自2012年起,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要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赋分;各区(市)每年在本级政府采购中,至少确定一种产品或服务,安排给残疾人福利企业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由其专产专供。

最后,整合残疾人就业资源,提高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的效率。从目前分管残疾人就业各渠道的部门现状来看,存在着阻碍残疾人整体就业的制度和组织因素,有必要对涉及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实行联席制度或统一归口管理。

三、经济创新中的转型:社会企业未来发展之路

社会福利企业是中国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在诸多公益慈善组织类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采取企业形式。当社会企业进驻帮扶弱势群体的领域时,其组织性质与福利企业具有很强的相似性。福利企业已有相对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监督机制,在特定历史阶段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对我国经济社会良好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做出重要贡献,有丰富的实践和解决问题的经验。一方面社会企业在中国本土化的进程中与性质最为接近的福利企业相对接,另一方面福利企业在探索新时期发展路径时可以向社会企业进行制度转型。因此,基于福利企业的成功发展经验和教训对社会企业的未来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社会企业的立法应当与制度环境、社会治理核心领域相结合。社会企业是新兴的社会组织创新形式,因此具有其他机构所不能实现的组织灵活性、创新性和多样性。在进驻社会服务领域时,应当与当前国家关于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相结合,选准其落地生根的社会环境和政策土壤。以英国的社会企业发展为例,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经济随着传统工业的衰落而一蹶不振,失业、老龄化、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短板。英国各阶层在思考一种新的社会福利改革哲学时,人们选中了社会企业与社区结合的方案。这一方案有效地利用了社会企业熟悉社区、多元灵活的优势,同时从社区层面切实地解决了当时英国政府所面临的诸多棘手问题。可以说,英国社会企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它所选择的社会土壤,与社区的结合为社会企业发展注入不竭动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也表明,与街道共同建设成为其在新时期多元化发展的重要契机。因此,推动社会企业的进一步立法规范应当恰当地选取社会企业定位,明确社会企业应当如何更好地与制度环境相适应,发挥组织能动性,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其次,明确政府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帮扶弱势群体。相对于其他社会企业进驻的领域,针对民生和扶助弱势群体的最大助力可能来自于政府。英国、芬兰、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表明,政府通常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面向残疾人、低收入者、特殊弱势者、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企业的发展。2012年,中国财政部投入2亿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并出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重点支持领域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特殊群体(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一些经济发达省市,例如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地的地方民政系统也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细则并开展了一些实践。政府的支持,特别是通过购买服务的资金支持,会在未来催生大批服务于这些领域的社会企业。

再次,社会企业管理将采取分级认定和管理的方式。[6]为了促进社会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当对社会企业进行整体的政策约束,例如对组织目标的量化、收入来源、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具体指标进行统一规定。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意识到社会企业呈现多元发展的趋势,在领域、资产、利润、规模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考虑到社会企业发展的阶段性和复杂性,我们建议初步实行分级和多领域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社会企业认定,我们实行分级定义的方式,在资质认定和享有政策支持之间建立起某种对应关系。即便对于同一业务领域,社会企业也应当尊重既有法律规范和实践经验,实行双重管理的方式。通过对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自主创办企业的政策有很大不同,社会企业在帮扶残疾人方面能够兼具以上两种特征,也可以具有某些其他新特征,因而需要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采取严格并具体的分析。

最后,注重规范建设,加强社会企业管理。福利企业的蓬勃发展期与严格规范期相重合,这意味着对组织的规范化管理能够推动其良性运转和深入发展。社会企业作为一种道德经济类型,兼具企业的商业运营特征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公益慈善目标,因此必须在组织认定和管理、利润分红、资产配置和监督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积极借鉴福利企业的立法和政策经验,完善社会企业的发展通路。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04.

[2][德]米夏埃尔·宽特.黑格尔与马克思对市场的批判[J].张晓萌,译.哲学动态,2016(5).

[3][英]G.A.柯亨.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M].段忠桥,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40.

[4]OECD.SocialEnterprisesinOECD Countries [M].Paris: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1998.

[5]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 UK.Social Enterprise Action Plan[M].London:Scaling New Heights,2006.

[6]ZhangXiaomeng.Ecosystem:Legaland Policy Environment for Chinese Social Enterprises [J].China Social Enterprise and Impact Investment Report,2013(1).

[责任编辑:丁浩芮]

Social Justice in Economic Innovation——The Localization of Social Enterprise in China

Zhang Xiaomeng

The relation between market and morality is universally important,which makes it essentially crucial to embrace the dimension of morality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Enterprise,a representative new emerging example of this pattern,has the orientation of enterprise as well as obtains social objects.It operates with commercialized method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however,its object is not to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profits,and rather it provides the innovative solutions to certain social problems.Social enterprise,as an imported concept,shall adapt to the existing organiz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localization.Among all the existing organizational forms,welfare enterprises share more characteristics in common with social enterprise,which have important experiences and teachings on the issue of legislation to learn.The paper explores the localization and the legislation of social enterprises by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enterprises.

Social Enterprise;Welfare Enterprise;Legislation;Justice;Innovation

F120

A

1673-8616(2016)03-0021-08

2016-02-15

中国人民大学—日内瓦大学种子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组织的竞争性制度逻辑:中国与瑞士语境下的社会企业发展”(16XNQ019)

张晓萌,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北京,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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