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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修改建议

2016-03-21李继军

电大理工 2016年4期
关键词:水质标准卫生标准饮用水

李继军

丹东广播电视大学(丹东 1180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修改建议

李继军

丹东广播电视大学(丹东 118000)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不断提高,饮用水水质标准也相应地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我国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也愈发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一段时间,本文分析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该标准具体实施修改建议。

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发展;实施建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07年7月1日,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颁布实施。这也标志着,国家对于我国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该标准是在GB5749-85基础上,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水质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的。标准中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水质检验10部分内容,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106项,其中常规指标42项,非常规指标64项。

自2012年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强制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全面发展,人们对于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而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与健康则是环境问题的重中之重。在科技日新月异,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和水处理能力也都有了发展和提高,但是标准全面实施以来,并没有针对饮用水标准的指标和数值进行修订。在标准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同样发现其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和改善。

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 标准数值为国际标准,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水环境特征

由于我国饮用水标准评价研究开展时间短,发展较为缓慢,缺乏制定饮用水标准的相关数据,对我国

所特有的污染物、新产生的污染物和实际饮用水情况缺乏针对性指标。因此新标准的制定主要基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大数据,并没有我国实际的监测研究评价数据,所以新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明确反映我国饮用水存在的问题。

2.2 没有考虑地域性差异,不能充分反映各地饮用水情况

新标准中的各项指标虽然依照国际水质标准,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水源污染特点差异大等特性,所以新标准的制定缺乏针对性,不能充分反映各地的水质的实际情况。由于新标准对区域性的水环境考虑不周,容易导致监测目标和监测数值不准确,造成监测成本和水处理成本的浪费。同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实施的方法还会给各供水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监测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2.3 新标准的实施没有与时俱进

自2012年7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全国强制实施以来,并没有对标准中的指标和限值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发展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和修订,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新兴产业的出现、新的生产方式和排污方式的出现,使得各地饮用水的水质和水中污染物都产生了的变化,这也就直接决定了目前水标准中的各项指标不能准确全面真实的反映当地现阶段的水质情况,需要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对标准中的各项数据和指标进行实时更新。

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修改建议

3.1 采用全国水质指标与各地水质指标共存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及水源条件差异大,在实施国家现行标准中采用国家标准和各省市标准共存是非常可行的,这可对我国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和饮用水处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利于各地方针对本地实施情况有的放矢。

同时国家标准和各地标准共存,对于各地掌握当地水资源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方案,建设合适的水资源基础设施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2 全国各地综合分类实施,加强标准的科学性。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及水源条件差异大,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水处理残留物种类及监测的指标总数繁多,因此全国各地应综合考虑国家标准并分时、分地的选择非常规指标,使监测数据更加完整和准确。

全国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水资源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选择合理且更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指标进行监测,这对于促进当地水质优化,提高水质标准都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3.3 实施过程中动态修订,保持标准的先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标准发布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根据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自标准实施以来,我国还没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修订,而该标准的全面实施时间已经接近标准复审周期,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及时对标准中的指标和数值进行修订,保证标准的可实施性和先进性。

4 结语

我国自2012年全面强制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以来,已经经过了一定的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各地都发现了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订和改进,使实施中的细则更合理化、科学化,同时使检测方案经济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GB5749-2006,2006

[2]由阳,石炼,孙增峰,宋兰合.关于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方案的建议.中国给水排水[J].2011.

(责任编辑:文婷)

R123.6

A

1003-3319(2016)04-000011-02

10.19469/j.cnki.1003-3319.2016.0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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