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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法律研究

2016-03-19袁翠清

当代青年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施暴者暴力行为旁观者

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

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法律研究

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

对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和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发现,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缺少专门性立法;缺乏对旁观者救助义务的立法规范和司法运用;监护制度构建不完善,父母责任归置不到位;学校监管不力,法制安全教育匮乏;文化市场立法不到位,导致暴力文化涌入。因此,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对旁观者救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追责制度,健全未成年女生监护人制度及相关补充制度,从法律层面探索安全校园建设的新举措,保护未成年女生的相关合法权益。

校园暴力;女生暴力;性暴力;旁观者责任;法律防治

近年来,以未成年女生为施暴主体的校园暴力行为频频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以其结伙性、长期性、性伤害和人格侮辱等新特点,冲击着中小学校园,且给未成年女生的健康、学习和生活造成深远影响。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事件所占比重虽低于男生,但增长速度显著提升。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件数占全国刑事案件数量的70%左右,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竟占32.8%。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问题越来越严峻,而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和盲区。[1]

一、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概述

(一)校园暴力的法律界定

我国学术界对校园暴力尚未有明确、统一界定,大多通过列举典型案件及行为特点来说明。

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该模式以“校园”为切入点,综合分析校园暴力发生的场所以及受害人是否与校园有关来定义校园暴力。有的学者主张,校园暴力行为是存在于校园内部的暴力现象;有的则认为,校园暴力行为不局限于校园内部的暴力行为,还应涉及学校合理辐射地域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有的学者不以校园暴力存在的空间位置来定性,而是从受害者的角度,即施暴者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危害在校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对校园暴力进行定义。[2]

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该模式以“师生”为切入点,根据涉事主体对校园暴力进行定义。有的学者主张,校园暴力应从被施暴者的角度去定义,认为校园暴力是以学生或师生为加害对象的暴力行为;有的学者则主张,校园暴力应从施暴者的角度去定义,认为校园暴力是学生以校园为背景实施的暴力行为;有的学者在综合考虑施暴者和受害者主体特征的基础上,将凡是与学生和老师密切相关的暴力行为均纳入到校园暴力的体系中。综合考虑以上两种界定模式,校园暴力应界定为在校园背景下,学生、老师及社会人员恶意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利益,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

与男生“硬碰硬”的校园暴力不同,女生校园暴力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带有极强的人格侮辱性。其中,性伤害方式尤为普遍,许多未成年女生的性权益深受其害。未成年女生暴力行为通常可分为两种类型:报复型,施暴者和受害者平日并无恩怨,只是由于偶尔摩擦,引发双方误会,促使暴力行为的发生,被害人是不确定的;目标型,施暴者和受害者积怨已久,施暴者伺机而动,一旦时机成熟,加害者便会寻找借口,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被害人是确定的。综合分析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的产生原因及对象选择,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应被界定为:未成年女生(加害者)在学校及附近区域,单个或结伙对其他女生(被施暴者)所进行的踢踹、撕扯、性器官伤害或侮辱等暴力行为。

(三)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特征

施暴者多以结伙形式出现。未成年女生因自身的依赖性,致使其暴力行为通常以数个(施暴者)对1个或几个女生(被害人)殴打的形式出现。施暴者群体内有一个或几个主导者,负责暴力人员的集合,其他成员多是基于义气相助或强势附和的心理而加入的。如:16岁女生小梦就读于湖南某中专学校,因日常摩擦与另一女生产生口角,竟遭同班15名女生在寝室内殴打。最后,身受重伤,不敢返校。[3]

暴力行为的持续性和高频性。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无论是整个时间跨度还是单次殴打持续时间都较长,很短时间内受害者可能被殴打数次。2014年,海南省某中学女生小娟因平日说话不友善而遭11名女生殴打,脱衣拍照并在网上传播,半年内被殴打8次;[4]云南省某高中女生小丽,因怀疑是舍友小雪冤枉自己偷内衣,联合其他9名女生殴打小雪超过5个小时,期间要求其脱下裤子暴露隐私部位,并用手机记录下其被打和受辱视频。[5]

暴力手段的多样性和侮辱性。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方式多样,除单纯的肢体暴力外,还有下跪、烟烫、扒衣或自扇耳光等方式。侮辱性指未成年女生暴力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疼痛之外,还伴有以侮辱性手段使受害者丢脸的行为。江苏省某中学初一女生因拒绝高年级女生索要财物而遭殴打,并逼迫其自扇耳光、舔食大便;[6]河北省高一女生吴华因在上下楼梯间被怀疑看人眼神不对而遭7名女生别针扎脸、牙刷刷阴部、扒衣殴打并拍裸照等。[7]如此多样变态的暴力行为给受害者的身心造成难以治愈的伤害。

暴力行为的性暴力特征突出。家庭和学校对性教育的刻意回避,未成年女生的性好奇和性羞耻心理,萌生了未成年女生间特有的性暴力行为。如:扒光被害人衣物裸露其下体、强制暴露或伤害被害人性器官、逼迫被害人自行猥亵或性骚扰他人、用电子产品拍下被害人性侵过程等。性暴力相比其他暴力行为,可能会给未成年女生造成无法抹去的心理阴影。学校、父母对性知识传授的欠缺,以及未成年女生性权益保护意识的不足,均导致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的性暴力倾向愈演愈烈。

暴力行为当事人的低龄化。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多见于中小学生之间,此年龄段的女生分辨能力差、自控能力不足,行为选择极易被外界左右。法制教育及性权益教育的缺失,使她们对行为结果无法清晰地认知。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67起女生校园暴力典型案件中,施暴者的年龄集中分布在15岁至17岁,受害人的年龄集中分布在14岁至16岁。其中,最小的施暴女生仅9岁。[8]如:2015年2月4日湖南临武初中女生小诗因太漂亮而遭毒打,被扒衣羞辱,甚至被当马骑。事后经澎湃新闻报道,涉事双方多人均未满14周岁。[9]

教师的心理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和义务要求全社会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在当今世界上,经济的实力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而劳动者的素质又取决于教育水平[5]。未来的世界竞争实际是教育水平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教育要靠教师去成就,人才要靠教师去培养,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是一个全社会都要重视的问题。

暴力行为带有情绪性和戏弄性。情绪性指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多是基于日常摩擦、钱财纠纷和偏激心理而发生的,施暴者对被害人施暴多是宣泄当时的不满或满足当时的虚荣。戏弄性指在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中,加害者往往并不把对受害者的施暴行为上升到违法层面,多是基于挑逗心理,希望从受害者的一次次告饶声中获得满足。如:2015年5月24日,江苏省盐城响水县某中学初二女生因被怀疑抢别人男朋友,而遭几名女生围殴的视频在网上传开,视频中被打女生嘴里咬着黄瓜,脸上被写着“王八”,虽不时听到受害者的求饶声,但施暴者仍摆剪刀手自拍并发出多次哄笑。[10]

二、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一)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缺少专门性立法

针对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义务教育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在校未成年女生的合法权益。但现行相关法律在未成年女生责任承担及认定、旁观者责任判断及追究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法制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对违反法条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不足,操作性较差。第二,《刑法》是关于定罪与量刑的法律规范,并把责任年龄划定为14周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产生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生无论其行为多么恶劣,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此外,《刑法》主要针对犯罪行为的后期惩戒,对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的前期预防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我国缺少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校园犯罪的《校园安全法》。未成年人的行为多通过《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范,但存在规定过于分散、缺乏统一认定标准等问题。[11]

(二)旁观者救助义务的立法规范和司法运用存在很多不足

立法层面上,旁观者的救助义务更多体现为道德性责任,而道德约束力微乎其微。我国对旁观者救助损害的补偿主要体现在民法的无因管理和防止侵害等制度上,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我国尚未制定规范旁观者救助行为的全国性立法;第二,我国法律针对旁观者怠于实施救助行为的责任追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第三,旁观者因好意施救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免责问题,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层面上,因立法不完善,导致司法运行阻碍重重。第一,旁观者对受害者的救助义务因缺乏可援引的法律法规,法院多以“无明确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对见义勇为者损害救济的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性。旁观者在救助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和不救助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对称性条件下,不作为成为旁观者面对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的常态,助长了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12]

(三)文化市场立法不完善,暴力文化涌入

我国在文化市场准入、监督和惩戒立法方面的不足,导致国内外大量暴力文化涌入中国市场,影响着未成年女生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导致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频发。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营业时间及服务对象均作出明确规定,但某些店主为获取非法利益,肆意延长上网时间、积极引入涉暴软件,吸引未成年女生进入。对非法经营者惩戒力度的微弱,致使经营者非法传播暴力文化的行为屡禁不止;新闻媒体利用人们隐私权意识薄弱及相关法律规制不完善,违背职业道德,无视当事人人格尊严,对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大肆曝光。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在新闻媒体的助推下,很多潜在施暴者向现实施暴者转化,导致未成年女生施暴者队伍不断壮大,女生校园暴力行为趋于恶化。[13]

(四)监护制度构建不完善,父母责任归置不到位

未成年女生的不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对监护人的责任作出相关规定。但该规定针对监护人责任问题又太过笼统,实务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如:证明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法律对监护人充分、恰当行使其监护义务的具体标准未作明确说明及当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减轻的幅度法律上也未作具体规定。监护制度构建的不完善,客观上为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父母成为未成年女生施暴或受害的“帮凶”。在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案件中,父母是主要责任人,父母监护责任的缺位,导致许多被施暴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未得到相应的赔偿。由于法律责任规制的不到位,法律对监护人的追责流于形式,致使监护人不行使或不充分行使监护义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14]

(五)学校监管不力,法制安全教育匮乏

在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中,校方按其过错程度向被施暴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校未成年的致害或被害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此规定在适用时发现以下问题:如何衡量其过错程度以及判断其过错的标准;未成年女生的认知能力及行为判断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不同层次的学校对未成年女生承担监护职责的范围也应有所不同。同时校园惩戒功能弱化导致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屡禁不止。校园惩戒功能的弱化,施暴者因未受到相应的惩罚更加嚣张,受害者基于畏惧心理,不再信赖校园救济的有效性,从而导致校园暴力的恶性循环。最后,学校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匮乏,未成年女生法律意识淡薄。未成年女生法律维权意识较差,对法律维权效果存有质疑,多数未成年女生不擅长或不习惯用法律救济自身权利而更愿意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实现“维权”。[15]

三、构建惩防并举的新型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预防体系

(一)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相关立法的缺位,导致执法过程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为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一部关于整治校园安全的专项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刑法》对法律责任年龄的严格划定,使法律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生威慑力不足。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方式,如对监护人进行罚款、责令社区服务等。其次,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应明确主体责任和义务。针对出现的违法行为,应通过具体的惩戒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集中于财产性的赔偿,建议在适当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最后,尽快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校园安全法》,保障在校未成年女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从涉事主体、旁观者、父母和学校等多个主体出发,明确其相关权利义务,完善法律制裁和奖励制度等相关内容。

(二)完善对旁观者救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追责制度

在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中,旁观者已然成为不容忽视的群体。她们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着校园暴力行为发生的进程和程度。为减少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的发生,科学地认定和追究旁观者的法律责任,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预估旁观者的行为。在网络上开展“当看见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时,你该怎么办”的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旁观者在看到校园暴力时的心理态度和行为选择,再从法律层面规定旁观者的预期行为,从而有针对性地预防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其次,明确旁观者的权利义务。当旁观者因救助行为遭受损失时,旁观者可依据法律授权直接向施暴者或被害人主张相关权利。反之,受害者因旁观者遭受扩大损失时,负有救助义务的旁观者不救助或不合理救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可以借鉴美国关于旁观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区分旁观者的行为类型,针对具有推波助澜性质的旁观者,援引“共犯连带”的刑法原则,与直接施暴者同罪同罚。

(三)加强文化市场立法和监管,严厉抵制暴力文化

文化市场立法的缺位,监管工作的不到位,致使暴力文化的肆虐。为未成年女生营造健康安全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应健全相关法律规定,督促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彻底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环境。一是尽快出台一部系统完善的《文化市场管理法》,通过具体法律条文规范文化市场内容和市场准入条件,严格规定暴力文化或产品的受众范围。二是对校园周边的电子游戏室、娱乐场所等地方进行例行检查和突击抽查,对存在影响未成年女生身心健康的涉暴文化产品的,视非法经营者违法情节的轻重,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销毁涉暴文化产品、吊销营业执照等。三是充分发挥公民对社会暴力文化的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12318”作为规范文化市场的举报专线,应做到24小时专人接听,做好相关记录、查处和后期信息回馈工作,并对举报有功的公民进行奖励。

(四)健全未成年女生监护人制度及相关补充制度

完善对未成年女生的监护人制度及相关补充制度建设,既能让民事法律体系更趋合理,又能有效预防未成年女生暴力行为的发生。首先,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监护人对其监护义务存在履行不能或虽然履行了监护义务但严重影响未成年女生的相关合法权益时,可以及时撤销监护人或按照法律规定变更监护人,确保监护人对未成年女生充分、恰当履行其监护义务。其次,提高未成年女生的法律地位,承认未成年女生在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资格,明确其责任范围,有利于提高未成年女生的责任意识。最后,尽快组织建立保护未成年女生权益的法律协会。当父母消极履行其监护义务,致使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时,被施暴者可以通过法律协会来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女生性权益保护意识

为有效预防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必须提高未成年女生的法律意识。让施暴者明确自己的哪些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实施不法行为后将遭受何种惩罚。鼓励受害者和第三方在遇到校园暴力时,大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学校应将法学课程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中,并定期进行考核。根据未成年女生的年龄特点,编写关于有效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的法律教材。其次,丰富校园普法形式,如组织模拟法庭活动、在校园周刊上开设普法专栏及举行“大家来学法”演讲比赛等。最后,父母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身边发生的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引导。总之,从法律层面考虑父母监护职责、学校监督教育职责、旁观者救助义务、未成年女生自身法律意识、对非法经营者的规范。尽快出台一部系统完整的《校园安全法》,保护未成年女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防治体系,让更多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1]任文化.青少年学生校园暴力的实证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2.

[2]刘焱、李子煊.我国当前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与现象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40-43.

[3]潘显璇.湖南16岁女生遭15名女同学围殴[EB/OL].http://news.qq.com/a/20141112/018376.htm?tu_biz=1.114.1.0,2014-11-12.

[4]吴岳文.海南一名女生被11名女同学围殴扒衣拍照[EB/OL].http://news.hsw.cn/system/2014/03/14/051879432.shtml,2014-03-14.

[5]曲美娜.校园暴力何时休?作案手段之残忍 令人触目惊心[EB/OL].http://sd.ifeng.com/a/20160229/4318110_0.shtml,2016-02-29.

[6]刘诗诗.南京浦口区陡岗中学校园暴力视频学生自扇耳光吸大便[EB/OL].http://www.6tj.com/news/20150611/60036_2.html,2015-06-11.

[7]李英强.校园里的女生暴力事件[EB/OL].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3347431/,2008-04-18.

[8]原碧霞.校园暴力施暴者为何多女生多初中生[EB/OL].http://www.banyuetan.org/chcontent/sz/szgc/2016823/207071.shtml,2015-09-18.

[9]袁平.女生太漂亮遭同学暴打 被扒衣骑马羞辱踢踹40次[EB/OL].http://www.cnhuadong.net/system/2016-2-5/content_1705532. shtml,2016-02-05.

[10]贺媛媛.初二女生被侮辱殴打 脸上被写“王八”嘴里咬着黄瓜[EB/OL].http://www.ahwang.cn/china/20150522/1425342. shtml,2015-05-23.

[11]刘志亮.美国的校园暴力及其应对[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1):108-110.

[12]姚建龙.校园暴力控制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106-107.

[13]俞悦.民事监护责任与未成年人犯罪[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2.

[14]秦秀清,朱双燕.论校园暴力的类型及主体特征[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1):6-8.

[15]张燕婷,付佳荣.高校校园暴力的学校社会工作介入[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40-45.

Legal Study on the Campus Violence of Underage Girls

Yuan Cuiqing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Datong University of Shanxi)

s:By analyzing the campus violence of underage girl’s concept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regulation, the paper found that the present legal regulations are imperfect, lack of special legislations, short of legal regulation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about the salvage obligation of bystanders. As the unsound guardianship system, the parents’ responsibilities are not sufficient, the school’s supervision is poor and legal security education is short. Because of the omission of culture market legislation, the violence culture is introduced. So our country should enhance legislation, improve legislation’s operation, perfect legal regul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bystanders, complete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supplement regulations for underage girls, increase legal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 to raise the sexual right protection awareness of underage girls, strengthen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of culture market to resist the violence culture, explore new measures for constructing safe campus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the underage girls from the legal level.

Campus Violence; Female Violence; Sexual Violence; Bystander Responsibility;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G459

A

1006-1789(2016)05-0011-06

责任编辑 曾燕波

2016-07-03

本文系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研究”的成果性论文。

袁翠清,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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