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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组织内部权利冲突分析与化解

2016-03-19于光辉

高校教育管理 2016年5期
关键词:投资方租金契约

于光辉

(烟台大学 文经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独立学院组织内部权利冲突分析与化解

于光辉

(烟台大学 文经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权利冲突是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较为突出的组织现象。文章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独立学院内部的权利冲突主要源自组织内部公共领域租金、专用性资产可挤占租金以及委托代理信息租金引发的利益冲突。为此文章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契约治理、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加强政府监管等相关政策建议。

独立学院;权利冲突;公共领域租金;可挤占租金;信息租金

独立学院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涌现的一种新型混合教育组织。独立学院多种多样,共同特点是办学主体多元化,典型模式是由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目的在于发挥多元办学主体的比较优势。但是,在办学实践中,许多这类独立学院发生了大量的权利冲突,成为这种组织突出的现象。此类办学模式主体双方(或多方)当初都是自愿达成并签订了相关办学协议,为什么合作普遍没有如预期那样顺利,而是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矛盾和冲突呢?这些权利冲突都有哪些?发生冲突背后的逻辑和原因是怎样的,以及该如何来应对?本研究对某省4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质性研究(分别是T大学W学院、L大学Q学院、H大学X学院、S大学F学院),并对其办学合同(协议)文本进行了分析,以这些案例研究素材为基础,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力图总结描述这些冲突的外在表现,分析冲突发生的内在原因,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一、 权利冲突现象描述

权利是属于人的权利,权利说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冲突也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表现出来的。通过考察发现,独立学院内部发生的权利冲突主要来自于4个层面。

(一) 多元办学主体之间(或董事会内部)的冲突

多元办学主体(或董事会)之间的合作关系没有如契约达成时所期盼的那样顺利,在独立学院办学过程中,冲突和矛盾不时发生,冲突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重要岗位人员的安排、收益的分配等方面。“派人”“换人”“要钱”是契约双方冲突的标志性行动。面对这些矛盾和冲突,双方之间需要重新坐下来谈判磋商。然而,很多时候,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契约双方却常常不欢而散,难以达成协议,冲突的结果使得契约双方原先拥有的良好互动关系也变得尴尬起来,以至于有的独立学院契约双方难以坐下来协商。在契约文本中,董事会一般被约定为独立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契约双方参与举办和表达意见的最高决策机构。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许多独立学院董事会运行并不正常,有的学院董事会甚至几年不开一次。正如T大学W学院某领导所言:“董事会商讨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涉及双方的重大利益,很难达成协议,一开始是不欢而散,后来干脆不开了,因为知道开了也不会有结果。”

(二) 办学主体(或董事会)与管理层(院长)之间的冲突

办学主体(或董事会)与独立学院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有时非常微妙,冲突也是常有的事情,这些冲突主要表现为办学主体(或董事会)对管理层的过多干涉行为。在实际办学中,哪些事需要董事会来决策,哪些事需要院长决策,许多独立学院并不十分明确。在调查中发现,学院管理层常常感受到来自契约双方的压力,认为学院内部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母体学校占多数控制权的独立学院容易沦为母体学校的二级学院,而投资方占多数控制权的独立学院则经常被当作投资集团的子公司来看待,投资方干涉较多。独立学院虽然实行的管理体制都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但是很多院长的权力却都是非常有限的。在部分独立学院里,学院的财务、后勤、基建等工作基本受投资方控制,教育教学则受到母体学校的约束。院长在各种压力面前,经常左右为难,难以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利空间。

(三) 管理层内部的冲突

在独立学院内部,有的管理层表现得并不十分融洽和谐,并非一个整体,相反,而是“各有其主”“分而治之”。所谓“各有其主”,就是说,独立学院内部管理层人员往往来自于不同的办学主体,有的来自于母体学校,有的来自于投资方,还有的是独立学院自己聘用的人员,这些来自于不同主体的人,作为各自主体的利益代言人,在工作中常常按照各自主体的意愿行事,效忠的是各自的主体,而不是独立学院;“分而治之”则指的是,独立学院内部事务由来自于不同办学主体的人员分别管理。一般来说,教育教学活动由母体学校派人负责,而财务、基建、后勤以及资产采购则由来自投资方的人负责。但是,由于学院是一个整体,许多工作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无法完全分解,比如,教学的经费总要通过财务,后勤涉及的学生权益可能影响母体的安全稳定责任,等等。由此一来,双方冲突难以避免。

二、 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有几个方面。一是用“现实的人”“实际人”代替了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的人”的假设[1]。该假设认为,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们往往在财富与非财富之间进行权衡、寻找均衡点,人是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度条件中活动。二是人的有限理性。该假设认为,由于人的智力稀缺资源以及外界环境的不确定等因素,人尽管总是追求最好但实际很难做到最好。三是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该假设是说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求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即在非均衡市场上,人们追求收益内在、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四是不完全信息假设[2]。信息不仅具有不完全的特征,而且还具有不对称的特征,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看,独立学院办学主体性质不同,目标函数多重,寻利性和追求教育公益性可能并存。一般而言,由于其性质以及涉及品牌声誉等因素影响,公办学校更强调教育公益性的主张和对社会责任的诉求,而投资方对经济利益的诉求更为明显。为实现办学目标,各方通过谈判签订契约,在契约中明确了相关责权利。但是,由于环境不确定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契约是不完全的,事前各方难以就责权利进行完全界定,不可避免存在模糊地带,为机会主义留下了行动空间。巴泽尔(Yoram Barzel)指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3]2。面对已经明确或事先没有界定的权利利益,现实的人必然采取一定的防范或争取行动,当这些行动目标指向的是同一权利时,冲突就会产生。概括起来,独立学院作为不完全教育契约组织,其内外部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源自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利益冲突。

(一) 由公共领域租金引发的利益冲突

公共领域是巴泽尔产权分析的一个中心概念。巴泽尔认为,由于保护、转让产权的交易成本为正,产权作为一个经济问题,难以被真正完全界定,只有在一个人影响资产收入的情况下,且仅当这个人成为资产的所有者时,权利才能得到完全的界定,即只有业主制企业才有产权的完全界定。只要产权不能在个人间完全分割界定,就有一部分没有进行权利充分界定的有价值的资源被滞留于公共领域,滞留在公共领域的资源的价值也叫租[3]159。通过分析发现,独立学院组织内部许多权利事前得不到充分界定,从而一部分权利(租金)滞留公共领域,组织内部滞留的这些众多的租成为引发双方冲突的根源。

独立学院内部的公共领域租金一部分与法权有关,即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独立学院相关各方的权利很多处于模糊状态,没有得到清晰界定。对于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根据上述有关法规政策可以推论,不论无形资产还是有形资产,在加入独立学院以前,产权是清晰的,即普通高校拥有无形资产的全部产权,有形资产的全部产权属于投资方。但是,加入独立学院这一契约组织以后,在“独立学院存续期间,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这就是说,投资方不再独自拥有有形资产,普通高校也不再独占无形资产,资产所有权处于悬置的公共领域状态:对于使用权,契约各方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参与管理使用资产,但法规并没有清晰界定每个参与者的权利;对于收益权,“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法律没有具体明确,在这里,合理回报,并非全部剩余,但多少才算合理,也没有规定;对于资产处置和终极归属权,法律没有规定。由此来看,普通高校和投资方通过让渡相关资产的所有权,获得了独立学院的部分决策管理和使用权,以及部分收益权,但与此同时,独立学院的转让和处置权、部分收益权,以及部分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法规没有明确界定,部分权利实际上被滞留在了公共领域。

独立学院内部公共领域租金的产生还与契约不完全有关。通过办学契约文本的分析发现,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大多契约仅提供了未来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许多权利尚未清晰界定。比如,对独立学院终极产权归属问题,可能出于防止与现有法规冲突等因素考虑,契约双方在文本中多数将其悬置不提;学院的具体运行机制、除院长外双方人员的派遣、教育活动的具体组织、办学成本比例以及剩余收入的分配等问题,文本描述并不清晰具体,许多处于模糊状态,在此滞留了大量的租金。这些租金的最终归属,则意味着必然经历教育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等矛盾冲突过程。

在对独立学院的调研中,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制度,文章称为“学位加试课程”制度,这种制度多出现在由投资方实际控制的独立学院。这项制度并非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相反是在事后执行中补充的。

案例1:H大学X学院办学协议的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第一款甲方义务第三项)规定:“独立学院学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甲方授予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上述条款在执行中引起争议。乙方(投资方)认为,独立学院学生只要完成甲方(母体学校)学生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甲方就应该授予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而甲方坚持认为,因为学生所学课程并非全部由甲方教师担任并执行完全相同教学计划,除达到完成本部学生规定条件外,必须抽查加试课程,合格后才能认可“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最后,双方通过事后再谈判达成协议,在毕业前抽检学生四门必修课,合格后同意颁发学位。

这个条款执行争议,表面看是由于条款内容宽泛不具体引起的,然而其深层次是由条款背后与办学成本有关的公共领域租金引起的。对甲方而言,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关系着母体的声誉,假如乙方为节省办学成本而偷工减料,母体的声誉则会受到影响,出台学位加试课程制度,可以理解为是甲方为防止乙方攫取租金的保护措施;然而对乙方而言,假如甲方考试难度过大,由于生源不同、自有教师的水平等因素影响,欲使更多学生成绩要符合甲方要求,教学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势必带来办学成本的增加。

当然,从绝对意义上,任何权利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总会得不到完全界定,总会有一部分权利由于得不到充分界定而滞留公共领域。不仅如此,对独立学院教育组织而言,由于得不到充分界定,教育组织所具有的技术复杂性,教育服务难以考核、难以监督的特殊性又被放大。按照巴泽尔的说法,这些不能充分界定的权利同样就进入了公共领域,由此滞留了大量租金。面对这些租金,在机会主义的现实世界里,利益相关者不会袖手旁观,会展开保护和争夺这些准租(权益)的行动。对此,周其仁特别指出,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即使没有得到法律的界定,也并不是“无主财产”,除非资源没有价值,私人断然不会在公共领域边界之外自动却步[4]。

(二) 由专用性资产可挤占准租金引发的利益冲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专用性投资将导致准租金挤占[5]。克莱因(Bengamin Klein)等人对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和可挤占性准租金作了明确的定义:“假设一项资产为某一个人所有并租给另一个人,这项资产的准租金的值就会超过其残值,即超过另一承租人次优使用的价值。准租金潜在的可占用性的专用部分,如果有的话,将超过下一个出价最高的使用者的价值。”[6]

在独立学院办学过程中,契约各方进行了专用性投资,这些专用性投资主要包括:物质资本(有形资产)专用性投资、无形资产关系专用性投资以及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物质资本专用性投资主要来自于投资方,投资方为了获得独立学院组织租金,进行了校园基本设施等物质投资。一般情况下,这些设施如果挪作教育以外的用途,会损失很大,如果离开母体学校单独办学,限于政府本科学校办学许可政策、生源市场认可程度低、交易成本大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尤其在合作初期也是很难的事情。因此,除非有了更好的用途,投资方一般不会情愿终止契约停止办学行为。在办学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这种专用性投资而没有其他可选择的方案容易被敲竹杠,即被挤占租金。普通高校主要存在关系专用性投资,也就是说,普通高校是独立学院的举办方,投入了品牌声誉等无形资产,一旦政府批准,与投资方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双向关系,事后退出存在很多障碍,包括政策成本、社会稳定成本、重新搜寻合作方的市场成本等,如果简单退出,不仅不会从独立学院得到任何收益,并且有可能带来许多麻烦。因此,这种关系使得普通高校和投资方一样,处于了双向关系锁定之中,从而产生可挤占租金。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例2所描述,投资方也可能利用这种关系专用性投资,通过掌握的控制权,发生租金挤占行为。

案例2: L大学Q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双方摩擦不断。投资方认为,在办学初期,L大学并没有为独立学院投入更多的师资,所派来的许多行政人员素质不高。他们并非L大学的优秀人员,而是L大学一些富余闲杂人员,许多工作不到位,非但不能帮忙,而且添乱。投资方控制了人事权和财务权,拒绝为这些人员安排主要工作。另外他们认为,L大学已经约定了较高的管理费,应该包含派来管理人员的工资,独立学院就不应该再为这些所派管理人员发工资。而L大学所派书记等管理人员认为对方侵犯了L大学利益,为了保护L大学利益,不断在工作中抗争,结果双方人员摩擦不断,关系很僵,L大学也逐渐抽回了部分派遣人员。转眼到了下一年度,到了按照协议进行收益分割的时候了,投资方提出独立学院初期校园投资巨大,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如果支付对方学费高比例回报,将无法办学;另外,一年来,L大学对Q学院发展实际没有太多贡献,学院的大部分运行都是学院自己负责,没有履行合约里规定的负责教学管理等责任,因此拒绝执行高比例的支付。面对管理费拖欠行为,因为考虑独立学院稳定等因素,母体学校难以采取有效措施。

(三) 由委托代理信息租金引发的利益冲突

在现代契约理论看来,契约内容事后的有效执行需要当事者的相关行为信息不仅能够被观察到,而且能够为第三方(比如法官)所证实。但是,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双方能够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实也存在困难,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7]。因此,在组织内部或契约双方之间,假如存在着可观察但第三方难以证实信息,或者不可观察第三方也难以证实的信息,在这种不对称信息或者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优势获得的超过其在对称信息或者完全信息条件下应该获得的收益部分,该超额部分价值就是“信息租金”。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假如存在信息租金,保护、防范和争夺信息租金的冲突行为就难以避免。

在独立学院组织内部,典型的信息租金蕴含于其委托代理结构中。由于契约不完全,办学主体事先无法将未来的一切办学行为和随机事件预测并写入契约,设置控制权结构对未来办学行为进行决策,这个决策执行机构一般都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就带来了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本身就存在信息租金,尤其是独立学院从事的是教育服务活动,教育服务活动特有的度量考核特点以及教育的技术复杂性,使得委托代理难度加大,信息可观察但第三方难以证实特点明显,因此存在明显的信息租金。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来谋取租金。假如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建立了较好的信任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较好地执行委托人的意见,冲突就不太会发生;但是如果不是这样,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没有建立起来应有的信任关系,或者说代理人的人员安排并非由委托人决定,或者干脆代理人不认真执行委托人的意见,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信息租金就会带来直接冲突。现实观察的现象是,在独立学院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的院长一般由母体学校推荐,而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一般由投资方控制,这种结构的委托人无法完全信任代理人,委托人担心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租金,往往通过换成“自己人”或安排“自己人”在其他关键岗位,以此解决信息租金问题。董事会与管理层的信任危机、人员不断更替、院长难当等等,都与此有关。同样可以理解,在独立学院事前签订的契约文本或后期调整变更时,院长、财务以及后勤等关键岗位之所以常常被事先约定,可以理解为契约当事人为防范信息租金挤占行为所采取的一种事先预防措施。

案例3:在L大学Q学院中,院长K来自于母体学校,投资方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控制权。院长K在Q学院上任不到两年,期间契约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K无法有效执行院长的权力和角色,特别是不能有效执行投资方的意见,就被投资方控制的董事会以“能力不强”换掉。

为进一步理解由此引发的冲突现象,以案例3中K院长角色为例,分析其中信息租金带来的问题。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委托代理长链结构中,院长角色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具有谋取信息租金的机会。更复杂的是,独立学院院长实际承担了多种代理角色,此时,他一是承担了董事会的代理角色,又被母体学校期望保护和争取母体学校利益的代理人,同时,作为学院管理层的负责人,是独立学院自身组织(师生员工)的代理人,当然,更是自身利益的代理人。此时,信息是不可证实的,院长行为到底是为了谁的利益,有时也很难完全被外界或相关方真正理解和证实。在这种情景下,院长拥有的多重代理角色反而容易成为冲突焦点。通常,董事会、母体学校、投资方、独立学院、个人之间的目标和利益并不会总是一致。这样一来,当上述目标发生冲突时,怎样平衡这些利益对院长而言常常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假如不执行董事会(反应投资方意志)的决议,在日后的工作中,就可能被投资方以能力不强、以权谋私等借口(因为信息难以证实)被辞掉;假如不领会母体学校的意思,身为母体学校的人,在母体学校以后的发展将不堪设想;如果不考虑独立学院自身的发展和师生员工利益,院长也很难得到师生信任,在独立学院难以立足。

独立学院契约执行冲突现象,其基本根源就在于,契约双方意欲通过董事会直接干预独立学院内部事务,以及安排财务、后勤等关键岗位人事,掌握实际控制权,从而达到防止他人挤占租金或攫取公共领域租金的目的,进而使自身具有挤占他人租金或攫取公共领域租金的机会。尤其对于投资方而言,投入了大笔资金,面临巨大的资金回收压力,资产却得不到明确保护,被留在了公共领域,更担心被他人挤占或攫取行为的发生。在实行分成制模式的合约里,由于契约双方的最终收益将取决于办学成本后的办学剩余,而办学成本又依赖于实际控制权的具体办学行为和严格准确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类契约的执行中,董事会这一最高形式控制权首先是争夺掌控的目标。与此同时,由于管理层代理人的多重角色,以及顾忌委托代理的租金问题,实际控制权也成为争夺的对象。因此,契约各方会尽可能在学院寻找或安排自己的代理人,如果事前没有约定,事后人事安排就容易引发冲突,矛盾重重成为必然。其中,财务权力是最重要的权力,谁掌握了财权,谁就可以通过审查控制每一笔消费,达到了解信息和实际控制具体办学行为的目的。

三、 总结讨论及政策建议

(一) 总结与讨论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结论,由公办院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发展初期突出的组织现象是独立学院内部发生的权利冲突,这些权利冲突一般发生在办学主体各方之间、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管理层内部等,究其实质,主要是独立学院内部存在租金所致的利益冲突,这些租金包括由于权利界定不完全滞留在组织内部公共领域的租金、专用资产投资导致的可挤占租金以及复杂的委托代理存在的信息租金。面对这些租金,出于保护、争夺甚至攫取租金的目的,通过控制、干预、寻找代理人或控制相关资源等方式,独立学院契约各方陷入利益的博弈之中,利益的各方博弈的外显行为则表现为冲突。

考虑极端例子,假如因各种原因,其他契约方不愿或不能有效参与治理,从而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此时,面对不完全契约组织内的各种租金,不存在各方争夺从而出现冲突现象,但毫无疑问,不代表一定没人攫取租金。公共领域并不能自动维持其公共性质,因为只要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对私人有价值,总有一些寻利之人会以各种方式来“攫取”,使之在事实上由私人获益。对于这些租金是否获取,将取决于一些前提条件,一是首先能发现租金的存在,二是能认识到公共领域中资产属性的价值给他带来的收益超过他的行为成本,他就会行动起来攫取这部分价值,否则,可能会放任他人自由攫取。因此,组织内部滞留在公共领域的租金并不必然引发冲突,但在一方的寻租行为对另一方带来权利的伤害时,或者多方(至少两方)都想占有同一租金时,抑或双方面对同一租金都担心他人攫取或者挤占时,冲突行为才可能产生。因此,作为承担教育公益性的教育组织,加强外部监督、防止过度攫取组织租金是必不可少的。公办院校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纯单一举办主体的民办学院可以视为极端的一股独大状态,压缩办学成本、违规办学行为实际就是攫取组织租金的表现。

文章结果对于办学主体多元化的教育组织应具有研究和推广意义。独立学院意欲发挥的是比较优势,但此起彼伏的冲突阻碍着其良性发展。应该看到,引发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体多元化本身不可避免带来不同文化价值差异问题,但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办学主体的追求利益所致。教育组织是一种契约不完全组织,内部权利很难充分界定,势必存在许多租金,假如办学主体缺乏对教育公益性的正确理解,以追求利益为主要办学目的,冲突就会难免。因此,多元化办学,如何找到目标尽可能一致的合作伙伴,平衡教育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的矛盾,提高办学者资质门槛,吸引和鼓励真正热心教育事业的人举办教育,才是解决冲突问题的关键。当然,文章是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人性的假设基础是现实人或实际的人,对办学主体利益诉求分析得更为直接,而对其教育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的追求谈及不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局限性。

(二) 政策建议

教育组织的良好运行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内外部环境,独立学院内部权利冲突必然会影响独立学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合作双方以及政府需要正视这些问题,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一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独立学院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模糊空间是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涉及办学主体利益的敏感问题加以明确,提供较为稳定的制度环境,以此稳定契约主体办学信心,激励其长期办学,避免机会主义办学行为发生。

二是完善办学契约,加强契约治理。独立学院通过办学合同约定办学主体间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契约事前对责权利界定越明确,公共领域留有的租金越少,攫取行为就越少发生,冲突才会越少。通过规范和完善办学契约,相关方面尤其是资产投入、控制权分配、合理回报取得方式和比例、资产归属和清算办法、争议处理机制、风险责任分担机制等应尽可能明确清晰,减少执行争议和冲突,提高办学契约的执行效率,加强独立学院契约治理。

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母体高校的责任和权利。通过观察发现,部分独立学院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决策难以科学有效执行,也不能充分代表利益相关者利益。同时,母体高校相对于投资方更有积极性关注独立学院的声誉和独立学院的学生权益。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管,督促独立学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政策,通过赋予母体高校更多的责任和权利,降低政府监管的难度和成本,这也是监管独立学院并保障其公益性的有效渠道。

四是加强办学条件和财务的监管,督促独立学院依法办学。由于教育的特殊性,独立学院办学成本是一个难以证实的变量,存在可挤占租金,合理回报直接依赖于办学成本,而独立学院缺乏内外部约束机制,假如办学者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通过减少办学投入或压缩办学成本降低教育教学质量,学生权益就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加强办学行为的监督,使办学者依法办学,是保护教育公益性的必要手段。政府部门应加强独立学院办学质量的检查,探索适宜可行的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独立学院财务的监管,并对违规行为及时干预,以此防止办学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教育教学质量行为的发生。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4.

[2]国彦兵.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20.

[3]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4]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37.

[5]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契约经济学[M].李凤圣,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85.

[6]本杰明·克莱因,罗伯特·克劳福特,阿曼·阿尔奇安.纵向一体化、可挤占租金和竞争性缔约过程[M]//盛洪主.新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02-219.

[7]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58.

(责任编辑马双双)

Analysis of Innate Right Conflicts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YUGuanghui

(Wenjing College, Yantai University, Yantai 264005, China)

The conflict of rights is an obvious organizational phenomenon in the independent colleges jointly held by public schools and social enterpris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through the case analysis, the paper finds that the rights conflicts within independent colleges mainly come from conflicts of interest caused by the public domain rents, the appropriable specialized quasi-rents and the principal-agent asymmetric information rents. Corresponding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including further perfec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ing contra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strengthen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 etc.

independent college; rights conflict; public domain rent; appropriable specialized quasi-rent; information rent

10.13316/j.cnki.jhem.20160829.015

2015-10-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BFA140044)

于光辉,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烟台大学文经学院院长,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G647

A

1673-8381(2016)05-0040-07

网络出版时间: 2016-08-29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2.1774.G4.20160829.1129.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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