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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机制

2016-03-18赵庆峰

安顺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赵庆峰

(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贵州 安顺561000)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机制

赵庆峰

(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贵州安顺561000)

摘要: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我国各个地方且已成为我国民间融资的重要方式,能够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大量资金支撑,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助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文章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建言献策,以期能保护合法民间借贷的良好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制度建构

民间借贷在我国普遍存在,且发挥着正规金融借贷不可替代的民间资金融通作用。因此,民间借贷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对民间借贷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制度设计层面有着很多不合理因素。文章从民间借贷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着手,从法律规制的视角对民间借贷进行研究,努力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保护民间借贷的良好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概念

关于民间借贷,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含义。从金融学的视角看,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外、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控制、依靠私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这个概念,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未经政府机构登记或审批,形式上较为隐蔽的、半公开或不公开的自发性金融活动”[1],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2]。从法律的视角,我们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的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出借人把资金的使用权给予借款人并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在期限届满前还本付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其最主要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当然,除了自然人之外,民间借贷的主体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个体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中小企业等等。民间借贷主体之间通常有某种人身信任关系,比如亲戚关系、邻居关系或同事关系等,而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借贷主体之间没有人身依赖关系。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系建立在人们的相互信任基础之上,或者是以中间人作为中介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2、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让与资金的使用权给借款人,并约定在借贷期限届满前还本付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它以借贷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为前提,符合民事合同的法定构成要件,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民间借贷的性质可以是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非要式合同、实践性合同、有偿或无偿合同。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间的借贷为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迄今为止,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民间借贷得以存在的宪法依据。第二,法律和行政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关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些经济犯罪与合法民间借贷,且在适用上较含糊。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也对民间借贷有相关的规定。第三,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例如,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刚刚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第四,司法解释。主要见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4]

(二)我国民间借贷立法存在的问题

1、我国民间借贷专门法律规范缺乏

尽管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但是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如上所述,对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一些部门法、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比较分散,体系不完善。相较正规金融借贷的法律规定,其效力层次低,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等,因为它们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

2、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存在冲突

我国民间借贷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比如“会”的形式,即是单位的同事、亲友等少数群体(一般20-50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推选一名资金雄厚者作为“会头”,并约定每人每月交纳固定资金,并按先后顺序把这些累积资金按月分配给一个人,先领到资金的人按月缴纳一定利息。可见,民间借贷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尤其在农村。尽管如此,至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的系统的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等部门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统观这些法律规定,它们不仅没有给出民间借贷的定义,而且较多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比如:《贷款通则》(1996年)第61 条与《合同法》第 210 条存在冲突,同时与《民法通则》第 90 条的规定亦相矛盾。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而《贷款通则》(1996年)第61条则禁止民间借贷行为。这是典型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例子。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予以修改,以保护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态势。

3、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缺位

我国民间借贷的突出特点是自发性、自愿性,它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表现为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即可发生,它不受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制,其发起没有更多的程序限制。因此,我国的民间借贷缺乏监管机制,具体表现为缺乏监管的主体、对象、措施、监管法律制度等等。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民间借贷的严格准入制度,美国的民间借贷除了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还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主要审查借贷双方的信贷情况、信誉问题、学历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制。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系国家本位原则,所谓“国家本位”,即是国家对民间借贷长期采取压制、打击的态度。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缺少相应的监管制度,致使其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引发诸多不良社会问题。比如,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的高利贷现象,[3]从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更有甚者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机制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缺陷的根源

1、民间借贷的立法受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理位置差异较大,国家对各省市的经济发展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甚至差距较大。加上市场状况复杂以及国家金融制度改革尚未完成,使得我国民间借贷的发生频率、涉及金额、认定标准等因素在各个地方不尽相同。这在立法层面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尽管2007年央行成立的《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的调研组深入广东、浙江、西安等九个地区针对民间借贷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状况进行调研,但是该条例仍然未获通过。[5]不仅如此,由于规制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比较分散,无专门系统的法律文本。因此,它们之间缺乏科学严谨的逻辑体系,出现上文论述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2、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存在价值导向方面的偏差

在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坚持的是国家本位主义,这导致两个价值偏差:一是过度抑制民间借贷;二是忽视民间借贷的资金融通作用。在这样的价值引导下,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愈来愈偏离正规轨道、偏离科学也偏离公平。殊不知,民间借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6]不仅如此,我国的金融制度片面强调国家经济发展,忽略民生保障,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轻视甚至打击民间借贷,这样做的结果是牺牲公民的融资权,因为民间借贷更多体现了公民的自由融资权。因此,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建立,必须摒弃以往的价值理念,在制度设计上重视民生保障。承认民间借贷的客观存在,改压制为鼓励、打击为保护,引导民间借贷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并给予合理的监督管理。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对策与建议

1、树立民间借贷的公民法制理念

民间借贷之所以迅速产生却未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另一方面是民众法制价值观念的偏差。从国家层面看,我国历来重视金融稳定、经济发展而轻视民间借贷,甚至抵制民间借贷,很长时期内曾错误地以为民间借贷的发展会扰乱国家正规金融秩序。殊不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民间金融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我们应该一改以往的压制民间借贷的理念,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以保护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是把公民的融资权纳入其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范畴,即把公民的融资权规定在《宪法》中。通过基本法的规定,使公民的自由融资权得到最高法律效力的保障。从普通公民的角度看,我们应该通过电视的普法栏目、报纸杂志的专栏专板,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深入民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大胆融资、进行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

2、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有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缺陷,除上文我们论述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外,当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宽泛,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不尽合理。我们应当尽快修订《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使其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更加合理,从而使民间借贷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的相关建议有:第一,将民间借贷的主体纳入法律规范,并规定部分企业之间可以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以扩大其主体范围;第二,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借贷的区别;第三,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因地制宜规制各地民间借贷,以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7]

二是制定出台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尽管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也有不少,但它们比较分散,不系统,而且有些法律规定之间相矛盾,这对民间借贷的发展无疑起到阻碍作用。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其优点显而易见,首先,从效力层面上讲,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次,通过法律规定,从制度层面具体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及效力、借贷利率、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监管制度等等。从而使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以确保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中央银行于2007年成立了《放贷人条例》研究小组,但由于国家金融制度改革尚未完成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不完善,加之条例本身的立法价值以及对细节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以致《放贷人条例》未获通过。[8]我们认为,制定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已迫在眉捷。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并通过法律手段规定其主体、利率以及监管制度等,引导民间借贷正确、健康的发展。

3、构建和创新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

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存在价值理念方面的偏差,具体表现为国家压制民间借贷活动,这严重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发展,阻碍了民间金融的有效流通,也因此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见,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以及民间借贷的性质,要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我们认为,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民间借贷的客观存在,并从理念上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其次,发挥政府机构的监管作用,政府的监管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制并在具体的个案中发挥其监督作用。[9]再次,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根据我国目前采取的 “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民间借贷可由银监会来实行专项监管,同时中央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证监会辅助银监会进行监管。最后,还需要完善一些相关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比如借贷双方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间借贷的严格准入制度、最高利率限制制度以及纠纷解决制度等等。总之,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要实行管放相结合。既要合理规制,也不能过分压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发展得更好。

结语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合理、有效的建议和对策。文章从民间借贷的概念、法律特征、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一些简要陈述,并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诚然,民间借贷法律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还需各界仁人智士的辛勤努力方得实现。

参考文献:

[1]杨敏科·灰色金融及其疏导[D]. 天津: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14:1.

[2]张书清·民间借贷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J].上海金融,2009(2).

[3]朱敏,吴克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建议[J].人民司法,2011(23).

[4]周晓松·英国《消费信贷法》对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启示[J].华北金融,2011(9).

[5]赵利梅·中国和孟加拉国小额信贷模式比较[J].农村经济,2004(12).

[6]岳彩申等·民间借贷制度创新的思路和要点[A].漆多俊·经济法论丛(2009年上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7]樊颖,李骁·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制[J].枣庄学院学报,2013(12).

[8]王小兰,赵弘·突破融资瓶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9]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

(责任编辑:郑朝彬)

Research on the Legal Mechanism of Private Lending in China

Zhao Qingfeng

(The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Anshun University, Anshun561000, Guizhou China)

Abstract:Private Lending exists widely in various parts of our country an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of private financing in our country. It provides a lot of financial support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the economy.The paper makes suggestions on legal regul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with a view to protect the good development of legitimate Private Lending, to inject new vitality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economy.

Key words:private lending,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收稿日期:2016-03-20

作者简介:赵庆峰(1984~ ),男,贵州织金人,安顺学院政法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507(2016)03-0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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