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讯问话语中的“合作原则”分析
2016-03-18武黄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北京100038
武黄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北京,100038)
警察讯问话语中的“合作原则”分析
武黄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北京,100038)
摘 要:警察讯问话语一直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在语用学视角下,基于格莱斯的“合作原则”,拟以警察讯问话语为研究对象,考察讯问主体(讯问人员)和讯问客体(犯罪嫌疑人)遵守或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同时在讯问过程中,“合作原则”的遵守往往受到客观因素(法律因素和证据因素等)和主观因素(讯问内容、讯问语言、讯问主客体的文化程度等)的影响。
关键词:合作原则;警察讯问;遵守;违反
一、引言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进行提问与审查的一项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讯问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讯问策略可以提高讯问的有效性,讯问过程中如何提高语言的艺术性,讯问双方权利不对等等涉及语言运用的问题也开始得到了语言学研究者的关注。聂玉景运用语用预设的三个基本特征分析其对刑事讯问的作用;吴克利谈到了要想实现“合作原则”,就必须进行“沟通”;[2]曾范敬利用参与框架理论对侦查讯问话语进行了分析;[3]黄萍对警察讯问话语进行了系列的语用研究;[4][5][6]Heydon用批评性分析的视角,利用参与框架理论和话语分析理论来分析警察讯问语言使用情况;[7]Susan Berk-Bligson从互动语言学角度分析了警察与犯重罪的嫌疑人之间的对话(如谋杀犯、儿童性骚扰犯、强奸未遂犯以及绑架犯);[8]袁传有运用功能语言学的评价理论与社会语言学的言语适应理论来研究警察讯问言语;[9]殷相印从修辞的视角来分析了侦查讯问言语。[10]本文基于语言学学界在警察讯问领域已有的学术成果,用格莱斯提出的“合作原则”来分析警察讯问话语。[11]本文所研究的警察讯问话语不包括非言语语言,分析语料来源于一些侦讯案例及一手资料。
二、“合作原则”视角下的警察讯问话语
格莱斯指出会话参与者为了使得交谈顺利进行,需要遵守合作原则,即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的或方向。[12][13][14]格莱斯还提出了四条准则,分别为“数量准则”、“质量准则”、“相关准则”与“方式准则”。合作原则是参与双方都要遵守的一个共同准则。警察要想实现最终的谈话目的,在自己遵守合作原则的同时,还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也遵守合作原则①吴克利也明确指出要想达到审讯语言的质真原则(也就是格莱斯“合作原则”中的质量准则),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共同遵守合作原则,不说假话,不说没有把握的话。,但是难点就在于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不遵守或是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中的某些准则。
(一)讯问主体对“合作原则”的遵守
1.掌握证据,揭穿谎言。讯问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要遵守质量准则的第二次则,即不说没有足够证据的话。
(侦)问:应xx,前几年你办厂做生意,经济上亏空多少?
(嫌)答:三万多。
(侦)问:不止吧?你1987年欠城关福利厂贷款二万多,1989年以衢州市华侨联谊公司名义,从城关滋补饮料厂把仙府可乐拉出去,贷款九千五,另借路费五百元,合计一万,光这两笔就三万多了,我们给你算了,你欠帐不是三万多,而是六万多,对吗?[15]
由于讯问人员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资金活动的证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仅使得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同时也揭穿了犯罪嫌疑人的撒谎行为,进一步在心理上震慑犯罪嫌疑人,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拒供及谎供的行为。
2.易懂,易理解。讯问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要遵守“方式准则”中的“避免晦涩,要简练”等次则。讯问对象的文化水平各不相同,讯问时要避免让听话人难以理解。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容易让被告人理解和接受。[16]当然还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语言使用情况。
(侦)问:你是否识听中国话?
(嫌)答:会,我会讲你们的本地话。
(侦)问:你是否吸毒?
(嫌)答:是的。我在越南境内已经吸毒了。在中国境内也吸毒。
(侦)问:你吸的是什么样的毒品?
(嫌)答:吸食“白粉”,即海洛因。
(侦)问:你是怎样吸毒的?
(嫌)答:我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注射吸毒的。
在对外国人的讯问中,可以看出讯问人员问话用语比较简单、问题明确,以便于犯罪嫌疑人可以理解讯问人员的问题,进而做出恰当的回应。同样,对于有些需要翻译的情况来说,讯问人员使用简单明确的讯问语言也有利于翻译人员快速准确地翻译给犯罪嫌疑人。
除此之外,讯问人员在谈话的过程中也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逐渐地将侦查工作深入下去。所以发问时往往会遵循“有条理”的方式原则。也就是在讯问的过程中要使讯问语言具有逻辑性。吴克利指出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运用有条理的方式说话不仅可以让人明白,同时也是审讯人员语言修养的体现。
(二)讯问客体对“合作原则”的遵守
对讯问人员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遵守合作原则对整个讯问过程顺利进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配合讯问工作,有问必答。一般在程序性的讯问过程中①毕茜倩将讯问分为程序性问话和实质性问话两种。上述的例子就是典型的程序性问话。曾范敬把这类讯问语言称之为形式化语言。段钢谈到如何制作讯问/询问笔录时,说讯问/询问的开头部分和结尾部分的语言也是高度模式化的。参见毕茜倩、陈小明《侦查人员讯问语言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第3期;段钢《公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与使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犯罪嫌疑人会遵守数量准则,即讯问人员问什么内容,他/她则做出相应的回答。
(1)讯问开头部分
(侦)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依法向你进行讯问,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嫌)答:我听清楚了。
(侦)问:民族?
(嫌)答:xx族。
(侦)问:文化程度?
(嫌)答:xx。
(侦)问:政治面貌?
(嫌)答:xx。
(侦)问:你以上的讲话是否属实?
(嫌)答:属实。
②Gordon& Fleisher 把这类讯问问题称作是不相关问题(irrelevant questions),并指出这类问题不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实质性的威胁,但是这类看似无关的问题有利于树立讯问人员的职业权威性,让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来回答讯问人员的问话。参见Nathan J. Gordon and William L. Fleisher, Effective Interviewing and Interrogation Techniques. Elsevier, 2011版。讯问结尾部分
(侦)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嫌)答:xxx
(侦)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嫌)答:xxx
(侦)问:你看一下笔录是否同你讲的相符,有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可以更改或补充。
(嫌)答:xxx
上述开头部分的讯问内容和结尾部分的讯问内容都是典型的程序形式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发挥的空间”比较小,在回答这类问题时往往会主动配合讯问人员的讯问工作①毕茜倩将讯问分为程序性问话和实质性问话两种。上述的例子就是典型的程序性问话。曾范敬把这类讯问语言称之为形式化语言。段钢谈到如何制作讯问/询问笔录时,说讯问/询问的开头部分和结尾部分的语言也是高度模式化的。参见毕茜倩、陈小明《侦查人员讯问语言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第3期;段钢《公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与使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讲真话,说实情。能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讲真话是案件侦破的难点之一。犯罪嫌疑人在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时必须要遵守质量原则的第一次则,即不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侦)问:这话你告诉过那个买车的人吗?
(嫌)答:我也说过。
(侦)问:你卖摩托车的事跟xxx说过吗?
(嫌)答:我没有跟他说过。
(侦)问:你卖摩托车的钱给xxx了吗?
(嫌)答:没有。
在接近市郊而环境条件又允许时, 城市轨道交通多采用地面或高架线路, 以节约投资。本文利用Civil 3D快速建立桥面模型,通过Revit软件土木工程结构扩展模块对桥梁上部和下部结构(桥跨结构、支座、桥墩台、桥面和栏杆等)进行详细建模。Revit桥梁详细建模效果如图3所示。集成在Civil 3D中桥梁模型效果如图4所示。可根据需要修改桥梁模型属性参数,以建立不同桥梁形式。
(侦)问: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这摩托车被xxx发现了?
(嫌)答:昨天晚上。
上述的讯问客体就是一位高校工作人员,受过高等教育,在讯问过程中配合度较好,所以讯问人员的问题都得到了“积极”回应。从讯问案件的结果来看,其所交代的信息是真实的。
3.问什么答什么,不要答非所问。在上述的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做出的回答都是围绕着侦查人员的问题展开的,所以可以理解是犯罪嫌疑人遵守了相关准则①吴克利指出讯问双方都是围绕着“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来进行对话的。讯问人员要获取更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因此要围绕着案情来发问,而犯罪嫌疑人则想搞清楚讯问人员到底知道多少,所以双方都在遵守相关准则进行试探性对话。但是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违反相关准则,因此讯问人员可以采取阻止对方陈述的方式来制止谎言。,即所说的话是相关的。
(侦)问:你为什么抢劫?
(嫌)答:因为我身上没钱了,跟家里要,父母也不给,所以我就想到了抢劫。
(侦)问:为什么专抢老年人?
(嫌)答:他们年龄大,我跑他们追不上,没有反抗能力。
在讯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明确交代了“为什么要去抢劫”和“为什么专门抢老人”,有利于讯问人员对接下来的讯问进展做出预测。虽然相关准则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可以得到贯彻,但是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多大程度上是可信的,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主观性较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范围较广,因此就算是提供了与问题相关的信息,讯问人员也要客观地分析其供述。
在双方谈话的过程中,某一方往往因为某种原因而不遵守合作原则或是其中的一些准则。在讯问的过程中讯问人员要得到所需要的信息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讯问客体总是想方设法地违反合作原则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1.不合作,不配合。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公开地违反合作原则,不配合讯问人员的侦讯工作。犯罪嫌疑人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审讯期间进行所谓的抵抗,让讯问人员从心理上认识到“拿我没办法”。
(侦)问:知道为什么逮捕你吗?
(嫌)答:不知道。那天公安局是以诈骗罪逮捕我。我不知道我诈骗了谁?
(侦)问:xxx离开市区时带的提箱、挎包到哪儿去了?
(嫌)答:不知道。
而一些认罪态度不好的嫌疑人可能会认为讯问人员没有抓到什么把柄,所以对讯问人员的回答,往往说“不记得”、“不知道”等。这种公开表明不配合讯问,不遵守合作原则,也体现了嫌疑人誓要与讯问人员斗争的心理。违反合作原则,不配合侦查讯问环节,也说明了嫌疑人“你拿我没什么办法”,或是“有本事你就破案啊”等会话含义。
2.说完了,交代了。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表面上遵守合作原则,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但是可能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中的某些次则来实现自己的“盘算”。
(侦)问:xxx,你考虑得怎么样了?
(嫌)答:我全都交代了,就是那几次盗窃。
(侦)说:不,你的罪行不仅仅是几次盗窃,还有在监所教唆人犯闹监,对抗审讯。
本案最关键的信息,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交代。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仅仅说了几次盗窃案件,对本案涉及的谋杀案件却只字不提。在讯问人员问话的时候,嫌疑人故意违反数量原则的第一条准则,即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嫌疑人违反这一准则很明显是故意为了让讯问人员认为他也就犯了这么点事儿,以误导讯问人员。
3.说假话,编谎言。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除了故意违反数量原则的第一条准则外,有时也悄悄地违反质量准则的第一次则,即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侦)问:那么别人控告你骗走的一万元是怎么回事?
(嫌)答:那是我的劳动所得。按合同办事,劳动后付给我的劳务费。(与原供矛盾。)
(侦)问:你以前几次交代的犯罪过程是事实吗?
(嫌)答:是。
(侦)问:你的合同书是哪里来的?
(嫌)答:我们劳动服务公司的人都有,是为了办事方便,单位事先给发的。
(侦)问:那么合同书供方章是怎么回事?(合同书与供方章不符。)
对于讯问人员的每次提问,嫌疑人都遵守合作原则,没有选择拒绝回答的方式,但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故意违反该准则,编造谎言,以混淆视听,蒙混过关,来干扰讯问人员。
4.承认犯罪事实,提供其他信息。①吴克利也指出要处理好语言适量(指的是“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和语言信息剩余的关系。有的时候看似剩余的语言信息很有可能帮助侦讯人员挖掘出更多的重要信息来,因此要重视在讯问过程中产生的剩余信息。在讯问过程中,随着案件疑难点逐渐被攻克,犯罪嫌疑人也开始主动交代更多的犯罪事实。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除了回答讯问人员的问话,还可能会下意识地违反数量原则的第二准则,即说的话,提供的信息比预想的要多。
(侦)问:你的要求,合理的我们可以考虑,但是……一线希望就是坦白认罪,悔罪服法,这个道理你不会不懂。
(嫌)答:(沉默良久)我们一起自杀基本上是事实。我补充一点,我们自杀前还发生了两性关系。
(侦)问:你看一看这张字据是不是你写的?(出示犯罪嫌疑人书写的字据。)
(嫌)答:是我写的,我想稳住xxx。
从最初的拒供,到不再坚持最初的供词,犯罪嫌疑人心理已经开始主动认罪,所以除了供述自杀的事实外,还交代了两人自杀前发生了性关系(这一点侦查人员通过提取物证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补充的信息与物证相一致,更加证实了证词的真实性,为本案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当被问到字据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写的时,犯罪嫌疑人不仅承认,同时还交代了写字据的动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违反这一准则,那么讯问人员可能还得进行一次提问,即“你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所以犯罪嫌疑人虽然违反了这一准则,讲了比要求更多的话,但是也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很有可能无意间为侦查工作打开一个新的突破口。再如:
(侦)问:xxx还手了吗?
(嫌)答:没有。Xxx当时就把xxx按倒在地上,打完后我就给拉开了,xxx根本就没有还手的机会。
对于讯问人员提问,嫌疑人回答“还手了”或是“没有还手”就是遵守了合作原则,实现了讯问人员的问话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把当时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虽然违反了数量原则中的第二条次则,但是提供的信息也是有价值的,对后期的案件分析和审理都是有帮助的。
三、主客体遵守或违反“合作原则”的制约因素
讯问话语是一种极为复杂的言语交际活动。在讯问过程中,双方的言语交际比一般的言语交际目的性更强,过程性更艰难,能否合力地运用合作原则来实现既定的讯问目的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17]沈廷湜也曾指出讯问语言的制约条件是语境。而哪些语境因素会制约主客体遵守或违反“合作原则”?
(一)客观因素
沈廷湜认为讯问时的社会环境、讯问场合,以及讯问过程中的语言使用都是影响因素,但是法律因素、证据因素、文化因素是起主要的制约因素。本文认为制约遵守或违反“合作原则”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法律因素、证据因素以及讯问环境因素。
1.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以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其实就是要求讯问人员不得违反质量准则中的第二条次则,即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2.证据是否充分。沈廷湜指出讯问人员手里掌握证据的多少制约讯问语言的表达。事实上,证据的多少也影响着合作原则的使用情况。如果讯问人员掌握的证据足够充分,在遵守质量原则的情况下,不仅可以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行为,还可以对其在心理上起到震慑作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讯问人员遵守质量原则的第二次则,可以更加直接地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工作,而不需要“兜圈子”逐渐掌握犯罪证据。如果证据不足,那么讯问人员可能会违反质量原则,以虚攻实,找到突破口,同时还不能暴露出自己掌握证据不足的情况,因此要极为谨慎小心。
3.讯问环境因素。徐嘉庆强调讯问语言必须与讯问环境相一致。什么场合采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达形式对于讯问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场合不对,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不遵守合作原则,或是违反某些准则来拖延案件的审讯工作。如果场合对,犯罪嫌疑人不仅遵守合作原则,交代事情的原委,还有可能成为案件审讯工作的关键点。因此,把握好讯问环境,根据讯问环境及时调整讯问话语,对讯问人员侦破案件非常重要。
(二)主观因素
徐嘉庆指出讯问语境的主观因素包括讯问目的、讯问内容、讯问对象、讯问方式及讯问双方的个体特征等。本文认为制约主客体遵守或违反“合作原则”的主观因素主要包括讯问内容、讯问语言、讯问双方的文化程度以及讯问双方的侦查及反侦查经验。
1.讯问内容。讯问人员在讯问一些不太相关的问题时,犯罪嫌疑人会更多地遵守合作原则,如实回答,但是一旦转入重点,犯罪嫌疑人则故意违反合作原则,干扰讯问人员的判断。如:
(侦)问:xxx,你相信我们吗?
(嫌)答:相信。
(侦)问:相信的标志就是互相之间说真心话,我们相信你会说实话,我们更深深知道你对自己的人格非常尊重。
(嫌)答:嗯,我应该相信自己的人格。(可以看出,xxx的戒备心理还没有完全解除)。
虽然嫌疑人开始说话了,并和讯问人员进行语言沟通了,但是没有完全放下戒备心理。讯问人员(此时为女讯问人员)采用了迂回的讯问方式,问一些有关犯罪嫌疑人生活方面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也如实做了回应。但是当讯问人员问到有关本案的关键问题时,犯罪嫌疑人故意违反质量准则,做出了撒谎的行为。
(侦)问:xxx,我们想问你一件事,你被褥上的血是怎么回事?
(嫌)答:是我来例假弄上的。
当犯罪嫌疑人说出自己编造的理由后,讯问人员迅速指出其说的话与事实不符,最后犯罪嫌疑人只好供认犯罪事实。
2.讯问语言。在讯问的过程中讯问双方的语言选择也会影响讯问工作。如果是本地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选择当地方言进行讯问,除了聋哑犯罪嫌疑人之外,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识字、没读过书也不会影响彼此之间进行口语交流。但是如果是非本地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该使用普通话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够听懂普通话,那么这时双方的交流就会出现语言上的障碍,这会对讯问工作产生不利。讯问外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语言要求更高。笔者搜集的几个外国人在华吸毒犯罪或是非法滞留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配有专门的翻译人员进行语言翻译,以帮助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沟通。因此,语言因素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是不能忽略的。
3.讯问双方的文化程度。讯问的目的是为了使得犯罪嫌疑人完全供认自己的罪行。对于文化程度低的人来说,讲话过于含蓄深刻,犯罪嫌疑人可能听不懂,因此讯问人员需要遵守方式原则中的第一和第三次则,确保自己讲话简洁易懂。但是要讯问文化程度高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就不一定有效果。文化程度高的人有可能自己先违反方式原则中的第一和第三次则,故意说得很隐晦、很含蓄,让讯问人员去捉摸,去猜测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4.讯问双方的侦查经验与反侦查经验。对于欠缺讯问经验的讯问人员来说,要想从犯罪嫌疑人嘴里得出事实真相是非常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在讯问的过程中发现讯问人员讯问经验不够而不断捏造谎言,说假话,所以一些讯问策略就会受制于讯问人员的经验不足而无法发挥作用。如果是有过犯罪经历的犯罪嫌疑人,或是曾经有过相关司法、公安业务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随时会对讯问人员抛出的陷阱有所防卫,进而给讯问人员增加讯问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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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国江
An Analysis of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 in the Police's Words in Interrogation
WU Huang-gang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Law Enforcement,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The police's words in the interrogation have always been one of the important areas of forensic linguistics. Based on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 put forward by H. P. Grice, this paper focuses on studying the police's words in interro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gmatics, probes into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 interrogation subject (the interrogator) and the interrogation object ( the suspect) follow or violate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 and indicates that during the interrogation, the willingness of the subject and object to follow the principle is influenced by the objective factors (legal factors and evidence factors) as well as the subjective factors ( the contents of the interrogation , words used in interrogation, the educational level of the subject and object in interrogation) .
Key words:cooperative principle; police's interrogation; police's words in interrogation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6)03-0093-06]
DOI:10.13310/j.cnki.gzjy.2016.03.014
收稿日期:2015-10-09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外警察讯问话语比较研究》(2015JKF01415)。
作者简介:武黄岗(1988-),男,山西长治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助教,文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