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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
——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2016-07-23郭艳芳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0000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婚姻观女大学生司法解释

郭艳芳(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
——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郭艳芳(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摘 要: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中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作为高校主体的新时代90后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内容的认知以及该法对女大学生婚姻观造成的影响也是高校中热议的话题之一。在调查分析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基础上,建议女大学生通过提高法律意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加强双方信任感等方面来完善自我正确的婚姻观。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分配;婚姻观;女大学生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对婚姻财产分配等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整,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笔者通过对贵阳某高校在校女大学生的调查,分析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现状,研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财产分配的规定给我国当代女大学生的婚姻观带来的影响,并为女大学生提出正确的婚姻观建议。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性收益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非投资性收益及自然增值部分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对于没有列举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生活案例审判中,对这部分财产性质认识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5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法律明确界定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投资性经营收益归夫妻所共有。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依据我国国情,父母为了子女顺利结婚并能够更好享有物质生活,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常常会投入毕生的积蓄,但出于爱面子或特殊身份,父母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来明确表示房屋没有子女配偶的份额。如果一旦发生子女与配偶感情破裂致离婚,房屋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划分,势必会违背父母当时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初衷,也损害了出资购买房屋方父母的切身利益。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法律条款的目的是保障出资购买房屋父母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抵制功利主义的择偶观,同时防止借婚姻之名而图不劳而获的情形出现。

进入21世纪以来,按揭购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引发人们争议的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10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问卷调查——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一)我国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内容的认知

为了尽量保证调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对女大学生婚姻观造成何种程度影响的准确性,笔者从贵阳某高校任意选出200名女生,分两个阶段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第一阶段是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知识内容,对200名女生进行讲解前的调查;第二阶段是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知识内容,对200名女生进行讲解后的调查(参见下图)。

通过调查对比发现,虽然2011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付诸实施,但是大多数同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仍不是很了解,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知识作讲解前,有50%的女生了解财产分配的内容;讲解后,了解该项内容的女生达到了90%。讲解前,仅有10%的女生认为有必要普及该项知识;讲解后,认为有必要普及该项知识的女生达到了98%。讲解前,仅有16%的女生赞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讲解后,有70%的女生赞同。特别是对关于谁首付产权归谁的调查,讲解前,只有5%的女生认同;讲解后,有60%的女生认同。总的来说,通过知识讲解前与知识讲解后的对比,更多的女生能够理解财产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改变而改变,法律更多地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个人财产分配也更明晰化。为了能够保障婚姻理性与感性的结合,更多的人希望对大学生进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知识普及,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婚姻观。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规定对女大学生婚姻观影响之观察

通过调查200名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内容认知程度的了解,笔者设计了第二份问卷,也是分为讲解前、讲解后两个阶段,最大程度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对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参见下图)。

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知识作讲解前,只有20%的女生会选择婚前签订财产协议;讲解后,有70%的女生会选择婚前签订财产协议。讲解前,有38%的女生会在婚前买房;讲解后,有85%的女生会选择婚前购房。讲解前,有81%的女生会注重另一方的物质基础;讲解后,仅有15%的女生注重另一方的物质基础。通过知识讲解前与知识讲解后的对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规定对女大学生的婚姻观可能造成以下影响:

1.传统的男方买房观念弱化,更倾向男女地位平等化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女方只有自己购房或让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才能成为产权人,取消婚后购买的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打破男方买房传统,女方借婚姻之名谋取钱财或谋取名利、地位等行为将不可行,更加体现男女地位的平等化。

2.女性愿意独自购房,理性考虑个人权益

现在城市中采取按揭购房成为一般百姓购房的普遍方式,一般男方付首付,婚后男女双方每月共同支付房贷。或男方付首付,女方负责装修。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之下,一旦因感情破裂致离婚,女方若不能取得房屋产权,一般很难享受因房价上涨房屋升值的回报。即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按揭买房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女方获得补偿的执行难、具体补偿的标准不一等问题,一旦离婚女方仍处于较为不利地位。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女性更多会考虑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婚前买房或者婚前作为首付方婚后与另一方共同还贷,更多理性考虑个人法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3.择偶标准变化,更倾向潜力股市场

通过调查对比发现,在不能通过婚姻取得财产保护自身利益情形下,有85%的女性更倾向另一方属于潜力股。女性再不为房子结婚,去掉一些物质的标准,与另一方婚后购房,也同样享有房屋产权,既拥有幸福婚姻,又享有经济独立,用心经营婚姻与家庭。

三、对我国女大学生树立正确婚姻观的建议

(一)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保障自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就业竞争压力大,大学毕业就意味着分手的观念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在整个社会女性婚姻观的影响下,也倾向于注重另一方的经济实力,忽略朴实的感情基础,更有女性甚至倡导“宁在宝马车里哭,不愿自行车上笑”。一旦发生配偶感情破裂致离婚,还可以得到大笔财产。笔者通过对200名在校女大学生的调查,发现这些女生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知识认知前,有81%的人注重另一方的物质基础;认知后,只有15%的人注重另一方的物质基础。通过这些调查发现,女大学生整体对婚姻法制度认知度低,日常生活中,很少用婚姻法的知识理性考虑婚姻财产问题。当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知识认知后,就有90%的女大学生更注重自身的独立,能够用婚姻法的知识理性考虑婚姻财产问题。

(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减少双方财产纠纷

现在的大学生大多都是90后,或者大多是独生子女,与以往大学生相比,不仅恋爱、婚姻观念超前,就是针对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来讲,在婚前或者结婚时,父母都将给子女一笔财产,作为结婚的依据或者结婚的嫁妆。[1]婚前财产协议这一法律概念,在现在看来已经不是什么新词,但根据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及思维方式,婚前财产协议在目前推行起来还是不普遍。中国受传统儒家思想熏陶,是一个过于重视人情的社会,但是社会在发展,法制也在完善,当遇到婚姻财产纠纷,应该学会用理性的方式解决,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也是大势所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7条的规定立法本意是好的,但是该款规定缺陷在于,适用范围太窄,仅限定于不动产。如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7条、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将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房产就是安全的,但是如果另一方的父母也支付了同样的资金用于购买家具、电器、装修房屋或是汽车等物品,那么一旦遭遇配偶感情破裂致离婚,就会面临与对方平分共同财产的境遇。[2]这种显示不公的现象,将会侵害用于购买家具、装修房屋或是汽车等物品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这样的立法导向,将会导致一种“男女双方都争相为购买房屋而出资,而不愿为家庭的其他方面(例如装修、购买家具、购买汽车等物品)进行投入”的现象出现。所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新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尴尬的。不过为了防止和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的发生,也许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保障个人财产利益、唯一能够划分财产的手段。

(三)加强夫妻双方信任感,保障各自财产权益

婚姻应该坚持互相扶持、互相敬爱这一核心思想,法律仅仅只是道德的最后准绳,道德无法通过法律条文来具体约束。[3]婚姻法在强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时,也制定了概括性的法律条款,即: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该法条规定保障了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是众所周知,婚前一方财产的孳息,离不开婚后的资金投入和劳动投入,而婚后的资金投入和劳动投入很大可能来自于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因此对这部分孳息如果仅仅界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明显不公平。以房屋租金为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的资金收入,全部来源于其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即为一方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婚后的资金收入,全部来源于工资收入,按照婚姻法规定,该方收入则必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势必造成各方承担家庭责任的极大不公;婚后的资金收入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一方个人房屋的出租,如果工资收入一方,又有投入和贡献的话,则更加显得不公。因此,笔者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加强双方信任感,当法律对单方某项权益没有作出具体保障时,可以依据双方信任(例如约定财产制、婚前或婚后签订双方财产协议)来维护及保障双方各自权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侯巍巍.《婚姻法解释(三)》中财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3.

[2]李丹,邹自豪.新婚姻法对城市青年婚恋观影响的经济学分析[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3(2):85.

[3]陶毅.婚姻家庭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1-44.

责任编辑:杨 蔚

The Influence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II) of the Marriage Law on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View of Marriage——Taking a University in Guiyang as an Example

GUO Yan-fang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Guiyang 550000, China)

Abstract: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II) of China's Marriage Law made changes to some provisions including married couples' property distribution, thus sparking heated debates in the society. As the post-90s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have become a main part in the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their cognition towards the contents of property distribution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changes on the view of marriage have become hot topic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ased on a survey of the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view of marriage and relevant analyse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should improve the view of marriage by raising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signing a pre-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and strengthening mutual trust..

Key words: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II) of China's Marriage Law;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view of marriage; female college student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6)03-0125-05]

DOI:10.13310/j.cnki.gzjy.2016.03.019

收稿日期:2015-11-09

作者简介:郭艳芳(1985-),女,河南濮阳人,贵州师范大学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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