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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下的经济犯罪侦查建构

2016-03-18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山东菏泽274000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情报信息互联网思维

刘 坤(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山东 菏泽 274000)



互联网思维下的经济犯罪侦查建构

刘坤(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山东 菏泽 274000)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经侦工作也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主动引入和借鉴互联网思维。在经侦工作发展的战略层面参考迭代思维,针对经济犯罪呈现的新特点,从经侦工作理念转变和侦查手段创新方面推动经侦工作转型升级。在经侦情报工作中要充分借鉴参考大数据思维,广拓情报信息数据源、捋清情报分析结构、积极推进情报数据资源共享。在经侦基础工作和群众工作中要善于运用跨界思维,从基层、网络、社会部门等多个层面拓展经侦工作的触角,带动打防经济犯罪整体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经济犯罪侦查;侦查思维;情报信息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迭代、大数据、跨界等思维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思维已经渗透进入诸多社会领域和行业中,在战略、业务和组织等多个层面和供、研、产、销等多个价值链条环节上完成了对传统企业价值链的重新审视,并改变了社会的基本信息传播手段和诸如金融、零售、物流、交通等行业的主流业态。身处于互联网时代,经济犯罪形势和手段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要适应新形势、实现上档升级,也必须积极引入和借鉴互联网思维,从工作理念和侦查手段升级、情报导侦及多角延伸等方面提升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整体效能。

一、迭代思维——经侦工作理念和手段转型升级

迭代原为数学中的一种算法,是指将初始值经过相应公式进行计算后得到新的值,并通过相同方法对新的值进行计算,经过几次反复计算得到最终结果的一种方法。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迭代思维指任何事物经过多次迭代后即会蜕变为新事物。与传统企业生产产品需要经历从调研到上市的漫长周期不同,互联网时代的诸多产品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和迅速迭代的特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试错、快速更新,不断产生新模式、新产品和新形态。

面对新时期经济发展和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新形势,传统的经济犯罪侦查手段和思维方式显得捉襟见肘,亟需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充分借鉴迭代思维,推动侦查理念和手段不断创新、推进经侦工作转型升级。

(一)经济犯罪新形势

1.经济犯罪总量持续攀升

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经济犯罪案件无论是发案量、涉案金额还是涉及人员规模等均显著增长,远超同期GDP增长速度。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4.98万起,挽回经济损失492.6亿元,[1]2014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9.3万起,为受害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62.7亿元,同比上升54.8%。[2]在经济犯罪总量屡创新高、犯罪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经济犯罪和社会转型期的其他类社会矛盾相互叠加、串联,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埋下不稳定的隐患。而且伴随我国市场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交易形式、支付形式的进一步丰富,经济犯罪的空间得到进一步的拓展,犯罪形势亦将日趋错综复杂。

2.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

伴随互联网、移动通信、支付安全、信息中介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的建立健全,原分属不同业界的技术融合和渗透日益深化,在孵育新型经济模式的同时衍生了新型欺诈型、营利型、技术型和破坏型的经济犯罪。新的经济犯罪类型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类型经济犯罪的演化、包装,如传销犯罪借助网络平台,以“网络营销”、“电子商务”、“个人理财”等名义变相收取成员加盟费、返利基金等费用,或者以网络兼职、点击广告获利为诱饵并将成员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计酬的主要依据,其本质仍为通过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数量作为划分级别的主要标准,传销组织中的上线成员通过抽佣抽成和分红获利;另一类是伴随新兴经济模式、支付方式而产生的新型经济犯罪,以互联网金融为例,近年来即出现了P2P民间借贷网站“跑路”型诈骗、网络非法集资、非法贵金属期货交易、移动终端网络支付诈骗、“网络银行”诈骗等多种类型,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领域也出现了利用平台从事非法转移资金、信用卡诈骗、通过虚构交易或跨境支付洗钱、盗刷网银、逃税、抽逃资金等多种犯罪形式。[3]

3.经济犯罪职业化、组织化、体系化特征凸显

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犯罪为例,犯罪分子多以地缘、亲缘关系联结而成犯罪纽带,形成紧密的犯罪组织。在农村个别地区,不仅整个家族从事侵权造假犯罪,甚至整个村庄、乡镇都有大部分成员从事造假活动,形成制假村、制假乡。在犯罪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等级分明、层次明显,制假设备、技术先进并延伸至制假活动的上下游而形成“一条龙”式的规模化生产、工厂化生产的趋势。

再以银行卡犯罪为例,在犯罪链条中从生产“白卡”、窃取卡信息、制造伪卡到盗提现金,整个犯罪链条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特征。在杭州等地出现的信用卡诈骗、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件中,犯罪组织成员利用伪造的身份到西餐厅等高档消费场所应聘工作,先后成为杭州多家知名餐厅服务人员。通过安装银行卡读卡器的方式,在消费者用餐完毕买单时,通过银行卡信息采集器刷卡窃取顾客银行卡信息,并趁顾客输入银行卡密码时偷看顾客密码,之后复制伪造银行卡并通过ATM取款或者地下钱庄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将卡内钱取走。该团伙先后在杭州作案80余次,涉案金额逾110万元。[4]

4.经济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

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活动中,有犯罪分子将生产窝点与分装窝点实行跨区域分离,并将窝点设置在城乡结合部、乡村偏僻区域或者以正规经营的厂房作为掩护。在产品物流运输方面,犯罪团伙多采用一人多号、上下线单线联系、人员货物分离运输、使用物流公司发货、分散多地存储等方式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此外,在浙江省公安机关侦破的系列职务侵占案件中,银行营业员通过在银行内部营业系统安装木马软件的方式删除银行营业系统内记录的收银记录,以此来侵吞银行营业款。

5.经济犯罪向虚拟网络社会迅速蔓延

在我国,网络市场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已经初步形成并逐渐繁荣,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量飞速增长、消费用户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交易成交额突飞猛进。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移动商务类应用成为拉动网络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上半年,手机支付、手机网购、手机旅行预订用户规模分别达到2.76亿、2.70亿和1.68亿,半年度增长率分别为26.9%、14.5%和25.0%。[5]与此同时,经济犯罪也在快速向互联网领域渗透,出现了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等多种形式。以互联网金融领域为例,在产生了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虚拟电子货币、互联网银行等多种模式的同时,也衍生出借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涉网信用卡诈骗等多种经济犯罪形式。

(二)经济犯罪侦查理念迭代

1.由打击为主向侦防结合的转变

在传统的侦查工作模式中,犯罪控制的重点集中于案发之后破案,并且在经侦工作的考核评价和工作导向方面都偏重于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的战果,对经济犯罪的前瞻防控缺乏足够重视。但和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不同,经济类违法犯罪少有应激类的,在爆发之前多有较长的潜伏期,或者是长期经济发展蕴含安全隐患的集中爆发,或者是在大面积的危害结果产生之前即在小范围内出现危害后果,或者犯罪手段在个别民营经济发达、金融市场活跃的地区已经出现。因此对经济犯罪的侦查防范要坚持“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釜底抽薪不如曲突移薪”的指导思想,在保持对经济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提出工作重点。

(1)建立经侦工作前瞻谋划机制。针对经侦工作打防策略、队伍建设、发展道路等重大问题开展前沿式研究,针对经济犯罪趋势、经侦工作手段、经侦执法规范、经侦队伍建设、经侦基础工作等问题开展专题式研究,把握趋势、发现规律、制定方略,增强经侦工作的方向感和超前性。

(2)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既注重考核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工作的“显绩”,又重视考核防范经济犯罪、经侦基础工作等“潜绩”,合理设置经侦工作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分值,探索采用发案数与考核得分呈反比的考核标准以及建立跨年度工作累积效应衡量评价体系。

2.由个案侦查向深挖上下游犯罪转变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不谋大势者,不足以谋一时。”如前所述,当下多种类型的经济犯罪具有显著的组织化、体系化、产业化特征,甚至形成从犯罪技术传播、犯罪工具生产、犯罪活动实施到非法获利套现的“一条龙”模式,犯罪团伙或组织通过网络工具联系,在地理位置分布上呈分散化。因此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也不能仅仅满足于个案侦破,而要以打击犯罪源头、挖掘犯罪链条为目标,实现经侦工作的规模效应。

(1)总结提炼类案、集群技战法。各级经侦部门可以从成功侦破的案件和已发集群战役入手,对案件犯罪手段、侦查思路、审讯经验、取证对策等进行深入分析,提炼通用的侦查技战法。上级公安机关通过举办经验介绍会、专项工作交流、建立经典案例数据库等方式对此予以整理归纳以供查询参考,服务类案侦查和集群打击。

(2)完善经侦情报信息交流平台。依托公安部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整合其他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平台数据,开发和加载经侦专业模块,打造经侦系统内横向集成、纵向贯通、高度共享的情报信息应用平台,同时通过提高情报信息录入、平台线索采用、成果应用转化方面的考核权重和奖励标准等方式提高民警使用积极性,为各级、各地经侦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应用支持和决策服务。

3.由聚焦犯罪信息向拓展社会信息的转变

既往的侦查思维、侦查战法中对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应用多集中于刑事犯罪、公安管理等专业信息而忽略其他,但在诸如房产登记、银行交易、医疗就诊、劳动就业等社会信息中也多包含有揭露犯罪、印证线索的情报信息,是专业信息的重要参考和补充。因此要根据实战需求拓展情报信息收集的深度和广度,通过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基础设施平台、建立联合执法和双向移送工作机制等方式推进联合信息共享。

(三)经济犯罪侦查手段迭代

1.由传统侦查向情报导侦转变

(1)拓展情报信息来源。一是整合现有公安机关各渠道数据资源,应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碰撞串并,刻画犯罪线索信息,在经侦系统内部推广公安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的应用,提高民警使用熟练度;二是推动与商业银行、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合作,优化经侦社会资源信息库,建立经侦涉案信息快速查询通道;三是针对经济发展、金融体制变革带来的变化,重点收集企业经济活动、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信息,筛选挖掘情报线索。

(2)服务侦查实战。依托专业情报技术手段,针对经济犯罪领域内的大案要案,采用实战贴靠、难点攻坚等方式,从涉案资金分析、资金流向排查、线索扩展串并、网络数据取证、动态管控等方面为案件侦办提供服务。

2.由孤军侦查向合成作战的转变

由于经济犯罪和其他类型的犯罪交织复合并易引发涉稳问题,单纯依靠经侦部门的力量无法实现打防经济犯罪的整体目标,需要依托信息研判、案件串并、阵地控制等公安机关专业技术手段和技战法,整合情报、刑侦、网监各警种专业和社会资源,逐步建立重大犯罪协调配合和联合处置机制,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能力。一是使用经侦专业手段服务其他警种,依托使用资金账户协查系统、税务登记系统等为其他警种在侦案件提供资金分析;二是信息定期研判会商,由经侦部门召集、其他警种共同参加定期研判会商在侦案件和线索经营情况,为在侦案件的侦查方向、侦查策略出谋划策;三是加强与其他警种的合作交流,通过合作办案、跟班学习、联合培训等方式提升各领域的合作水平。

3.提升网络控制和网络取证水平

针对涉网类经济犯罪高发、形式不断衍变的趋势,对涉网类经济犯罪的线索收集和证据固定也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在侦查进程中不仅需要调取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银行交易记录等传统类型的犯罪证据,尤其应当重视电子数据的取得与保存,全面提升侦查机关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取证的水平。一是采用专业手段,如采用IP追踪、网络定位等方式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物理位置,或采用远程勘验等方式复制网站平台数据信息或者渗透入涉案网站后台,借此以掌握犯罪组织和成员的组织架构、分红方式、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二是在条件成熟或者必要时培养发展能深入内部、贴靠目标、互动范围大、应变能力强的网络经济犯罪特情,深入犯罪组织内部掌握犯罪最新动态,拷贝犯罪组织成员之间经济往来等核心信息;三是借助专业软件,在加强与社会大数据研究机构合作的基础上提供第一手犯罪素材作为研究样本,委托专业机构利用开源网络数据挖掘分析技术研发用于犯罪信息的采集挖掘工具,加强技术手段对信息采集的支撑力度;四是针对涉网类经济犯罪受害群体分布广泛、人数众多的特点,侦查机关可以采用网络视频询问、制作电子询问笔录后通过邮件或者公安系统密码电报的形式取得证人证言,提高办案取证速度。

二、大数据思维——经济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大数据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核心,主要是指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归类、分析、预测,挖掘数据之间潜在的关联性和规律性,进而获得更高价值的产品、更贴近实际需求服务和更深刻的洞察力。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前提与关键是收集和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并通过预测事物发展规律和趋势以辅助人们作好应变决策。

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尤其是经侦情报工作中,也需要借鉴和引入大数据思维,丰富情报信息类别、扩充情报信息收集的渠道和内容,为情报研判、集群战役和重大案件的侦办提供情报技术支撑。

(一)情报信息收集中的关联思维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思维模式带来显著的变化,如维克托·尔耶·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中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人们思维模式最大的转变正在于从既有的对因果关系的渴求转向对相关关系的关注,即关注“是什么”多于“为什么”。在经济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的收集获取阶段,也要突破传统的“中心化”思维定式,最大限度地扩大经侦情报信息来源,推进情报资源整合,获取对侦查实战有所助益的各类情报信息。

1.经侦情报信息收集的重点方面

(1)公安系统内部信息。主要包括不同警种和部门掌握的公安数据库信息,如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章管理信息、网吧管理信息、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全国禁毒案件信息、出入境信息和民航旅客信息等,也包括民警通过人口管理、走访调查、来信来访、阵地控制、经嫌调控等社会工作接触和获取的涉及社会稳定、犯罪手法和犯罪动向等方面的资讯信息并作为开展自身职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2)社会共享资源信息。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掌握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信息,如劳务管理部门掌握的劳务就业人员信息、工商管理部门掌握的工商登记数据和典当寄售行业经营数据、房产管理部门掌握的房产登记数据和物业登记数据,以及医疗、学校、物流、物业等企业掌握的日常经营数据等。在使用传统侦查手段无法取得突破的时候,对社会共享资源信息的分析应用会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3)专业情报信息。指的是通过一般工作手段和公开渠道无法获取的情报信息,在来源方面,既包括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要害部门的专家及管理人员和重点地区内社会关系广泛、有较强活动能力的人员,也包括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有条件接近侦控对象或者能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的人员。

2.经侦情报信息的获取方式

(1)一线民警采集录入。通过派出所经侦联络员、一线办案民警和交巡警及其他警种移交线索等方式获得第一线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并经汇总分析后移交上级单位统一处理。以上海经侦为例,依托市局情报信息平台、人口管理系统等综合平台和社区警务责任区警种联动机制,通过搭建“民警信息直报系统”形成“基层派出所采集——经侦总队分析研判——分(县)局经侦部门核查处置——反馈信息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经侦基础信息大循环机制,实现经侦基础信息在全局范围内循环增值利用。[6]

(2)群众反映和举报。可以通过在地市一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统一建立经侦案件管理中心和线索信息调度中心,对群众反映的情报线索信息统一管理和调度,在群众的报警、举报、投诉和上访等信息中,挖掘与经济犯罪有关的信息。同时结合经侦工作特点,按照多层级物建、全方位布局的原则,在重点行业和系统内通过调查走访、阵地控制、物建经侦信息员和培养秘密力量等途径保证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3)行政执法机关线索信息交流。一是经侦系统内部纵、横向交流。在信息共享的原则下,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经侦部门之间进行情报提供与情报传递,包括情报线索移交、情报信息审核和情报信息指导监督。二是公安系统内部不同部门、警种之间的线索信息交流,如经侦部门和公安情报信息、网监、出入境、刑侦、治安等部门之间通过跟班学习、联合办案、联合调研培训、互设联络员等方式拓展情报信息合作的领域范围,形成共同组织、共同研讨、共享成果的情报信息交流模式。三是行政单位之间信息合作。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和专门工作站等形式深入推进和工商、银监、税务、证券、财政、审计、海关等行政部门的协作,以行政机关掌握的基础信息丰富公安信息资源和利用上述行政机关掌握的违规违法记录扩大经侦违法犯罪预警资料库。同时借鉴违法资金查控平台、JASS查询系统等平台的成功经验,建设更为广泛的打防经济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健全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相互通报、双向移送、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

(4)社会信息的触角延伸。一是经侦部门同社会管理部门的信息合作。利用银行、电信、保险、民航、社保、邮政等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掌握工作对象最新动态和变化状况。如通过银行查询个人和公司账户的基础信息及资金量、资金流方面的信息,通过向电信部门发起协查请求获取嫌疑人通话时间、地点和次数等信息,通过证券交易公司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审计报告、已发行股票债券等方面信息。二是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关联作用。通过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房产中介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服务信息获取与经侦工作相关的人、财、物等方面信息。尤其发挥重点领域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密切同行业协会、企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主体的动态信息采集,建立重点领域重点关注企业基础信息台账。

(5)网络情报信息检索。一是公安内部网络情报信息检索。利用公安机关通用数据信息系统和情报分析、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出入境、交通管理等部门掌握的专业业务信息系统,以及资金查控平台、涉案资金及帐户信息查询系统、商业银行资金查询快速通道等信息资源库等经侦专业技术平台,查询、检索涉案人员、单位和资金的真实情况,确认案件立、破等信息以及获取违法犯罪证据、确定违法犯罪事实,并通过依法案件的分析比对研究规律特点和防控对策。二是互联网情报信息检索。主要包括利用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物流查询平台等社会信息查询平台系统和专业网搜平台等数据库查找目标信息,以及借助网络资讯订制与推送服务、智能信息采集软件等手段对涉网经济犯罪进行内容预警、自动监视和标签管理。同时借鉴网络取证和网络攻防手段发现与挖掘犯罪暗号、犯罪联络、布置、销赃、物色作案目标等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线索。借助新华社舆情监测平台等专业平台及时把握网络舆情动态,发现涉稳苗头性信息,预测、预防、制止和处理因经济犯罪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情报分析研判中的结构思维

结构思维指的是目标清晰、高度概括而且全面地分析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而且有达成目标的具体计划和方法,一般指对整体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划分为若干单元,分别实现自身功能后实现整体系统功能。在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中,不论是数据关系分配、数据库设计、软件模型开发还是硬件组织系统排序都要在严密结构的框架下进行,结构思维体现在互联网的各个方面。在经侦情报工作中,结构思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情报信息分布和存储方面的结构思维,主要是指在情报信息的分布结构上,可以仿照互联网拓扑结构的组织模式,设置安排一类或几类(如公安系统内部信息)为核心内容以维护经侦情报体系的运行环境和适用规则,并主导犯罪侦查和防控等核心业务的运转,其他类的情报信息按照既定的存储和处理规则建立并实现自我排序和管理。不同类别的情报信息通过个案、串案、类案侦查以及网络交换实现流通和交互,兼具独立性和扩展性特征。二是情报分析结果的结构思维,主要是指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通过对收集的海量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串并比对后得到的涉案人员活动轨迹、资金流向、组织关系等呈体系化、结构清晰的研判结果。

1.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分析主要类型

(1)嫌疑人员活动轨迹分析。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情报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犯罪侦查手段,梳理研判犯罪嫌疑人和在逃人员的活动轨迹和经济活动轨迹,对跨区域、流窜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轨迹反查,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一是利用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嫌疑人账户开户信息、涉案资金流向、银行网点监控录像等分析嫌疑人团伙成员、可能去向、外貌特征和乘坐交通工具;二是利用交通信息,通过火车、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车辆轨迹和多区域比对发现嫌疑人可能落脚点;三是利用互联网信息,通过嫌疑人身份信息和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网络注册信息、网络登录和使用记录等进行查询比对以发现其行踪;四是利用票据信息,通过将嫌疑人掌握的现金、存单、票据等金融票据的使用、兑换信息与商业银行、财税等部门比对查询以梳理嫌疑人经济活动轨迹、发现犯罪线索。除此之外,还可以将嫌疑人就医信息、保险信息、通信信息等应用于侦查实践以辅助侦查。

(2)涉案资金流向分析。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对涉案资金的分布构成和流向的分析挖掘即成为固定犯罪证据、挖掘涉案信息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经侦部门可从资金查控平台建设入手,利用资金交易数据导入、银行卡号在线翻译、资金账户交易通用分析、在线查控等基本功能和地下钱庄资金、传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析模型的构建逐步完善资金分析手段。同时依托涉案资金及账户信息查询系统,整合人民币账户信息、银联司法协助系统、启动反洗钱对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等资金查控手段,为经侦和其他警种实战提供资金查询服务。

(3)涉案人员结构分析。主要包括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的层级关系和相互影响,以及在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层次鲜明、资金流向集中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联系和交织于其中的资金转移关系。由于所涉人群范围比较庞大,需要借助专业的图形化情报分析工具对涉案资金交易记录、电话通讯详清单、传销人员名单等海量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导出完整清晰的人员层级结构分布图,确定犯罪嫌疑人员组织结构关系。

2.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分析的主要步骤

(1)明确主旨。准确把握情报分析的动力源,主要是有情报分析需求的单位、级别和具体分析要求,并据此判断情报分析的类型、主要分析方法和需要采用的情报技术研判技术手段、情报研判重点。如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重点研判制售假货的技术和商品源头、嫌疑人使用的物流货流以及涉案资金的流向;对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研判犯罪组织成员结构、吸纳会员和收受款项形式以及作为犯罪组织“理论依据”的经济常识;对网络型经济犯罪,重点研判电子数据记录、第三方平台汇款与支付结算等关键信息。

(2)整理汇总。结合研判目的与研判重点,对收集到的经济犯罪情报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高强度后期整合、深精度加工运用。按照综合信息查询、案件信息、缉捕信息、档案信息、业务监督、基础信息、犯罪资料管理、辅助决策等不同模块对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划分类别,并将情报工作概念按照对应规则、根据系统分类表和主题词表转化成系统语言后存入情报信息数据库。

(3)解析评判。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从情报信息的内容维度(准确性、相关性、完整性)和时间维度(超前性、新颖性)以及形式维度(详尽性、表现性)等方面对情报信息的价值进行评级,或者按照人员要素、物品要素、案件要素、机构要素、空间要素和时间要素等方面对情报信息的构成要素予以分解。根据不同警种、部门对情报信息的需求和应用层次将情报信息予以流转和分配。

(三)研判结果传导中的共享思维

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上互通、共享,资源因需求的动力而实现有效、高效配置,解决信息不对称、填补信息鸿沟,最终实现用户体验的颠覆、关键资源的整合和节点连接的重构,是共享思维的核心,同时也是互联网承担的根本任务。对于经过严密的收集、研判过程后产生的情报信息研判结果,也要借鉴共享共用的思维加强交流、传导,从而最大限度地汇聚对经侦工作有所助益的信息资源、降低情报信息使用和流动的门槛。

1.经侦系统内情报信息共享

(1)经侦情报分析部门与实战部门之间的信息流转。经侦实战单位、一线侦查员和派出所民警负责发现和侦查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挖掘经侦情报源和获取第一手资料,情报分析部门和情报专职人员负责分析研判经济犯罪风险和深入挖掘经济犯罪情报源,通过情报信息的深度研判在对涉案资金分析、资金流向排查、线索扩展串并、网络数据取证等方面发现深层次经济犯罪线索、提炼技战法、服务侦查决策以反哺实战。

(2)不同地区和级别的经侦部门之间情报信息流转。由于经济犯罪尤其是传销、制售假、非法集资等犯罪多涉及不同地区,尤其需要借助专业的情报信息协作平台移交和流转涉案线索,不同地区之间相互配合完成犯罪侦查或者扩大侦查战果。

2.跨警种情报信息交流

(1)定期交流会商。目前在指挥中心、刑侦、经侦、治安、国保、网安、禁毒、交警、出入境等业务部门多有专门的情报信息分析机构和专职人员,并掌握本警种专业的数据资源库和技术手段。不同警种之间可以通过以战代训、集中培训、跟班作业、联合讲座、专案串并讲评和模拟演练等方式畅通情报信息日常交流渠道,并以重大案件研判会商机制为核心加强对在侦案件线索的交流分析以提升打击水平,对通过警种合成作战取得的战果进行分析总结并提炼技战法。

(2)服务其他警种侦查实战。经侦部门应当主动作为,依托涉案资金账户协查系统、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等经侦专业侦查手段,为各警种在侦案件提供涉案资金、账户和人员组织结构分析。

3.执法部门之间情报线索移交

借鉴现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查控工作机制和情报信息技术平台的成功经验,利用已掌握的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交流合作,建设容纳部门更多、范围更广的打防经济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以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不断深化和商业银行、税务、工商、证券、财政、审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以定期拷贝数据、建立信息查询专线、定期研讨会商和联合预警研判等方式整合部门电子政务网络和部门信息资源,推动经侦工作触角向多领域延伸。进一步规范部门责任领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相互通报、双向移送、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和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提升针对经济违法犯罪的综合执法效能。

三、跨界思维——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多角延伸

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同步,传统实体型经济和虚拟经济界限日趋模糊,互联网的触角延伸至金融、制造、娱乐、电信、零售、交通等诸多领域,产生了P2P、云搜索、网络银行、uber等互联网产品。互联网领域的跨界创新本质是通过综合发挥不同界别产品的优势并挖掘其潜在价值,最终实现产品结构效率和运营效率的提升。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也需要借鉴跨界思维,通过多角延伸将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在多个维度、多个层次,向在之前工作中没有涉及或者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的领域纵深发展,以提高打击、防控经济犯罪的整体效能。

(一)经侦工作的基层延伸

1.提高队所联动水平

发挥基层派出所触角广泛、全面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建立完善派出所经侦工作组织体系。以山东省为例,该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派出所经侦基础工作的意见》,在各级公安机关成立加强派出所经侦基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定期研究经侦大队、派出所的协作配合问题,不断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协作效能。有条件的派出所均设立了经侦工作室,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经侦工作,明确一名民警担任经侦工作联络员。同时,各级经侦部门均设立了专门岗位,负责对派出所经侦基础工作的指导、联络、培训等工作。

2.建立完善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1)畅通工作联系渠道。由上级经侦部门主导,建立完善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划定对口联系单位和人员,通过专项调研、工作督导、座谈交流等形式与对口联系单位和人员深入交流、听取基层单位意见建议,并通过为联系点单位开通信息直报权限等方式开辟上级公安机关与基层单位联系“绿色通道”。

(2)定期开展蹲点调研。围绕经侦领域重点工作选定重点调研课题、制定专项调研规划,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调研指导,了解基层单位工作需求、挖掘优秀经验做法、培养树立基层单位先进典型并复制推广。

(3)提供业务指导。上级公安机关和经侦部门加强对辖区经济社会变革、发展和经济犯罪形势的前瞻研究和谋划,为基层单位开展工作指明方向、矫正思路;及时发布其他地区已发经济犯罪的新类型、新手法,超前部署防范措施;针对侦查办案中面临的疑难问题,及时联系经侦专家人才库成员开展研讨会商,为基层单位提供侦查思路。

(4)保障技术支持。上级公安机关协调推进经侦情报技术手段建设和专业工具的引入推广,搭建与行政执法、经济管理、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作平台,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等方面为基层单位提供顶层设计和技术支撑。围绕民警培训需求、结合实战中热点难点问题与专业院校、研究机构开展联合培训,通过培训班、案例讲评、说课比赛、调研文章评比等方式提升基层单位办案水平、培养基层业务能手。

3.探索多元化群众工作方式

(1)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活动。通过走访调研掌握本地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风险防控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主要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消除经济犯罪隐患、堵塞风险漏洞;及时掌握了解辖区范围内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突出经济犯罪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活动;结合走访和宣传工作,向企业经营者和群众发放警民联系卡、公开信、服务手册、防范建议书等资料,物建社区经侦信息员协助公安机关提供经济违法犯罪线索信息、协助化解涉稳纠纷;全面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法治意识和防范犯罪能力。

(2)丰富经侦宣传工作形式。一是巩固既有宣传阵地,依托传统媒介形式,如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中开设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专栏,向公众介绍典型案例、发布预警信息、传播防骗方法,采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公布等形式向群众公布重大案件侦办进展和涉案人员、财产处置情况。二是开辟新型宣传渠道,开发制作有特色、接地气、具实效的宣传片、微电影并在广场、商场等人员流动集中区域大屏幕中滚动播放,开设官方微博和微信公共号,定期推送犯罪手法预警、经济法律法规等信息和收集群众反映线索及咨询问题,借此扩大经侦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提升舆论引导和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二)经侦工作的网络延伸

1.经济犯罪网络维稳

在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群众地域分布广泛,损失严重。以P2P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例,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2015年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13.3万人,涉及贷款余额为77.1亿元。[7]由于该类犯罪爆发多是在资金链断裂之后、赃款追回成功率较低,受害群众发现利益受损后多使用网络联系、聚集到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在维稳处置中投入大量警力、物力。对此可以使用网络方式进行舆情引导,在重特大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侦办进程中建立官方微博发布脱密的案件侦办进度、通报追赃进展和财产处置方案,缓解受害群众焦虑情绪。也可以采用加入维权QQ群、建立受害人维权微信群等方式掌握舆情动态、稳定受害群体情绪。

2.拓展网络宣传阵地

利用网络平台辐射范围广、成本低、受众相对集中等特征,开发经侦网络自媒体渠道宣传渠道,利用开设微博认证用户、微信公共号、开发专门APP软件等方式宣传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成效,向网友定期推送预警防范信息、对网友的诉求与疑问及时解答,为群众提供迅速及时、准确全面的经济法律服务。通过网络消息推送等形式拓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提升经侦部门对涉网类经济犯罪形势研判能力。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设的“烟台经侦”微信公共平台为例,该平台设有“预警提示”、“典型案例”、“法律常识”、“教您防骗”等板块。通过平台实现交流先进经验和案件查办体会、发布经济犯罪预警信息、举报经济犯罪线索等功能,至2015年1月累计向社会发布信息297期,编写各类资讯1500余条,与网民在线互动交流1300余次,协调解决网民诉求350余件。[8]

(三)经侦工作的多部门延伸

1.深化与行政部门协作

以协作共赢、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为原则,固化并发扬与工商、银行、税务、证券等部门的合作成果,积极探索与财政、审计、海关等行政部门的执法协作。

(1)信息互通共享。依托政府主管部门领导、邀请其他部门参与共同整合各行政执法部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平台或者开放信息查询权限,建设一体化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情报信息支撑和保障。

(2)联合执法办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权限,逐步建立健全经济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对口经侦业务单位对经济犯罪违法案件、线索的相互通报、双向移送、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应急联动等专项工作机制,并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类、非法集资类、信用卡诈骗类等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实施集中打击、联合查处,提高经济犯罪综合执法效能和群众防范经济犯罪意识。

(3)联合调研培训。结合当前深化经济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建设的中心任务,围绕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协调不同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通过专业工作站、联席会议等方式议定和拓宽培训合作领域范围、完善联合培训渠道、加强培训研究成果共享,逐步建成同步组织、定期研讨、共享成果的联合调研模式。

2.推进与行业协会协作

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经营情况、和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充实企业经侦联络室的前沿工作内涵、发挥重点领域行业协会纽带作用,通过建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建设专业工作站、组建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同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主体的动态信息采集,逐步建成并完善重点行业或领域企业基础信息台账。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监控与风险防范机制和工作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降低企业生产运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战果显著[DB/OL].(2014-02-13).http://www. mps.gov.cn/n16/n1237/n1342/n803715/4002382.html. [2015-07-21].

[2]王昊魁.2014年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9.3万起[N].光明日报,2015-02-27(4).

[3]李星廷.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经济犯罪问题及其对策初探[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4):55-59.

[4]陈洋根.银行卡盗刷团伙应聘服务员 “潜伏”中高档餐厅作案[N].今日早报,2015-08-25(A003).

[5]陈静.报告: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N].经济日报,2015-07-24(4).

[6]程一平.构建经侦基础信息大循环机制[N].人民公安报,2013-12-12(5).

[7]朱开云.问题平台涉13.3万人 记者实地走访爆雷P2P[N].北京青年报,2015-10-20(A16).

[8]钟建军.“烟台经侦”微信平台解网民诉求350余件[N].齐鲁晚报,2015-01-31(J02).

责任编辑:刘洪波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in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Thinking

LIU Kun
(Detachment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Hez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Heze 274000, China)

Abstract:In the era of "Internet Plus",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has to actively adopt Internet thinking for adapting to the new situations and new tasks. Targeting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ic crimes, iterative thinking has to be used for reference at the strategic level to promote the upgrading of the ideas and tactics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In the intelligence work related to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big data thinking needs to be used for expanding information data sources, clarifying the structure of data analyses and actively boosting the sharing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Meanwhile, cross-border thinking has to be referred into basic work and mass work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so as to promote the level of combating and preventing economic crimes through extending the coverage in grass-roots units, network 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Key words:Internet thinking;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ve thinking;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6)03-0060-11]

DOI:10.13310/j.cnki.gzjy.2016.03.009

收稿日期:2015-09-17

作者简介:刘 坤(1989-),男,山东菏泽人,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报技术室民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经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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