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企业破产逃债及其法律规制
2016-03-18唐卫华
唐卫华
新常态下的企业破产逃债及其法律规制
唐卫华
我国经济进入新阶段后,经济增速持续下滑,不少中小企业经营恶化,企业破产逃债现象愈演愈烈,所波及的范围和影响不断扩大,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破坏了社会信用、秩序和稳定。因此,我国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构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加大恶意破产逃债的惩罚力度,解决好企业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问题。
企业破产逃债;信用;规制
破产,作为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调节市场竞争和重新配置资源的特殊手段和特殊程序。[1]然而,一些债务人采用破产欺诈等手段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和安全[2],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重大威胁。
一、经济新常态下的企业破产逃债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逃废债务现象十分普遍,一个重要表现为破产逃债。[3]中国经济进入新阶段后,经济增速持续下滑,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积累的矛盾和风险逐步凸显,出现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不断攀升,国际市场欧债美债危机导致的出口不景气,以及严峻的资金短缺等因素,造成了中小企业不得不面临的生存困境。由于长期以来一些中小企业始终面对融资难,其生产和发展不得不靠高利贷来支撑。发展顺利时,高利贷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还显现不出来,一旦遭遇发展困境,高利贷对这些中小企业的负面作用立即显现出来。众多中小企业难以为继,倒闭接踵而至。倒闭的中小企业极少采用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多采取自生自灭、搁置一边或矛盾激化后一逃了之等非正常途径强行逃出市场。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对比,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4]即使进入到法院破产程序,仍然出现不少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问题。比如一些企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些企业搞假破产、真逃债;一些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从事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破产企业在破产中逃废债务的现象已极其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信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二、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破产逃债的原因
1.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深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正经受着严峻的考验。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通胀压力、产能过剩、需求不旺、企业业绩下滑、外部环境恶化等不利因素同时发威,许多中小企业因国际贸易壁垒、市场萎缩或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呈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上升,而被工商部门吊销、注销但又未经清算或破产清算的企业更是数不胜数。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势必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陷入经营困境,客观上导致不少企业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以至于一些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逃废、规避债务。
2.对企业破产问题仍然存在认识误区
目前,人们对企业破产问题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企业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企业破产以后就什么都没有了。这种人逃债时多采取“跑路”手段,留下一大堆债务,就是所谓的“赖账”,赖职工的账,赖银行的账,赖债权人的账,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是认为企业破产以后,所欠的债务一笔勾销,再也不用还了,债务人就解脱了。即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我国学者称之为“破产免责”,也就是说,企业破产可以免除所有债务,包括大量的银行贷款[5],全部一笔勾销。这些人往往隐匿、转移大量财产。
3.企业信用缺失,破产逃债代价小
我国企业诚信建设存在较大问题,经济领域中信用缺失现象比较突出,赖债、躲债、恶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企业感到讲诚信守信用吃亏,不讲诚信、不守信用占便宜,企业破产可以一了百了,与债务彻底脱钩。因此,千方百计地想进入破产程序。[6]企业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都非常严峻,破产逃债则是以较小的风险和代价换取较大的利益。
4.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健全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如果是两年以后才发现破产企业有上述财产的,债权人则没有要求追加分配的法律依据。实践中,破产企业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是相当隐蔽的,或者已转移到境外,短期内是很难被债权人发现的。这样,债权人继续追偿和受偿的权利就被剥夺了。本来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债权的保护就很薄弱,企业的信用信誉就更差了,只有两年的时间债务就全部免除了,甚至破产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恶意赖账逃债,债务人的责任也一概免除。[7]另外,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破产企业承担破产责任的问题,《企业破产法》仅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制裁的力度也显得明显不够;对破产犯罪问题仅仅一带而过,缺少系统而明确的规定,难以对破产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有效的打击。[8]
三、经济新常态下对企业破产逃债的法律规制
1.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协调机制作用
企业破产逃债问题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投资者、企业职工等多方当事人利益,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是经济和社会矛盾的突出体现和集中载体。不依靠党的领导,不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维稳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不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对重要案件、案件中的重要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隐患、案件进展、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2.严格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既包括实质要件也包括形式要件[9],审查债务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已经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当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这三种情形同时存在时,才可以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践中,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或者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无法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导致无法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才可认定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债务人有大量财产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或者剥离现有企业优质资产注入其他企业或新设企业,然后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对于那些借助破产逃废债务,但又确实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非诚信企业,还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认定无效以及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式,使其破产逃债的目的落空。
3.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完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恶意破产逃债的,可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时间不受破产程序终结两年的限制,这样可以防止恶意债务人隐匿财产。二是完善破产刑事法律规定。虽然《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次在刑法中增设“欺诈破产罪”,但由于该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基本上没有适用过破产欺诈罪。[10]因此,应该完善破产刑事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破产欺诈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要件等作细化规定,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五种破产欺诈行为都应该归入破产欺诈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破产犯罪行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4.构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和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就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11]构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其次,应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最后,加大惩戒力度,严惩失信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要提出警示并加强监管,对情节严重的要向全社会公示并依法处置,不让失信者有机可乘、有利可图,必须付出沉重代价。[12]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破产逃债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建立健全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罚处罚在内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实现债权公平清偿的立法本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程春华.破产救济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
[2]孙业群.“破产逃债”的现象及对策[J].中国律师,2001(4):28.
[3]程春华.破产救济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8.
[4]马剑.2003-2012年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统计分析[J].法制资讯,2014(3):24.
[5]傅玉良.破产讨债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4(53):38.
[6]卢林.企业法人逃废债务的特点与破产立法的完善[J].当代法学,2003(1):69.
[7]孙业群.“破产逃债“的现象及对策[J].中国律师,2001(4):30.
[8]丛涛.破产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简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1):89.
[9]傅玉良.破产讨债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4(53):39.
[10]谢安平.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与金融债权保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7.
[11]郭田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思考[J].投资北京,2011(11):54.
[12]傅玉良.破产讨债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4(53):40.
(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1.005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6SJB820024),盐城师范学院人文社科项目(编号:15YCKD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