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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股份制问题

2016-03-17

改革与开放 2016年17期
关键词:私有制股份制公有制

杨 玉



试析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股份制问题

杨玉

“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针对共产主义社会提出的所有制关系,该理论的基础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认为股份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重要形式的观点是对马克思的误解,股份制并不属于公有制的范畴。正确解读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以及股份制理论对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明确我国所有制改革方向。

个人所有制;股份制;公有制经济改革

《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论述了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提出了三种所有制之间“否定的否定”。他设想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形式既不同于个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改革开放后,出于对改革方向的不同主张,我国理论界爆发了解读“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论战。这场论战并没有把真理越辩越明,反而把马克思原本表达得很详尽、根本不存在“猜想”余地的理论变成了所谓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其中有些解读与马克思原意出入较大。例如,将股份制看成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形式,甚至有些学者趁机鼓吹私有化。因此,正确理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厘清其与股份制的关系,对我国的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斯大林和晚年毛泽东搞的那个穷社会主义,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①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是正确的,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真经,才是社会主义的正路。”②以这种理由否定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未免太牵强,也是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曲解。,马克思究竟要在什么样的社会里“重建个人所有制”?

首先要明确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建立的经济制度。虽然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以前那种个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是资本主义自身发展的必然性与局限性必将造成对自身的否定,即被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否定,三种所有制形式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依次更替出现。这种“否定的否定”不是完全批判式的否定,而是继承与发展式的辩证否定:“重建”二字表明这种个人所有制形式继承了先前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摧毁了个人所有制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吸收资本主义积极优秀成就实现发展,这一科学论断完全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建立之初以剥削独立的劳动者为主,当这种生产方式相对稳定之后,对单个劳动者的剥削已满足不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再发展了。这时资本主义剥削的方式就会发生变化,“要剥夺的已经不再是独立经营的劳动者,而是剥削许多工人的资本家了。”②资本主义这样以剥削为生的发展方式使得资本主义私有制逐渐走向灭亡,“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能够剥夺“剥夺者”的方式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将被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交到“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③由此可见,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并不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灭亡后的共产主义社会。

其次,“重建个人所有制”也不适用于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有学者认为,我国处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应当走好“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第一步,这种观点忽略了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论述。这是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次提出的革命转变时期,这一时期介于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之间。马克思除了研究资本主义的发展之外,关注最多的就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只是二者之间一个相对短暂的过渡时期,不像五种社会形态那样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因此,不能把“重建个人所有制”当作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一项经济制度,马克思倡导要重新建立的是在拥有发达的生产力、劳动者也能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那么“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是不是没有关系呢?必须明确,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相当于共产主义之前的“过渡时期”抑或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但是,这并不代表“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毫无启示。“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在对西欧社会发展的研究过程中提出来的,他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但将来我国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后所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很明显不是由资本主义演化而来,而是由以替代式发展的方式、充分吸收了资本主义积极优秀成就的社会主义发展而来。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马克思所要求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虽然不同,但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在逻辑上又存在相关性,可以说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身。因为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前途,其经济制度不是与社会主义完全割裂开的,任何一种新的经济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与前一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现阶段我们应当把握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机遇,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建立“个人所有制”夯实基础。

二、“重建个人所有制”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三种所有制之间的第二次否定,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主张将生产资料归还到“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这不是向最初“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回归,而是在对前两种所有制关系辩证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更高层次的“个人所有制”。如果说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建立是少数剥夺者剥削广大劳动者的过程,那么“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广大劳动者剥削少数剥夺者的过程。

在这方面引起论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马克思既然认为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要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他为什么不直接如此论述,反而将生产资料公有制表述为容易混淆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呢?首先,从“重建”二字可以看出,这种新的所有制关系不是与前两种生产关系毫无瓜葛的,这种“重建”是对前两种所有制关系扬弃,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其本质是“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的结合。其次,这种表达方式与马克思当时所处的特殊历史环境有关。当时丧失生产资料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被资本家无情地剥削,即使终日劳作生活也很窘迫。但历史发展的规律又不允许回到个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为这种经济形式之所以被资本主义私有制代替就是因为它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于是,马克思提出只有将个体劳动者联合起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让他们重新做回生产资料的主人,继续推动生产力发展,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这种论述方法比直接提出公有制更能缓解当时的社会矛盾,安抚个体劳动者。第三,马克思是用了否定之否定辩证法叙述这种所有制理论。在否定之否定的各个环节中,每一环节都是从前一环节中孕育并完成对前一环节的超越,因而会与前一环节甚至前几个环节有相似之处。因此,这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会与先前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为生产的基础,是劳动产品的主人。但否定之否定不是倒退而是螺旋式上升,这种相似不是简单的恢复,而是将以往相互独立的个体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关系,即“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④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一个劳动者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共同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成为产品的所有者,每一个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生产之外的自由时间不再被剥削,从而使劳动者实现自由全面发展成为可能。

学术界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解读存在较大分歧,将这一理论解读为消费资料所有制、劳动者所有制、劳动力所有制等等。这些观点虽各不相同却都只是学术探讨,未尝不可。但有学者将“重建所有制”理论解读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认为“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⑤如此观点明显是不合理的,不仅误解了马克思的原意,而且纯属鼓吹私有制,负面影响巨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所存在私有制有两种,“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即马克思用其一生的精力进行批判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以前的那种由洛克作了经典论述的以个人劳动者为基础的私有制。”⑥而前一种应该被消灭,后一种应该被重新建立。股份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中体现出很大优越性,对经济增长贡献突出。于是,有学者将股份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混为一谈,且把股份制视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想模型。“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又适合我国特殊国情与发展要求,因而应当成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形式。”⑦更有学者过分夸大股票的作用,认为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统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统一。”⑧甚至还由此提出所谓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其实质是主张个人所有化,鼓吹私有制,排挤公有制,是与马克思的本意相悖的,必须坚决批判。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正确认识股份制的地位和作用?股份公司是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吗?股份制是否就等同于公有制?

三、正确认识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

关于股份制的性质问题马克思已经在《资本论》第3卷中做出详细科学的论述,他认为股份制并没有化解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之间的对立,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发展了这种对立,因此股份制尽管表现为共同所有,但这种表面上的共同所有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全不是同一回事,其实质仍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⑨的。例如,在一些股份公司中允许员工入股,但即使员工购入了公司的股票也改变不了作为雇佣劳动者的身份,无法阻止资本家对其进行剥削。由此看来,那些将“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的学者们忽略了个体劳动者是否,无论阶级地位高低都能平等地共有生产资料,对于劳动者本身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性。

关于股份公司马克思也有过详尽的论述。他认为,股份制公司能将互相分离的个人私有财产集中起来,股份资本作为一种有别于个人资本的存在使资本家脱离实际生产过程,成为多余的一员。此种实现形式利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⑩。马克思称股份制公司为过渡点说明股份制公司尚未实现这种过渡,反而“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的,其本质仍然是资本主义。恩格斯更直接地揭示股份制公司使“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⑪,所以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股份制公司又怎么是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形式?

此外,股份制也不能等同于公有制。股份制发源于资本主义发展最充分的欧洲,并在19世纪后期被各国广泛应用。股份制得以广泛传播的原因在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竞争变得日趋激烈,资本家必须加大资本投入才能获取企业正常运转所需资金。这种情况下,过去那种单个资本家出资并管理个人所有企业的方式行不通了。而股份制可以快速将分散的个人资本集中起来并汇聚成股份资本,强大的资本后盾使资本家可以继续扩大企业规模,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可见,股份制在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方面有着巨大作用。但是,股份制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这种联合起来的资本仍然属于私有财产而不是社会财富,股份制企业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如果股份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形式,而“重建个人所有制”又指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岂不意味着以股份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完成了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是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又哪来股份公司和股票呢?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些物的属性,”⑫可见未来社会没有商品,也不存在价值,更不会存在作为“增殖价值的价值”的资本了。

四、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现实意义在于指导经济社会的实践,特别对我国深入经济改革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与马克思所描述的生产力高度发达、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阶段还有一定差距,还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覆盖全社会。说明我国暂时还不能建立单纯的公有制模式,还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到达“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阶段。所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对我国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长远的指导作用。要求我们必须从以往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错误的和教条式解读中走出来,警惕一些人让“重建个人所有制”提前到来的主观臆断,还原马克思的本意,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融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

其次,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因为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里生产力是极大发展的,这样才能创造出大量社会物质财富,使人们的生存和自由发展有足够的物质基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是人们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实践活动就会受制于物质条件。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发展前景时说过,只有当生产资料集中的程度和劳动社会化水平达到不能继续容于现实资本主义体制的时候,“重建个人所有制”才能成为必然要求。若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还未达到可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要求,可以先在公有制企业实行“资本经营体制”,逐渐促进“重建个人所有制”所需的生产资料集中和劳动社会化等前提条件的成熟。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改革也有借鉴意义。同时,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促使世界市场的形成,任何国家都不能孤立于世界市场之外,这就要求我们利用全球化与世界市场的有利条件,借鉴学习先进国家的积极优秀成果,促进我国的生产力发展。

“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时代价值还在于保证个体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暂时还不可能保证每个人平等的全面自由发展。但我们可以正确把握个人所有制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让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劳动者在医疗、教育及其他公共设施方面获得保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缩小贫富尤其是城乡差距。还应当鼓励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和劳动者个人发展的经济形式。既然马克思都肯定过存在剥削和雇佣关系的私有制在特定条件下“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⑬现阶段我们就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各种经济形式健康稳定发展,而不是再为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做不必要的争论。我们应当在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指导下,继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引文注释

①谢韬,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J].炎黄春秋,2007(6).

②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73-874.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0.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1.

⑤同①.

⑥李惠斌.重读《共产党宣言》[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3).

⑦于金富,安帅领.“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本质特征——兼论公众股份制是我国现阶段“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形式[J].经济学动态,2010(4).

⑧同①.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19.

⑩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95.

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29.

⑫同⑪303.

⑬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27-928.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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