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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必要性

2016-03-16陈梦云

环球市场 2016年25期
关键词:列报套期金融资产

陈梦云

安徽财经大学

论“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必要性

陈梦云

安徽财经大学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 财务会计列报》(2014 )首次提及“其他综合收益” 科目,这是继2009年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又一次较大规模的变动,反映了该科目核算的重要性。本文通过探讨“其他综合收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在列报披露中发挥的作用来说明“其他综合收益”正确披露的必要性,以期指导会计实践。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资本公积;报表披露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在我国取得进一步发展,企业收益的构成正在不断突破传统会计收益的形式,传统会计收益信息已不能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一些未在损益中确定的利得和损失同样能对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同时,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地位的上升,作为核算工具的会计需要采用统一标准,以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得到更好的发展,这要求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其他综合收益”是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修改幅度较大的项目。以下从发展历程,计量内容以及列报披露三个方面详尽阐述“其他综合收益”,从而论证它披露的必要性。

一、发展历程

发展历程代表着我国会计的发展方向,了解发展历程即是了解一件事物的源头,有助于我们的判断和理解。在综合收益方面,我国准则有如下三个发展历程:

(一) 2006 年 2 月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准则中引入了全面收益观的理念,明确提出了“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虽然并未在报表格式和披露要求上得到充分体现,但 “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的引入,拓展了传统会计收益的范围,为“综合收益”理念的引入打下了基础。

(二)2009 年 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要求上市公司从2009 年开始在利润表中列报 “综合收益总额”和“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的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实践将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

(三)2014 年 1 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 — 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 CAS 30 ),其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是要求增加其他综合收益。为了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新修订的CAS30 采用列举的方式,较为详细地列示了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范围,新增其他综合收益一级会计科目来核算没能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的经济业务。

二、计量内容

我国会计准则修订的过程,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也是不断完善的过程。认识 “其他综合收益”的必要性,应从其计量方面了解。具体归纳如下:

(一)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根据 《CAS 2 长期股权投资》(2014 )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根据《CAS 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根据《 CAS 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按照《 CAS 24 套期保值》的规定,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规定处理。

(五)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根据《CAS 19 外币折算》的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其他综合收益)。

三、会计解决的是计量,记录和报告问题

上述从计量方面讨论了其他综合收益,以下从报告方面研究如何正确披露。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有个明显的演进过程:

(一)2009年我国发布《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

● 利润表每股收益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

●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净值反映

● 附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详细

(二)2014年财政部发布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

● 分类别列示,单独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 规范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修订附注格式

修订后的CAS30,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单独列报并设置其他综合收益,会计科目与报表之间的关系更加明晰,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另外,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得以形成勾稽关系,报告体系更加严密科学。

四、总结

从目前来看,“综合收益观”才是社会的主流。综合收益观认为,综合收益包含财务报告主体在财务报告期内,同所有者以外的其他方进行交易或发生的其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权益(即净资产)变动。包括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即为当期所有已确认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无论是否为当期经营成果或是否实现,都应属于“综合收益”。在此观点下,正确的计量和报告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是每个会计工作者应该掌握的内容。当然,没有十全十美的准则,无论是我国的还是国际的会计准则,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1]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4 年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S].2009.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陈梦云,1996.6.24,女,汉族,安徽六安,本科,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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