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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理论综述与启示

2016-03-15

红河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碳排放权

田  新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00)



碳排放权交易:理论综述与启示

田新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00)

摘 要: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思考运用什么样的手段可以在维持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碳排放交易作为一个有力控制环境污染的工具,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标志着环境会计的发展从理论逐渐转到实务的操作上。对碳排放权的主要文献进行了梳理,尝试从碳排放权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交易机制及价格这四个视角以期能够对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提出一些启示和借鉴,进而提出未来进一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排放权定价

一 引言

199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将“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平均水平减少5.2%”作为41个非附件国家(发达国家)的法定义务,并且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三种机制,分别是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JI(联合履行机制),CDM(清洁生产机制)。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为此我国积极融入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CERs(CDM机制下的核征减排量)的供应方。在国内,也成立了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广州、深圳环境能源交易所。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北京、天津、深圳等7个省市进行了碳排放交易试点,并且也进行了碳排放交易。但是交易数量很少,交易体制尚不健全,国家对其监管力度不够。相比较而言,碳排放交易在国外就发展的比较快,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EU ETS(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到目前为止,已经加入了30个成员国,覆盖了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它的发展为环境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发展比较滞后,主要原因是尚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本文从碳排放权的基本涵义和理论基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选择、碳排放权的定价机制等视角,对碳排放权的国内外文献进行综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碳排放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日后的研究方向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 碳排放权的基本涵义

曾刚、万志宏提出碳排放权的本质是对环境容量的限量使用权。碳排放交易是指政府确定碳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或标准,最后进行排放权初始分配(界定产权),由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自由交易排放权。[1]李凯杰、曲如晓对碳排放交易也做出明确的界定,认为碳排放交易就是政府设定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在此基础上分配排放额进行交易,从而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2]

综上,碳排放权交易就是指政府根据测算的某区域能容纳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采用无偿分配、公开拍卖、以固定价格出售的方式发放给企业。如果企业的排放量超过获得的配额,会受到严重的惩罚或是在市场购买弥补其缺少的配额,如果企业的排放量少于获得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获取收益。

碳排放权与碳税都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主要政策工具,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曾刚、万志宏从管理成本、政治上的可行性、收入和政策租金的分配方面对碳税与碳排放权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碳税具有征收灵活,体现公平性,适用范围广泛增加政府收入等优点,但是同时碳税的减排效果不如碳排放权。[1]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碳税和碳排放权二者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二者作为温室气体的减排工具,能够共同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 碳排放交易的理论基础

(一)外部性问题与科斯定理

1960年Coase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阐述了只要产权是既定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是很小,无论交易开始时将产权赋予哪一方,市场均衡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3]科斯定理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由于环境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公共性、外部性、非排他性,使得个体可以不付使用费地使用环境资源,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后也不承担任何社会成本。以科斯定理为基础,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Dales在其《污染,财产与价格:一篇有关政策制定和经济学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排放权的交易,界定了排放权的概念,为以后的碳排放权交易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4]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环境资源进行交易,在市场作用的作用下,可以使其流向价值最大的地方,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这样环境保护和治理才能实现。

(二)资源稀缺性理论

人的需求是无限的,相对于人的需要来说,任何资源都是稀缺的。于是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与人类无穷的欲望就发生了矛盾。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对现有资源进行更有效的配置。我们所生存的环境是有容量的,也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如何配置环境资源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配置资源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配置;一是市场配置。市场配置资源相比较政府配置具有更高的效率。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可以将其交给市场进行配置,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毫无节制的排放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使企业承担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Henry Ergas 以澳大利亚的碳排放交易为例,分析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有着减少碳排放的强度的优点,同时还能够左右企业在涉及到能源集中的项目决策,对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是有着重要作用的。[5]

四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选择

(一)碳排放交易市场

对于碳排放交易市场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第一种分类是强制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和自愿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强制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供给弹性较小,价格水平也较高,通常适用于那些发达国家或是被纳入强制限额下的企业、非政府组织等,最典型的代表是EU ETS(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而自愿碳排放交易市场则适用于那些自愿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主要的代表有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GGA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排放贸易体系)。

邹亚生、孙佳对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给出了一些建议,认为中国需要建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应该是以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为主,自愿碳排放交易市场为辅的市场,这与国际上的呼声以及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趋势是分不开的。[6]

另一种分类方式是按照总量控制的方式不同可以将碳排放交易市场分为“总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线和信用型交易”。所谓总量控制型交易就是政府规定所管制区域内碳排放量的上限,称为目标总量,若企业的排放量超过了目标总量,企业会面临着巨额的罚款,若企业没有超过目标总量,那么企业可以将剩余的部分通过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出售获得超额收益。基线和信用型交易是指政府为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设定排放基线,即碳排放主体是否能够获得碳排放信用或者是否需要购买碳排放信用用以抵消其超额排放的基准水平。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量高于排放基线,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信用来抵消其超额排放,若企业的碳排放量低于碳排放基线,那么企业可以获得碳排放信用作为奖励,获得的碳排放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笔财产存入银行,也可以进行交易获取收益。

刘明明指出目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应该选择的是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主要是基于基线和信用交易具有更强的灵活性,政府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排放基线实现减排目标,同时也可以避免将减排目标量化,更加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7]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制度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可以分为免费分配、拍卖分配、以政府规定的固定价格购买配额以及混合法。免费分配就是指政府根据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或是最近一段时间内的排放量来确定免费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而拍卖分配是指企业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获得碳排放权,通过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碳排放交易的初期通常会采用免费分配的形式,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会采用拍卖分配的形式。EUETS(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交易的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和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采取的是免费分配的形式,从2013年开始实现了全部的拍卖分配。以政府规定的固定价格购买配额是指在固定价格期内,除政府发放的少数免费额度以外,需要根据其在年度内需要的排放总量向政府购买超出部分的排放额度,这些排放额度不能储存,也不能上市交易。

上述三种分配方式直接影响着碳排放交易的效率,国内外学者对三种分配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比较,得出的结论大致上是一致的,认为拍卖分配比免费分配具有更高的效率。林坦、宁俊飞利用零和DEA模型对欧盟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效率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分配效率较低,反映了目前的免费分配方式不是最有效率的一种分配方式,向拍卖分配方式的转变是必然的。[8]Rose ,Stevens指出无偿分配虽然容易受到企业接受,但是长期采用这种方法还是会降低企业的生产能力,而且也不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尤其是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会造成企业之间获得分配权的明显不公平。[9]Ian A·Mackenize认为拍卖分配比免费分配具有更高的效率,会消除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现象,但是在初期往往会使企业产生抵触心理。[10]Knut Einar Rosendahl对比了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认为免费分配容易导致企业错误的决策和产生相反的分配效应,但只要交易是封闭的,依据目前排放量而进行的免费分配是能够带来成本节约的。[11]Jan Horst Kepper,Michel Cruciani分析了EUETS从免费分配方式过渡到拍卖分配方式对能源行业产生的影响,这种过度会增加企业的额外成本,并从根本上来改变能源行业,研究还显示仅仅是较低的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对能源行业的利润影响都是巨大的。[12]

虽然相对于拍卖分配来说,免费分配方式的效率较低,但是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采取的CDM机制,在碳排放权刚刚起步的初期应该采用免费分配方式,可以大大调动企业进行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再逐渐从免费分配方式逐步过渡到拍卖分配方式。周文波、陈燕提出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初始分配制度的缺失;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交易体系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规范的交易平台等等,为此,提出了我国目前的碳排放交易模式是CDM(清洁生产机制)模式,政府在进行初始分配权时应该学习EU ETS的做法,在发展初期采用无偿分配,目的是调动积极性,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建立一个以有偿分配为主的公平而高效的碳排放初始分配市场。[13]李凯杰、曲如晓认为初始排放分配机制的设计应该是交易的关键环节,并对分配的两个阶段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免费分配阶段,基于历史排放的免费分配会鼓励企业参与排放交易体系,并且能使企业的减排成本最小化。拍卖分配无论实在市场运行效率、价格发现功能、政府收入上都要优于免费分配,是碳排放交易初始分配权的理想选择。[2]宣晓伟、张浩认为在比较了欧盟免费分配、美国的拍卖分配、澳大利亚的固定价格法、新西兰的混合式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每一个试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走向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配额方法,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过程中既要理性谨慎地计算分析,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14]

五 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的确定

一直以来,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是排放交易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水平远远低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如何合理确定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才能使交易双方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是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会受到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价格的影响,我国是煤炭使用大国,煤炭的价格会对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产生重要的影响。Maria Bataller ,Angel Pardo通过研究得到影响二氧化碳的价格的最重要因素是原油价格和天然气价格。[15]Max Fehr,Juri hinz建立了转换燃料和排放配额需求变化关系的模型,得出碳排放交易价格与预期的长期燃料的价格和预期的碳减排数量有着很大的关系。[16]陈晓红,王陟昀,对EU ETS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其研究结果验证了上述结论,同时得出配额供给是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最主要因素,风速、温度、降水等天气因素对EUA的影响并不明显的结论。[17]

各国对碳排放交易采取的政策、监管措施都是有差异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法规,对于市场的监管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比较少,因而我国目前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交易量小;交易价格低;碳金融产品单一等。Carlo Carraro ,Alice Favero认为长期的国际政策和对未来政策发展的不确定性等都会对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短期来看,国内政策、政策指令、或法规的变化都会导致碳排放权的短期价格行为。[16]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碳排放交易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交易机制的不同,会带来交易价格形成过程的不同。汪晓芬认为,在一级市场中,碳排放控制总量,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额都会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控制总量越宽松,初始分配额越多,交易价格会呈现下降的趋势。在二级市场中,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会受到交易市场环境、交易信息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等因素的影响。[18]董文学从环境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这三个因素分别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对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产生影响。认为我国在碳排放交易发展的前期应该以需求为导向,采取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相结合,从自愿减排过渡到强制减排阶段,在中期应该以生产为导向,利用影子价格来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在后期应该开发多种金融产品,利用期权定价模型来确定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19]

由于我国碳排放交易采用的是CDM模式,所以我国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国际碳排放权配额数量的影响,当国外的初始配额分配较为宽松时,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会减少,从而会导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下降。同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还会受到实际碳排放量的影响,若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时,会引起需求量的增加,从而拉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上升。洪涓、陈静将影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分为国际需求因素、国内供给因素、国内政府限价因素、国际价格及投机因素,按照这四个因素构建价格模型,认为国际需求量=配额数量—实际需求量。[20]谭明在CDM交易机制下利用博弈论研究CERs的影响因素,认为其与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价格、发达国家为CDM项目支付的初始成本正相关,与CERs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发达国家分配的比例、发展中国家获得CERs的可能性是负相关的。[21]

不同市场机制的碳排放交易产品之间的价格会相互影响,如CER(清洁生产机制下的核征减排量)与EUA(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欧盟配额)之间相互作用,会对彼此的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Fatemeh Nazifi认为CER的价格不会对EUA的价格产生影响,但是EUA的价格会对CER的价格产生影响,产生这样现象的原因学者认为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CER获得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基于此,学者提出在京都议定书期间,减少对CER的获得限制会影响到CDM在市场中的角色以及它的环境效应。[22]

六 现实意义与理论启示

通过对碳排放权文献综述的梳理,我们发现碳排放权的研究热点是其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机制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CDM交易机制,不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我国与发达国家面临的减排任务是不一样的。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能源的不断消耗,从自愿的减排义务过渡到强制性的减排义务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碳排放权的定价研究以及交易机制研究还是滞后的,缺乏定量的分析,这与我国目前的碳排放交易量的现状是分不开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对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提出几点自己的见解:

(1)如何合理地进行初始排放权份额的分配,使得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来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

(2)利用金融计量模型来研究碳排放权的估值和定价方法,使得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能够真实反映碳排放权的价值;

(3)健全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为碳排放权的交易创造一个好的法律和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曾刚,万志宏.碳排放权交易:理论及应用研究综述[J].金融评论,2010(04).

[2]李凯杰,曲如晓.碳排放交易体系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2(06).

[3]Coase,R.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03): 1-44.

[4]Dales,J.Pollution,property,and prices,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5]Henry Ergas.Using market-based mechanisms for emission abatement:Are the assumptions plausible?[J].The Australian Economic Review,2000,45(01):86-95.

[6]邹亚生,孙佳.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选择[J].国际贸易问题,2011(07):124-134.

[7]刘明明.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4):100-103.

[8]林坦,宁俊飞.基于零和DEA模型的欧盟国家碳排放权分配效率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1(03):36-50.

[9]何梦舒.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研究——基于金融工程视角的分析[J].管理世界,2011,11:172-173.

[10]Ian A.Mackenize.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credit trading[J].Energy Policy,2001,29 : 605-613.

[11]Knut Einar Rosendahl.Incentives and prices in 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with updating[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8,56:69-82.

[12]Jan HorstKeppler,MichelCruciani.Rents in the European power sector due tocarbon trading[J].Energy Policy,2010,38:4280-4290.

[13]周文波,陈燕.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03):12-17.

[14]宣晓伟,张浩.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12:10-15.

[15]Maria Bataller ,Angel Pardo.An inconvenient truth about accounting: the paradigm shift required in carbon emissions reporting and assurance[J].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2008(1):1-20.

[16]刘冠辰,田昆儒,李元祯.欧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问题研究综述及其启示[J].现代财经,2012,12.

[17]陈晓红,王陟昀.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的实证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9:142-147.

[18]汪晓芬.碳排放权定价研究[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2013.

[19]董文学.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与定价策略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3.

[20]洪涓,陈静.我国碳交易市场价格影响因素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2:65-66.

[21]谭明.基于博弈论的CDM项目碳排放权定价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0.

[22]Fatemeh Nazifi.The price impacts of linking 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to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J].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Policy Studies,2010,12: 164-186.

[责任编辑 刘贵阳]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Theory Review and Enlightenment

TIAN Xin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Anhui 233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increasingly serious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ha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People began to think about using what kind of means can be i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intaining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reduce the pollution to the environment,and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as a powerful tool to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is accepted by more and more countries,marks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on the operations of gradually turned from theory to practice.This paper generalizes the main literature of carbon emissions,try from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theoretical basis,trading mechanism and price of the four perspectives in order to forward some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for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in China,put forward the future trend of further development.

Key words:Carbon emission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echanisms ; Carbon emission rights pricing

作者简介:田新(1991-),男,安徽阜阳人,硕士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收稿日期:2015-04-28

DOI:10.13963/j.cnki.hhuxb.2016.02.016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16)02-0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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