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员心态与民族主义:以滇越铁路警察为视角
2016-03-15陈力
陈 力
(云南大学,昆明 650500)
华员心态与民族主义:以滇越铁路警察为视角
陈力
(云南大学,昆明 650500)
摘 要:在外国势力把持的机构中,华人属员由于民族主义与生活现实的并存,普遍带有既对抗又妥协的情绪,即华员心态。滇越铁路系中法之争的产物,因而滇越路警这个群体,从诞生之日起,便不可避免地带有这种华员心态。出于维护主权的需要,滇缅路警具有民族主义的天然属性,但在法国势力把持的滇越公路中,民族主义与殖民主义的对抗,呈现出曲折的局面。华员化心态的消涨,最终决定了滇越路警的兴衰。
关键词:滇越铁路;铁路警察;中法之争;华员心态;民族主义
一 华员心态:现实中的民族主义
晚清以降,外国势力对中国的控制,往往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实现,其表征为:通过把持中国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事业、机构,借管理和营运为名,为其殖民政策的实行提供方便。自此,中国的内政与外交出现合流的局面。长期为袁世凯幕僚,历仕大清、北洋的张一麟因而感叹:“清之亡,实亡于庚子而非亡于辛亥,八国联军之后,一切内政无不牵及外交”。[1]事实上,在清朝风雨飘摇的最后数年内,早有人注意到这个情况,批评当局“不知六十年内,内政之失,所以启戎心,而招外侮者”。[2]
这种情况,并未因为清朝的灭亡而有所改变,相反,军阀割据,南北混战的局面,使中国的国家机器更加零落,外国势力对中国各国家机构的渗透,可谓变本加厉。国人此时已认识到,内政把持在外人之手,将导致国家在外交上处处被动,“外交建筑于内政之基础之上,随内政之变化,以为转移,内政腐败,外交固将破坏,内政不良,外交亦将失其效用”,因此,外交上要争国权,必先整顿内政,“就我国而言,国民政府北伐成功之先后,一时整饬纲纪,革新内政,……因之当时之外交,亦颇能打破从来不良之因袭,获得相当之进步,如收回九江租界地,提议修改不平等条约等”。[3]
正如罗志田的观察,在近百余年的纷乱局面中,始终存在一条潜流生生不息,“虽不十分明显,却不绝如缕贯穿其间,这条乱世中的潜流便是民族主义”。[4]民族主义在整个近代中国社会中有着深厚的根基。在时人看来,国权之不争,主要在于内政不修。内政之不修,又主要因为外人的掣肘:“凡独立自主的国家为保全他的尊严与主权,绝对不许外国过问他的内政。……健全的国家及健全的国民没有不承认这个道理,外国干涉内政是‘国耻’,勾结外国干涉内政是‘卖国’”。[5]
在此大环境下,外资铁路、海关等操之在外人之手的半殖民机构,无疑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在九一八事变前,就有国人质疑日本经营满铁的真正目的,非为发展商业,而是“循辐射形四向发展,实行其蚕食鲸吞之预定步骤!”[6]1924年,孙中山强行收回粤海关,结果引致列强干涉,军舰开进广州示威,并派兵登岸占领海关大楼。此举令民情大哗,民国以来“全国高等专门以上之学校,不下数十百所,人才济济常浮于事,固无庸外人代吾任行政细事”,[7]力主逐步革除海关管理层中的外人。这种限制外人的看法,在当时附和者众,有人痛心于海关“主客易位,而洋员之跋扈愈不可制矣”的局面,要求将海关税务司中洋人的数量限定为只占三分之一,且“其待遇与华员一律平等”。[8]
值得留意的是,在这些由外人控制的机构中,除了少数管理和技术人员外,基层员工绝大多数为华人(时人一般称其为华员)。以身份而言,他们作为机构内的一员,对上级有服从的义务,以感情而言,他们作为民族的一份子,对外人有对抗的天性。他们处于现实生活与民族感情的夹缝之中,成为半殖民机构与中国民族情绪交锋的最突出的矛盾体。
在这些机构中,管理层为外人垄断,华员升迁机会极其渺茫,多半从事的是外人不愿为、不屑为的厌恶性工种,待遇也与洋员有天壤之别,处处受其欺辱,华员在这些机构中,具有天然的反抗性,如1928年,海关华员联合会就公开要求收回关税自主权,其中一个原因便是“既愤列强之攘夺税源,外商之垄断税款,客卿之把持税收。复慨在同一机关服务,待遇不公,备受痛苦,贻中华国民人格之羞”。[9]
每每在国难深重的关头,华员的对抗性便为民族情绪所激发,往往采取罢工、辞职等方式抵制所服务的机构。在淞沪会战前后,在上海的日商洋行、银行的华员“多自动辞职”,“即一部因生活关系,暂时工作者,亦已准备脱离”。[10]远在千里外的香港,日商的洋行也出现同样的情况。[11]
民族情绪的高涨,也在迅速改变着大众对华员的观感,华员大有形同卖国贼、汉奸之势。安徽芜湖的学生,曾要求“通告各日商洋行里工作的华人,即日起自行退出洋行。否则,一经查出,以卖国论罪”。[12]上海市各界抗敌后援会的宣传大纲中,也明确要求:“全国同胞,一致拒绝为日人服役,已服役者即日脱离”。[13]
然而,在中外合办的机构中,民族情绪的释放便要谨慎许多,在九一八事件后,据供职于本溪煤铁公司的华员张大焱称:“是时,我国职员皆以公司既为中日合办,不忍放弃国应有之权利,故凡未经日方提出停止出勤者,大多数均忍辱照常供职以待政府之交涉”。[14]
在外人势力较大的地区,忍辱生活反而是常态。国联调查团在东北调查期间,就发现面临“颇多困难”,“一般证人望风却走,诸多华人,甚至有不敢与调查团团员一面者,以故与各界交谈,殊匪容易,非秘密约会不可”。[15]有东北华商私下向国民政府控诉,“我商民被迫而屈服于恶政之下,……陷入畏惧忍辱状态”。[16]
因而,有华员表示,留守在外资机构其实也不失为一种曲线救国之道:“洋行华员主要握着中国输出入贸易的命脉的地位,我国与友邦之间的物资需给关系,敌国对于我国的物资依赖关系,都是最明白不过的人们。在这时候,我们应该与友邦作如何的战时贸易的调整,对仇货应该怎样杜绝,对于以粮食和原料资敌的现象怎样消除,洋行华员实在都有无限重大的任务”。[17]
这种言论,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的。外资机构的华员出于义愤,选择退职之后,这带来另一个现实问题,他们的生活如何处置?洋行华员联谊会对此作过粗略的统计,在日资机构的华员不少是“工程师、翻译、机器工人、会计员、调查员等,他们除了各人有特殊技能以外,一般的他们大半能说日语”。而当时的国民政府,对退职华员并无针对性安排,仅有“精神上奖嘉和鼓励”,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洋行华员联谊会提出,当局“应当赶紧量才使用,替他们找工作,并且要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否则,“如果他们看见已退职的华员,社会对他们很冷淡,生活丝毫没有保障,那么他们觉得只有一条路——违着良心替敌人干下去!”[18]
现实生活的压力,始终是制约半殖民机构里的民族情绪的最大因素,抗战期间,经济破败,物价升腾,生存压力非前代可比。施廷镛便因为生活困难,无奈之下,往投“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尽管其意识到“图解决个人粮食问题而去准备银行工作,失去了民族气节,岂不是帮了敌人的忙”,[19]然而,现实却迫使他作出如此选择。
国人这种矛盾心理,早为外人洞察,日本特务称:中国民众“他若国事民生一概不顾,虽一小部分尚能顾全大体而谋向上,均属居近下层,无米对炊以致英雄无用武之地”。[20]可见,中下层人民尚有民族气节,但碍于现实条件,不得不忍辱生存。
上海沦陷之后,日本全面接管市内设施,中国第一大都会的数百万人口,在某个程度上,俱成为了“华员”性质的群体。此时的民族情绪,逐渐趋于理性。《立报》指出,守备上海的伪军“大部分是为生活所迫,为权威所胁,他们并没有失去灵魂,只要经过相当的说服工作,可以使他们拨乱反正的”。[21]有人注意到很多底层市民,“这些人跟高级汉奸不同,他们往往由于生活所迫而毁灭自己的良心,出卖民族[22]”,如果加以救济改善其生活,就能避免其误入歧途。1943年被戴笠发展为军统一员潜伏至汪伪政府的周佛海,战后为广大被打成“汉奸”的基层职员鸣不平:“至于中下级职员,或为生活所迫,或为敌威所逼,……出而任事均系不得已或有所为,其情可怜,其心亦可悯”。[23]
徘徊在服从与对抗,周旋于外人与民族之间,正是华员心态的明显特征。
二 民族主义的温床:中法之争与滇越路警之设
滇越铁路警察的设立,主因在于中法滇越铁路之争。甲午一役后,日本勒索甚巨,清廷乃求助于列强。在德、法、俄三国干涉下,日本最终放弃割让辽东的要求。不料,前门驱狼,后门引虎,德国、俄国以还辽有功为由,先后强租胶澳、旅大。1898年,法国乘机向清廷提要求“允准法国国家或所指法国公司自越南边界至云南省城修造铁路一道。……中国国家所应备者,惟有该路所经之地与路旁应用地段而已”。[24]在威逼之下,清廷同意此请求。法国便迫不及待派人沿途勘探调查,准备开路。时逢义和团大炽,神州掀起排外仇洋浪潮,勘察遂告中止,路事暂时停顿。
运动平息后,法人卷土重来。中法双方商议铁路章程,按照原议,法方出资出工,中方为地主,利益应当均沾。但实际上,法人毫不顾及中方利益,1901年7月5日,法国政府与东方汇理等数家银行签订合约,决定成立法国滇越铁路公司,负责修造、经营滇越铁路,资金均由法越殖民政府提供,合约中还明确规定:“此公司应照法国律例办理。其督理之人,均须法国人氏”。[25]独占之意甚为明显。
在中法双方交涉铁路章程时,滇抚魏光焘发现“滇中借地助工,而(章程)于中国应有权利一未之及”,遂向法驻滇领事方苏雅(Auguste Francois)对质,方苏雅言辞闪烁,似有推诿意。外务部指示魏光焘,需要法方保证中国在滇越铁路上有以下利益:“运送水陆各军及军械粮饷赈济等事,车价应减半,遇有战事,不守局外之例”;“此路应订明若干年限,即归中国管业,或先期若干年,照原修值买回”;“每年纳路税若干”等项。[26]
法方对中方的要求,大部分表示同意,惟于“限期收回”和“分利”的要求,则一口拒绝。双方相持数月,法方终于作出让步,同意经过一段时间后,“可由中国议收”,同时允诺借200万法郎予中方作向地方买地之用,不取利息。中方经过考虑,决定不接受法方借款的提议,改为“公司股票,中国亦可任便购买”,清廷此举,可谓思虑周延,一旦股票可自由卖予中方,“如将来购股票较多,籍可收回权利”。[27]
双方于1903年10月29日签订《滇越铁路章程》。
可见,中法双方围绕滇越铁路路权的斗争,从一开始就存在。法方表面上以企业的模式营运,但实际却是以政府为后盾,企图长期独占该路。中方则着眼于长远,想方设法为收回铁路作好铺垫。
中方最关心的,除了滇越铁路的归属权之外,便是其用途。1899年6月26日,云贵总督崧蕃上奏清廷,痛陈滇越铁路的弊害,言辞恳切:“滇省西南边界,虽与滇越接壤,然重峦叠嶂,洋人来此颇不容易,所以不惜重资,急于兴路者,盖以铁路修成,必设保路之兵,以后征军运粮,均惟其所欲,恐滇省铁路一成,川黔湘广各省必定接续开办,此时若不阻挡,将来更无阻挡之时,窃恐铁路所至,即彼族兵力所至,更恐兵力所至,即彼族侵占之所至。兴言及此,涕泪交零”。[28]
针对这种忧虑,在《铁路章程》第15条作出规定:“该公司亦可会商驻蒙大员,自行出资招募本地土民充当巡丁,以保护各厂平安。并可延请中国人或外国人充当巡捕长、管带,择要驻扎,以资弹压。如遇事故本地巡丁不能弹压,一经该公司人员禀请,滇省大吏即当遣派官兵,前往弹压保护。该公司所招募本地巡丁,责任但为巡查各厂,弹压工匠、人夫。一俟路成后,此起兵丁自可以随时修补道路,其费亦由公司发给。倘有民情不平之事,保护铁路工程乃系地方官专责。无论出有何事,该公司总不得请派西国兵丁”。[29]
从条文来看,中方严格限制法方利用该路作军事用途的可能。法方组织的巡丁,只有处置铁路工人的权力,活动范围也仅限于工厂,巡丁的组成,也仅限于招募本土华人。但百密一疏,此条文还是留下一个隐患,即将铁路的执法权,交由铁路公司负责。铁路公司自聘巡捕(此时中国尚无警察制度,巡捕即行警察权),巡捕又可以在铁路要地驻扎,只要不涉及与地方民众的纠纷,铁路的治安大权基本上落在公司之手。
《铁路章程》颁布后,滇越铁路正式动工。大权独揽的法国滇越铁路公司,实际上把该路变成了独立王国,1904年,有人向清廷奏陈种种弊端,清廷派时任云贵总督丁振铎负责调查,一向畏惧法人的丁振铎竟向清廷报告:“沿路并无法兵。公司设洋巡捕十名,系专为约束洋人起见”。[30]
然而,丁振铎的复奏,与民情却有很大的差别,当时滇境流行一句谚语:“越路短,滇祸缓;越路长,滇速亡”,此语“滇中三尺童子知之”。[31]可见此路威胁之大。
有理由相信,丁振铎隐瞒了实情。1907年,滇籍留日学生杨振鸿受同乡所托,沿铁路线考察,发现“彼沿路二百余工所、白药所,储蓄枪弹,无虑数千”,甚至有的工所中竟由法国陆军上尉驻守,已变质为“驻防之先声”的兵站。杨振鸿在蒙自城外,“见一法国宪兵驻屯所,内房约十余间,门外站立宪兵四系法人,四系越人,均着军服,……其内有多数兵士”。滇越铁路沿线的中国领土“已形同占领”。[32]
杨氏的观察,也为他人证实:“自河口至云南省城,法人沿所勘定之铁路线,或三里,或五里,遇有阨塞之处,必建一碉楼,……其碉楼之高阔,可望十数里,布置周密,已成连营千里之势。……且彼所用铁路工头,皆带兵武官,一旦时势可乘,……只化工为兵,已足直捣省城”。[33]
法人的记述也在某个程度上印证了这个事实,公司为员工兴建的所谓住处,有的“格式全是新样,并且坚固。墙壁多用沃土及石灰为之。墙之外加以铁栅栏,稍为堂皇,而且舒展”。[34]显然超出了当时一般住房的标准,颇惹嫌疑。
丁振铎偏袒洋人的行径,激发了滇人的抗争,留日学生在其中出力尤多。1906年7月,留日学生公推李根源、吴琨、由宗龙为代表,“赴京告诉总督丁振铎误滇罪”,“至天津见直隶总督袁世凯”,[35]面见清政府高层。1907年初,贵州提学使陈荣昌亦参劾丁振铎,种种情况,令清廷对丁振铎起了疑心,密令湘抚岑春煊暗中调查,岑春煊遂派沈祖燕前往云南密查。
沈祖燕在滇越两地作实地调查,证实了法人确有借路引军的企图:“路工未竣,法人已屡有中国保护不力,须自派兵来华之说,……其心本不测,……反谓我之不能护路,而逞其朝发夕至之兵,以直入省城,可以惟所欲为”。[36]最终,清廷决定以锡良代丁振铎接掌云贵。
锡良上任后,向清廷奏称:“滇越铁路公司不宜设巡丁,以碍主权”。[37]可见,此时中方已经认识到,《铁路章程》中关于铁路执法权的让渡,实际上留下了国防上的隐患。
时人认为,若要挽救局面,最彻底的办法,便是收回滇越铁路。
1908年6月,滇籍京官吴炯上奏督察院,称“近日法人举动,则无一不为军事上之经营”,建议清廷,“所有由滇省边境至省城铁路,归中国收回自办”。[38]
滇人亦纷起,要求政府赎回滇越铁路:“不趁早赎回,将来的下场,还不如东三省呢,……如今我们大家不争气踊跃集股,求政府将此路赎了回来,将来一亡,便要先做安南人的奴隶,才到法人的牛马呢!”[39]
《铁路章程》第34条规定,只有在80年期限届满后,中方才能提出收回的要求,且应偿清法方造费、人员工资及股息。虽然附件中有中方购买该铁路股票“均准任便购买”的规定,从铁路的造价高达5370万两白银的情况来看,要在市场上大量收购其股票,显然需要一笔巨资。因而,有人清楚地认识到:“铁路能否赎回,又视吾云南之资力为断”。[40]
就当时而言,滇省的财政面临巨额赤字,各项新政相继举办,又增不少开销,可谓举步维艰。1909年接任云贵总督的李经羲,向清廷报称:“综计滇省岁出各款,需银四百余万两,省库岁入各款,近则仅有二百余万。出入相悬,所亏至钜。……从来官中筹款,无非取自商民,……兵荒以后,元气颇伤,禁烟之初,生计尤蹙。……闾阎形敝不堪,……民力既竭,商困莫苏”。[41]
以滇省官、商、民的财力观之,赎路一策并无可行性。驻法公使刘式训在回复留日滇籍学生的函中,表示:“善治国者,非强邻逼处之为患,而无备之为患。善用兵者,毋恃敌之不来,恃我有以待之。吾诚内政修明,武备整饬,才能奋与邻交辑”。[42]从中可以看出官方的态度:鉴于其时国力有限,清廷不愿仓促收回铁路,激化与法国的矛盾。
1910年1月,滇越铁路修成。原按《铁路章程》,巡丁之设,在于巡查工所,弹压工匠,路既修成,工人纷纷遣散,巡丁亦应随之撤销,原本清廷派3营巡防队负责守备铁路沿线,“但每年所费不资”。于是,滇巡警道杨福璋、临安开广(蒙自)道龚心湛联合提出,“仿照胶济铁路设立警察章程,于滇越铁路各段安设铁路警察,以期稍省经费”。
然而,此举“本为定章所无”,滇方设立铁路警察,无疑将法方原有自聘巡捕之权剥夺。因此当滇方派人与法领事商讨时,“彼坚执原章不肯附设,辩驳再三,仍前执拗,籍故刁难,几不成议”。李经羲亲往力劝,“法领始允转圜,并知设警保路为中国应有主权”。
法方最终同意,滇方可“设警于车站地内”,“车站之内每于车到时,须多派警察,至入站查缉,只派巡官率警察二名,其余警察均在站外守候,有匪鸣笛,即可入内帮同拿办”。[43]
随后,双方会订《滇越铁路巡警章程》,滇越铁路警察(简称路警)正式成立。纵观路警的创设过程,始终伴随着中法之间的明争暗斗。法方通过《铁路章程》攫取了滇越铁路的警察权,通过暗度陈仓的手法,大量布置军事力量于该路。中方在赎路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设立路警来维护主权。
正因为中法矛盾始终贯穿其中,这使得滇越路警在成立之初,便成为妥协性与对抗性交织的产物。
三 对抗与妥协:华员心态下的滇越路警
从《巡警章程》的条文中,明显反映出滇越路警的折衷性质。
首先是其民族性:路警收回了滇越铁路上的警察权,“滇越铁路公司及中国人均应一体遵守”,“凡在车内搭客,暨车站工役人等,无论内外国人,均得随时稽查”,“中国人在火车及车场或铁路上有违犯规则及不正之行为,而警官未及觉察者,应由站员、车长告知警官,或送交查办,该公司人等不能私行殴罚”。由于该路严禁运送军火,路警还有权检查货物是否夹带违禁品。路警分局局长有权“随时附车调查一切事件,不论何时何站,利便登车,不论何等车位,均听往来,该公司不得阻止”。
不过,其妥协性也是明显的:1.路警对公司各洋员有“保护”的责任。2.路警平时不得在站内值守,只有在车进站时,方得进站执勤。3.路警的执法权有限制,如果犯人是“法国人或法国保护人或未与本国立约通商之外国人”,“其情节轻者即由警官知会车站主管之员分别处理”。情节重者,则报告巡警道查核,“并报交涉司或关道照会领事,按约办理”。4.车站职员犯事,“应由警官就近告知公司车站主管之人分别惩戒”,情节重者,则报巡警道和涉司、关道照会领事处理。[44]
因此,官方和民间,对滇越路警的评价,颇趋于两极。
在官方看来,设警于路,收回了铁路的警察权,遏制了法人阴谋,维护了国家主权,为未来收回路权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的一大胜利。“滇越路警,原系用以保我土地主权而设,非为保卫彼外人之特别权利者。路警同人在此线上服务,因明了本身之责任,无不以收回路权为愿望,即教育警生,亦莫不亦此为目的”。[45]
鉴于该路“有关内政外交及国防军事之重要”,进入民国后,路警机构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但就建制言,滇方一直使路警直隶于省府之下。皆因路警在中外合办的铁路中,不仅有维持治安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路警乃见汉家旌旗,是亦国权之收回者也”。[46]
在民间看来,路警的角色就不那么光鲜了。路警的所有开支,均由滇方承担,按《巡警章程》,只有路警正局长才享有免费上车待遇,其他警察押车,费用“也要按人、按次、按月、按年计算,统由云南省政府负责”。[47]加上装备、月饷等各种经费,每年开支高达20余万元,可谓一笔不小的负担。
因此,外交部特派员张维翰大力抨击:“滇省政府对该公司所负之义务,已可谓至巨且重,而该公司对滇省政府及人民,直无义务可言。……警察负保护铁路之责,而无行使职权之力。”[48]有人甚至称,滇越铁路的诸多护路人员,不过是替法人当“守门狗”而已。[49]连法国人也认为,滇省设警于铁路,不过是“负保护这条路线的责任”,龙云借护路为名,而行“亲法”之实。[50]
外界截然不同的观感,实际上反映出滇越路警的尴尬立场:滇越铁路为法方独资筹建,耗资不菲,对法方而言,为重大利益所在,倘若护路不力,徒增法方干涉的借口。因此,保护法方的利益,是路警的首要任务,“设办理不善,不惟不能达到行政目的,抑恐予外人以口实”。[51]
维护主权的理想,与受制于法人的现实,两相冲突之下,便在路警中形成一种忍辱负重的心态:“既受法人种种无理之要挟,恒以个人精神痛苦之事小,国家主权维护之事大,上下一心,咸隐忍持重,以待时机之来临,而将铁路收复”。[52]
在实际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路警的这种心态更加表现无遗:
滇越铁路公司所聘用的查票员,多以驻越的法兵充任,对待乘客异常凶蛮,“甚或商务小贩,偶触彼怒,竟将人与货掀翻下车,当车疾驶如飞的时候!……此种现象,几乎每月不免!自通车以来,屡因此而引起中法交涉”。[53]
1930年10月5日,由昆明开往阿迷的列车行至可保村时,有1名约莫7、8岁的中国女童在未买票的情况下登上四等车厢,被法人查票员葛阿德发现,葛阿德抓住该童后施以虐打。押车路警闻讯立即上前制止,“向该查票法人说明,如普通乘客,抗不买票者,可交查车队,送交路警处罚,……不必如此野蛮”。
然而,葛阿德不听劝阻,仍旧蹂躏女童,女童惊惧之下,往后面车厢跑去,葛阿德紧追不舍,其时列车正好驶入隧道中,漆黑之中,惟听到女童惨叫救命,“声音十分紧急,如临死然”。驶出隧道后,“只见该查票法人喘气并不见有该幼女”,众人询问葛阿德,其起初支吾不肯答,众人一再逼问之下,葛阿德遂辩称女童躲藏在某处。路警及乘客便在车上展开地毯式搜索,“暨车顶上车脚下,及火车头内均已寻过”,却一无所获。
到达宜良后,押车路警急忙拍电至可保村路警分局,请其派人往隧道搜寻,亦无下落。众人推断,女童必然系被葛阿德推跌下车,为车轮所碾扎,一路摩擦掉落,以致无影无踪。葛阿德这种兽行,实在天理难容,登时激起车上乘客愤怒,“欲将该法人捆绑由群众处死”。此举为押车路警所劝阻,路警提出“静待政府提出抗议”。[54]一场惨剧竟以此种结局收尾,实在令人不胜唏嘘。
路警遵照《巡警章程》向葛阿德晓之以理,希望制止其暴行,葛阿德却置若罔闻,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最后当民众提出要严惩葛阿德时,路警出面制止。这起事件中,折射出路警在执法上的困境,尤其当犯人系法方职员时。所谓的《巡警章程》,在法人眼中,根本毫无约束力,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难怪有人提出,“此种章程,实有取消重订之必要”。[55]
滇越路警的存在,仅是在形式上体现了中国的主权,在实际上,路警在外人与国人冲突之时,往往采取妥协的态度,并未维护国人的利益。法方职员在铁路上的胡作非为,并未因为路警的存在而稍有收敛,“时有横加侮辱,推堕车客的事件发生,但乘车者,多系无权无势的平民,虽身受痛苦,亦告诉无门,含愤忍受,敢怒而不敢言”。[56]
路警的忍辱无为,导致了民众的忍辱受屈。民众并不寄望于拥有执法权的路警能够伸张正义,只能靠其他组织来表达诉求,如1931年5月24日,阿迷住民李青云之孕妻被法籍稽查员罗赫殴打致死。愤怒的民众只能通过国民党的党务组织以表抗议。[57]
1937年11月1日,滇越铁路全线的华、越籍员工举行大罢工,原因是该年9月,公司以亏本为由,先后两次减薪,津贴减少45%,薪金减少20%,员工曾呈文请求管理层收回成命,不获理会,最终决定以罢工相逼。
员工与资方的矛盾,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路警往往并不直接插手。如1933年8月,滇越铁路准备裁减工人资薪,芷村铁路工人密谋举行罢工抗议。时任路警总局局长郭建臣下令,“派探严密侦查,并监视该工人等行动”[58],以“秘密调查”为主,目的在于查清“有无越南党人及其他不良分子从中主动”,并非偏袒资方,而是避免事件政治化。
而1937年的大罢工,参加者众多,且获得舆论的同情,“此次滇越铁路职工之突然罢工,固属憾事,然其目的,纯为要求维护原有待遇,……为贯彻主张起见,不得而已而出此,亦久无可以原谅和同情之处”。[59]
罢工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铁路运行几乎全线瘫痪。
鉴于兹事体大,公司总管巴杜迅速与郭建臣相讨对策。之前,公司对待工人诉求的态度可谓倨傲。而此次罢工,公司与路警总局会商后,态度趋向软化,承诺“此事拟在一星期内解决,予各职工以圆满之答复”。与此同时,各路警分局长“召集机械股、营业股职员及基路工人,说明此次解决办法及情形,一方面并向公司交涉恢复原有所得工资”。[60]
由此可见,滇越路警在这起罢工风潮中,立场颇为明显,是站在华、越员工一边的,但亦不赞成员工采取罢工的手法,铁路公司此前对员工态度颇为强硬,路警则从中起调解的作用,使对立的局面向理性的协商转变。
仅1日之后,“在路警局出面调解后”,所有罢工工人于11月2日复工。从协商的结果来看,大部分员工可谓取得胜利,高级职员减薪10%,低级职员资薪则不变。[61]
路警在这次大罢工中,并未以保护法方利益为根本考量,而是站在民族立场出发,帮助罢工工人实现其合理诉求。体现出一定的对抗性和民族性,多少表现出滇方所谓的“维护主权”的形象。
四 华员心态的消涨:滇越路警角色的转变
实际上,滇省政府对滇越路警设置的考虑,并非全以外争国权为考虑。《巡警章程》规定,路警不能常驻车站,只有列车进站时,方能派巡官和警员进入稽查,而除始发站外,经停时间一般仅为10分钟,最多也不过20分钟。[62]如此一来,在路警的日常勤务中,稽查列车只占很小部分。
更多时候,滇省政府更重视路警对内的镇压作用,因为铁道两侧15华里内均属路警辖区,而滇越铁路长达900余华里,所以路警“事实上乃滇省南防经常维系治安之中心机构,……对于附近各县发生之匪患,十有八九多赖路警扑灭之。……沿线各县之治安,恒赖路警之武力而震慑之”。[63]
路警兼顾地方治安,这便带来另一个问题:如何协调与地方治安机构的关系。
车厢相对封闭的环境决定了犯人在得手后,往往不会久留于车上,而是离开火车逃诸地方。路警在缉匪时,如果限于辖区范围,畏手畏脚,便不能收到效果。因而便需要路警和地方治安机构的“联防”。[64]1934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地方警与铁路警服务规则》,以协调路警和地方的关系,避免“执行职务时,每每发生事权争执,影响公务”的情况。但该规则只规定地方警察在必要时,有权在路警辖区内执法,路警“应予以协助”[65],但并无界定路警在地方执法时,地方有否协助的义务。
因此,路警与地方治安机构冲突的风险,并未得到根除。
1937年,波普渡路警分局长商文正奉令调查铁道路件失窃一事,前往文山县摆衣寨搜查,闾长张兴汉提出无理要求,双方发生争执,商文正率警殴打张兴汉,并将其手枪搜走。不料此举激起民愤,张兴汉煽动民团围攻路警分局,殴伤路警,并将分局内枪械等物抢掠一空,“行同盗匪,实属野蛮”。[66]
此事件虽然肇于路警的野蛮执法,但地方民团的反应明显过激。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路警力量之羸弱,竟让乡团围攻缴械。第二,路警虽直属省府,为特种警察,但地位并不高,地方治安机构对其并不买账。
滇越路警自1910年设立之初,便兼负内政外交责任,维持治安以绝法人口实,因此“枪械敷用,内容充实,是以沿路一带,盗贼敛迹,外人称许”。1921年后,滇省政局动荡,“枪支损失罄尽”,后来稍有起色,但又适逢“金融紊乱”,“长警每月所得,几至不能自存”。虽然滇省政府有心力图振作,“终属整顿乏术”。
1932年,滇省政府主席龙云便已注意路警的颓势,称其“沿途查车,均不尽职,形容亦极腐败”,要求其迅速整顿,“以免贻外人非笑”。[67]
两年后,情况并未改观。1934年,滇省调查员王德明奉命视察各地路警。王氏指出,路警的员额不足,武器亦不敷分配,“试问以少数赤手空拳之警察,安能负兹重大任务?”装备亦颇不足,诸如卧具、雨衣、外套等物,“均付厥如”。分局各房舍,均系清末所盖,大多“已倒塌不堪住坐”,部分路警只能“结茅为屋,以避风雨”。在王氏看来,路警原代表国家形象,使法人不敢小视,“国家体面攸关”,[68]仍要求滇省大力整顿。
但路警的面貌始终未得彻底的改观,1937年11 月22日,路警总局上报省政府,“所属路警请改着军服”。龙云断然拒绝此要求,认为:“该局员警执行职务,只要认真办理,与服装无涉”。[69]对照同年被乡团围攻一事,配合龙云的答复,便不难理解,路警之所以要改换军服,乃由于其权威已荡然无存,执行职务起来,受到诸多掣肘,才想出此下策,以图振作。路警之衰颓,从此亦可见一斑。
事实上,滇省对路警的待遇不可谓不隆,由于其直属省府,除比照省会警察的资薪外,还另有烟瘴津贴,抗战后,物价腾升,省政府还将路警的生活补贴照省级公务员待遇发给。王德明在视察中,也称路警“生活比较安定,……月除伙食外,各警尚能稍有剩余”。滇越路警的种种待遇,相比起同时期的各县警察而言,实在优越不少。[70]
可以合理推断,路警的不振,物质待遇应非其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此问题的根本原因,便是华员心态的应激作用:
在滇越路警成立之初,当时法人借路灭滇之言论大炽,因而,路警有维护主权的鲜明反抗性,是以士气高昂,气象一新。当滇越铁路顺利运营后,滇人普遍意识到,法国对云南的图谋,主要以经济利益为主,[71]法人经营滇越铁路的目的,并非着眼于军事用途,而是“谋扩张本国商品的销路”,以及垄断云南进出口的商路。[72]对法人军事上的担忧,便有所减退。
随着欧洲战云密布,法方不得不在亚洲进行战略收缩,1936年2月,中法双方对《铁路章程》和《巡警章程》作出修订:法方在管理层中增加中国顾问1名;铁路公司每年拨出专款作为中国职工教育经费;法方物资除路用物品外,其他一律完税;路警经费一部分由公司承担。这次修订,以法方让步为主,显示出其支配滇越铁路的能力急速下降。
法人的主动步步退让,使一直以保护为名,却暗行对抗之实的滇越路警丧失了持续与之对抗的外力,其核心价值观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作为纪律部队,其核心价值观一旦发生变化,则往往意味着质变。1940年,日本进占越南后,滇省将该路河口至芷村路段路轨拆毁,遂撤销了12个路警分局。此后,路警角色的转型趋势越加明显,各地路警除了负责铁路沿线的治安外,还有“联合各乡、镇、保、甲清查户口,防止奸宄混迹及盗匪潜滋之责”。[73]俨然已成为一般的地方警察。
从对外到对内,这种角色的转变,促使滇越路警从一支旨在“维护主权”的特种警察,退化为一般的警察力量,已无力承担“维护国权”的重任。1943年8月1日,国民政府宣布与维希政府(Régime de Vichy)断交,同时宣布接收滇越铁路。负责接收的交通部路政司长杨承训抵达昆明后,首要便要求第五军军长长杜聿明派宪兵约百人,“开赴滇越铁路各主要站点,俾于接收该路时监视法越籍人员行动,守护铁路材料”。[74]国民政府舍近求远,以宪兵替代路警以行护路之责,更足证路警已失去了象征国家主权的色彩,演变为一般的警察了。
纵观滇越路警的兴衰,其过程与“华员化”现象是始终贯彻一致的。
创设之时,乃是出于折衷应变的无奈之举,为了抗衡法人,又忌于过于激进,惟有以警察之名,行主权之实。路警与法人虽有妥协,亦有对抗,形成了颇为矛盾的华员心态。然而,法人势力衰微,路警的华员心态亦随之消解,由特种警察向一般警察转型,最终在不断式微的过程中,完成了其“维护主权”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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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自正发]
The Chinese Servants Mentality and Nationalism:A Study Based on Yunnan-Vietnam Railway Police
CHEN Li
(Yun Nan University,Kunming 650500,China)
Abstract:In the institutions that dominated by the foreign force,the Chinese servants were contradicted because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nationalism and colonialism.Since the Yunnan-Vietnam Railway was the result of the gaming between China and France,the railway police was set up as a power stand for the sovereignty of China.But in pratice,the railway police had to obey the order of the Franch company.This complicated situation is worth of further study.
Key words:Yunnan-Vietnam railway;Railway Police;The confilct between China and France; Nationalism
作者简介:陈力(1987-),男,广东广州人,硕士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收稿日期:2015-08-06
DOI:10.13963/j.cnki.hhuxb.2016.02.004
中图分类号:D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16)02-0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