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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学语言的规范化

2016-03-14韦晨韵

海峡法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举措法学教学

韦晨韵



论法学教学语言的规范化

韦晨韵

摘要: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是法学教学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保障,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性工作。针对目前法律用语标准不清晰、法律术语使用不够规范、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提出加快确定法律语言标准和评价体系,强化法律语言库的建设等制度措施,通过教师岗前培训、专门法律语言人才培养和学生法律文书规范化培训等具体举措,提高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法学;教学;语言规范;举措

一、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内涵

语言规范问题,向来都是一个重要话题。在不同时代和历史条件下,语言内外部的各类因素都会影响语言规范化的直接结果。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新事物、新观念层出不穷,而语言规范化面临的外部挑战也更为频繁而具体。

从教学角度看,“教师语言具有交际功能、示范输入功能和组织功能”,①张飞祥:《论对外汉语教学中教师语言规范》,载《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83页。如何解决好语言规范化的问题,对于所有学科的教学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课题。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语言规范化新问题,在不同学科中的体现又各有不同。其中法律语言是立法、执法等诸多环节中最基础性的组成部分,由于立法整体的严谨性和执法的严肃性,从短期来看,具体的立法、执法受到的语言规范化挑战并不明显。但法学教学层面上,语言规范化的问题却已经有所出现。要了解法学教学规范化面临何种问题,首先要对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内涵展开分析。

(一)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意义

从历史来看,法学教学语言是基于法律语言的存在,而法律语言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时期都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法律的建立、执行等,对普通民众产生较大影响,如何推动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也成为了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性工作。而法学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法律语言,尽管从短期来看与直接立法或执法无关,但从法学人才培养的视野来看,其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如何推动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不仅与调动课堂氛围、推动师生互动、提升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关系,而且对确保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为“依法治国”培养合格建设者也有着更为至关重要的意义。

1.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是法学教学科学化的重要途径

法律体现着公平与正义,“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促进着法律的严密,促进法律体系的严谨和完善,奠定了法律语言走向科学的基础。”①李振宇:《法律语言规范化再思考》,载《边缘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第86页。而法学教学的过程,是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也是将法律理念植根于学生思想的过程。完备的法律条文是由规范的法律语言文字构成的,而法学教育培养的过程,就是运用具体化案例,让学生对法律条文有直观的认识进而有理性的理解的过程。如果法学教学语言不够规范,不仅会带来对法条原意的误解和曲解,甚至会对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不利影响。而规范化的法律语言被运用到法学教育之中,则能起到事半功倍、提纲挈领的作用。可以说,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与法学教学科学化目标息息相关。

2.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是增强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保障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属于经验型学科。而作为经验型学科的法学教育所具有的特殊的价值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是承载社会价值理念,培养具有一定社会技能的社会矛盾的解决者”,②李茂久、莫社平:《本科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优化改革路径探讨》,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8期,第169页。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学是基于法律现实的教育,是一门实践着的科学。法律的规范化过程不是空洞的,法学的教学过程也不能脱离实际。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法学语言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了受教对象对法律条文精神的掌握水平和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进而影响到其进入法律实践环节后的职业水准。只有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真正做到法学教学语言的规范化,法学人才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才能得到保证。

3.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性工作

法学教学不仅面对着法学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基础性的法律普及教育已经成为了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教学覆盖面已经从传统的大学教育延展到初高中教育环节,并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受众的多样性对法学教育语言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文明法制社会,就要不断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彰显法律的权威,更要不断提升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对于普法成效有着直接的作用,能够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法律、适用法律,进而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对于“依法治国”的信心。

(二)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内涵

法学教学语言规范的内涵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规范法学教学语言的行为,一个是法学教学语言规范的成果。从广义的角度看,法学教学语言规范的成果是包含于规范法学教学语言的行为之中的,但从实践角度看,两者还是有所区别。

1.规范法学教学语言的行为

规范法学教学语言的行为,指法学教学语言活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推动法学教学语言的规范化的举措,也是“去掉语言中无用的部分”③吴春玲:《语言规范论述》,载《教育评论》2012年第3期,第36页。的行为。对于法学专业教师来说,他们也是规范法学教学语言的行为主体。从制度层面来看,规范化的行动首先是要有相应的规范机制,而后才能推动个体有相应的规范行为。而如何建立规范机制,中心工作则围绕着“如何确定标准”和“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方面。

2.法学教学语言规范的成果

法学教学语言规范的成果,是指推动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所带来的具体成效。由于语言的复杂性,要实现法学教学过程全程的“法言法语”,要实现授课教师完全场地的授课语言标准化,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标准确定和执行过程中,只要能抓住关键节点,如法律术语的使用规范化、法条运用的规范化等方面,推动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进课堂还是能够获得具体直接的成效的。而确保法学教学语言规范的成果,就是要坚持法律语言的核心要求,就是法律性的要求。因为“法律性是法律语言的本质属性,是其存在的根据和不断发展的生命基石。”①朱冰倩:《法律语言的二重性初探》,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7期,第308页。只有坚持了法律性,法学教学语言的规范化才有了根基和标准。

二、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过程中,教师的法律语言的文体不统一、文风不统一、用语不统一、概念不统一等等“不统一”的问题依旧突出,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用语的标准还不够明确,导致法学教师在授课中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与当前法学专业教师语言规范培训不够,整体水平不高有关。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量涉及全球化、新兴经济体、新科技技术的法律语言层出不穷,这类语言进入课堂的过程中缺乏一个标准化的过程,这也影响到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水平。

(一)法律用语标准不清晰

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与当前我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进程有着密切关系。我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起步较晚,但还是有所进展的。特别是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了14位法律语言学和语言学专家,专门负责对法律的语言学审读;2010年前后,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和新闻报道中将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言,这是国内首部将规范网络语言行为写入法律的地方性法规。这些举措充分表明,法律语言特别是立法语言规范化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但遗憾的是,尽管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视,但是规范化进程的整体步伐依旧过慢,实践中也经常出现 “有审核无标准”的现象。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提供了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基础。但对于法学教学实践过程中语言使用问题来说,其针对性依旧不强。

(二)法律语言学发展比较迟缓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主要来源,是法学专业的硕士、博士毕业生。从教学实践上看,语言规范化水平与学术水平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如何正确使用语言方面,特别是语法、文法、术语运用方面,有的法学教师的语言基本功还不够扎实,离规范化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与我国法律语言学发展现状是相一致的。长期以来,我国培养的法律人才逐年增多,但是法律语言人才的培养力度不大,专门人才较少。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法律语言学要求其培养的人才不仅要有高超的法学素养,还要有专门的语言知识,但是这方面的教育体系建设和教学建设几乎是一个空白。

(三)法学专业教师语言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与考核机制流于形式,说课等面试要求标准不统一,对于法律语言要求不严格,以及不少硕士、博士在进入教学岗位前缺乏充分的法律实践锻炼,导致上岗后,在授课过程中语言规范化程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

1.语言学术化倾向严重,存在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部分法学教师由于其研究方向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国际法或英美法系研究上,加之法律实践不多,导致授课语言较学术化,与现行的法律用语有所脱节,既不利于学生吸收,也不利于指导学生实践。

2.有的教师法律文书功底较差,语法文法不通畅

部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由于其专业水平和实践限制,法律文书功底不深,导致授课语言的语法文法不够简明流畅,甚至有文法不通的现象。还有部分教师系出国留学归国人员,其语言修辞方面也存在不通畅的问题,这也影响了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水平。

(四)新兴法律术语和外来法律术语使用规范化问题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与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革命的大背景下,大量新型的法律术语不断出现。但是在规范化方面的工作却没有积极跟进,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语料库建设上,目前我国已经建设有一个可供翻译和参考的“法律语言规范化中国法律法规语料库”(Parallel Corpus of China’s Law Documents (PCCLD)),其中有提供汉英平行语料,这个语料库还包含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法律语言的对译词汇, 总字词数达2200万。但该库的权威性和更新维护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该语料库对外来法律用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发挥的不够明显。部分法学教师习惯性引用译作中的法理论据和案例,其法律用语的翻译质量与译者水平直接相关,目前这种不加分析甄别的使用,也影响了法学教育的语言规范性水平。

三、提高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对策措施

法律语言规范化是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基础,目前我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的进程较缓慢,主要与法律语言门类较多,数量加大,规范难度较高有关。但一些基本原则,依旧可以运用到法学语言的规范化工作中,至少可以作为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基本原则,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加以运用。同时,在制度化建设、法规完善以及法学语言教学方面,也可以采取一些有力举措,确保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成效。

(一)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原则

“法律语言从原则上看,并没有独立于语言之外的基本词汇和语法规则,其组词造句都必须遵循民族共同语的组词造句的规则,在词语、句式的选择和使用上都必须符合民族共同语言的规范”,①卢秋帆:《我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183页。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原则首先是语言规范化的原则。但除此之外,因为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法律性要求,其也有着与普通语言不同的原则要求。

1.规范含义,消除歧义

要落实法律语言规范化,核心是要规范法律用语的含义。普通语言往往一个词有多重含义,比如一个词有许多义项,在不同的地方表达不同含义等。但对于法律语言来说,核心就是要实现含义的单一化。也就是不论是在任何地方都只能代表一种含义,这是法律语言科学化的要求。科学的法律语言,就必须是唯一的。如果没有这种唯一性,则会导致法律执行者在不同环境下采取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实施的不统一,使得同一案件居然可以出现多种不同的法律结果,这对于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而言都是不可容忍的。

由于汉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同时还会带来语言的歧义。法律语言规范的过程,也是消除歧义的过程。要求每个语言单位都表达一目了然的含义,确保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没有歧义的要求,不仅是对单个法律词语的要求,也是对于标准句式的要求,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句式使用标准化的法律语言,才能确保不会出现违法与犯罪的模糊化、罪行判断的模糊化。

2.强化理据,合乎语体

重视法律语言的理据性,所谓理据性,就是指法律术语的命名可以直接反应被命名的法律事务和法律现象的本质特征。从具体操作上看,就是法律语言的规范行为,就是符合法理要求的语言规范化行为,这也是法律语言构成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与科技语言、文学用语都不一样,科技语言注重准确,文学用语注重唯美,而法律语言的准绳就是法律精神,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语境。

合乎语体则是法律语言规范化形式上的要求。法律语言有庄重的特征,它不能如同口语化那样随意,也不能和生活用语那样活泼。一般来说,文学用语多使用形容词,公文则多使用名词,法律用语则多使用具有法律含义的专门术语。从合乎语体的意义上看,所谓“法言法语”,事实上是一种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翻译”日常用语的过程。比如日常我们所说的“打官司”在法律用语中是不会出现的。而平时我们说的“说”,在法律用语中则是“控告、辩护”等。法学教学中贯彻落实“强化理据,合乎语体”的要求,就是不断在授课过程中,用自身语言向学生“灌输”这种语言习惯的过程。

(二)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的基本对策

1.强化职能部门对于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要求,推动外来法律用语规范化与新兴法律用语规范化

要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工作职能,将法律语言规范化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一要确定国家法律语言标准,在通用语法规则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出适用于法律表述的规范表达,并影响法律相关从业人员自觉遵循。二要强化法律语言库建设。要进一步推进建立汉英平行法律语言库以及法律术语库的建设,对于新出现的国际法律术语和新兴法律用语,逐个分析,深入论证、鉴定而后定稿入库。以此为基础,推动中外法律用语互译规范化。三要确定法律语言的评价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法律语言的评价标准细则,用以保障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应用。

2.强化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建设与法律文书能力培养的结合

一要加大法学教育语言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强化教师岗前培训中语言规范化培训的比重,提高法学教师良好的语言习惯和授课的语言规范化自觉。二要强化专门法律语言人才的培养,将法律语言规范化培养工作列入到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三要注重对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培养,从语言的精炼准确和合乎逻辑规范上下功夫,以此为基础带动学生法学语言规范化的整体水平,为我国法学教学规范化工作储备人才。

总之,法学教学语言的规范化影响着法学教学的效果,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教师的教学语言修养在极大程度上决定这学生在课堂上的智力劳动效率”,规范化的法学教学语言,能够在课堂教学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保证学生正确、全面地理解并应用法律条文,促进教学相长,为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苏婷)

【作者简介】韦晨韵(1988-),女,福建屏南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学秘书。

【收稿日期】2015-12-20

中图分类号:D90-055;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6)01-0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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