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代表性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公平性探讨
2016-03-13郑玉琳
郑玉琳 于 宏
(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若干代表性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公平性探讨
郑玉琳于宏
(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266071)
【摘要】碳排放权的公平分配,既是国际气候谈判和全球气候治理的焦点问题,同时事关一个国家的现实经济权益与未来发展空间。本文剖析、比较了若干有代表性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公平性,并从公平性角度探讨了如何实现未来全球气候安全、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碳排放、有关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三赢”。
【关键词】碳排放权,代表性方案,公平性
现阶段全球气候谈判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界定各国碳排放责任,进而公平、高效地分配有限的碳排放资源,这也是所有国际气候治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一个切实可行而又兼容各方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在国际社会仍然难以达成一致。究其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国内外已经提出了多种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然而在已提出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中各利益方始终都会有某一方或某几方觉得是不公平的,这其中有对公平性的理解与认知的差异,更重要的是,碳排放权的分配关系到每个国家的现实发展权益与未来发展空间。为了实现未来全球气候安全、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碳排放、有关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三赢”,有必要探讨若干代表性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公平性。
1碳排放权分配的若干“公平原则”
第一类:基于现实的“公平原则”
(1)祖父原则:承认所有主权国家都具有平等的排放温室气体和不被污染的权利,而且认为现有的排放格局是合理的。因此,该原则主张按照各国现有排放的相对份额分配未来温室气体排放权。
(2)人均平等原则:假设地球上所有个人都有平等的污染权利,因此人口越多的国家污染权利越大,所应得的排放权就越多,主张按照国家人口相对份额分配排放权。
第二类:基于结果的“公平原则”
(1)水平公平原则:将相对福利的平等作为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要求分配后各国的净福利变化占GDP的比例相等。
(2)垂直公平原则:假设排放权的分配能带来收益,通过累进分配排放权的方式,使人均GDP高的国家从排放权的分配中所获得的收益低,人均GDP低的国家获得的收益高。以碳排放权的分配为手段改善低收入国家的福利状况,促使各国的福利水平趋于一致。
(3) 环境公平原则:该原则要求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局限,从生态系统的权利优先出发,要求排放权的分配应使环境价值最大化。
(4)支付能力原则:一般情况下,在现有能源结构和生产方式下,经济规模与温室气体排放呈正相关关系。因此,经济能力越强的国家减排责任越大,排放权的分配与减排行动挂钩。其分配原则是:分配结果应该使所有国家的总减排成本占GDP比例相等。
第三类:基于过程的“公平原则”
(1)罗尔斯最大最小原则:基于对经济落后国的人文关怀,要求为最贫穷的国家分配较多的份额,使其净收益最大化。
(2)一致同意原则:该原则出于国际条约或协议能够顺利达成和实施的目的,认为只要国际气候谈判过程是公平的,如果碳排放权的分配可以获得大多数国家的赞成,那么这个方案就是公平的。
(3) 市场正义原则:它认为市场是公正和万能的,推崇市场化和自由化,如果将碳排放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给竞价最高者,市场能够自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第四类:综合的“公平原则”
有学者②融合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公平原则,基于人文发展基本需求碳排放的理论,提出了“基本需求碳排放”观点,随后进一步发展演化为基于人均历史累计排放和保护全球气候的“碳预算方案”。
2若干有代表性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及其公平性分析
2.1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的“紧缩与趋同”方案
“紧缩与趋同”方案(Contraction & Convergence) 由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Global Commons Institute) 提出。“紧缩”指保证全球碳排放总量逐渐下降,以满足温室气体浓度控制的刚性要求;“趋同”指尽管现阶段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人均排放量相差悬殊,但前者人均排放量逐渐上升,后者人均排放量逐渐下降,在未来某个时点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人均排放量达到一致。
就二氧化碳放而言,全球1990年排放量为210亿t,2050年减半,将只有105亿t,即使考虑全球排放量要到2025年左右才能到峰值并开始下降,全球2005—2050年的排放限额也只有约10560亿t,发达国家即使减排80%,2005—2050年的累积排放量仍将达3800亿t,人均累积排放量约为266t,而给发展中国家留有的排放空间只有6760亿t,人均累积107t,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如再考虑历史累积排放,1850—2050年,《京都议定书》的附件一国家人均累积排放将为1206t,而非附件一国家仅为330t,只有发达国家的28%。
从公平性看,该方案默认了历史、现实以及未来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虽然符合发达国家在完成工业化后人均碳排放量趋于下降的规律,但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意味着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其经济发展权,会严重阻碍其工业化进程。可见,“紧缩与趋同”方案主要体现了反映发达国家利益诉求的“祖父原则”,而严重漠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是一种公平性较差的方案。
2.2考虑历史碳排放责任的巴西提案
巴西提案首先确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附件Ⅰ国家总有效碳减排目标,然后根据不同国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相对历史贡献来进行碳排放权分配,各国碳排放数据采用历史累积的方法计算得到,工业化越早的国家相对历史贡献越大。
由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会存留较长时间,今天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计效应造成的。因此,在考虑现实排放责任的同时,追溯历史责任,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性。但是,巴西提案只考虑了国家的碳排放总量,而没有考虑人均碳排放量,须知在当代社会碳排放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只强调发达国家要为历史碳排放付费,而没有考虑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一般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由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而对当前及未来的发展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该提案在公平性上也存在偏颇。
2.3中国学者的“两个趋同”方案与“动态两个趋同”方案
清华大学何建坤、陈文颖等提出两个趋同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主张不但各个国家在未来某一时点(如2100年) 人均碳排放量要实现趋同,而且从过去到未来某一时点的这个时间段内各国人均累积碳排放量也要实现趋同。
“两个趋同”方案不仅强调发达国家必须为其在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历史排放负责,而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因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时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面临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空间有着正当且刚性的需求。因此,该方案相对于“紧缩趋同”方案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和利益诉求。但是,因各国发展阶段不同,以相同时间起点作为基准年的两个趋同方案仍然会形成两类国家在人均累积碳排放上的不公平性。
为此,李开盛(2012) 提出基于工业化进程的“动态两个趋同”方案(Dynamic Two-Convergence Approach Based on Industrialization Rate),主张以不同国家工业化开始年份作为计算其人均累积排放量的起点,到统一目标年实现不同国家人均累积排放量一致。
“动态两个趋同”方案试图以工业化进程来消除或减弱不同国家发展阶段差别对人均累积排放量计算造成的影响,进而保障发展中国家未来碳排放空间和正当发展权益,其秉承人均累积排放量相等原则与正义论的“人际公平”及“最小受惠者利益最大化”这些基本理念一脉相承。但工业化进程一般是一条连续渐变的图谱,因各国国情与发展战略千差万别,很难清晰确定各国工业化进程的起止年份,从而导致各国在界定人均累积排放量起始年份方面产生争议和分歧。
2.4樊纲的基于终端消费原则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
中国学者樊纲认为,生产是为了消费,导致大量碳排放和气候变化的根本原因是最终消费而不是生产,从长期、动态的视角考察了各国最终消费导致的碳排放,讨论以消费排放作为公平分配指标的重要性,并以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衡量指标进行碳排放权分配。
该方案通过计算表明,大部分发达国家累积消费碳排放量均大于其累积国内实际排放量,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在为发达国家的奢侈性消费买单,所以发达国家不仅要在其国内减排,而且应通过资金和技术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由于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使产品生产和产品消费发生地域分离,所以应基于“产品终端消费原则”而非“生产属地原则”来界定各国的排放责任。鉴于在当代产品生产和产品消费发生地域分离的现象具有普遍性,所以该方案有很强的现实公平性。但该方案仅以1850年以来各国人均累积消费排放量作为分担减排责任的主要指标,忽略了发达国家在此前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排放责任,对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阶段的多数发展中国家显然不够公平。
2.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国别排放账户方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以人均累积碳排放相等的原则提出建立国家碳排放权账户方案,并对其实行滚动核算,各国的初始碳排放权由按人均累积相等原则分配的应有历史碳排放与实际历史碳排放的差值再加上按人均累积相等原则分配从当期到未来一时点的碳排放预算确定,国家碳排放权账户方案包容、鼓励碳减排措施,各国碳排放账户预算可以逐年动态变化,只要在目标年国家碳排放权账户达到非负即可,而不要求目标年各国人均实际碳排放相等和截止到目标年各国人均累积实际碳排放相等,这样有利于碳排放空间的优化配置和促进技术进步。
该方案主张以气候安全允许的排放量为全球碳排放总预算并按人均累积相等原则在国别间分配,既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又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而且该方案灵活的机制设计使其可与碳税、排放权交易等行政和市场减排机制兼容,可操作性大大增加。不过,正如课题组指出的那样,国际气候治理最终依赖于各方之间博弈的结果,排放账户体系本身并不能保证其预算约束是硬的。
2.6体现“发展公平”的瑞典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方案
实证研究显示,工业化越发达的国家,其经济能力越强,人均收入越多,相应地造成的碳排放也越大,从这样的事实出发,碳排放权分配就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征。基于上述理念,瑞典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EI)的 学者提出温室气体发展权(GDRs)框架。GDRs框架基于各国有区别的责任和相应的能力定义了一个国家的总责任 (R)——累积历史碳排放、总能力(C)——经购买力平价调整的 GDP、以及加权的责任能力指数(RCI),以此来进行碳排放权分配:其主要思想是以人均收入差异来赋予富人和穷人不同的碳排放权,认为只有富人才有责任和能力进行碳减排,主张以收入水平为标准设置发展阈值,在阈值以下的低收入、低排放群体无须承担碳减排义务,在阈值以上的高收入、高排放群体则必须进行碳减排,从而保障低于发展阈值的穷人的发展需求。
该方案认为一国碳排放量与其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有关,随着碳排放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国家的发展权益等相联系,碳排放权分配公平性关注的重点不再局限于单一的由于化石能源消耗造成的直接碳排放问题,而是开始关注现实发展需求与未来发展空间问题,公平性的体现从单纯的“排放公平”升级为“发展公平”。
2.7潘家华的碳预算方案
该方案以全球气候安全的允许碳排放为刚性约束,首先按照人均的方式把有限的碳预算总额初始分配到每个地球村民,然后根据碳排放的大致格局和相关的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对于历史碳预算赤字和未来碳预算不足的情况,允许进行国际或国内跨期转移支付,并设计出相应的资金机制。碳预算方案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强调碳排放权的分配应保障优先满足人的基本需求碳排放,遏制奢侈、浪费性的需求碳排放,并将优先满足基本需求碳排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发展权益和发达国家包括富人在内的未来基本需求碳排放,具有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效率配置特征,提出后其思路和方法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德国、印度、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响应。
3启示与结论
第一,虽然碳排放权承担的主体是国家,但最终应该落实到每一个人,公平分配碳排放权的出发点是人均因素而不是国家,人际公平才体现了真正的公平含义。
第二,部分发达国家倡导人均排放趋同原则,回避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出人均累积排放趋同原则,兼顾了现实责任与历史责任,更具有公平性。
第三,公平分配碳排放权不仅仅是未来时段人均碳排放的均等,更不是未来某一个时点上碳排放流量的均等,而是长期包括历史、现实和未来全过程的人均碳排放存量的均等,但前提是保证全球气候的未来安全。
第四,鉴于按人均累积排放量计算,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的碳排放量已远超出其到2050年前应有的限额,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高人均排放量都将继续挤占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因此,发达国家在满足本国公民基本需求排放的前提下,必须进行深度减排,以适应碳排放总预算量有限性的刚性约束,同时为发展中国家留有满足必要经济发展需求的排放空间。
第五,发达国家必须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作为对其历史和现实中过度挤占发展中国家发展空间的补偿,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同时实现公平分担碳减排义务与保护全球气候可持续性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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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robe into Equity of Several Typical Schemes Concerning Allocation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
ZHENG Yulin,YU Hong
(School of Business,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266071,China)
Abstract:A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alloca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right is 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climate negotiations and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problem,also is matter of the realistic economic interests an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space of a country.The paper analyzes and compares the equity of several typical schemes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allocation.In addition,the paper discusses how to realize the “three win”among the future global climate security,meet the demand of basic human carbon emissions and the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ncerning n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quity.
Keywords:alloca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right;typical schemes;equity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88X(2016)02-0032-04
作者简介:郑玉琳,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于宏,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
项目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国际气候话语权构建方略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2YJAZp08
引用文献格式:郑玉琳等.若干代表性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公平性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41(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