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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支配类型:暴力支配

2016-03-07刘明德吴媛媛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阿伦特正当性韦伯

□刘明德 吴媛媛

[四川大学 成都 610065]



第四种支配类型:暴力支配

□刘明德 吴媛媛

[四川大学 成都 610065]

[摘 要]韦伯的支配理论,是其政治社会学中最为人们所熟知的部分。基于支配的正当性,韦伯将其划分为三种纯粹类型:合法型支配、传统型支配以及卡理斯玛支配。既然有基于正当性基础上的支配关系,那么就有基于非正当性的支配关系。这种非正当性的支配会是以什么态样呈现呢?睽诸现实生活,我们发现,暴力几乎无处不在,既存在于政治生活中,也存在于经济活动中,学校、军队,乃至于家庭等各个场域。因此,基于马克斯·韦伯的正当性支配理论以及汉娜·阿伦特关于暴力的思考来探讨支配的第四种类型——暴力支配,主要从政治领域出发去探讨暴力支配的特征、运作、管理干部以及利弊等内容。通过对暴力支配的有关分析,为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导致的暴力,提供新的处理暴力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韦伯;正当性;支配类型;阿伦特;暴力支配

引言

在现代社会,暴力问题广泛存在于国际国内的政治生活中。既有地缘政治问题、种族问题、民族问题以及宗教问题导致的暴力,还有人民内部矛盾导致的暴力,比如我国经常被报导的拆迁和城管引发的暴力冲突等。其实,各种形式的暴力在人们的生活中是极为常见的。在现代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看来,小到个人威望的确立,财产和权力的继承转移,大到宗教的分裂,帝国的兴起和衰败,无时无处不在提醒着人们暴力的广泛存在。而罗素认为:暴力就是不得权力行使对象的默认的那种权力。屠夫支配羊的权力,入侵军队支配战败国的权力,警察支配被破获的谋反者的权力,都是这一类的权力[1]。本文基于马克斯·韦伯的正当性支配理论以及通过对于汉娜·阿伦特关于暴力的思考的理解,认为存在非正当性支配下的暴力支配问题。下面,我们先来系统地了解韦伯的三种正当支配类型。

一、韦伯的三种支配类型

韦伯的支配理论是其政治社会学中广为熟知的部分,并且在韦伯的理论中,对概念的严格界定是其鲜明的特色。韦伯最初将支配定义为:“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2]291根据支配的定义,韦伯认为支配可能会基于纯感情、个人利害、理想或者长久的习惯等各种非常不同的服从动机。但是,作为支配的基础,韦伯指出这种服从是不稳固的。韦伯认为,“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及开发其‘正当性’”[2]293。因此,他认为在人们服从的深层动机中,通常还需要有一个最基本的因素:对支配者正当性的认可。因此,基于不同的正当性,权威支配被分为三个类型:合法型支配(Legale Herrschaft)①、传统型支配和卡理斯玛支配[2]297。下面,我们系统了解一下三种支配类型的基础和特点:

(一)合法型支配

它基于理性的基础——确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于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有发号施令之权利[2]297。其典型形式是宪政与现代官僚制。其特点有:(1)被支配者所服从的是经由协议或强制的手段建立,并且要求该组织的成员对它服从的法律规范。(2)支配者通过有明显范围权限的机关实现自己的支配。(3)支配者自身也得服从于法律或行政规则。(4)合法型支配的最纯粹执行方式,是通过一个官僚制的管理干部实现的,官僚制就是依照官职层级制的原则而组织的各种职位的制度形式。(5)组织的成员并非服从支配者个人,而是服从一个无私的秩序。

(二)传统型支配

它基于传统的基础——确信渊源悠久的传统之神圣性,及根据传统行使支配者的正当性[2]297。其基本形式是家长制,其具体的制度表现是以传统中国为典型的家产制,日本的天皇制、印度的种性制度以及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其特点有:(1)支配者的产生是依据传统性的惯性,或由传统的支配者所指定而据有支配地位的某个人。(2)支配者的支配范围也由传统所限制的范围内,超过此一限度,将危及支配者的支配地位。(3)支配者并非工作的“上级”,而是个人的主人,被支配者对个人的忠诚在传统习惯所规定的服从义务范围内。(4)此支配类型主要依靠与支配者有恭顺关系的行政干部,其选拔主要来自家产制的拔举和外家产制的选拔,这种选拔随意性、私人性比较强。(5)法规不是经由立法程序制定的,必须假先例及较早的判例行之[2]318。

(三)卡理斯玛支配

它基于卡理斯玛的基础——对个人及他所启示或制定的道德规范或社会秩序之超凡、神圣性、英雄气概或非凡特质的献身和效忠,即依赖于个人权威[2]297。其特点是:(1)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支配者所拥有的个人权威,而个人权威则来自于其个人魅力,以及这种特质所带来的实际利益。(2)当卡理斯玛真正存在时,人民对于卡理斯玛的承认是个人对拥有这些特质者的完全效忠和志愿献身。(3)卡理斯玛支配具有动荡和情绪不稳定性。(4)卡理斯玛支配类型的干部的甄选,主要在于管理干部本身的卡理斯玛禀赋,而非训练式或私人性的选择。(5)纯粹的卡里斯玛与经济考虑无关,轻视日常的经济运作以及固定的“收入”,主要依靠自愿的奉献维持。

上述三种支配类型是韦伯通过对人的社会行为的分类而对支配形态的分类。韦伯本人反复强调在实践中不可能有这三种支配权威的纯粹形态,总是同时存在两者甚至三者的混合状态。那么,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崛起和消亡过那么多的王朝和国家,发展出了那么多的政治机构和政治意识,难道真的只存在韦伯所述的这三种支配类型的彼此并存吗?

二、相关概念界定

关于上文提到的暴力,虽然阿伦特认为,任何关心历史和政治的人,都不可能对暴力在人类事务中惯常扮演的角色毫无知觉,但人们却很少对暴力的角色给予特殊的考虑[3]。无论是把战争称作“用其他手段持续进行的政治”的克劳塞维茨,还是把暴力解释为经济发展加速器的恩格斯,他们的重心都在政治和经济的持续性上,都强调一个由先于暴力行为发生的事件所决定的过程[3]。其实,关于暴力有许多的学者都给予了相当高的关注,不过都是侧重于暴力革命理论方面,比如马克思、恩格斯就把暴力革命看成是无产阶级摧毁资本主义以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途径和手段;而闵采尔则主张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实现理想国的美好愿景。他们虽然把暴力纳入了政治领域之中,但仅仅局限于用暴力去取得政权;也有学者看到了暴力作为维持政权的一种手段,韦伯就认为国家对于人民的统治是建立在合法暴力基础上的。但大多数学者仅仅是把暴力作为一种附属于正当支配的手段来看待,并未把暴力当做一种压倒甚至消灭正当支配的一种非正当支配而存在着,就是说没有看到非正当支配类型——暴力支配的存在。

(一)暴力

何谓暴力?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暴力泛指通过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的行为。该定义似乎不够周圆,把暴力的使用限于武力,但事实上,其他方式,例如:语言或威胁等也能造成别人的伤害,也属于暴力。另外,若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暴力(Violence)是指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群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②。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虽然较为完整,但把自杀也纳入暴力的概念之内,这与我们平常认知的暴力有异;而德国学者舒伯特(Klaus Schubert)和克莱恩(Martina Klein)则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暴力(Gewalt)意指藉由肉体或精神手段,以违背他人意志的方式,造成:(1)他人的伤害;(2)征服他人的意志,以进行支配[4];所谓他人的伤害,包括身体、精神和财产,从轻微的身体受伤到生命的消亡都包括在内,因为人是贪生怕死的,因此,运用暴力通常能够达成支配的目的。

(二)暴力支配

在界定暴力之后,有必要继续探讨与暴力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权力(power),以便引出暴力支配的定义。在西方,人们思想中存在着一个把暴力和权力等同的误解,即认为暴力是权力的最集中体现,是终极的权力。这一观念在马克思关于国家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的镇压机器的观点中也能体现出来。对于上述观点,美国学者阿伦特(Hannah Arendt)通过例举警察和劫匪用枪获得的支配的有效性并无区别来予以嘲笑和批判。对于权力和暴力,阿伦特认为,是人民的支持赋予一个国家的法规以权力,但这种支持也不过是法律在制定和开始生效时人们的那种同意态度的延续。就是说,人类在公共事务领域协调一致地作出行动的能力就是权力。虽然阿伦特将权力过分合理化,忽略了权力中隐含的暴力,但作者认为,阿伦特对于权力的理解正是权力的实质内涵,并且暴力在阿伦特看来主要体现在其工具性、非语言性、非交往性等反政治的性质上。暴力支配依靠的主要是暴力工具,所以其直接的目的便是威慑被服从者,使其不敢有反抗的念想,而胜利只是这个被作为工具的手段带来的可能性结果。所以暴力的“理智的”目的不是取得胜利,而是互相威慑[3]89。因此,虽然不少学者承认暴力的合法性,但却不承认暴力的正当性。在人类社会中的绝大多数政府中,暴力和权力都是密不可分,区别仅仅在于二者谁居于主要地位。当然也有完全分离的时候,即存在纯粹暴力。纯粹暴力的统治只有在权力彻底丧失的时候才会被采用,这时候,权力和暴力不仅不同,而且对立、相反,即一种绝对统治存在的前提是另一种统治的绝对消亡。综上,暴力和权力同时存在是正常的,但是当暴力压倒权力甚至消灭权力的时候,暴力支配就出现了。因此,暴力支配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政府的权力被暴力压倒甚至取代的时候存在的支配类型。

(三)暴力支配的非正当性

其实,在韦伯的支配社会学中,除了三种纯粹支配类型以外,还存在着一种非正当性支配,即城市[5]。韦伯把城市归为非正当性支配有其用意,其目的在于强调当时西方城市的自治与欧洲封建社会的传统型支配不同,因此属于非正当支配。然而,本文的非正当支配是相对于获得人民普遍承认的正当性支配而来,而非只针对当中的传统型支配而已。换言之,非正当性支配即未能获得人民由衷承认的一种支配方式。

那么,韦伯如何看待暴力呢?我们从韦伯发表的一篇演讲《政治作为一种志业》中,看出韦伯的正当性支配理论是把暴力支配排除在外的。韦伯首先肯定了暴力在国家中的地位。他认为:近代国家是组织支配权的强制性团体,它已经成功地做到了在一定疆域之内,将作为支配手段的暴力的正当使用权加以垄断[6]207。国家和暴力之间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纵观人类发展史,从氏族社会起,暴力的使用就是十分普遍的。暴力不是国家的常规手段或唯一手段,却是国家必不可缺的手段。但是韦伯也认为:“任何想从事一般政治的人,特别是打算以政治为业的人,……在超凡的博爱和圣贤之道方面表现卓绝的伟人,……从来不采用暴力这种政治手段。”[6]273由此可以看出,韦伯承认暴力的合法性,却否认其正当性。

关于暴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也有不同的见解。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暴力支配是这样一种特殊力量,它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通过不断强化暴力机关,把被统治阶级纳入到统治阶级需要和允许的“秩序”范围内,使阶级统治合法化、固定化。恩格斯称其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那个“力量”;索雷尔则认为暴力是在经济领域中已获得独立地位并能被人们自然等同于法律的那种力量,特殊的武装队伍、监狱等等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和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工具[7]。同时,在政治领域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又把暴力分为统治的暴力和反抗的暴力。所谓统治的暴力,资本主义国家就是由资产阶级所掌握的暴力工具,而反抗的暴力则是和统治的暴力相对的,是为了人的解放和人的尊严的实现的,可以推翻和阻止另一种暴力,可以结束暴力所导致的苦难的无产阶级暴力革命。

虽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反抗的暴力是合理的,但阿伦特认为,通过暴力获得统治的同时,也意味着正当性的丧失。客观来说,作者认为,通过暴力获得的统治不一定不具有正当性,比如朱元璋以暴力推翻蒙古人的统治。但是,明朝皇帝以暴力支配人民则是不正当的。在作者看来,阿伦特所说的以暴力取得的统治更侧重于统治者获得权力以后,以暴力支配人民这方面。同时阿伦特指出,政治的无能孕育暴力,即权力的丧失会带来用暴力代替权力的诱惑,暴力又会加剧政治的无能,如此恶性循环下去。政治结构往往把暴力划分为合法与非法,于己有利的则为合法,于己有害的则为非法。暴力只是工具,它本身不具有伦理能力[3]93。政治权力赋予其正义,是因为它是流淌在组织内部的血液,是政治权力的起源。这样一来,暴力的面目被分化,其本质也失去了统一性。由暴力取得统治容易,但由暴力消灭暴力则比登天还难。政治权力用暴力维持既得利益,被压抑的暴力必然用暴力来寻求反抗的正义。阿伦特把暴力排除在政治之外,她尖锐地指出,没有一种政治目标能够配得上暴力的毁灭潜能、证明它在武装冲突中的实际应用是正当的;当有权利的人反对使用暴力的人的时候,“他们面对的不是人,而是人造物,它的非人性和毁灭性的力量随着对立双方的距离的增加而增加。暴力总是能摧毁权力,枪杆子里出来的是最有效的命令,它导致最快速的、并且最完美的服从。永远不会从枪杆子里出来的是权力。”[3]113由此看出,阿伦特对于暴力持坚决的批判态度。

综上,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暴力支配都是不正当的。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事例阐述暴力支配,包括:特征、运作、管理干部以及利弊,以使人们正确分辨政治社会中,存在着合法性政权掩盖下的非正当性支配,让人们对政治现象及其实质有更清楚的认识。

三、暴力支配的特征

如果某一支配是以暴力手段作为维持其统治的基础,通过各种类型的暴力工具,以强制手段去获得被支配者的服从,那么我们认为这种支配是不正当的,并称之为暴力支配。暴力支配的本质是不平等,支配者对自己统治的正当性缺乏信心,因此只有借助于暴力,而人们之所以服从也是由于对支配者拥有的暴力手段的恐惧。其基本形式是独裁专制、严刑峻法、天罗地网般的特务机构,例如,殖民统治以及秦王朝的专制君主制。

暴力支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配者建构各种类型的以暴力为后盾的管理网络,不仅包括诸如警察、监狱等显性的暴力机关,也包括各种隐性的暴力机构,如特务、思想同化等,以奠定统治基础。这种暴力型网络不仅能让民众形成服从的习惯,也可以震慑敌对者使其臣服,这样,就顺理成章地维护了支配者的权力。

2.支配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此种权力在法律、道义和人心之上。就纯粹类型的暴力支配而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需要经由立法程序,通常都是由支配者个人意志所决定。支配者本人并不在法律法规约束的框架之内。

3.服从支配的人所服从的不是统治者本人的权威,也不是其所拥有的权力,而是服从于统治者用以维护其统治的暴力手段,无论统治者的统治是合法的或非法的。

4.关系紧张。在暴力支配中,由于被支配者受到各种歧视,是以“臣民”,甚至是“非人”的身份服从的,因此,两者随时处于一种紧张关系当中,一旦当支配者的暴力手段不足以维护其权力时,服从者就会以暴力手段推翻支配者的支配。

暴力型支配有两种基本类别③:(1)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支配者对于被支配者的暴力支配,即内部暴力支配。在此种支配中,支配者往往拥有合法的权力。最高支配者可能来自占有、选举或者继承的方式。此种情况下,被支配者的服从可能就不单单是对于暴力工具的服从,或多或少会有传统型支配的影响力。(2)外来势力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暴力支配,即外部暴力支配。此种支配中,支配者的权力通常是依靠侵略战争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被支配者的服从通常也是完全惧怕支配者的暴力手段。

四、暴力支配的运作

暴力支配一般是通过严密的监察体系和残酷的刑罚来体现,又由于具体的执行方式往往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面,下面我们就从日本占领台湾时的殖民统治来说明暴力支配的运作模式。暴力支配最核心的特征就是由一小部分人组成的集团以高度集中的权力和血腥残酷的暴力支配绝大多数人民。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政治方面,主要实行集权高压政策,人民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1)最高统治者集所有大权于一身,极端状况下,最高统治者的一句话就是法令,不执行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诸如,日本在台湾建立的专制独裁的总督制度。在此制度下,总督集军事、行政、立法大权于一身。(2)高压政策主要体现在严密的监视和残酷的刑罚方面。日本在台湾全岛布设警察网,州、厅、市、郡、街庄都有不同的警察机构,还强化了传统的保甲制度,以使台湾人民互相牵制,达到“以台制台”的目的[8]。(3)人民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20世纪初,台湾的“高级警察官”拥有禁止书籍、报刊的发行,以及到现场强制解散民众集会等多项权力。人民连最基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更不用说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了。

2.在经济贸易方面,实施对外封锁。日本垄断了台湾经济,不只禁止和内地联系,也驱逐西方势力,把台湾变成其独有的原材料供应地、商品销售市场和资本输出市场,使台湾成为日本经济的附庸,为日本本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的目的。

3.文化上,强制实行封闭政策,以使被统治者服从、接受甚至崇拜统治者的思想。为了淡化当地民众对于传统文化的推崇和磨灭民众的民族意识,日本在台湾大部分地区强制推行差别教育和同化政策,以使民众接受“顺民”思想。

4.社会有森严的等级制度,从法律政治宗教到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包括职业、通婚等,都有着不可逾越的界限。日本在回答是否应将台湾视为“内地”的延长这一问题时,曾直言不讳地宣称,台湾“当然是殖民地,不能将它和内地同样看待”[9]。在教育资源上的分配就可充分证明这一点。比如在初等教育上,实施三元教育体系,分为专供日本儿童的小学校、台湾儿童的公学校以及土著居民儿童的教育所三种。三种学校的师资、经费以及教学课程大相径庭。

5.在对外关系上,实行对外封锁,不与外界交流,使其无法看到外界的发展,以致安于现状,服从统治。

五、管理干部

暴力支配的行使也须借助管理干部。这个特别的团体通常受委托执行一般性的政策和特殊指令。与合法型支配相同之处在于,暴力支配也必须依赖一元化官僚制来实现其支配。不同之处在于,暴力支配中,法律法规的作用并不明显,主要依据行政命令,尤其是支配者的意志。从纯粹类型来看,个别任命的官员组成了最高权威下的整个管理干部。这些管理干部的特点有:

1.与合法型支配不同之处在于,管理干部的选拔不是通过平等的考试等制度,而是更多地依据与支配者利益相关度,也可能是某种忠诚,由不同层级的支配者直接任命。由于暴力支配主要依靠暴力工具的威慑力,所以管理干部的专业能力在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起决定作用。

2.管理干部不仅在公共领域对被支配者有要求服从的权力,在私人领域也同样可以执行其支配。暴力支配下的被支配者是没有基本的权利可言的。

3.管理干部一般和行政工具的所有权完全分离,而且不得据该项职位为己有,所以管理干部通常会获得定额的、常规的薪资。薪资的给付方式,一般而言是货币。

4.管理干部中,尤以有监察职能的警察和特务为代表,其权力渗透到被支配者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各种方面来看,一元化领导的管理干部机构,其执行效率可能是最高的。但其残酷性更是不可忽视的。

六、暴力支配的利弊

存在即为合理。暴力支配作为一种支配类型,虽有被诟病的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存在从未消失过。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暴力支配的利弊。

从短期来看,暴力支配的高效率和极强的威慑性对于快速稳定动荡的社会局势是极为有利的。它的专制权威能够有效地减少人为的摩擦,提高政治机构的办事效率,这样国家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稳定下来,政权也得以暂时稳固。秦朝建立初期,秦始皇以严刑峻法平息了战国遗留下来的社会动荡,给人民带来了暂时的稳定和和平。

但是,从长期来看,暴力支配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在内,人民不敢如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精神被极度禁锢;生活负担加重,阻碍生产力发展,进而导致国家公信力缺失,争权夺利的暴力行为就会随之发生,最终导致政权的更替。秦朝苛急、暴虐的统治,虽然初期的威慑有利于国内的稳定,但由于秦始皇集权、过度发展、严重劳役百姓,“天下苦秦久矣”,最终引发了陈胜吴广起义。在外,纵观中外,由于民族或国家的利益先天或后天的分配不同,所以往往会出现强势者以暴力为手段开拓疆域,在此过程中,统治者往往对其他民族实施压迫,控制甚至是剿灭的政策,进而就会导致民族矛盾激化,不仅政权统一的目标难以顺利实现,整个社会也会长期处于不安之中。

七、结论

其实,暴力本身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的。暴力看似是一种“残酷的伤害”,但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暴力却是制止更进一步的残酷伤害的唯一选择。比如,上文提到的朱元璋以暴力推翻蒙古人的铁蹄统治;再比如,战争破坏了和平,但是很多时候,战争却又是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只要暴力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它就是正当的:第一,充分反映民意;第二,极小化的伤害与极大化的宽恕;第三,对后果负有道德责任[10]。但是,暴力支配就完全是非正当性的。因为暴力支配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对权力的滥用和无限制的维持。在阿伦特看来,权力是政治领域中最重要的因素,但其起源是劝说、对话和妥协。权力并非来自于暴力的威慑,而是来自于一致同意,而这主要体现于民主体制中。纵观人类政治史可以发现,不管是在中国历代皇朝政权,还是欧洲早期的封建王国,暴力支配和专制集权通常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同生共存的关系。由暴力取得的政权,因其不正当性的基础,所以需要以暴力压制政权内外的威胁和反抗,以稳固其政权。因为民主政体天然是专制集权的敌人,无论是解决国际上还是国内的暴力问题,只能从体制制度转变上寻找出路,就是说用民主的政治体制取代专制集权,相应地也就是说要用权力去取代暴力,当权力占主导地位时,暴力支配的必要性也就削弱甚至消失了,如此,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注释

①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297. 该书把legale翻译成法制型是不妥当的, 而应翻译成合法的。

② 世界卫生组织中文官网,但该网页的翻译有两处错误,其一是把power翻译成权利,应是权力,其二,把community翻译成社会,应是社群。WHO官网的原文是:Violence is defined by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s "the intentional use of physical force or power, threatened or actual, against oneself, another person, or against a group or community, which either results in or has a high likelihood of resulting in injury, death, psychological harm, maldevelopment, or deprivation",见:http://www.who.int/topics/violence/zh/

③ 由于本文对于暴力支配的定义基于权力和暴力的关系,所以未取得权力的暴力战争不在本文讨论的暴力支配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 伯特兰·罗素. 权力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2: 67.

[2]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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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CHUBERT K, KLEIN M. Das politiklexikon[M]. 5 Aufl. Bonn: dietz,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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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克斯﹒韦伯. 学术与政治[M]. 钱永祥, 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207.

[7] 毛留慧. 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暴力问题[D]. 昆明:云南大学, 2014.

[8] 沈美华. 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政策及其影响[J].广西社会科学, 2007(08): 121.

[9] 冯玮. 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的本质特征[J]. 抗日战争研究, 2000(03): 6.

[10] 左高山. 政治暴力批判[D]. 北京: 清华大学, 2005.

The Fourth Type of Domination: Violent Domination

LIU Ming-de WU Yuan-yuan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5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Max Weber’s theory of legitimacy of domination and Hannah Arendt’s reflections on violence to discusses fourth type of domination-violent domination. Weber’s dominance theory is the most well known part in his political sociology. Webber put the dominance into three sheer types based on the legitimacy: legal domination, traditional domination, and Charisma domination. Since there are dominant relations based on the legitimacy, then there is unjustness dominant relationship. What aspect of unjustness domination will be presented in? Staring all reality, we find that violence almost is everywhere, not only existing in political life, but also in economic activity, schools, the military, and even family and other field. This article is mainly exploring violence dominate characteristics, mode of operation, content management cadre as well as the pros and cons starting from the political arena.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violent domination, it provides new ideas addressing violence caused by all kinds of conflict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 Max Weber; legitimacy; domination type; Arendt; violent domination

编辑 刘 波

[作者简介]刘明德(1969- )男,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政治学博士,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吴媛媛(1991- )女,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 - 07 - 01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4071/j.1008-8105(2016)02-0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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