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青年研究生导师指导评价权受限与保障研究
2016-03-06凌云志
凌云志
高校青年研究生导师指导评价权受限与保障研究
凌云志
厘清了青年导师指导评价权并分析了青年导师指导评价权受限制的主要原因,认为应该从进一步培养青年导师的权利意识、提高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能力、理顺校内各项管理体制、建立和谐的现代师生关系、加大对青年导师的人文关怀和畅通青年导师申诉渠道等几个方面保障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权,以更好地促进青年导师健康成长。
青年导师;指导评价权;救济;研究生教育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制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制度体系建设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随之而来的是高校教育管理和教师合法权益之间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关注。高等教育和管理走向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法治精神要求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高校青年研究生导师(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新的年龄分段标准,一般把45岁周岁以下的研究生导师称为青年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青年导师”)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年导师与其他教师相比,除了承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以外,还要承担一定数量的博、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可谓任务繁重,理应得到学校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但作为他们职业权利之一的指导评价权在现实教育教学实践中与其法定权利存在一定的差距。理性界定并正确分析青年导师指导评价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除了可以保证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加强高校青年导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导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青年导师健康全面发展。
一、青年导师指导评价权的主要内容
青年导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他们除了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性权利以外还享有作为教育者特定的职业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分别规定了青年导师享有科学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和个性发展,公正评定学生的道德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依法享有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和自身的进修培训等方面的专业自主权。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现实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法定职业权利,基本内容主要包括:①从青年导师对学生(含研究生)的指导内容来区分,可以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指导;也可以有学习内容、学习方式方法方面的指导;也可以有科研意识、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方面的指导;甚至还有学生个人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指导。青年导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教育方法,根据学生个体的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成长,让学生的才华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展示等[1]。②从青年导师对学生品行的评价来看,主要有学生的品德修养和举止行为两个方面的综合评定;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主要有学生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的评定及学生推荐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的总结性评定两个方面。青年导师有权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或批评、奖励或惩罚的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学生的品行(操行等)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权除了上述两个主要方面以外还应包括指导研究生毕业设计及论文,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本应让学生“心存敬畏”的指导评价权在接受笔者访谈的青年导师中却有很多人认为不尽如人意,感觉在行使指导评价权时候顾虑的因素比较多,放不开手脚,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处于无奈的境地。
二、制约青年导师指导评价权的主要因素
高校是一个小社会,青年导师也都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系统中,社会系统的参与性、持续性、秩序性、排他性和动态平衡性决定了处于系统内部的高校青年导师在行使自己的职业性权利(含指导评价权)时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制约[2]。
1.青年导师自身主体意识的制约
青年导师由于思维活跃、理论基础扎实、富有朝气、具备较强的运用现代技术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理应成为高校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占据一定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不少青年导师却没有意识到这样的主体地位,在与领导、同事、学生相处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角色感到茫然和困惑,特别是对学生的指导评价这个概念认识不清。对学生的指导评价应该是师生之间最重要的一类教学活动,贯穿于课堂授课、作业(论文)的布置与批改(修改)、课外活动的设计与指导、平时检查、期中或期末(或学年)的总结性考查和考试、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答辩等系列教学环节中。主体意识的制约还体现在与学生的关系处理上,青年导师在行使指导评价权时往往会受到学生的制约。青年导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与学生的各类评奖评优、入党和考研、就业等休戚相关,近几年来,在有些高校,学生不选要求严格的老师的课;考试前要求老师给予针对性的辅导和复习,如果考试未通过,学生就抱怨、记恨、威胁甚至报复老师的现象时有发生。
2.高校管理体制的制约
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权也受政策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性、他控性、强制性等特点通过认定式、评定式、奖励式和福利式等多种形式制约了青年导师职业性权利特别是指导评价权的行使。学校经常性的行政性评价和业务职称的晋升;“拔尖人才计划”“高峰人才计划”“最受欢迎的教师”等多种形式的评选也在某种程度上隐形地制约了青年导师的“话语权”。有学者曾形象地指出大学是一个有着严格等级制度的社会,而垄断“话语权”的专家是社会文化的代言人,以他们设想的理论评价、游戏规则和对教学实践的控制,使青年导师们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受到很大程度的压制。这不仅是一种学术性的制约,更是一种思想的控制,青年导师有时不得不屈服于权威和专家的压力,在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评价时打“人情分”“关系分”等等。高校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学生评教”活动成了学生控制老师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青年导师有时候迫不得已宽容和迁就学生,甚至会屈从于这些压力,主动迎合学生的要求和口味,改变自己的教学风格。还有的高校采用教考分离的模式,剥夺了青年导师的出题权利,侵犯了他们的指导评价权;甚至因为有的青年导师在考试结束阅卷后给出的学生等级或分数“不合人意”,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而要被动地对分数加以修正。
3.传统文化的制约
几千年来人们对教师这一职业形成的固有观念深深地影响着教师的思想意识、言谈举止、行为习惯和人格特征。“为人师表”“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的园丁”等概念深深地刻在人们的脑海中。传统文化中民众对大学教师特别是青年导师传统的身份认同限制了他们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干扰了他们行使职业性权利,特别在他们行使指导评价权的时候既受到内部个人道德因素的影响,又受到外部社会大环境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人们似乎仅仅看惯了教师对学生(师傅对徒弟)的教育管理与束缚,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学生对教师的制约作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试几乎一直是选拔人才的重要形式之一,“还未找到最通用的、约束实施教育和接受教育双方不滥用各自权利和检验知识传播的能替代考试的其他评价工具之前,考试仍然是学校教育中最重要的工具”[3],传统文化的负效应往往会让青年导师在行使指导评价权的时候瞻前顾后、手忙脚乱甚至失去自我。
三、保障青年导师指导评价权的途径
影响青年导师指导评价权的因素还有很多,如新闻媒体的制约、社会舆论的制约、法制教育的滞后、行政权力的膨胀等等。在走向权利时代的今天,法治的价值是以人为本,全社会也早就在法律的两大核心要素——权利和义务之间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要素达成了共识。青年导师从事着创造性的工作,而且他们也是一种高效的高增值型资本。针对当前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权现状,我们不仅要反思,更要付诸实际行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救济是指对需要救援和接济的弱势群体提供物质、道义或精神上的支持和帮助,若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等于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结合法治社会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和自由理想的要求,针对保障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权这项职业权利,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
1.进一步培养青年导师的权利意识
没有对权利的认知就不可能主张权利。受传统文化轻权利、重义务意识的影响,人们大多形成了“尊长者有的是享受,卑幼者有的是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青年导师从小学到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再到工作,基本上在校园度过,一直受到传统道德文化的影响,他们已习惯了在学校中的被管理地位,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即使有时发生了自己正当权益受侵犯的情况,不得不委曲求全,个性独立和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青年导师应该既是法律的宣传者,更是法律的实践者,既要遵纪守法,又要学法用法,因此,要把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青年导师自身也要有维权意识,既要清楚自己依法享有的指导评价权相关权利内容,也要懂得自己的此项合法权利受到外界不当干扰或侵犯时如何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4]。
2.进一步提高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能力
影响高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是研究生导师的素质,尽管“我国研究生数量急剧增加,但导师队伍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的提高都严重滞后于研究生规模扩大和质量提高的要求”[5],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导师的素质和能力迫在眉睫。应充分认识青年导师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遵循青年导师的成长规律,大胆起用青年导师,为青年导师的成长畅通渠道、创设环境,不惟职称和成果,将有限的资源大力投入到青年导师身上,切合他们对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实际需求,增设青年导师在研究生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学术规范、自身心理调适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内容,按照优秀导师的要求,全方位、分层次、分批次,实现导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全覆盖。曾经有关于导师问题的调查显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您最不愿意面对的难题或最希望得到别人的指导哪几类问题,排在前三位的答案依次是:第一,研究生经常忙于个人事务或兼职,对学习和研究的重视程度不够,不知如何管理,占59.62%;第二,研究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心理调适能力不够,占50.96%;由于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与科研上,实际指导研究生较少,占31.73%”[6]。通过不断的培训进修,快速提高青年导师的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这样他们在指导评价学生的时候才能得心应手,在研究生的不同阶段对学生给出恰当的指导和合理的评价。
3.进一步完善校内各项管理体制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提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尽管青年导师们的职业权利(如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培训进修权等)较以前有了明显的进步,但高校根深蒂固的以行政约束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还没有让青年导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有的高校成立教授委员会或教授(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自决权利的相关章程,抗衡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只有青年导师充分享有各类自主权,才能更好地行使指导评价权。高校管理中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应尽量减弱或避免,从管理的角度,尽可能降低组织化、程序化、形式化和数量化的程度。教育理念要求教育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身必须是“良法”,随着高校的合并、人员的调整、机构的撤并与新设,客观上增加了校内管理体制发现漏洞的可能性。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理应不得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规定和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在保持规章制度合法性、权威性、连续性、可持续性的同时,要根据学校不断深化改革和校内外的环境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改完善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高校内部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要建立健全高校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青年导师合法权益受侵犯以后的责任追究机制。
4.进一步建立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民族振兴在于办好教育,而办好教育主要依靠广大教师,一个有远见的国家和民族应该把更多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教师,因为他们是推动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青年导师的生活态度、工作作风、治学风格无不给学生留下深刻久远的印象,这些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一辈子。因此青年导师一定要在道德品质、情趣爱好、学识学风、人格魅力等诸方面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学生对青年导师的敬佩、服从,心理上的亲近感等“向师性”行为决定了学生非常在意老师对自己的任何评价,青年导师在行使指导评价权的同时绝不能滥用这项权利。青年导师在学业评价和指导论文时不能因为个人意愿及与学生的关系亲疏(尤其是学生干部)打“印象分”“面子分”,而应该一视同仁。青年导师应重视学生的人格尊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了解,师生之间真正实现信任、民主、平等,从而建立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5.进一步给予青年导师更多的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坚持以人为本,着重强调人的价值和发展需要,充分体现关心人、理解人、依靠人、发展人的原则。清华大学校长罗家伦曾经说过:“罗致好教师是校长的第一责任。”青年导师是学校中坚力量和发展的希望所在,在高校改革发展进程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给予他们充分的人文关怀,不仅仅靠事业留人,更重要的是靠感情留人。青年导师搞教学科研不仅需要宽松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团队,也需要组织能提供适当的物质条件,只有关注他们的合理需要才能增加他们对组织的认同感和忠诚度[7],这样才可以进一步激发他们教学科研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含指导评价权)。青年导师工作时间短,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生活压力相对较大,有配偶工作、子女上学等生活中的各类实际困难,他们更期望能得到组织、领导的关心和照顾。希望高校为青年导师提供更多更贴心的服务,对他们给予更多的尊重,让他们创造出更卓越的工作绩效。
6.进一步拓宽青年导师权利救济渠道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青年导师的职业权利保障和救济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了申诉权,但由于在具体教育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而且各项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紧密,位阶不一,容易造成受理范围局限、救济渠道单一、机构不够健全、正当程序缺失的现象[8],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权的救济是指他们在行使指导评价权时其他外界力量干扰或侵害,个人或相关组织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渠道请求相应国家机关对此项权利进行的救济。除了应加快教(导)师职业权利法立法步伐外,还应通过教育行政申诉、人事争议仲裁、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组成由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教师(含青年导师)构成的仲裁机构,去除过于严重的行政化模式,构建校内二级申诉制度,让诉讼不再成为青年导师唯一和终局的救济途径,建立一整套从申诉到仲裁、复议再到诉讼的救济机制,建立健全青年导师职业权利的救济监管体系,当他们的职业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或受到侵犯以后可以得到高效、便捷、及时的补救和修复。
[1]劳凯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教师的专业权力[J].教育研究,2008(2):7-14.
[2]石兴中,李硕豪.大学教师权利的制约与保护[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2):105-107.
[3]邱泽奇.社会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1.
[4]吴小贻.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解读和实现[J].教育研究,2006(7):52-55.
[5]杨玉良.漫谈研究生教育中的一些相关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2):1-9.
[6]李建军.硕士研究生导师培训需求调查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6):87-89.
[7]曾晓娟,刘春.高校青年教师离职倾向的实证调查与思考[J].高校教育管理,2015,9(1):100-105.
[8]刘彦博.完善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3):54-57.
(责任编辑周玉清)
凌云志,扬州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扬州225009。
10.16750/j.adge.2016.09.011
江苏省2015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校青年研究生导师职业性权利救济体系建构研究”(编号:15jy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