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困境与探索
——基于河南省四所高校的实证分析
2016-03-06时斌
时斌
地方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困境与探索
——基于河南省四所高校的实证分析
时斌
以河南省开展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四所地方性高校为例,通过实证分析,总结了地方高校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实践课程设置不尽合理;师资队伍存在结构性短缺;实践平台建设力度不够;缺乏实践能力提升保障机制、评估和反馈机制;缺乏特色。在此基础上,从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实践平台、完善保障和评估机制、凝练自身特色五个方面对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提升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困境;探索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战略性转变的主要依托,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高学历实务型人才需求旺盛,专业硕士学位尤其是其中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明确,专业特色明显,注重技能提升和能力培养,就业前景好,受到众多学生青睐。然而,我国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高校数量众多,培养质量良莠不齐。地方高校作为我国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众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办学机制和资源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质量不高,没有凝练出自身特色和核心优势,直接影响到学校法律硕士教育的办学水平和进一步发展。因此,对地方高校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现状和面临的困境进行研究,探索出一条符合地方高校实际、具有实践和推广意义的提升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河南省四所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概况
河南省目前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高校一共有四所: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河南师范大学。在2009年之前,根据规定法律硕士是不允许法学专业毕业生报考的。2009年之后,法律硕士分成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前者培养期限为两年,而后者为三年(如无特殊说明,下文讨论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均特指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四所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较为一致:以致用、实务为指向,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培养方式都是以课程学习为主,四所高校的实践课程设置均不超过50%。培养师资主要以高校指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为主,在理论研究方面造诣较高,法律实务经验有限。学位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差别不大,实践性不强,从学位论文选题到答辩,熟悉法律实务的专家基本没有参与。
四所高校高度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多重途径和形式完善实践课程体系,完善实践平台,推行并逐步完善“双导师”制度,通过实施“引进来”措施把优质实践教育资源引进课堂,通过实施“走出去”措施把学生输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第一线”,在实践中塑造职业核心竞争力。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扩招,河南省本来就不充足的教育资源进一步被“稀释”,“大而不强”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特别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现状
在调查方法上,笔者采取文献法、现场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的方法。文献法主要参考和借鉴相关研究资料。现场访谈则是精心挑选了数个涉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核心问题,通过和受访者面对面交谈的方法进行重点了解。调查问卷主要针对河南省四所高校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学校实践能力培养的整体满意度,以此来分析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现状和困境,为下一步提升他们的实践能力提供依据。
1.河南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满意度实证分析
本文的调查问卷是笔者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通过与受访法律硕士及导师反复沟通,形成了调查问卷初稿,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预调查,结合预调查的反馈信息,对一些信度、效度不好的问题进行了改进或删除,形成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调查问卷》。该问卷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涉及法律硕士研究生个人的信息和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调查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满意度(认同程度);第三部分是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影响因素的调查。
笔者采用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的方法,共在四所高校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每所学校发放30份,且研一、研二和研三每个年级发放10份),回收116份,回收率96.67%;回收的116份问卷中,有113份有效问卷,问卷有效率为97.41%。
问卷调查显示河南省法律硕士研究生对学校实践能力培养的整体满意度不高,他们认为学校在培养过程中,对理论的重视程度明显高于实践,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师资队伍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具体来说,“不满意”的人数最多,占受访对象的37.46%,选择“基本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次之,分别占受访对象的21.24%和20.35%,选择“非常不满意”和“非常满意”的人数最少,分别占受访对象的16.22%和4.72%。
为方便利用SPSS 17.0对问卷调查进行分析,本文借助“Likert5点尺度”正向计分法将问卷统计结果转化为定量数据,按照调查者的回答,分别将非常好(非常满意)、比较好(比较满意)、一般(基本满意)、差(不满意)和非常差(非常不满意)记为5、4、3、2、1分。利用此方法可以计算出法律硕士研究生对学校实践能力培养的整体满意度为2.59,介于不满意和一般之间。
2.河南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困境
调查问卷显示,河南省四所高校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对学校实践能力培养的满意度不高,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对问卷的进一步分析和访谈表明,问题主要集中在实践课程体系、双导师、实践平台和基地建设以及质量监控和考核机制等几个方面。
(1)课程设置不完善,没有突出职业化倾向。受访学生对课程设置这一模块的满意度最低,得分仅为1.98,介于非常不满意和不满意之间。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访谈得知:四所高校均属地方高校,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实践资源明显不足,所以在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方面,均存在“理论多、实践少”的困境,实践课程在培养方案中所占比重均不超过50%,最低的只能达到28%,并且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缩水”现象。实践课程缺乏统一、科学规划,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不能很好地融合和衔接,加上多数学生在就读之前没有经过法学理论系统学习,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2)师资队伍结构性短缺,“双导师”难以保证。针对师资队伍,受访学生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校外导师极度缺乏,参与不足。四所高校均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双导师”制,但由于校外导师职责尚不够明确清晰,指导的学生过多,最多的指导人数达14人,校外导师本身的工作也很忙,很难有精力做到有针对性的实践指导;学校对校外导师如何参与教学过程也没有有效措施,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校外导师也很少有机会参与到教学过程当中。第二,调查发现样本高校中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同时担任法学硕士生导师,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任课教师基本一致,大部分教师毕业直接任教,自身缺乏司法实务经验,同时面临着巨大的科研压力和教学压力,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思维定式”导致教师没有按照不同的培养目标分类施教。在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中,由于路径依赖,导致从学术硕士到专业硕士的简单移植,这种移植在培养具体环节中体现最明显[1]。调查发现四所学校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课程设置方面差别很小,限制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3)实践平台建设力度不够大,偏离了实务性特色。受访对象对实践建设平台的满意度为2.12,也比较低,并且随着年级增加,不满意度表现出递增的趋势。在校内实践方面,四所高校的实践形式仍然以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为主。调查显示:四所学校均建有模拟法庭,但涉及其他核心法律实务能力的实训室并不健全,专门关于法律硕士实务方面的协会和比赛也很欠缺。校外实践基地方面,由于四所学校均属于地方高校,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实践基地建设滞后,对实习生接纳积极性不高,担心实习生扰乱本单位工作秩序,学生很难有机会去参与法律实践。由于实习基地建设缺乏政府制度性政策的支持,培养单位和个人往往通过私人关系来寻找实习机会,实习基地建设缺乏长效机制。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实习基地也很难为学生提供接触核心业务的机会,学生的实习成为“打杂”,不利于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实践教学支持动力不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得不到合理衔接”的难题依然存在。
(4)实践保障机制不健全,忽视了评估和反馈。笔者在四所高校的访谈调查中发现了一个共性问题:学校和教师普遍表示经费紧张,实践教学不敢“大力度”开展,实践基地建设投入过少,限制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涉及教务、财务等多个部门,培养单位往往很难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同时,这四所学校均存在“重申报、轻考核”的问题,法律硕士和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放在二级学院当中,四所学校均没有专门针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质量监控和考核体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考核结果得不到有效反馈,使得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趋同于法学硕士研究生。
(5)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适应转型发展新挑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互联网+思维深入人心,转型发展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提出了新挑战,四所地方高校均不同程度存在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认识不清的问题,没有认识到法律硕士教育是职业教育,是指向实务型、复合型人才的教育,不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等量齐观。互联网时代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四所学校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基本雷同,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特色和优势,实践环节的效果难以保证,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在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吸引优质生源、提升培养质量。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改进路径的探索和思考
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地方高校应该统筹兼顾,创新发展,结合自身学科结构和传统优势,从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实践平台、保障机制和特色凝练五个方面着力,构建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新模式。
1.课程设置:统筹规划,优化课程体系
坚持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虽然加大了实践课程的比重,但仍然是基于学科本位,是对原有框架的修修补补,没有突出能力本位。实践课程作为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其职业素质、激发创新精神的重要支撑。需要改变以往“实践课程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这一错误观念,加大实践课程比重,优化实践课程体系,重构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课程体系,将实践课程体系作为获得学科“内隐”知识的重要途径。
实践课程的开展应注重与理论课程和职业实务的“两个融合”。实践课程不能和理论课程割裂开来,而应该与理论课程交叉进行,理论课程中尽量考虑到法律硕士的专业特点,充分利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和互动讨论等“实践型”的教学方式,及时巩固和升华理论知识,促进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的有机融合。可借鉴英国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学习、职业技能培养和实务专业养成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实践课程注重与职业实务相融合,克服以往专业实习和课程学习分离的弊端,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引进前沿性课程、交叉性课程、应用性课程和工具性课程,以及基于案例教学和偏重法律实务的新教材,丰富实践课程内容和形式。
2.师资队伍:“里应外合”,加强“双导师”队伍建设
大力推进“双导师”队伍建设,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一方面积极鼓励学校教师进行实务培训和进修,或者到法律实务部门交流挂职,提升他们的实践能力,使其了解法律实务领域的实际人才需求,以便在教学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培养;另一方面创新用人机制,积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来校任教,参与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实践教学过程中来[2]。
为促使“双导师”制度取得实效,四所高校均做了有益的尝试,例如河南师范大学积极借鉴本校教育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先进经验,构建科学的遴选机制,选聘高素质校外导师队伍;完善激励机制,保证校外导师合理的收入和崇高的荣誉感;加强评价和管理,对校外导师开展工作进行制度约束,确保校外导师的作用落到实处。地方高校应该制定有效措施,完善校外导师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范围,促使校外导师参与教学的全过程,在教学过程中能够与学生积极互动,创新教学方式,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双重提高。
3.实践平台:多措并举,构建以应用为导向的校内外联合培养模式
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应与法学硕士相区分,加强实务操作性[3]。注重整合资源,积极推动校内实践平台建设。在优化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的基础上,鼓励教师进行研讨式教学,组织校外法律实务部门专家来校举办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和学术沙龙,成立法律实务社团,组织法律实践技能大赛等活动,注重打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实验室和法律实务综合实验室,通过证据分析、研判和模拟审判等多种方式参与法律实践,加强法律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使研究生掌握并能够熟练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提升实践能力。
多措并举,全力打造高质量校外实践基地。调查发现河南四所高校均存在学生和实践单位积极性都不高的问题。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认为:“共同体”表示任何基于协作关系的有机组织形式,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共同的精神意识及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感[4]。学校应该转变观念,积极整合有利资源,打造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体”,基地共建、人才共育、资源共用、成果共享。海南大学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中尝试建立“将法学教育延伸到法律事务部门、将法律事务部门的队伍建设前置到学校的法学教育的互惠式合作机制”,探索和实践了一种将法学教育延伸到法律实务部门、将法律实务部门队伍建设前置到法学院校的集中而又灵活的新型实习机制,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学实践教学支持动力不足的难题,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合理衔接[5]。一方面,学校必须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塑造学生过硬的实践能力,切切实实给实践基地带来好处,成为缔结“共同体”的基础;另一方面,学生在实践基地通过广泛的实践和锻炼获得能力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促进学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实习期间,学校和实习基地共同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实习困难,完善校外实践管理制度,严格实习考核,力求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取得实效,反过来促进学校的实践教育,实现实践教学和实践能力的良性循环发展,解决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课程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问题,并提升学校的就业率;同时,实践基地的工作压力也可得到分解,并且可以为自己储备人才资源,促进学校和实践基地“双赢”。
4.保障机制:提高认识,完善考核和反馈机制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不仅仅是学校的工作,学校的实践教学离不开社会多单位和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政府方面应该积极完善“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政策,实现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常态化”和“长效化”;社会各部门也应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实践氛围和环境;学校对内应该统筹兼顾,意识到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完全依靠学院,而应充分发挥研究生院、教务、财务、基建、人事和院系等部门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之中。
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评估是保障实践教学效果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指标体系的设定与评估结果的反馈,能够帮助教育者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问题[6]。建立“三位一体”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评价及反馈机制:在培养前制定完善可行的实践能力培养方案以及科学的实践能力评估体系;在培养中动态化评估,将评估细化到培养的每个环节之中;在培养后及时对培养结果进行评估,并积极反馈评估结果以及受访对象的意见,以便在下一步的培养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改进和解决,“倒逼”培养过程持续优化。
5.特色凝练:发挥优势,主动适应转型发展新常态
随着我国转型发展步入新常态,地方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遇与挑战并存,对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更高。地方高校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应向多元化、特色化模式转变。具体而言,郑州大学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作为“211工程”大学、知名度较高的优势,不断提升法律硕士培养质量走向全国先进水平;河南大学可发挥综合性大学经济学、工商管理等多学科融合发展的优势,将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经济学、工商管理等学科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引进商业界知名人士进行互动和案例教学,形成“商法”结合的办学特色;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则可利用本身作为老牌法学院校的优势,继续深化实践基地建设,打造一流实践平台;河南师范大学应将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和学校“教育”特色结合起来,着力构建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新模式。
“十三五”时期,随着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高校应在了解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各方面资源,协同再造,创新发展,结合自身学科结构和传统优势,凝练出有自身特色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雁阵模式”,统筹考虑全校的专业硕士学位点,按照学科类别将其分为理工、经管和文史等“小雁阵”,根据各学科发展程度的不同,在“小雁阵”中找到“领头雁”,采取一系列经验、方法转移措施带动“小雁阵”中其他学科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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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俊起)
时斌,安阳师范学院商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阳455000。
10.16750/j.adge.2016.09.009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河南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与对策分析”(编号:142400410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