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农民工婚姻问题研究——以中原地区为例
2016-03-04李铁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李铁(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农民工婚姻问题研究——以中原地区为例
□李铁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摘要]婚姻问题是保证农民工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河南作为农业大省、人口大省是全国农民工数量最多的省份。农民工的婚姻问题存在着因户籍制度引发的城乡男女通婚羁绊、婚姻不和谐、感情受挫及农民工婚姻家庭非常态化、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外情等不良婚姻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推出后,影响农民工婚姻问题的制度因素去除了,但因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城乡教育状况差异、生长环境不同是影响农民工婚姻问题的其它原因。可以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大力发展中原经济、加大婚姻过错方的经济赔偿、增强婚姻责任教育等方面入手解决农民工婚姻问题。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婚姻问题;解决措施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4.028
要解决农民工复杂的社会问题,首先要解决农民工最基本的婚姻家庭问题。河南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农民工数量最多,省份也最为广泛,由此引发的婚姻问题也最为严重。2014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非农户口,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1]新制度不仅取消了农民工身上与生俱来的农村户籍制度的藩篱,促进了城乡青年男女婚姻的结合,而且为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
1 中原地区农民工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1.1户籍制度引发的婚姻问题
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由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这一制度在控制城市人口过度膨胀、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由此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了城乡男女通婚,并造成了诸多婚姻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与城市青年恋爱,组成婚姻家庭的也越来越多。在这些农民工组成婚姻家庭的过程中,由于他们农村户籍的原因,都或多或少地遭到了公婆或岳父母不同程度的反对,婚姻羁绊是他们遇到的第一道阻力;即使成功结婚,在正常的家庭生活中也因来自农村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如在家庭事务中没有相应的话语权,长期处于从属地位等,从而影响了婚姻生活的和谐;有的家长因不能忍受对方的农村户籍,看不起农村出身的准儿媳或准女婿而强迫子女与对方分手,致使双方感情受到挫折。这样的事例在调查中屡见不鲜。问卷中有这样一道题,“如果你是女性,你愿意嫁给城里人吗?”多数答:“不愿意,自己是个农民,嫁给城里人总感觉让人看不起。”“如果你是男性,你愿意娶城里的女子为妻吗?”多数答:“不愿意,娶城里女子为妻在家中没有发言权。”由此可以看出,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严重影响着青年男女的正常通婚。
电视剧《小麦进城》通过王小麦和京城林家生活命运的改变,全景地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风雨历程,反映了农民进城务工等思想上发生的重大变化,是典型的“凤凰女”嫁“孔雀男”的励志故事。尽管主人公王小麦非常优秀,嫁给有才气却性格软弱的林木绰绰有余,但是,由于王小麦的农村户口却遭到了林母的强烈反对,王小麦历经人生的种种坎坷、辛酸、歧视和挑战,才打拼出自己的一番天地。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冲破户籍制度的束缚,成功捍卫自己的婚姻是多么的不易。
1.2农民工婚姻家庭的非常态化
按照国内外社会学家对家庭进行的分类如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直系家庭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家庭很难归入这些家庭模式,他们的婚姻家庭类型已经非常态化。
为赚钱养家糊口被迫外出打工又长期与家人分居的农民工,他们的家庭显然不符合传统的夫妻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的要求,也不符合父母与两个以上已婚子女生活的联合家庭的要求,更不符合主干家庭、直系家庭的条件。男性农民工一人进城打工,把父母、妻子及子女留在农村,虽赚钱养家,但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及留守儿童的问题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此外,由于农民工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只能从事建筑、服务等高强度的工作,他们常会遭受城市人的歧视,加之缺乏适龄性伴侣,社交生活匮乏,自我控制力和道德约束力小,本身容易产生诸如离婚率上升、婚外恋、性犯罪等问题,这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1.3农民工离婚率居高不下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夫妻双方则是家庭关系的根本。离婚不仅会导致家庭残缺,还会造成社会不稳。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在接受城市先进文明的过程中,也对自己原有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人生信仰产生了新的认识。很多女性已从过去的“好人不离婚”、“离婚让人抬不起头”的陈旧观念中走出来,她们更加注重婚姻质量、更向往生命带来的乐趣以及自由的情感生活,她们也渴望自己的婚姻生活具有生命力和凝聚力。所以,当不幸的婚姻事实发生时,她们会主动提出离婚。她们认为与其将就、凑合着过一辈子,不如离婚再选择更美满的幸福生活。此外,农民工中一些成功人士,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原有的妻子与自己现有的地位、事业极不般配,就产生了换妻与离婚的想法。调查发现,“农村离婚率已远高出城镇水平,发生在有外出务工或者经商人员家庭的约占80%。在一些乡镇,农民工的离婚率竟高达50%以上”。[2]这表明农民工的离婚率正处在一个居高不下的情形。
1.4婚外情等不良婚姻现象大量存在
农民工一人在城市打工,因长期与妻子分居,无法过完整的婚姻生活,加之受城市灯红酒绿生活的影响,使他们原本并不牢靠的婚姻受到严峻的挑战,一有风吹草动或细小诱惑,很容易产生婚外情等不良婚姻现象。当然,任何事情的发生主要是受内因的影响,外因只是事情发生的条件。所以,农民工夫妻间缺乏沟通与交流、缺少家庭温暖与约束是导致婚外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
农民工一人忍受着城市工作之余的寂寞,而一方留在家里干农活、照顾老人和孩子,得不到另一方的关心与支持,这时,稍有人给其帮助就会产生感恩并进而发展成婚外情,这样的事在农村也时有发生。在城市,“姘居”已成为不少农民工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会选择与已婚女性同住一屋,过着临时的夫妻生活,但互不干涉对方的家庭。经济上实行AA制,日常生活中,男方会给女方购买衣物,给一些零用钱。过年过节,各回各家,双方还会为对方家人购买礼物。农民工的这种以生活为主,无所谓爱的姘居虽解决了性的饥渴,但绝不是健康的生活方式,是不可取的。
2 引发农民工婚姻问题的主要原因
2.1现行户籍制度
现行户籍制度把人分成了城里人和农村人,两者之间的鸿沟造成了城乡之间通婚的障碍。城里人不愿娶农村人为妻,农村人也不愿与城里人通婚,越过种种障碍组成的城乡婚姻,很多因为所受教育、生长环境及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也往往不能幸福长久。《人生》中的高加林与刘巧真是真心相爱的一对年轻人,他们都是农民时,这份爱就显得极为合适,如果高加林不去城里工作,他们俩的婚姻会是非常幸福的。不幸的是,高加林去县城工作不久就提出与刘巧真分手,因为他找到了更适合他事业发展的黄亚萍。这时的刘巧真也觉得自己不配高加林,“人家现在是城里人,自己只是个农民。”究其原因还是户籍制度惹的祸。我国是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传统的国家,它所造成的门第观念、尊卑观念更加助长了城乡之间的鸿沟与距离。
2.2城乡教育状况差异
因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造成的城乡教育状况差异决定了人与人的差别。虽说学习是终身的事,人要活到老学到老,但早年所受教育会影响一个人的终生。
人类语言、智力等能力的开发是有时间阶段的。学前阶段是人类一生中语言发展最关键的时期,可学前教育机构则因我国经济发展原因在城乡分布的数量、师资配备等方面表现出极度的不均衡,这当然会造成城乡教育机构教学水平的不同。义务教育阶段也存在着与学前阶段相同的问题,只是比学前教育要好一些。这就是为什么农村的家长会想方没法把孩子送到城里上学的原因。以河南省商丘地区为例,商丘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量基本涵盖了所有城乡区域;城乡学校的师生比例也基本均衡,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向农村地区倾斜。“但是在这种表象下,却存在完全相反的事实,即农村学校的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在某些方面严重落后于城区学校资源配置。”[3]从商丘师范学院学生三下乡活动对梁园区义务教育的调查结果显示,“城区学校普遍在师资配置、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优势。……农村的公办教育资源则明显单薄。”[3]城乡教育状况的差异决定了农村人与城市人在知识、理念甚至素质等方面的差别。
2.3生长环境不同
农民工小时候的生长环境决定了他们有不同于城里人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也是日后影响他们婚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大多生长在传统、封闭、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农村。生活条件差,很多地方没有自来水,没有垃圾排放设施,使得很多农民工没有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济不发达,缺衣少食的生活形成了农民工做事不大方、狭隘的性格特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信息量小,形成了一些农民工封闭、不善于交流的个性;更重要的是,我国农村受到的仍然是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教育,这与接受海量信息长大的城里孩子自然在待人接物、思考问题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如果这两者组成婚姻家庭一定会有很多的矛盾与冲突,要过上和谐幸福的婚姻生活当然需要很长时间的磨合与适应。爱是组成婚姻家庭生活的前提,马克思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当轰轰烈烈的爱转为平淡后,维系婚姻家庭生活的是相同的价值观、相近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这显然会受到原先生长环境的影响。
3 解决农民工婚姻问题的新措施
3.1加快推进新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是1958年建立并开始运行的。这一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人口统计资料。如今的它已远远超出这两个目的,一方面形成了现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另一方面,与我国的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具体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固化了公民的先天身份,无形中抬高了城里人的身份,使城里人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心理上都高人一等。这就是在城乡结合的青年人婚姻中,无论农民工做得多么出色还是会不同程度地遭到对方家长的歧视。所以,加快推进新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才能从制度上还农民工以平等的身份。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2015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十三五规划提出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加快落实2014年中央确定的使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这就从制度上让城市为接收农民工安家落户作了准备。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取消了农民户口与非农民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4],并提出“大城小城,落户不同”的灵活落户政策,为解决中原地区农民工户籍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但户籍制度本身并没有太多的不合理性,重要的是户籍制度上附着的不公正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如拥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就不愁养老,看病有社保,子女有学上,挣钱少还能住上保障房。而在北京务工的外省籍农民工就没有这个特权。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还需加大住房、社会保障、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改革。
3.1.1住房措施。在推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的同时,加大经适房与廉租房的建设力度,争取为农民工提供更多更好的可以居住的处所;经适房在满足城市居民的同时,可以部分地提供给有购买能力的农民工,当然可以附有一定的条件,如满足一定的积分等;加大对现有商品房价格的调控力度,最好从源头控制土地价格,从而保证商品房价格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公积金制度;加大对经适房和廉租房的监控力度,保证房子没有违规情况。据媒体报导,“河南省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全省2.66万套保障房空置超过一年;全省有3 639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1 605套,领取租赁补贴346.53万元。[5]由此可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监督力度才能使党的惠民政策真正发挥作用。2015年,国家出台了“农民工在城市购买住房可以享受每平米300元补贴”的新政策,这对广大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
3.1.2社会保障。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在城市的收入人均每天100至300元,这是一些中等城市的调查结果,大城市还要高一些。只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数偏重体力活,如果忽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因素,加上他们节衣缩食,收入还算颇丰,只是他们没有社会保障,养老问题没法解决,一旦有大病或其它事故发生就难以应付。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民工的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民工婚姻问题的关键。农民工的工作大多是临时性的,企业多数不愿为他们交养老保险、公积金等,所以,尝试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工个人共同出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非常可行的方法,它会为农民工婚姻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3.1.3就业政策。就业是保证农民工正常收入的关键。农民工本身受到的教育层次低,多数人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这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不可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所以,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政策,是广大农民工的期待,也是保证农民工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
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由于城乡分治或意识领域根深蒂固的偏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时总会遇到一些政策性的障碍,如一些城市在招工中确实存在着仅适用于本地户籍居民或将农民工排除在外的规定,这种政策歧视与排斥既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更助长了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倾向。所以,集中清理当前政策法规中对农民工的排斥性与歧视性规定,弥补相关法规政策的不足,真正建立保障农民工就业的法规政策是当务之急。[6]此外,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各自的农民工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是解决农民工就业的重要途径。
3.1.4子女上学。留守儿童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进城务工产生的遗留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畅通城市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通道,让所有农民工子女都有学上。
要多举措确保外来农民工子女顺利在城市各级学校入学。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是按户籍进行经费划拨,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因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能进入学校上学,或进入学校要交纳高额借读费用。为此,国家应多举措确保外来务工子女在城市顺利入学。对于城市的公办小学应全部向外来农民工子女开放,并在学费交纳、教学管理等方面与市民子女一视同仁。[7]调查发现,豫东地区的商丘市文化路小学对于农民工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不收一切学杂费,与辖区学生同等对待,是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的典范。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支持与管理。政府要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经费补贴、教师配备与培训等环节给予支持和指导,提升其办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使其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就读。
3.2大力发展中原经济
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中原经济,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大力发展中原经济,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让河南省农民工就地城镇化,为稳定婚姻问题提供了保障。
由户籍制度引起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许多农民工为了完成婚姻目标,择偶时淡化婚姻的感情基础,草率完婚;有的农民工为了改变身份地位选择了功利性婚姻或降低条件屈从婚姻,从而造成了农民工诸多的婚姻问题。所有这些都可以通过大力发展中原经济得到解决。
发展中原经济要对中原经济区主体功能区进行总体规划。如既要体现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又要优化中原经济区空间发展布局,从而形成以郑州及毗邻城市为核心,“以省辖市为主体,联动周边地区,融入全局”,“准确定位”,互动联动,构筑区域经济融合发展、“主体功能互促互补”、“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8]
发展中原经济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从而增加农民工就业机会。由于农民工所受教育程度较低,进不了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就成了农民工就业的主战场。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吸收了众多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农民工,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与扶持,包括营造关心支持中小企业的浓厚氛围、税费征收的减免力度、出口退税率的调整、金融支持等。[9]温家宝总理曾说过,解决失业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心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是关心农民工就业,就是关心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发展中原经济区还要支持返乡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很多返乡农民工掌握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原始资本。这部分人能回乡创业可以扩大农民工就地就业,对于增加农民工收入,稳定农民工婚姻问题,解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问题,发展地方经济,实现区域城镇化,减少交通拥挤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3.3加大婚姻过错方的经济赔偿
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标志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10]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离婚案大多是由婚外情引起。所以,加大婚姻过错方的经济赔偿是保证农民工婚姻的又一举措。
在我国农村,如果女性农民工因婚外情引发离婚问题,女方往往会自动提出结束婚姻关系,更得净身出户,男方不会吃亏,因为新婚姻法规定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保障了男方的财产不被女方分配;若男性农民工因婚外情提出离婚,农村妇女很难得到任何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大权一般掌握在男性手中,当夫妻闹离婚时,男方家族也会站在男方一边与女方对抗,女性不但得不到房子、存款,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这就是在农村就算男方有了婚外情女方也不愿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大对过错方的经济赔偿是对无过错女性的一种保护。在钱财、房产分割时应当照顾女方的利益。这一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工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成本,也会挽救一部分不该离散的婚姻,从而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权益。
3.4增强婚姻责任教育
我国公民在领取结婚证前都要求进行婚前教育,但这一规定大多流于形式。城市青年男女在领取结婚证时一般不要求出示婚前学习证明。农村青年男女很多都不领取结婚证,只要举行过结婚仪式就算结婚了,更不要说婚前教育。这一情况使得大多数青年男女不了解婚姻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民工,他们的婚姻观念淡漠,没有家庭责任感,加之受到城市不良生活方式的诱惑,很容易产生对婚姻不忠的婚外情。也有一些农民工,他们在取得一些成绩、赚到一定的金钱后就有换妻的想法,这也加大了农民工的婚姻问题。
加强婚姻责任教育,使夫妻双方明白婚姻的权利与义务,并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是保障婚姻稳定与幸福的前提。婚姻责任是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对自己家庭共同承担的义务及在家庭当中享有的权力。责任包含权利和义务。没有责任的夫妻不会为对方着想,更不会为对方尽忠。一位作家说得好:“如果说婚姻是河流的话,那么责任感便是这条河流的堤坝,没有责任的婚姻,必然如没有堤坝的河流一样,迟早会干涸甚至死亡。”这个比喻让我们明白婚姻责任的重要性。所以,增强婚姻的责任教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EB/OL].国际在线,http://gb.cri.cn/42071/2014/07/30/ 5951s4634374.htm,2014-07-30.
[2]蒋成凤.解读中国城市农民工的婚姻难题[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2).
[3]李国银.河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现象研究——以商丘市为例[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5).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EB/OL].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4/11/11/01050 6954.shtml,2014-11-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河南省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EB/OL].http://www.audit. gov.cn/n1992130/n1992150/n1992379/3622849.html. 2014-07-18.
[6]刘秋霞.我国农民工就业扶持中的政府责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5).
[7]秦爱红.关于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对策探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8]罗煜.中原经济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发展研究[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3,(1).
[9]刘晓冉.农民工就业问题及解决对策[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6).
[10]婚姻法对过错方赔偿的规定[EB/OL].找法网,http: //china.findlaw.cn/info/hy/lihun/peichang/412074.ht ml,2012-01-12.
责任编辑朱文婷
作者简介:李铁(1971-),女,陕西渭南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生,商丘师范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课题(142400411336);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课题(2012—ZD—081)。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4-01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