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考
2016-03-04钟广池
□钟广池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考
□钟广池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摘要]中央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型初创企业应运而生,其健康发展事关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局。合理、科学、系统的税收政策能有效发挥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激励作用。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在培育众创空间、引导投融资、鼓励自主创新以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亟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科技型初创企业;税收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投融资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4.023
2015年以来,中央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尤其是强调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运用好结构性减税等手段,推动“双创”和“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成长的重要战略部署。科技型初创企业是指成立时间短、资产规模小、无形资产比重大、研发投入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作为创新的重要主体,其发展关系到国家战略成败。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来看,科技型初创企业处于企业的创建期和生存期,其共同特性是资金短缺、人才匮乏、市场不足、抗风险能力低。[1]合理、科学、系统的税收政策能有效发挥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激励作用。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在培育众创空间、引导投融资、鼓励自主创新以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试结合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探讨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若干思路。
1 进一步完善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的税收政策
众创空间是指“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2]完善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税收政策,有利于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就业政策共同发挥集成效应,更好地鼓励众创空间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良好优质服务。
1.1现行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的税收政策
1.1.1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税收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自2013年1 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1.1.2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税收政策。“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1.1.3促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税收政策。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在技术创新、信息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投融资咨询、品牌推广、项目对接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其整个生命周期的完善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现行税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
1.2现行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综合上述政策内容及政策执行效果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扶持对象相对单一。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并未纳入扶持范围。二是政策导向未达预期目的。目前,众创空间质素仍有待提高,例如孵化器服务企业能力弱,“大多数孵化器仍停留在‘物业型’阶段,更关注的是获取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租金,忽视为入户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而现行税收政策仍侧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减免力度有限。例如未就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内企业提供技术类服务取得收入减免增值税。四是政策缺乏稳定性。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税收政策均规定了适用期限,且期限较短,其延续性难以估计,无法为企业提供合理稳定的政策预期。
1.3进一步完善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是扩大税收政策扶持范围。在原有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传统众创空间模式扶持的基础之上,对新兴众创空间模式及时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如对其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减计收入,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促进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二是突出税收政策导向。取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和出租房产、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以突出发挥鼓励众创空间提供增值服务的政策导向。三是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的技术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减计收入,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四是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税收政策作为长期的税收政策固定下来。
2 进一步完善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投融资的税收政策
由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大多数是科技人员创办,原始资本单薄,运营资金短缺,经营前景不明朗,市场风险较大,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信尚未充分体现,银行难以控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贷款的风险,银行信贷融资成本高,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同样存在高风险,科技型初创企业上市融资过程漫长,交易成本高。因此科技型初创企业普遍面临投融资难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鼓励。
2.1现行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投融资的税收政策
2.1.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2.1.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2.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2.1.4融资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1.5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也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2现行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投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综合上述政策内容及政策执行效果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专门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现行税收政策中,只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算得上是专门针对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方面的税收政策,但其也仍存在政策覆盖面窄和不足;其余大部分都是适用于全部中小企业,有的甚至是适用于全部类型的企业。二是未能发挥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投融资作用。例如未针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天使投资、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投融资方式没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2.3进一步完善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投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建议制定专门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传统银行融资方式基础之上,鼓励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综合投融资服务:一是鼓励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服务能力;二是鼓励规范和发展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投资;三是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例如一些国家为鼓励天使投资,直接或间接地对“天使投资者”(Angel Investor)制定了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如日本制定了“天使税制”,美国联邦政府对中小企业投资者给予资本利得税优惠以及州政府对天使投资者制定了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等,可以作为我国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借鉴。
3 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由于企业自主创新、科技研发具有较大风险性,其成果也具有较强外部性,自主创新、科技研发投资的收益往往难以为企业所独享,一些大型项目投资大、回报期长,初创企业往往难以独立承担。“税收优惠为间接调节方式,通过影响税负结构,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发展动力,促进自主创新。”[4]完善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可以适度纠正对自主创新、科技研发方面的市场失灵,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科技研发的风险与成本。
3.1现行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3.1.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3.1.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1.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3.2现行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3.2.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存在的问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可以延缓企业纳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固定资产占比小的企业受惠较少。对一些固定资产数量少、价值小,人力成本较高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而言,例如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较为微弱。二是可能加重处在减免税期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使企业的利润后移,当企业处于定期减免税期间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将影响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也可能会导致企业不能在5年内弥补前期亏损,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2.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问题
自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以来,对企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有效促进作用,例如根据广东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统计,2008至2012年,该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分别为15.84亿元、22.63亿元、32.22亿元、40.05亿元和54.87亿元,2012年比2008年增长了246.40%,不但超过了同期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92.15%的增长幅度,也超过了全省企业研发投入104.39%的增长幅度。但其仍存在着一定问题:一是与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产生抵消作用。由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税基式减免,与固定加速折旧政策同属税收抵扣,都是通过抵扣应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因此叠加执行可以产生协同的正向作用,但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等税额式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叠加执行则会产生抵消的负面作用。二是对中小企业作用有限。由于中小型企业资产和资源有限,自主创新、科技投资意愿不足,研发能力弱,研发投入规模小,因而难以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例如广东省东莞市国税局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在88户2012年未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其资产规模、研发费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各项财务数据的绝对值远较享受优惠企业为低,特别是研发费用的累计增幅为42.46%,远不如享受优惠企业;同时,数据也显示该类企业中科技研发人员、科研立项、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虽然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但增长速度和数量均不及享受优惠企业;这说明未享受优惠的以中小型企业居多,资产和资源的有限限制了企业研发投入的规模,无法达到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政策门槛。
3.2.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该政策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侧重事后优惠忽视事前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率式优惠,属于直接优惠、事后优惠,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基式优惠,属于间接优惠、事前鼓励不同,其享受建立在企业研发成功,经营获利,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之上,如企业研发失败,经营亏损,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无法获得优惠。二是基于企业非基于项目容易导致滥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已取得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如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也一并享受优惠,产生政策的溢出效应,容易导致政策被滥用。“目前政策优惠的对象往往是企业而不是项目,由于政策对象设定的原因,会产生优惠政策扭曲效应,部分企业为享受政策进行包装,创造条件去满足认定标准,而实际从事科研活动属于政策优惠对象的项目,由于暂时无高新技术产品而享受不到税收优惠。”[5]三是政策门槛高、适用范围窄。研究开发费用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标准相比等仍然存在差距。如据广东省东莞市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2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该局管辖的企业占汇算清缴户数的比例在0.11%-0.13%之间;占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户数的比例则为17.46%、19.35%、29.22%”。[6]尽管《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但尚不能完全解决上述存在问题。
3.3进一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3.3.1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一是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因多数企业的研发设备和生产设备是共用的,建议上述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执行的固定加速折旧政策同样适用于所有企业。二是限制享受政策的期限。明确规定企业应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年享受加速折旧政策,避免企业人为调节盈亏。
3.3.2进一步完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一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加计扣除范围。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和规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且对可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进一步细化明确。如允许企业用于研发的建筑物折旧费和租赁费加计扣除;提高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扣除比例;将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科研经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明确如果企业选择将财政性资金纳入征税收入处理,则允许企业从有关部门或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专项拨款,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作加计扣除。二是整合划分标准,强化激励作用。整合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标准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使政策更具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统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开发费用规定,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3.3.3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项目而不是企业作为扶持对象,只要企业研发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即可享受优惠,从而扩大享受政策企业范围,填补政策漏洞,避免被滥用,更好集中资源,形成合力,充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投资。
参考文献:
[1]耿敏.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J].经济师,2015,(5):21-22.
[2]解读众创空间总理点名支持的“众创空间”是什么?[J].创新时代,2015,(5):7.
[3]张楚信,周美琴.杭州科技初创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探索[J].杭州科技,2015,(1):23.
[4]贾康.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财税政策与体制变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46.
[5]付广军.税收与战略性新兴产业[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1.75.
[6]东莞市国税局课题组.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建议[EB/OL].http:// www.gdsswxh.com/product.asp?id=3513.
责任编辑许巍
作者简介:钟广池(1979-),女,湖南常德人,法学硕士,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2013年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3B070206043)。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4-01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