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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分析研究

2016-03-02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重庆400000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众

邱 诺(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0000)



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分析研究

邱 诺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0000)

摘 要:网络媒体的开放性使人们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满足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网络也为一些非理性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当非理性舆论对司法造成了干预和影响时,就形成了“媒介审判”。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和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悖,不利于公民形成法律意识,使新闻界和司法界失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媒介审判的特点、原因,以及有效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策略。

关键词:媒介审判;网络;舆论;公众

“药家鑫事件”在媒体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个原本事实清楚的故意杀人案,却经历了很复杂的审判过程。从事件发生到药家鑫被判处死刑,近一年的时间内,公众和媒体对这起事件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对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报道和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的猜测,对民众力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了民意的愤怒,而民意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地影响着受众,影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民意审判对法院的压力超过了媒介审判对司法的干扰。让人不禁深思:媒介的声音是否能够反映公众舆论,网络是否能正确地反映民意。

一、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及特点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是指新闻媒介利用公开发表的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媒介审判在互联网时代是随着大量社交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而爆发的,媒介无孔不入的多媒体传播时代给媒介审判创造了极为重要的舆论土壤。网络媒体传播的双向性和多向性决定了信息的互动性以及公众的参与度。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司法的缺失、媒体的越位。

随着新媒体和网络传播的异军突起,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进行了一场复杂的博弈,网络大V、专家学者等意见领袖的观点被媒体放大。在外界重大的舆论压力下,司法部门会倍感压力,审判结果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二、网络媒介审判的原因

(一)媒介审判主体多样性,参与性强

网络媒体的传播者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通过贴吧、论坛、微博等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网民的广泛参与使媒介审判能起到一呼百应的影响力。例如,“湖北邓玉娇”案件,网友积极在网络上参与案件的讨论,在民意汹涌之下,法律最后对其免了刑事处罚。

(二)媒介越位现象严重

媒介作为大众传播的一种手段,主要的职能是为受众提供客观真实的新闻信息,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是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但在当今网络民意泛滥的时代,我国的新闻媒体常常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扮演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在没有拥有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就对事件进行大肆的报道。例如,著名的“陈永洲事件”,在此事件中,媒体充当着审判者的角色而非监督者,未审先判,语言带有煽动性。我国媒体大多数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性质,借助于某些特定的政治权威,无形之中为新闻媒体进行媒介审判积蓄了能量。这种能量一旦处理不当就是越权,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重要手段

司法活动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人们一直密切关注着司法的运作。我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够完善,司法审判不够公开透明,部分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少数法官自律意识也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满足了人们的“偷窥欲”,帮助人们了解了司法程序和事件的发展、结果。公众希望媒体遏制某些司法部门的腐败,维护自己的权利。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司法更能引起公众的关注而成为舆论的焦点。

(四)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当今新媒体异军突起,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提高媒体的出镜率和发行量,带来可观的广告收益,再加上媒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每家媒体都希望在时效性、权威性方面胜人一筹,能够产生轰动效应。但有些媒体在炒作卖点的同时,却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干预了司法的公正独立。

三、媒介审判的负面作用

媒介审判,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它妨碍司法运作的公平、公正,其实质就是以新闻自由为名来对司法进行干预,用话语强权来代替舆论监督。其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加剧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矛盾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主体,媒介审判会加剧两者间的冲突,混淆了自身的权利和职能。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独立性越强,就越能接近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当媒介审判发生的时候,受众只能根据媒体所报道的内容来对事实进行判断。这样很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受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度增加,对司法的信心动摇,进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二)扭曲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功能

新闻媒介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是上情下达的载体,它的主要职能是引导舆论,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媒体有着与其他监督体系不一样的柔性监督形式,不具有司法等强制性的力量,媒介审判违背这种监督职能,将权利无限扩大,失位越位,媒体不是法官,不应凌驾于司法之上。媒介审判是媒介权利的异化,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

(三)对法治原则的亵渎

我国一直主张法治公平公正,而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媒介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利用舆论来影响人心,影响事件发展的走向,导致法官不得不考虑按照人民的意愿来判案。这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丧失了法律威严,也削弱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因此,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悖。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策略

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司法界应当使司法透明,保护司法的独立性,不受外界的干扰。信息时代,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突显,成了当下急剧转型的社会中又一个不稳定因素。我们一方面应该保障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要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应当从司法、媒体、社会公正三个维度共同探寻机制,走出媒介审判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09.

[2] 蔡予乐.错位的“媒介监督”——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新媒体研究,2015:2-3.

[3] 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02):87.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3-02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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