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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调查与思考

2016-03-01张亚辉

现代金融 2016年8期
关键词:姜堰抵押权经营权

□张亚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调查与思考

□张亚辉

为推动农业由传统分散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的新型经营体系转变,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国务院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设计方案,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本文以农行泰州姜堰支行为例,分析了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泰州姜堰区作为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的试点区域,泰州市和姜堰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高度重视,2016年5月23日印发了《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姜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姜堰区财政从支农专项资金中列支305万元作为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专项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补助额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数的2%,单家金融机构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的30%进行补偿,单户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目前,姜堰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3家金融机构开办了此项业务,截至2016年5月末,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9371万元,贷款余额4799万元,其中纯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累计发放1545万元。

农行姜堰支行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行,于2015年、2016年分别发放了两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贷款金额320万元,贷款执行利率上浮20%,期限一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需求满足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以每亩每年土地流转费均价650 元/亩计算,每亩贷款额度650*60%=390元,种植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人工、机耕、土地流转费等成本支出约为980元/亩,贷款满足度39.8%。若流转500亩土地,承包人需自筹资金29.1万元,才能支付全部种植成本。

(二)抵押权实现难。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一旦发生违约,经营权作为抵押品处置困难、变现难、处置成本高等,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商业银行拓展该项业务主动性、积极性的瓶颈。

(三)法律支持难。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依然靠天收,具有高风险特征。虽然《农村土地法》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担保法》、《物权法》对其抵押是明令禁止的。因此,农村土地缺乏融资载体功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相关土地权益及其附着物不能设立抵押权,相关的政策仅局限于鼓励试点和度办此类业务,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定给予补偿,一量发生信贷风险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培训,提升客户经理专业水平,把好信贷准入关口。针对当前客户经理普遍缺乏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知识,特别是对规模化种植的土地租金、生产要素成本、人工费用、粮食价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等方面情况掌握甚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带来诸多风险隐患的实际。为更好服务“三农”,提升信贷管理质量,支行要加强客户经理培训工作,同时,客户经理要经常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合理核算涉农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和收益,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点。要通过村委会干部、同村邻居打听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品德、嗜好、农业生产管理经验和能力,严把准入关。

(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快速交易和托管机构,免除贷款银行的后顾之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要求当地政府或村集体等组织成立快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加快抵押物处置速度,降低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的风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其价值主要体现在承包人缴纳的承包土地租金期限、租金数额和地上附作物的价值,其价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季节性。随着缴纳的承包土地租金期限的不断减少,其价值也在不断减少。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形成风险需要处置抵押权时,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流程,处置时间较长,抵押权剩余价值在不断减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处置难度越来越大。这时迫切需要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村集体组织建立起快速的流转经营权的交易市场。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形成风险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村集体组织能够快速处置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耕种、管理、地上附着物的收割或转包,以最快时间、最大限度减少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村集体组织对设置抵押权的土地耕种、管理、收割或转包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后,剩余收益偿还抵押权人的损失。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设定抵押后,债权人对此抵押权处置的法律依据需要明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其例外一直是指我国《农村承包土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一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不良,银行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来处置抵押物。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为农村发展适度规模的种养殖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四)简化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缩短办证时间,鼓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的种养殖大户办理经营权证。部分村委会、原土地承包人,担心种养殖大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对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村民的承包权造成不利影响,因而阻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的种养殖大户办理经营权证。大多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没有资金需求时,主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意识不强。当有资金需求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需要到村委会、农工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提供各种合同、缴款凭证、填写各种申请书和表格,再加上银行办理贷款的时间,当贷款资金到手时,已经过了用款的最佳时节,影响贷款资金使用效果。政府产权交易中心、农工办等办证部门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承包土地经营户应帮助他们主动、提前办证,当承包土地经营户有信贷需求时,就能比较方便及时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农业生产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

(五)充分利用好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方式的组合,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的风险。对已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种植、养殖农户要通过纳入省财政风险补偿的金农贷和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风险。农户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担保,纳入省、区风险补偿资金等组合方式降低此类贷款风险。对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担保,纳入省、区风险补偿资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执行利率可在基础利率上浮15%~20%,在当地金融同业中执行较低利率。这种组合担保的方式既解决农户融资难、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关切问题,也有效地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对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又好又快开展作用重大。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泰州姜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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