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记者使用暗访器材的刑事豁免权

2016-02-28王洪禹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2期
关键词:豁免权罪名新闻记者

王洪禹

(法制晚报社,北京 100025)

浅论记者使用暗访器材的刑事豁免权

王洪禹

(法制晚报社,北京 100025)

当下,越来越多的新闻记者开始在采访中使用暗访器材。但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并未对新闻记者使用暗访器材给予刑事豁免权。本文就从该罪名的立法宗旨、构成要件谈起,结合新闻工作中暗访手段的特点,探讨给予新闻记者使用暗访器材刑事豁免权的必要性。

新闻记者;暗访;刑事豁免权

一、引言

随着传媒资讯的不断发展及科技的快速进步,越来越多的新闻记者开始在采访中使用带有秘密录音、录像及拍照功能的暗访器材。这些通过暗访手段获得的音视频资料不仅为记者的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同时通过暗访手段制作的新闻也更为广大受众所接受及关注。

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外,并未对新闻记者给出豁免权。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新闻记者因为此条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罪名始终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让全国数十万新闻工作者如履薄冰。

本文就从该罪名的立法宗旨、构成要件谈起,结合新闻工作中暗访手段的特点,探讨给予新闻记者使用暗访器材刑事豁免权的必要性。

二、现今记者常用的暗访手段及器材

随着传媒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记者开始使用暗访的手段来进行采访。而在一些窗口单位及政府机关,或者是一些涉嫌违法犯罪的新闻现场,记者使用暗访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的行为则更为常见。

虽然从媒体属性上划分,我国的媒体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站及新媒体等几大类,但是在实际的暗访工作中,这几大类媒体所使用的器材往往都比较一致。

首先,暗访器材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秘密录音、秘密拍照和秘密录制视频。

在暗访器材中,秘密录音的器材最为常见。除了记者们日常使用的手机基本都具有录音功能以外,微型的录音笔早已是诸多新闻记者必备的工具。而随着录音笔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录音笔的外观后,记者就开始采用异型录音设备。例如,一些伪装成U盘、钢笔或记事本的录音设备。

目前,诸多媒体记者拥有的秘密拍照设备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同样除了手机的拍照功能外,很多记者都在使用诸如超微型相机、钢笔式相机等工具进行拍照。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些能巧妙隐藏起来的相机普遍像素很高,完全可以达到出版或播出的技术要求。

当前,秘密录制视频的设备更是五花八门,有眼镜式、纽扣式、钥匙式等多种类型,特别是一些可穿戴设备普及后,一些记者将它们改造成了背包式、领带式、胸针式的摄像器材。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某一个合法的企业是被允许生产这些具有特殊功能的暗访设备,基本上都是一些位于东南沿海的小作坊式的企业私下生产,再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的。

按照我国传统媒体的管理模式,很多媒体都曾经采用过单位统一采购、统一保管暗访设备的模式。如果记者需要使用这些器材,首先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选题,如果选题通过,则可以从相关部门领取设备,在使用后要及时提取出暗访素材,然后归还设备。

由于这类器材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并且价格也非常便宜,广大媒体记者开始选择以个人的名义购买这些设备,省略了要汇报选题才能使用这些设备的程序。也就是说,现在很多的媒体记者可以不通过所在单位的审批,随时携带甚至使用暗访器材。

三、我国法律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该罪名的认定方面法律作出了如下规定: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到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年龄达到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组织都可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法律规定中给予了司法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豁免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术侦察,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侦破刑事案件,发现犯罪和查找罪证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因侦察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于使用窃听、窃照等设备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使用,其他使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如果给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还会被定罪判刑。

四、新闻记者触犯该罪名的风险及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闻记者中使用暗访器材进行暗访的行为,基本上都属于违法行为,而一些报道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或其他情况后,更有可能涉嫌犯罪。

首先,记者这个职业并没有任何特殊的法定豁免权,因此完全属于该罪名所规定的一般主体。

其次,当记者暗访时,特别是在使用这些器材进行暗访时,客观上就是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设备,对被采访者或者是有关单位进行秘密的录音、拍照及录制视频。

至于严重后果方面,往往有很多被舆论监督对象在被曝光后,会患上抑郁症,更有自杀或做出一些极端行为的案例发生;而一些被曝光的企业,会因为被披露了不可告人的内幕,直接造成营业损失,甚至关停倒闭。

如果把记者的暗访行为套用在这些构成要件上,那么相信所有使用暗访手段的记者基本上都已经涉嫌违反了《刑法》,同时一些记者还会因为后果严重而面临犯罪的指控。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往往也是被媒体监督的对象,而这些司法机关往往都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完全有可能利用该罪名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

五、给予记者使用暗访器材刑事豁免权的必要性

在这里,首先我们要排除个别记者公器私用的情况,因为不排除有个别的新闻记者利用暗访器材从事与其职业无关的行为,诸如为亲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再或者是为达到个人的目的进行一些非职务行为。

对于正常的新闻记者使用暗访器材,往往可以通过对于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便可掌握其使用该类器材的动机及目的性。之所以要加以区分,完全是为了防止有新闻从业者滥用该类器材,逃避法律监管。

正常的新闻暗访,往往在暗访之前,媒体记者会向所在单位汇报选题,在其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记者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开展工作。对于这类记者应该给予刑事豁免权。

因为这类记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其维护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在履行其舆论监督权。记者在行使该项权利的同时,为了不引起被监督者的警觉使用暗访设备,一来是为了留下关键证据,以证实被曝光事件真实存在,二来也是为了自身安全,免于受到人身威胁及伤害。这种情况下使用暗访器材,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应该得到《刑法》中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罪的刑事豁免权。

相关的立法机构可以在《刑法》修正案中对现有的条文进行修改,单独增加条文内容,明确新闻记者在正常进行暗访时可以不受该条文的约束,享有该条文的刑事豁免权。

六、结语

给予新闻记者暗访时的刑事豁免权,是更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对我国广大新闻工作者的一种激励和促进,让广大新闻工作者可以放下思想包袱,投身到新闻工作中去,用满腔的热情撰写更多的优质新闻作品,同时也用独特的手段捕捉到更多不被公众所关注的社会事件,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和社会效果。

G214.2

A

1674-8883(2016)22-0195-02

王洪禹(1974—),男,黑龙江人,本科,记者,研究方向:新闻写作。

猜你喜欢

豁免权罪名新闻记者
2019 新版新闻记者证公示
2019新版新闻记者证
2019新版新闻记者证全新登场
新版新闻记者证式样
旺角暴乱,两人被判暴动罪
论我国律师法律师职业豁免权规定完善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问题浅析
刑法罪名群论纲*
重新认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关系*——兼论《刑法》第397条的结构与罪名
人大代表豁免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