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2016-02-26
观点摘要
如何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重庆市编办
一、全面推行部门内综合执法,进一步以安全生产、资源环境等为重点,全面推行市和区县政府部门内综合执法。二、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合理设置执法机构,框定执法范围,做好事权划分。三、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四、理顺各方关系,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市、区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关系。五、推进行政执法统一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机构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推进机构名称、经费渠道等统一。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充分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处罚情形、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运行流程和裁量基准,推进阳光执法。第八,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摘自《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6年第06期《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胡仙芝
一、明确改革总思路,统筹好深化体制改革与坚持。二、用大部门体制改革的思路,切实整合执法资源。三、结合简政放权及审批制度改革,重心下移,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的属地化改革。四、创新和建立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性优势,如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五、多策并举,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能力:加强业务能力培训;简化和优化流程;采用技术手段,强化采证能力和信息沟通能力。抓好配套改革:加强公众宣传,树立良好形象,构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摘自《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07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与对策建议—基于成都、嘉兴的调研分析》)
我国城市综合执法抗争性行为研究
王余生陈越
抗争性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对象逐利本能的诱导和执法行为方式不当所致。在实施行政执法改革时,要把握好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目标,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原则,体现“执法为民”这个根本,开发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去规范自由裁量权,一方面将自由裁量权由弹性变为刚性,另一方面强化“阳光执法”,实行常态下的执法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管理平台和扶持民间自治组织去协调好执法对象的利益,运用“沟通执法”和“执法和解”去创新执法方式,降低执法抗争性行为的发生概率,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区域特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升级版”。
(摘自《江汉大学学报》2016年第07期《我国城市综合执法抗争性行为研究》)
完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的路径选择
陈艺
一、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法律平等和行政法治理念。二、理顺执法体制机制,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理顺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减少城管执法层次,适当下沉执法重心,仅保留区(市)县一级执法主体。三、推进城管法治建设,加强城市管理立法、制度建设和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四、完善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方法,扭转“执法就是罚款、没收物品”的传统认识误区,在执法中应贯彻适用比例原则,体现柔性管理方式。五、加强法制宣传,培育市民规则意识,在内容上重视规则意识的养成教育宣传,在形式上重视宣传管理体制建设和宣传手段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建设。
(摘自《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03期《社会治理视角下完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路径分析》)
完善城管综合执法法律规制的途径
张雨琦
一、完善立法,有效保证执法依据,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执法规范。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明确城管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和义务内容,整合当前立法领域混乱复杂的各类法律法规;加强城管执法程序建设,在《行政程序法》中增加程序性的规定;有限扩大城管执法裁量空间,增加经验执法;完善城管执法救济体系。二、健全执法,落实法律保障人权。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观念;规范城管执法的体制建设,明确城管部门的设置和法律地位,理顺不同级别的城管部门管理体制,建设行政部门配合机制;规范城管执法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选拔标准,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三、双向守法,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坚持依法执法,行政相对人提高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摘自《黑龙江省政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04期《论我国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研究
高杭
当前,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性,已成为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方向。对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可从教育行政部门内协同和跨部门协同两个层面,归纳出当前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的实践模式。教育行政部门内协同中存在着人员编制受限、职权配置不清、法律制度障碍、同级区域协同不足等问题,跨部门协同中存在着政府部门间协同程度不高、与第三方力量的协同程度不高、执法重心下沉尚不彻底等问题。未来可从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合理划分职权范围、推进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的结合、探索建立教育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街镇组织的作用、加强与第三方力量的协同六个方面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
(摘自《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年03期》《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模式、问题与推进路径》)
责任编辑郭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