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治理现代化视阈下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构建
2016-02-17刘韬
□刘韬
教育治理现代化视阈下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构建
□刘韬
摘要: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学校、市场、社会等诸多主体走向协同治理的过程,蕴含着一种治理共同体的价值理念。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具有“跨界”属性的教育类型,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需要凝聚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方主体的力量。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是基于一致的价值信仰,为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所组成的有机治理集合。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有效构建,能够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价值同构和治理行为协同,进而推动职业教育治理活动的有序、有力、有效运转。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进程中还面临着学校的“主体性危机”、治理模式的“单中心主义”倾向、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点和共识不足以及行政文化“凝结”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应以构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为契机,推进理念变革,重塑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公共价值信仰;重塑政府职能,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转变;建立新型主体关系,实现行政共同体与学术共同体的协同共治;注重利益调节,实现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内驱力的最大“聚合”。
关键词:教育治理现代化;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多元协同共治
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管理方式变革,实现职业教育由传统的“管理”走向“治理”是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概念视角来看,职业教育“治理”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多元利益相关者围绕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目标协调互动的过程[1]。与传统的“管理”不同,职业教育治理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要由直接微观管理走向间接宏观调控,由行政管理走向公共服务,管理方式选择上要由传统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走向上下互动的多向治理。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共治并非完全排斥政府的主体角色和地位,而是更加偏向于市场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作用发挥[2]。职业教育治理的核心在于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实现职业教育治理主体从政府为单核的一元主体向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转向。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必然使得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化,形成多元主体权力交错的状态。然而,不同的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视角、行动逻辑和运动导向,在多元主体之间必将面临着矛盾、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如何实现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和平衡,以形成有效的权力聚合,达到职业教育治理权的分配和运行“帕累托最优”,充分发挥多元利益相关者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作用,是当前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对此,笔者设想通过构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以期为解决职业教育多元治理中的效率损失、权力的配置错位等问题提供有效的范式借鉴。
一、共同体的缘起与嬗变
早在公元前4世纪,柏拉图(Plato)针对寡头政治曾作出城邦共同体的理想预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政治共同体的核心就是“善”,能够让每个人各得其所,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马库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认为共同体是所有政治组织的核心,并且明确指出国家就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共同体;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共同体的连接纽带就是法的精神。真正引起社会大众对共同体的关注和研究,主要启于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觟nnies)1887年所著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其对共同体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认为“共同体”是指为了达成某种目标所形成的关系群体,能够统一对内和对外发挥作用的关系组合[3]。
根据笔者的梳理,目前学界对于共同体的研究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思想价值取向,主要根据共同体成员的价值取向对其进行分析。法国教育家保罗·朗格朗认为共同体建立的关键在于激活社会公众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这里所说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不仅仅指思想,其中也包括具体的行为。美国哲学家莫蒂默·阿德勒认为,必须以价值理性动机为根本来建构共同体,以达到共同体之间的利益结合和利益平衡。其次,结合取向,主要对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结合方式进行分析。美国教育家、思想家J瑟吉奥万尼(ThomasJ.Sergiovanni)分别运用社会合约和社会契约来界定共同体成员的结合方式,并且这两种不同的结合方式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当中,其中,以社会合约为纽带的群体成员结合方式主要存在于礼俗社会当中,主要依靠群体成员之间的道德观念和共同目标来维系,而社会契约的结合方式主要存在于法理社会当中,主要以群体的契约和契约精神来保障[4]。但现实社会是兼具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的某些特征,可以说是二者的结合体,这也是构建共同体的难点和挑战所在。第三,特征取向,主要从共同体成员的特征分类进行研究。具体而言这些特征包括种族、地位、身份、兴趣、目标等方面,根据特征的不同可以将共同体分为有形共同体和无形共同体。英国利兹大学社会学教授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认为共同体是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是基于主观或客观共同特征而形成的各类社会组织,不仅包含小规模的社区自发组织,也包括以国家共同体或民族共同体为代表的更高层次上的组织[5]。
随着时代不断向前发展,共同体的表现形式和联结纽带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共同体的成员结构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同质”性群体向多元化群体转变,强调成员的多样性组成,关注的重点在于共同体成员的联结模式。二是共同体的边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斐迪南·滕尼斯看来共同体主要建立在以血缘、种族、地域等为代表的自然基础上的群体里实现的,但是伴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打破了共同体的自然地域和时空限制,以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为代表的共同体就是有力的证明。三是共同体成员间的联结方式发生了变化。从内化于成员本体的共识或共同理解为联结方式的共同体向以互惠互利为纽带的共同体转变,在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诸如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等[6]。四是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交往方式发生转变。由传统意义上群体成员内化共识到注重协商对话等沟通方式转变。对于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差异而产生的沟通障碍,主要通过建立沟通交流机制来解决,多样化的沟通机制保障了共同体成员间信任和共识的达成。
二、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提出
教育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社会的广泛参与,教育治理的突出特征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共同治理[7]。从公共管理的发展进程来看,以政府为单一的治理主体难以避免“政府失灵”问题,而以市场为治理主体则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有效路径。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决定了只有建立起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机制,才能最终实现培养优秀“职业人”的教育目标[8]。然而,从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的现状来看,仍然处于一种各行其道、杂乱无序的状态。职业教育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权责关系不明、角色定位不清、联结纽带不强、协同作用乏力是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治理混沌状态的真实写照[9]。治理主体作为职业教育治理系统中的最为活跃的能动性因素,只有通过构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来推动治理主体的思想协同与利益契合,达到联合共治的最佳状态,才能最终推动职业教育从“无序”的混沌治理向有序共同“治理”实现质的飞跃。
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是指由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元治理主体基于一致的治理价值信仰,为了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所组成的有机治理集合。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将治理主体间的本质意志相结合,在共同体成员间形成集体的治理规范和价值认同,并逐渐内化为治理主体的自主行为,通过协商、对话、谈判、合作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形成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互惠合作、彼此依赖的治理结构,以此来达到职业教育的共同治理目标。构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是职业教育治理模式变迁的必然结果[10]。
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具有层次性和整合性特征。从宏观层次性来看,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由政府、学校、社会、行业、企业等主体组成,通过运用政府的“有形之手”联合市场主体的“无形之手”共同对职业教育治理活动进行调节。从中观层次来看,主要是职业院校联合政府、行业企业共同组成的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职业教育校企双方形成合作机制,一方面学校可以在合作中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另一方面企业也能够分享校企合作的成果。从微观层次来看,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主要是指职业院校内部的治理共同体,分别由行政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教师共同体、学生共同体等构成。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整合性功能特征主要表现在通过对职业教育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以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之间形成治理合力,最终在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达到一种和谐有序的“共生”状态。同时,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整合功能还体现在能够利用规范体系(政策、制度、文化、对话机制)来调节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得共同体成员之间达成基于公共利益的职业教育治理价值共识,各方治理主体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互为依赖的关系。
三、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构建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职业教育治理进程中的学校“主体性危机”
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是职业院校走向现代化治理的关键。从目前来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政府对职业院校的行政干预问题上,职业院校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主体性危机。
一方面,职业院校的主体缺位。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自主意识和自治能力不强。作为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和实践主体,很大一部分职业院校并未真正认清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对其自身发展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呈现出主体缺位的问题表征。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是一种协调职业院校内外部关系的制度安排[11]。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对职业院校而言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要义,更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特征,也是职业院校治理工作开展的依据。职业院校的主体缺位导致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合理的表达和维护,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政策成效也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职业院校的主体错位。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还处于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12],职业院校内外部话语体系无疑都由行政管理者掌控,行政价值取向和意志渗透到职业教育治理活动中,导致职业院校主体错位。一是职业院校治理的市场化取向。当前,在职业院校治理模式的选择上陷入一种“企业”泥潭,有研究者建议将企业治理理论、方法和规则向职业院校进行移植或复制,将职业教育治理推向市场化,而职业院校具有自身的主体性特征,如果完全复制企业的治理模式,将会弱化职业院校的办学地位,对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产生冲击。二是职业院校治理的行政化取向。尽管近年来,高教领域内去行政化呼声日益高涨,政府也提出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以“管办评”相分离作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然而实然层面上的教育行政化倾向未能得到减弱,甚至出现扩大化的倾向,公共行政权对职业院校的管控也呈现出不断上移的趋势,职业院校对政府的依附倾向也较为严重。
(二)职业教育治理模式的“单中心主义”倾向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治理模式的政府“单中心主义”倾向较为明显,多元化的治理结构尚未形成。一直以来,职业院校作为政府的下属机构,而处于被支配和被管理的状态,政府与职业院校之间的权责分工不清晰。其中,作为委托人的政府的行政权力过大,并且也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职业院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完全听命于政府的意志和决定,单一地向政府负责。在以政府为“单中心”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下,政府在职业教育供给和管理过程中占据了绝对的中心地位,并且目前我国政府是由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政府”转型而来的,在职业教育治理行为的选择上还遗留有传统“大政府、小社会”的顽疾思想,大包大揽问题严重,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职能“缺位”、“错位”、“弱位”、“越位”等现象时常发生,由此直接削弱了其他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地位。
政府单“中心主义”主导下的治理模式致使政府惯用行政思维和政治治理逻辑来解决社会问题,容易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出现和矛盾的激化[13]。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由于受到行政治理逻辑的影响,政府表现出绝对的强势地位。一方面是职业教育治理决策“单中心”倾向。由于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过于倚重集权性治理方式,对职业教育治理决策权高度掌控,而职业院校、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处于弱势地位,如此以来使得教育治理活力无法得以释放,束缚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尽管这种集权式的治理方式在职业教育发展初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教育公共事务变得日趋复杂,特别是市场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以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为代表的社会主体力量不断壮大,显然高度集权式的治理方式难以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单中心”取向。在传统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特殊历史阶段,政府作为职业教育的“单中心”供给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职业教育的数量和质量。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我国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政府为“单中心”的职业教育供给主体依然未能得到有效改观,很大程度上挤占了社会主体力量的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其治理主体的现代化,要求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14]。尽管在职业教育领域内开展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但是由于政府在职业教育供给中较为强势的行政化干预,导致社会力量难以真正参与和融入到职业教育供给和治理中来。
(三)行政文化“凝结”弱化了职业教育治理主体的内聚力
职业教育作为人类发展文明的一个物化形态和外在表征,与其它普通教育类别相比,其具有自身特征治理逻辑和治理规律。而当前,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化”强健,主要运用“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思维来主导职业教育治理活动。学术性、开放性、非科层化是高校最重要的品质[15]。然而自从我国职业教育产生以来,一直未能摆脱政府附属者的角色和地位,并且长期受到“官僚制”作风的熏染,科层制的行政文化弥漫,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几乎都标配有“微型”政府式的行政组织机构,实行层级制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职业教育投资、办学和管理等层面行政高度集权,在职业教育治理中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化“人治”思维还占据重要地位,法治化的氛围尚未形成。
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发展过程是由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一元”行政管理走向多元协同治理的过程,在治理主体的选择上强调多元性、广泛性和开放性。而职业院校的行政文化高度“凝结”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社会主体力量的参与,并且作为权力的两端,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直接导致市场权力和学术权力变得羸弱。一方面,从职业院校的外部治理来看,政府的行政化干预过度,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既扮演着“运动员”角色,主导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同时也担负着“裁判者”角色,直接挤压了市场力量的参与。政府的角色重叠,集职业教育的举办、管理和质量评估于一体,导致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不足,社会主体的参与度不高。特别在职业教育质量评估方面,政府作为唯一的评估主体,评估指标单一,职业院校为了迎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盲目追求大而全,而导致千校一面、办学雷同等诸多问题的发生。在政府行政化评估的主导下,真正独立的社会专业评估组织在职业教育评估中缺乏话语权,难以真正有效参与进来。另一方面,从职业院校的内部治理来看,行政文化导向下的“官本位”问题依然强劲,学术权力式微。与普通本科院校相比,职业院校的行政化倾向有过之而不及,科层制的等级观念在本应纯净的“象牙塔”内表现的淋漓尽致。在职业院校内部,党委权力和行政权力各占一方,这使得原本就缺乏学术传统的职业院校学术权力更加薄弱,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已成常态化。在行政文化的熏染下,职业院校内部管理者也惯用政府的行政逻辑开展治理活动,由于行政权力掌握着学校的资源,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严重失衡,学术权力的自主性不足,一线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受行政的指挥棒引导,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缺乏一定的自治权。
(四)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点和共识不足
以群体形式所展现出的职业教育多元治理主体归根到底是由个体的人构成的,而对利益追逐是人类自然属性的外在表达,群体利益是个人共同利益的集合,群体活动受到利益驱使的同时,也受群体意识的影响。维系群体内部关系的纽带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利益,二是情感或共识,这对于职业教育多元治理主体而言同样适用。从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情况来看,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点和合作共识未能充分挖掘出来。首先,脱离于以人性为基础的公共价值作为一种虚幻的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形式,难以获得足够的向心力与凝聚力。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治理层面上过于崇尚公共性和公益性价值理想,而忽视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诉求和意愿表达,加之尚未建立长效的利益激励和保障机制,而导致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化。作为经济组织的代表和职业教育重要治理主体之一的企业,经济价值属性决定了其以利润或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由此就决定其治理行为偏于眼前利益,这与职业教育治理所倡导的公共性价值有所偏离,然而缺乏相应的利益调节和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校企合作流于形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效率和活力无法得到发挥与释放。其次,职业教育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共识不足,无法支撑起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活动的开展。治理共识的达成是集体一致行动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当前行政导向下的部门林立、各自为政现象较为严重,各个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选择不同的治理行为,导致职业教育治理行动分化。以标榜公共价值的政府机构尚且如此,更何况以市场逻辑为行动导向的其它职业教育治理主体。
四、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路向选择
(一)理念变革:重塑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公共价值信仰
公共价值信仰作为联结职业教育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重要纽带,是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基石。以政府为主导的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必须以公共价值信仰为终极目标导向,共同树立起公共利益的共同目标。多主体合作共治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走向,现代职业教育治理是以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实践活动,因此,推进职业教育多元主体之间形成合作共识,树立职业教育治理的公共价值信仰,以达到职业教育的联合共治,是构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环节。
首先,提升政府的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发挥其在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统筹与协调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提升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和水平,需要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协同并进、共同努力,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发挥政府的“元治理”作用。“元治理”更为强调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中的协调作用,要求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切实转变职能,由传统的管理者向协调者、组织者、服务者、参与者转变。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中,要不断强化其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顶层设计上的职责,发挥其在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中的领导能力、资源整合配置能力、宏观调控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着力于破解在职业教育治理机制建设层面所遇到的问题。同时,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中要起到担纲作用,在职业教育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发挥好“协调器”和“平衡器”的作用,通过开展协商、对话等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治理主体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
其次,提升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自组织性。以政府为主导的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需要以企业、行业协会、民间团体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然而,目前在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度还不高,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职业教育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尽完善、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等因素,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团体组织的参与。对此,为了提升我国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自主性,必须加快推动以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机构的参与。而作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主导者,政府应履行其应有职责,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隔断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链条,通过向社会组织进行授权和放权,增强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职业教育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培养公民精神,提升公众对职业教育治理的集体认同感和参与意识。以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等社会大众,作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参与主体,培养其公民精神,使其成为有思想、判断力和共识感的职业教育治理参与者,对于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意义重大。培养公民精神,推进职业教育治理的民主化进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16]。公民精神是社会大众对于公共价值所秉持的信念与承诺,同时也代表着社会大众对公共价值观的尊重和坚守。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需要培养社会大众的公民精神。从目前来看,我国公民精神尚未形成,职业院校一线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等社会大众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和公共认同还较为薄弱。对此,政府应着力于培养社会公众的公民精神,提升公民的主体参与意识和公共价值认同,突出社会大众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参与地位。
(二)职能重塑:从“全能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转变
为了释放职业教育治理活力,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作用,政府应切实转变职能,由传统的大包大揽、事无巨细的“全能型”政府向现代职业教育治理所需的“服务型”政府转变,这也是构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现实要求。而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关系,科学划定各方治理主体的权力向度。职业教育治理权的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职业院校和其他治理主体的积极性,这也并不是意味着政府向其他主体下放的权力越多越好,而是要在明确各方治理主体权责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政府自身的本职工作,履行起其应有职责,在职业教育治理中争取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积极向其他主体下放不属于教育行政机构的权力,给予职业院校一定的自治权,向市场分权、让权,但必须明确一点,政府放权并不等于放责,相反,政府应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责,保障所下放的权力得以合理实施。
传统“全能型”政府的权力边界模糊,而导致职业教育治理的权责不清、治理效率低下,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弊端,促进职业教育治理权的“合一”到“分离”过渡。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的职能和角色转换的一个重要关键点就是向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放权,实现职业教育的联合共治。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是基于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所组成的利益相关体,政府在治理共同体中只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组织者、统筹者,而不再是一个传统的大包大揽者,同时,政府应承担起对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宏观指导和监督职责。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能够实现政府与职业院校、市场主体关系的重塑,进一步激发职业教育的治理活力。明确职业教育治理主体的权责,是保障职业教育共同体成员利益的途径,也是实现“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关键所在。
(三)关系重建:实现行政共同体与学术共同体的协同共治
职业教育的协同共治强调治理主体之间的依存与合作、独立与竞争关系[17]。职业教育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增量治理,通过发挥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内部单个子系统的自组织作用,以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实现“1+1>2”的增量治理。行政共同体与学术共同体作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两大子系统,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二者也具有不同的运作机理。创新作为学术的本质追求,学术共同体也是基于创新的共同目标所组成的结合体,其具有强烈的多维度反馈特性,为学术共同体在知识的碰撞中产生创新提供了基础。学术共同体主要职责在于科学划定学术场域、汇聚学术人员、制定学术规则,以形成群体间的心理认同。而行政共同体的出现是源于对学术的服务,理应遵循行政服务的价值理念和行为逻辑,要以为学术共同体营造创新的外部环境为根本目标。具体来说,行政共同体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对内要整合资源为教学和科研活动服务,对外代表学校对接政府、社会乃至市场。
在职业教育治理中,要想实现学术共同体与行政共同体的协同共治,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以增量治理为目标,着力破解职业教育的路径依赖问题。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中,长期受到行政命令的影响,往往以行政思维开展日常职业教育管理工作,导致职业院校的“泛行政化”问题较为严重,这也是制约职业院校学术创新的重要因素。这种惯用行政思维行事就是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 North)所提出的“路径依赖”问题,即在某个阶段内所形成的思维惯性经常会延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并呈现出一定的顽固性特征,而不容易清除,对后来的行为产生不利影响。要想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破解对行政思维的路径依赖问题,必须从职业院校的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体制改革入手,学校的党务和行政工作者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起为学术创新服务的工作和管理理念,提高学术人员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话语权,积极推动学术共同体与行政共同体的良好协作互动,以实现“1+1>2”的增量协同治理。另一方面,在行政共同体与学术共同体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协商沟通机制,实现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理论上来讲,学术共同体与行政共同体内部及其相互之间都会因利益视角不同而产生矛盾甚至冲突,对此,就需要建立协商沟通机制予以解决,在协商沟通中找到双方的契合点,达到治理价值认同。
(四)利益调节:实现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内驱力的最大“聚合”
以利益相关者理论来解读职业教育治理,其实质就是多元治理主体寻求利益最大公约数的过程[18]。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是由多个具有共同愿景和利益需求的个体所组成,然而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差别,因此,要想在多元异质主体间建立起开放、依存、协作、共进的关系,需要从多元主体的同质构建入手,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建立起稳固的利益调节和驱动机制,以实现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利益最大聚合。企业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构成,与职业院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目标相比,企业的本质属性和直接目的就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想从根本上调动企业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积极性,必须对企业的利益进行调节,在满足企业的合理化诉求的同时,还要兼顾职业院校、政府、行业协会、师生等主体的利益。通过在职业教育治理主体之间建立利益协调和博弈机制,以寻求多元主体的利益契合点。同时,由于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师生员工以及公民个人等主体的立场、性质、角色和地位各异,各主体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探寻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利益契合点的过程中要保证各个主体成员的平等性地位,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共同体利益最大化,这不仅是实现职业教育由“一元单向管理”向“多元协同治理”转变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职业教育“善治”目标的根本途径。
构建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需要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为出发点来整合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好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不同的职责分工,来不断增强多元治理主体的认同感和责任感。首先,就政府而言,在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中,应承担起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发挥对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职能,通过制定政策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调控而非微观介入。其次,就行业协会组织而言,要发挥其对职业教育治理和发展的指导作用,为职业教育治理和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成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和协调者;第三,对于企业而言,其职责是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等,而职业院校要为企业提供符合其发展需求的毕业生,不断降低企业的人才培养成本,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更新提供智力服务支持。总之,只有明确了职业教育多元主体的权责关系,妥善处理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才能进一步实现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效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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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扬军
作者简介:刘韬(1979-),男,重庆云阳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发展、设计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全人教育视域下江苏高职院校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D201503053),主持人:刘韬。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13-00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