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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高职教师惩戒权法制的缺失及完善

2016-02-16居珈璇

职教通讯 2016年11期
关键词:高职院校

居珈璇



试论我国高职教师惩戒权法制的缺失及完善

居珈璇

摘要:近年来,高职院校教育惩戒权法制缺失已引致一系列严峻的现实问题。随着高职招生压力和生源质量普遍下滑等诸多原因,高职院校师生关系也日趋恶化。国家应及时对教师惩戒权进行立法,在家长与学校达成合意的前提下,由学校自主建立教师惩戒的监督、救济机制,以便合法惩戒成为塑造学生人格、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教育手段。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师惩戒权;法制缺失;法制完善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但是广大教师在教学管理中常常需要行使一定的处罚权,而我国又没有哪一部法律赋予教师这一权利,这就造成了如今高职院校教师的尴尬境地,随着教育民主化的不断深入,学生习惯了悉心的呵护,教师很难实施惩戒权。教师、学生和社会对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定很难有据可循,导致高职教师只能在教学过程中忍气吞声,反而进一步放松了对学生的管教。这对塑造学生完整的人格、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是有害的。

一、高职教师惩戒权的现状

(一)教师惩戒权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教育惩戒立法,对高校教师的惩戒权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中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权益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没有提及教师的惩戒权问题。与之相反,现今国家不断出台禁止教师体罚现象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高职教师除了正常的上课还需要兼任管制学生和执行处理学生违规的任务,在教学任务繁重和生活繁琐的双重压力情况下难免会失去情绪控制。由此,带来一些列学校、教师和家长以及学生的纠纷。[1]

(二)社会舆论对教师行使惩戒权不利

我国现行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社会对学校教育的要求是素质教育和赏识教育,对惩戒避而不谈、谈而生畏,这也造成大部分高职教师越来越不敢惩戒学生,无法约束那些常常逃课、晚归,上课吃瓜子、聊天、玩手机的同学,偶有行使了教育惩戒的案例,略加训斥就可能造成“离校出走”的后果,结果是常常被爱子心切的家长诉至校委会或媒体甚至法庭。如今,教师无论是以什么理由对学生有身体接触,言语侮辱或导致学生受伤都会引起社会的反感和声讨。但在上述的身体接触和言语侮辱中,却没有一个标准的鉴定方式。教师的职业性质转变为服务性,家长和学生变为被服务对象,突然间地位的转变让教师无法安心与教育,在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被束缚手脚。[2]

(三)学生普遍存在抵制情绪

当前,不少高职学生从小受到父母过分的溺爱、娇生惯养,在成长的过程中对失范的行为缺乏纠正和惩戒。其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1)学习主动性较差。上课不专心,学习没有目标,对学业无所谓,不服从教师的教导和管束,随心所欲;(2)自我控制能力较低。高职院校生源普遍文化基础较差,一些自制力不强的学生无法正确处理学习与其他活动的关系,缺乏应有的自觉和自律。很多学生性格比较叛逆,情绪焦躁,不少学生已成为问题学生,对教师的批评和教导充耳不闻,惩戒是为了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体罚等惩戒手段已经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二、高职教师惩戒权法制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教师惩戒权制度规范不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没有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的情况下,教师行使惩戒权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也没有规章制度来约束和明确教师行使这一权利的范围和方法。然而,随着现代教育的规模化、复杂化日益明显,学校教育的水平很大程度上不仅仅取决于教学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管理制度。高职院校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畏手畏脚,履行教育和监管职责不到位,加之缺乏与惩戒制度相匹配的学生申诉制度,学校、教师与家长和学生之间的冲突不断,不少教师为了不与学生发生冲突,不施不罚,以致放纵学生的情况日益严重。

(二)教师惩戒权立法的认知基础相对薄弱

从我国整体条件分析,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可行性条件虽已具备较好的基础,但还不是特别厚实。人们对教师惩戒权的定位不清,甚至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人对教师惩戒权有种种误解,将其简单等同于体罚,家长对教师明文规定具有惩戒权断然反对,加之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这让家长和学生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十分抵触;另一方面,学校在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上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学生受罚不公的申诉救济渠道不畅,导致社会上不利于教师开展教育惩戒的舆论之声不绝于耳。[3]

三、高职教师惩戒权法制完善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教育立法,让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一方面,教育立法缺位、跟不上时代的滞后的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致使学生受教育权得不到良好的保护。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涉及到惩戒教育的内容是笼统的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这就造成教育领域里的一个法律“真空”,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犹豫甚至不敢对学生实施惩戒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高度赋予惩戒教育以合法地位,明确授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制定出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让教师理直气壮、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惩戒权,教师才能在实施惩戒教育时有法可依,正确实施惩戒教育;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护学生权利,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各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不能违背上位法。教师不能自由和随意处罚甚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权益。[4]

(二)建立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为了避免教师在工作中滥用惩戒权,一方面,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督导组织以及相应的惩戒信息公示机制、认定机制和反馈机制。通过惩戒信息的客观公开、科学认定和多向互动,保障惩戒行为与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另一方面,各类学校应该成立家长协会,建立与主管部门和学校相互沟通与配合的桥梁,力求把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保障学生的各项权利。

(三)构建教育惩戒的救济体系

教师的惩戒失范不仅会对学生权利造成侵害,而且亦可能会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由此,需要构建科学、高效的师生侵权救济体系。一方面,要细化救济法规,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保护学生的申诉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依据不同级别的惩戒进行合理规范,根据权益受损程度和惩戒行为实施背景,由学校相关权威组织予以初步区分和定性,将纠纷案件分为校内调解类、中介仲裁类和司法仲裁类,并及时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以利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救济的公正性与高效性。[4]

(四)提高全社会对惩戒教育的认识

国家新闻媒体应该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客观公正报道实施教育惩戒带来的成效,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让广大学生能够正确认识惩戒教育,只有全社会对惩戒教育的公正认识才能打消教师正确行使惩戒权的疑虑,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同时,学校和教师要打破传统观念,不把学生当成学习的“机器”,处罚学生切忌主观臆断,实施不恰当的处理。

(五)探索人性化惩戒路径,选择多元机制

惩戒不是教育的目的,教育惩戒应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文关怀的视角来处理学生所犯的错误。可以从心理引导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路径处罚,成立心理咨询室或惩戒室,安排专门人员对违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实施特殊教育,让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发挥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教师对学生只是教育而不加管理,教育就成为“空谈”,如果对学生只惩不教,管理就会成“一潭死水”,管教结合才是学生工作的有效方法。学校要建立心理引导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有效办法,表彰先进、惩戒落后,对违纪学生实行思想政治教育,再辅以适当的惩戒,使学生养成努力学习和不断进取的势头。

总之,国家应该适时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立法,让教师实施惩戒权有法可依的同时避免过度惩戒,学校也应该加强教师责任心、爱心养成,完善教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师依法执教能力,在尊重学生的人格的基础上,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因人施惩,也只有基于尊重的惩戒,才是学生能接受的惩戒,从而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于云荣.教师惩戒权:应从烂施、缺施走向合理[J].教育探索,2009(10):79-80.

[2]朱元建.高等学校教育中惩戒的研究[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4):105-107.

[3]钟勇为.教师惩戒权立法是否可行[J].当代教育科学,2012(21):27-29.

[4]贾成宽.论我国公立高校和教师惩戒权法制的缺失及完善[J].今日中国论坛,2012(11):146-149.

[责任编辑秦涛]

基金项目:2015年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基于开放式教育背景下高职教师惩戒权的研究”(项目编号:2015C2012103)

作者简介:居珈璇,女,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对外汉语、英美文学。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6)11-0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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