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陵县地区社会治安问题研究
2016-02-13田红
田红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西汉陵县地区社会治安问题研究
田红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西汉时期,为发展社会经济,加强中央集权,将大量的功臣贵戚、豪杰富户迁至帝陵附近,并设置陵县加以管理。陵县的设置,无论是对西汉社会还是关中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但由于陵县地区社会财富高度集中,加之不同身份的人物聚会于此,致使关中地区奢靡之风骤起,富豪大贾活动猖撅,人民舍本逐末,民风败坏,出现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各种犯罪案件案发率较高,社会秩序混乱,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不利于西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西汉;陵县;治安
陵县,又称陵邑,初期设置是为满足帝王修筑陵寝、保护陵寝以及祭祀的需要,统治者迁徙大量人口于陵墓附近,由此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县,仅存在于西汉一朝的大部分时期。但在西汉时期,设置陵县并不单单因于此,还出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多方面的考虑。大量移民徙居关中,无论是对西汉社会还是关中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很大影响,研究陵县的相关问题对于我们更深一步探究西汉社会的问题大有裨益。
学界对陵县的讨论从未间断。一方面,一些学者从考古学方面进行研究,在陵墓考古的基础上对陵县相关情况进行阐发。如刘庆柱先生著的《西汉十一陵》从考古层面上对陵墓、陵园及其礼制建筑和陪葬墓进行了介绍,并对陵邑的形制、人口成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1]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对陵县设置的始末及其对关中地区影响进行研究,鹤间和幸在《关于汉代关中·江淮豪族与关中徙民》中对关中徙民的构成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进行关中徙民是为了抑制关东豪族的发展。[2]葛剑雄先生《西汉人口地理》,书中对西汉时期的陵县设置、徙民情况及罢陵原因进行了探讨。[1]巴新生教授在《西汉陵县的创置与关中政治经济中心的重建》中,阐述了陵县的徙民对关中地区的经济的影响,并探讨了陵县徙民与政权之间的关系。[3]朱顺玲先生的《论西汉陵县废置的原因》,对陵邑制度的废除和陵县的建设始末作了简要分析。[4]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撰文讨论陵县徙民与豪族之间的关系,如任小波先生的《徙往陵县的豪族——西汉一代的政治与社会》。[5]不仅如此,通过对治安相关的史料和论著的阅读,发现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研究通史性的著作比较多,这些论著仅仅是讨论了先秦至明清的时候治安措施、制度等,大致勾画出了古代社会治安的整体脉络,并未对每个朝代进行详尽的论述。而针对于汉代的治安进行专门的讨论论著也不多,谢彦明对西汉京师的治安进行了研究,撰文《西汉京师长安的社会治安问题》、《秦汉京师治安制度研究》。林永强先生著有《汉代地方社会治安研究》,但目前并没有学者对西汉陵县地区的社会治安进行探讨。
据《汉书》卷28《地理志》记载,西汉时期,长安人口为246200,长陵邑人口为179469,茂陵邑人口为277277,[6]卷28上,地理志,1546-1547长安城圈内的人口比茂陵邑人口少31000多人,可见西汉时期诸陵县地区人口之多。且据葛剑雄统计,到西汉末年,陵县的人口数占了三辅地区的一半。[7]陵县如此大的规模,必然会对西汉社会的发展有相当的影响力。为此,笔者在阅读和爬梳了有关陵县地区治安问题的相关史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的方式,并结合社会治安学相关原理,对西汉陵县设置相关问题及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重点分析该地出现诸多社会治安问题的原因。
一、汉代陵县设置的基本情况
有关陵县的设置,据《史记》卷5《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十六年,为“侍奉陵园,置丽邑”、三十五年“徙三万家丽邑”。[8]卷5,秦始皇本纪,232-256由此,可以推断陵县制度大致开创于秦始皇。近年来,秦俑考古队在秦始皇陵墓附近发现了刻有“丽邑五斗崔”,“丽邑二升半、八厨”等铭文的残损陶片,这一发现无疑肯定了丽邑的存在。而大规模徙民,以陵墓为中心置县,则始于西汉。首个陵县是刘邦为父亲设立的万年县,“十年,太上皇崩,葬其北原,起万年邑,置长丞也。”[6]卷1下,高帝纪,68但西汉正式设置陵县则始于汉高祖的长陵,此后成为制度。[9]高、惠、文、景、武、昭、宣七帝帝陵和薄太后、赵婕妤后陵都设置了陵县,共11个,包括:万年县、长陵县、安陵县、霸陵县、阳陵县、茂陵县、平陵县、杜陵县、南陵县、奉明县、云陵县。元帝永光四年,下诏罢陵邑,但成帝鸿嘉元年“以新丰戏乡为昌陵县”,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永始元年不得不下诏“罢昌陵”。[6]卷10,成帝纪,316-320就此,西汉陵县制度画上了句号。
西汉设置陵县的原因,不是单纯地对墓祭礼仪制度继承,还有诸多其他因素。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整理,并立足于当时的社会现实,笔者推断出当时置陵县有以下几个原因。
经济方面,设置陵邑,是西汉政府解决府库空虚、财政困难的重要举措。汉初的社会状况异常窘迫,生活环境极为恶劣,国家面临着极大的经济社会危机。关中地区情况也不容乐观,“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6]卷24上,食货志(上),1127不仅如此,楚汉战争,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汉初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这需要一定的财富积累和充足的劳动力,为此当时中央政府实施了“实关中”政策。陵县制度的实施恰好迎合了这一政策。西汉中期,因陵县地区商业繁荣,经济发达,统治者可以通过对陵县征收各种赋税来聚敛财富,增加财政收入。陵邑的设置与当时的土地政策还有着密不可分的原因,武帝时期,为了抑制土地兼并,实施了限田政策,并徙豪于陵,削弱豪强的势力。
政治方面,设置陵邑,是西汉政府强干弱枝,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战略。汉初,政局动荡,朱东润先生分析到:“疑汉人之初,帝室不敢私有天下,其视列侯若宗室然,所以与共天位”,[10]当时的中央集权并未高度集中。经过长久的战争,汉初社会百业凋敝,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军事上都无力与他们对抗。为此,消除这些不稳定因素,维护政权的长期巩固,成为西汉政府所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重要命题之一。刘敬在分析当时社会情况下向高祖谏言徙关中十馀万口:“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彊,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韩、魏后,及豪桀名家居关中。[8]卷99,刘敬孙叔通列传,2719-2720西汉中期,随着各王国问题的解决,统治者面临的威胁已不是六国旧贵族,嬗变为富商大贾和地方兼并之家,司马迁指出:“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他们利用自己的政治经济特权,兼并土地,争夺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为此,统治者把迁徙对象变成郡国豪杰和赀富之家,武帝时“徙民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6]卷6,武帝纪,170
陵县的设置对西汉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政治上,削弱了各方势力,巩固了统治,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强干弱枝的目的。经济上,促进了关中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聚天下财富于京师,商业也在关中地区繁荣起来,如将善于经商的田、齐家族的迁入,由于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财富和经商经验,很快就发展成为关中地区的大贾,带动了当地商业发展。梁安和先生还认为,陵县地区出现了陵市,存在比较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11]文化上,由于陵县迁徙的对象还有众多的经学家、文学家,史学家,这些人的迁入丰富了当地的文化氛围,并对后世的文学创作、历史研究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尽管陵县对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繁荣经济有一定的作用,但陵县中存在着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这些问题扰乱了社会秩序,并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
二、陵县地区的社会治安问题
《类编长安志》中有对陵县地区的有这样一段载述:“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濒南山,近夏阳,多险阻轻薄,易为盗贼,常为天下剧。又郡国辐辏,浮食者多,民去本就末。列侯贵人,车服僭上,众庶仿效,羞不相及。嫁娶尤崇侈靡,送死过度”。[12]从这段话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当时陵县地区的社会秩序混乱,出现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犯罪活动频发,盗贼猖狂、官商勾结、游侠充斥、奢靡之风盛行等。下面将对陵县地区存在的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具体叙述。
第一,犯罪活动频繁,为天下大剧。涉及的相关犯罪信息在居延汉简中有一定的体现:
(1)名捕平陵德明里李蓬字游君年卅二、三坐贼杀平陵游徼周敕攻□□市贼杀游徼业谭等亡为人奴□(114· 21)[13]186
(2)诏所名捕平陵长雚里男子杜光字长孙故南阳杜衍□
多□黑色肥大头少发年可卅七八□□□□五寸□□□杨伯
初亡时驾魏牡马乘阑举车黄车茵张白车蓬骑魏牡马
因坐役使流亡□户百廿三擅置田监
史不法不道丞相御史□执金吾家属
所二千石奉捕 (184·13)[13]294
上述两则简文都叙述了陵县地区存有的犯罪事实,简文(1)对案情进行了大致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作案地点是在平陵,犯罪方式是杀人。简文(2)是一则捕亡诏令,详细地指出了通缉罪犯的县里,姓名及体貌特征,叙述了逃亡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事实。虽然两例案件不足以证明陵县地区的犯罪活动频繁,但是这是出自出土类汉简的资料,其记载为当时具体情况的一部分,有可能是同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另外,我们所看到的犯罪记载及捕亡诏令都是出自居延汉简,可见当时捕亡诏令已经传至居延地区,这引证了当时陵县地区犯罪情况为天下大剧的事实。在史籍中也能找到相关的记载:
《汉书》卷49《爰盎晁错传》:“梁刺客后曹果刺杀盎安陵郭门外”。[6]卷90,酷吏传,2267
《汉书》卷90《酷吏传》:“王温舒,阳陵人也,少时椎埋为奸”。[6]卷90,酷吏传,3655
《汉书》卷92《原涉传》:“先是涉季父为茂陵秦氏所杀,涉居谷口半岁所,自劾去官,欲报仇”。[6]卷92,游侠传,3715
《汉书》卷90《酷吏传》:“大司农田延年,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车直千钱,延年上簿诈增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6]卷90,酷吏传,3666
从上述资料记载中,我们可以发现陵县的犯罪活动包括刺杀、椎埋、复仇杀人、官员的贪汙营私。此外,据居延新简中记载,陵县地区还存在女性犯罪。
建平三年五月庚戍朔己未治书侍御史听天侍御史望使移部刺史郡大守诸侯相□
男子诉相赐茂陵女子纪姣皆有罪疑殊死以上与家属俱亡章所及奸能当穷竞□(E.P.T43:31)[14]
以上所述是西汉陵县地区存在的犯罪活动。我们可以看出,陵县地区的犯罪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且犯罪人员成分的复杂,既有“富豪大侠”,又有“乱众之民”,还有女性犯罪的出现。
第二,游侠作奸犯科,僭越法律。游侠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兴起于战国,兴盛于秦汉,以其行侠仗义、扶危救困的精神得以立足和发展。西汉时期,随着游侠势力的壮大,他们开始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凭借其侠义精神,匡扶正义,受到平民的欢迎和认可,成为控制乡里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也因此得到权贵的结交和政府的重视。但他们凭借着自己强大的社会关系和势力,肆意妄为、盗窃杀人,给国家治安和社会生活造成了很大危害。集解荀悦以“立气齐,作威福,结私交,以立彊於世者”,[8]卷92,游侠列传,3181来定义游侠。
《汉书》卷28《地理志》中曾记载,徙吏二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8]卷28,地理志下,1642而在《史记》、《汉书》的“游侠传”中“游侠”被称为“豪桀”,为此我们可以断定西汉时期有一部分游侠迁至陵县地区,但需要明确的是,被称为“豪桀”的不是只有游侠这一社会群体,在此不进行详述。游侠迁徙至陵县地区,给当地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他们不事生产,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为谋生计,他们勾结当朝官员和地方的富商大豪,在陵县地区为非作歹,严重影响了陵县地区的社会治安。史书记载他们“驰鹜于闾阎,权行州域,力折公侯”,“以匹夫之细,窃杀生之权”。[6]卷90,酷吏传,3699其中最典型的为《汉书》卷77《孙宝传》中的记载:
孙宝为京兆尹,故吏文以刚直不苟合,常称疾不肯仕,宝以恩礼请文,欲为布衣友。日设酒食,妻子相对。文求受署为掾,进见如宾礼。数月,以立秋日署文东部督邮。入见,敕日:“今日鹰隼始击,当顺天气取奸恶,以成严霜之诛。掾部渠有人乎?”文曰:“无其人不敢空受职”。宝曰:“谁也?”文曰:“霸陵杜樨季”。宝曰:“其次。”文曰:“豺狼横道,不宣复问狐狸”。宝默然。樨季者,大侠。与卫尉浮于长,大鸿胪肖育皆厚善。宝前失车骑将军。与江阳侯有隙。自恐见犯。时淳于长方贵幸,友宝,宝亦欲附之,始视事,而长以樨季托宝,故宝穷。无以复应文。[6]卷77,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3259
由此可见,当时陵县的游侠与当朝的大臣相交甚密,且依附于高官权贵,连京兆尹都要敬其三分,孙宝为了自身利益,权衡利弊,取奸恶之事不了了之。诸如此类的事例在《汉书》中屡见不鲜:
《汉书》卷92《原涉传》:“游侠原涉与王游有仇,便选宾客,遣长子初从车二十乘劫王游公家。……遂杀游公父及子,断两头去”。[6]卷92,游侠传,3718
《汉书》卷66《公孙贺传》:“是时诏捕阳陵朱安世不能得,贺自请逐捕安世以赎敬声罪。上许之。后果得安世。安世者,京师大侠也,遂从狱中上书,告敬声与阳石公主私通,及使人巫祭祠诅上,且上甘泉当驰道埋偶人,祝诅有恶言。下有司案验贺,穷治所犯,遂父子死狱中,家族”。[6]卷66,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2878
《汉书》卷67《朱云传》:“朱云字游,鲁人也,徙平陵。少时通轻侠,借客报仇。云素好勇,数犯法亡命”。[6]卷67,杨胡朱梅云传,2912
《汉书》卷76《王尊传》:“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萭章、箭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抚养奸轨,上干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6]卷76,赵尹韩张两王传,3234
游侠凭借着当朝官员及地方富豪的权威,不断的僭越法律,为非作歹,严重影响了陵县的社会秩序。
三、陵县地区出现社会治安问题原因简析
陵县地区五方杂厝,不同阶层之间相互勾结,争权夺利。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8]卷28,地理志下,1642徙居到诸陵县的主要有吏二千石以上、地主、富商和游侠四种人,还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农奴和群盗等。不同身份的人物汇集在陵县地区,一定程度上给陵县地区的管理造成了不便,尤其是拥有强大政治、经济势力的富商、豪杰,他们凭借着自己的权力,在陵县地区生活奢靡腐化,为非作歹,给当时的社会治安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第一,富商在陵县地区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庞大的经济实力,可以控制市场价格和资本流通,并因其掌控着一定数量的土地,有能力左右从事农业生产人口的命运。但在西汉,这种地方豪强经济不同于官僚地主经济,他们虽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但其政治势力较少,司马迁将此称为“素封”。鉴于此,为了更好地获取经济财富,富商们跟权贵和官僚结交,寻找自己的政治庇护。晁错在《论贵粟疏》中说:“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6]卷24,食货志,1132富商们凭借着丰厚的财富,结交王侯,通过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利益来谋求自己的政治地位,其实这就是一种官商相互为用以牟利的模式。在此模式的运行过程中,一些大商贾甚至还可以左右当政者,司马迁曾讲到:“富商大贾或贮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8]卷30,平淮书,1427其实,经济力量在一个以政治为中心的社会里面尽管不是主导,但是一种仅次于政治的权力源泉,且二者之间联系紧密。[15]昭帝时期,茂陵富人焦氏、贾氏私下囤积“炭苇诸下里物”,大司农田延年,以商贾如此牟利“非民臣所当为”为由,请求将他们所囤物资统统“没入县官”,此举触及了商贾们的利益,招致他们的愤恨,出钱要求朝廷治延年的罪,后来因此丢了性命。[6]卷90,酷吏传,3665以致最后形成了“宁负两千石,无负豪大家”的地步,可见当时商贾的势力相当的大,他们的行为影响到社会治安也就不容置疑了。
游侠这一社会群体,他们之所以可以勾结当朝官员及地方富商作奸犯科,也是因为彼此之间利益的关系。汉初,统治者面对社会现实,实行了“无为而治”的黄老治国术。在此治国思想下,地方上形成了以游侠为核心的自治状态,豪族群体也随之走向官僚化。在这种形势下,中央为加强对地方的统治不得不依靠游侠。增渊龙夫在《汉代民间秩序的构造和任侠习俗》一文中认为,汉代以任侠习俗形成个别秩序,这种个别秩序的小世界大量存在,豪族在民间社会的自律秩序中起了核心作用,以土豪、豪族为中心的民间秩序常常阻碍中央政令在地方的执行,汉代地方政府要利用、依靠豪族实现对地方的权力渗透,但这样的做法,在陵县地区逐步形成了以本地的土豪、豪侠所占据,而且郡县之吏多和民间的土豪、豪侠相勾结的统治模式。[2]凭借着政府权贵,游侠阶层的政治地位和势力不断提升。因其强大的影响力,汉初,诸侯王们为了扩张自己的实力,也延揽天下豪杰成为他们的幕僚,吴王和淮南王“皆招宾客以数千”,且据史书记载外戚大臣窦氏、田氏、齐氏等都有数量相当的门客,而这些门客中一部分就是游侠。富商群体与游侠结交也是其提升政治地位的一种方式,他们利用游侠社交范围广、与当朝官员相交密、社会影响力大的特点,来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同样的,因游侠活动的范围主要是繁华的大城市。为能在城市内立足,寻找自己的经济来源,并扩宽人脉,打通各个方面的关系,游侠不得不利用在城市中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地位的富商。所以,一言以蔽之,利益是各方合作的前提。在如此强大的关系网下,游侠的任何活动都有了保障,他们自然就可以无视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为了谋取利益不择手段,为非作歹了。
上文提到,迁徙至陵县地区的还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群盗等。他们的迁入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陵县地区的社会治安。由于陵县的特殊性,直属于太常管理,且陵县令的禄秩也高于一般县令,但陵民的经济负担则与一般郡县相同,特别是赋税方面,陵民所承担徭赋基本同于郡县的编户齐民。《汉书》卷7《昭帝纪》元凤六年诏曰:“夫谷贱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其令以菽粟当今年赋”,应劭注云:“太常掌诸陵园,皆徙天下豪民以充实之。后悉为县,故与三辅同赋”。[6]卷7,昭帝纪,228不仅如此,居延汉简中还见“茂陵果城里侯普年卅乘兰车”、“茂陵阳耀里段乘年廿五 骍牝马一匹”(502·6);[13]599他们都是出身陵县地区的河西戍卒,可见当时陵民还需要承担力役。对赋税和力役的承担,给部分陵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必然会遭到他们的不满,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犯罪、反抗事件。且陵县地区阶级成分的复杂,自然而然会出现阶级对立。据《汉书》卷12《平帝纪》记载,元始三年,阳陵任横等自称将军,盗库兵,攻官寺,出囚徒。[6]卷12,平帝纪,355农民起义的爆发对社会治安也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当政府管理不利的时候,迁入的群盗及“乱众之民”也会重操旧业,影响陵县的社会治安。
第二,陵县地区,社会财富高度集中,奢靡之风兴盛,社会风气渐变。民风民俗是聚居在同一生存环境下的人群,受一定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形成的约定俗成习惯,表现为一种文化形式。[16]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习俗习惯的时候,社会才会安定,但当不同的社会群体存在于同一个地区,由于个体的文化差异,风俗差距甚远,有时会引发冲突。
关中自古以来就有着淳朴的民风,好稼穑,务本业。《荀子》记载,“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17]但随着大量不同成分的徙民的迁入,关中地区民风渐化,尤其是大量贵族高官、豪杰巨富的聚集,使得社会财富过于集中,关中奢靡之风盛行,他们不事生产,生活懒散腐化。班固对长陵邑武安侯田蚡的生活进行了描述:“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前堂罗钟鼓,立曲旃。后房妇女以百数。诸奏珍物狗马玩好不可胜数”。[6]卷52,窦田灌韩传,2380除此之外,茂陵富民袁广汉,“蒙强巨万,家童八九万人,于北邙山下筑园,东西四里,南北五里,构石为山,高十余丈,连延数里,养白鹦鹉,紫鸳鸯,奇兽怪禽,委积其间”。[18]社会风气的浮奢倾向具有败坏人心、催伤道德的严重腐蚀作用。富商大贾们腐化的生活作风与传统的淳朴的务农民风形成了冲突,导致关中地区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了冲击,不同阶层之间引发冲突,但陵民也有可能舍本逐末,跟从富商大贾共同追求奢靡的生活。但无论出现任何一种情形,都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
当富商权贵为谋取更大的利益来满足自己无穷欲望的时候,任何手段都有可能被实行。如上文所述,茂陵焦氏、贾氏,购买用来储存陵墓的炭苇,正巧赶上汉昭帝急病暴亡,需要修筑陵寝,他们觉得时机已到,于是大量囤积,牟取财富。这种谋财致富的手段,完全不符合取财之道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且有史书曾记载到,在营建昌邑之时,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方进部掾史覆案,发大奸臧(赃)数千万。[6]卷84,翟方进传,3415可见,当时陵县地区的富商权贵追求财富已经完全让道德沦陷了,同时败坏了社会风气。
第三,在西汉,由于最高执政集团并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对陵县地区管理力度不够,给各种势力急速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经济环境。经过秦末农民暴动、楚汉战争,汉初面临诸多的社会问题。经济残破、社会秩序混乱、诸侯王和匈奴势力对统治的威胁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实行了黄老治国思想。这一治国术的实行的确促进了当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是给陵县地区提供的政治环境还是很宽松的,这导致了中央对地方权威的缺失。从陵县的管理体制设置上看,归属于中央九卿之一的太常管辖。《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中记载太常:“又博士及诸陵县属焉”,[6]卷19,百官公卿表,726且陵县一律置县令无县长,具有发令收捕,处理所辖地区的司法案件的权力。除此之外,陵县长官爵秩也较普通县为高,据《汉书》卷3《高后纪》载,六年春“秩长陵令二千石”,[6]卷3,高后纪,99这明显高于普通汉制县令六百石至千石。但黄老思想主张的是“君无为而臣有为”,君主应该“尚宽舒以苞身,行中和以统远”。[19]这种君权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会削弱中央的集权,导致及地方权力的膨胀,更不用说是在爵秩和权力高于其他郡县的陵县地区。且汉初对地方官员的考课并不重视,《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上》记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6]卷19,百官公卿表,741可见,汉初监察地方官的监御史并不常设,直到武帝时期才有了考察地方官的常设职官——部刺史。
在如此宽松的政治环境下,陵县地区官员的权力是非常大的,给高官富豪勾结进行非法活动和谋取更多利益提供了便利。豪族问题贯穿于汉代发展的历史。他们不仅拥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势力,并形成了各自的势力范围,分布于社会基层,这是极不利于政治统治的,故统治者从一开始就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遏制他们。一旦中央的控制力松弛时,豪族就会乘机而起。西汉正处于中央集权的发展时期,各项制度还不健全,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此中央对豪族的控制并没有做到彻底,尤其是到宣、元帝时期,竟然由打击豪族变成了妥协和容纳。元帝时将“贡、薛、韦、匡迭为承相”,[6]卷9,元帝纪,299而他们都是当时的豪强地主,同时还取消了武帝时制定的旨在打击和限制地方豪强势力的种种政治、经济措施。如此情况,豪家大族可以顺理成章地横行跋扈了。
四、结 语
陵县地区出现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源于西汉时期尚未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对于一个统一的政权来说,出现诸多危害治安,威胁统治的群体及事件的时候,统治者理当加以遏制和处治。然而当这种危害社会稳定行为存在之时,又恰逢处在西汉政权不稳定,管理处于半失控的状态下。处于对全局的考虑,统治者不得不对这些群体加以放松和纵容,甚至依靠他们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就给他们的存在提供了合理的环境和可能。
依照社会治安学的相关原理,社会治安问题的形成是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环境共同构成的行为人同法律制度的综合对抗。陵县地区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也不例外,西汉正处于中央集权建设时期,体制和制度还未健全。在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下,无论是富商大贾,还是地方豪杰,凭借着的政治经济地位,在陵县地区为自己谋求各方面的利益就很容易了。他们奢靡的生活方式,不仅滋生了腐败和犯罪,还逐渐改变了陵县地区的淳朴的社会风气,这是极不利于治安的,故出现了诸多社会治安问题。
[1]刘庆柱,李毓芳.西汉十一陵[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
[2]崔向东.日本的两汉豪族研究[J].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5): 18-28.
[3]巴新生.西汉陵县的创置与关中政治经济中心的重建[J].学术研究,2000,(4),95-101.
[4]朱顺玲.论西汉陵县废置的原因[J].南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7):12-13.
[5]任小波.徙往陵县的豪族——西汉一代的政治与社会[J].民族史研究,2000.
[6]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7]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60-161.
[8]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9]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二卷[M].福州:福建出版社,1997:97.
[10]朱东润.史记考索[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56.
[11]梁安和.西汉“陵市”简介[J].西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5/4):83-85.
[12]骆天骧.类编长安志[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6.
[13]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14]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102.
[15]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188.
[16]张弘毅.试论习俗对社会治安的作用[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8),34-35.
[17]王先谦.荀子集解·卷11疆国篇[M].北京:中华书局,1988: 295.
[18]葛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M].西安:三秦出版社, 2006:137.
[19]陆贾,著.王利器,撰.新语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6:64.
〔责任编辑 王小风〕
A Study of the Social Security Problems in the Mausoleum County during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Tian Ho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 Gansu730000,China)
During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a large number of aristocrats,meritorious statesmen,and well-off fami⁃lies moved to the mausoleum areas in order to develop social economy and strength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pow⁃er.And mausoleum counties were specially established to control these places,which exerted profound impact upon the society and the Guanzhong region.Social security problems gradually grew serious,and did harm to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Western Han Dynasty;mausoleum county;public security
K232
A
1671-1351(2016)06-0064-06
2016-09-13
田红(1993-),女,河北石家庄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