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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研究综述

2016-02-12陈淑琼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探求 2016年1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研究综述农民

□陈淑琼(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510275)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研究综述

□陈淑琼(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农民增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土地是农民最主要和最重要的财产。土地财产收益权的缺失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如何创造条件让农民从土地的保值增值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七大以来,这一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现从内涵、意义、现状、原因和对策等方面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以期为后续研究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土地流转;征地制度;研究综述

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城乡差距长年居高不下,“三农”问题日趋严重。解决“三农”问题,关键在于农民增收。但农民的劳动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短期难以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因而被寄予厚望。[1](P103)从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到十八大报告的“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足见国家对居民财产性收入之重视。我国关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研究起步较晚,十七大之后才渐入学界视野。

一、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内涵

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周彦文等(1998)认为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对财产的直接经营或让渡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2](P14)。高敏雪等(2009)认为财产性收入是产生于资产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回报,相当于租金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增值,不是财产收入[3](P24)。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定义,财产性收入是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居民通过所拥有的财产参与收入分配体系而获得的非劳动性收入,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4](P68)。财产性收入本质上就是以契约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石磊等,2010)。[5](P65)国家统计局《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手册》(2006)、曾为群[6](P127)(2008)、刘春义[7](P12)(2009)把财产性收入定义为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土地、房屋、车辆、收藏品等)的增值收入。李金凤等(2008)把财产性收入分为两部分,即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以及实物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8](P2)

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条件。二条件说。刘淑清[9](P90)(2014)认为,首先必须拥有足量财产,同时要具备一系列的市场条件。易宪容[10](P131)(2007)认为,一是产权界定,二是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陆磊[11](P4)(2007)认为必须解决市场准入与宏观调控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必须拥有财产。金融调控要有效管理资产价格;第二,共有财产收入必须无差异地分给社区居民。三条件说(李伟毅等,2011):一是产权界定。二是财产权利可以流动。三是应有金融市场和相应的金融工具。[12](P19)

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方式。高志仁等(2008)认为主要是租金(如房租和地租等)。[13](P128)王文烂(2010)认为主要来自土地、房屋和资金三方面。[14](P113)李伟毅等(2011)认为主要包括租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转包收入。[12](P19)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涵义。刘春义(2009)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在保证农业用地的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农民通过出让自己对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而得到的补偿性或收益性收入。[7](P22)金丽馥(2013)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通过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所取得的相应收入,即农民对所拥有的土地通过出租、转让、分红等方式所获得的收益。[15](P98)房琪(2013)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农民凭借其土地不动产直接获取的非生产性收入。[16](P14)

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标志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钟文晶,2011)。[17]多数学者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刺激农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缩小城乡差距、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肯定了财产性收入的正面效应(蒋省三等[18](P97),2003;袁文平[19](P1-2),孙东辉[20],2007;尹纪玲[21](P172),2008;梁达[22],2010;周林彬等[23](P62),郭洪仙[24],2011;吴玲等[25],陈刚,2014)。关于财产性收入与贫富差距的关系,赵人伟(2007)认为不必担心贫富差距会加大。[26]高志仁(2008)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建设和谐社会。[13](P124)Dwayne Benjamin和Loren Brandt(1997)的研究结果显示,要素市场(尤其是土地租赁市场)越活跃收入差距越小,即土地要素市场的发展可以减小中国农村的收入差距。[27]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性收入的负面效应同样不可忽视。李金凤等(2008)认为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8]李实[28](2007)、高敏雪[3](P24)、韩德胜[29]、祝福恩等[30](2008)、李伟毅等[12](P21)(2011)认为财产性收入具有自我增强机制,必须加以防范和调控,否则可能导致食利阶层的产生,而部分财产贫乏的群众却得不到财产性收入。但也有学者认为,短时期内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会拉大收入差距。而长期看,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中等收入者的崛起从而缩小收入差距(周青梅,2008)。[31](P7-8)

三、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一)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概况

农民收入水平低,财产性收入极少(张东生等,2007)。[32](P56—63)相比于劳动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更有发展潜力。一方面,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偏低,虽然快速提升,但绝对额依然很小(刘兆征,2009);[33](P35)另一方面,耕地等资产尚未发挥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作用(周其仁,2009)。[34](P30—31)在区域性研究中,许鹏[35](P28)(2009)发现2003—2007年广东农民主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于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租金和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三项收入所占比重从76%上升到87.7%。黄瑞玲等(2010)发现浙江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于征地补偿收入和出售房屋、农业机械的租金收入,三者所占比重高达66.8%。[36](P10)一些学者(唐占应[37],2009;望晓东等[38],2012;房琪,2013;凌宇[39],2014)分别对贵州、广东、江苏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王宇露等[40](2007)考察了粮食主产区农民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和问题。

(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和特点

钟文晶(2011)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源自农用地和宅基地。[17](P200)何绍周等[41](P95)(2012)、肖红华等[42](P21)(2008)认为主要源自土地承包权流转和征地补偿。许鹏[35](P21)(2009)、刘春雨等(2011)调研发现其波动幅度大。因为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土地征用补偿、集体用地经营权转让等一次性收入。[43]夏宁等(2008)认为其基数很小,因此尽管增速很快,但土地的财产性功能仍尚未显现。[44](P67)关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特点,金丽馥(2013)从收入结构、发展态势、地域差异和来源结构四方面加以概括[15](P98)房琪(2013)也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增长速度较快,地区差异较大,多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土地入股流转普遍处于起步阶段,农民控制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能力弱。[16](P18—19)

(三)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面临的主要问题

程国栋(2005)发现,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一是大量土地被非法占用。二是农民正当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落实,征地部门无理压低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规范、农民获得征用补偿费偏低、征地单位和农村集体肆意克扣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三是农民没有关键的土地处置权,缺乏决定土地用途的自主权利,土地流转的权利受到限制。同时,耕地锐减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45]Ⅳ关锐捷等(2012)认为存在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农户收益分配不到位、村级债务日益增加、公益事业负担过重,土地流转管理滞后、土地承包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56](P11—17)刘巧绒(2008)认为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农民个人却没有收益权、处置权,征地补偿低,土地流转受到限制。[47](P63—64)刘春雨等(2012)将主要问题概括为农用地流转规模过小、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缺乏、宅基地使用效率较差、农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农民资金投资渠道过窄和财产性收入短期色彩过分浓重等六方面。[48](P23)温锐等(2012)将其归结为税费过重、农地经营使用权变动频繁、农地财产征用中补偿较低、社保等公共产品缺失等原因。[49](P22—24)张宁(2013)认为,土地产权残缺造成农民的征地补偿偏低、土地财产权益损失、土地增值收益难以分享。[50](P85)Kung James Kai-Sing(2002)考察发现,土地流转覆盖面达到75%,但流转率普遍很低。[51]

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

房琪(2013)将制约因素分为资源禀赋因素、经济因素、体制因素和其它因素四类[16](P37)。宋辉(2008)发现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严重影响农民手中固定资产的质量。在城镇建设延伸不到的地方,农民财产性收入就成为奢望。[52](P198)多位学者认为,制度性障碍是首要因素。何绍周等[41](P96—99)(2012)认为这些制度表现在农地流转、征地补偿、农民宅基地、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金丽馥(2013)认为主要体现在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农地流转效益不够高、农地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等方面。[15](P98)具体的制度性障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产化制度

财产权制度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财产权的界定影响农民财产的富裕程度,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影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财产权的法律保障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流的稳定性(周林彬等2011)。[23](P62)我国农民拥有数额巨大的财产,包括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53][54]在理论上,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个人就拥有土地收益权。但事实上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量与其拥有的土地财产量极不相称。[45](P51)因为农民的土地资产收益权利严重缺失[55](P5),不能像城市居民的家庭财产一样,有均等的机会进入市场并获得同等的财产收入[56][57](P98)。农用地不能抵押获得贷款,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宅基地不能在本村外流转,限制了土地参与初次分配。[53]城乡二元财产制度使农地价值被人为低估(徐元明等,2011)。[54](P101)

(二)市场化制度

农地交易是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惟一途径。[38](P223)曾康霖等(2009)认为财产依托于市场才能实现增值。[58](P44)然而,我国农地市场发展滞后。

1.市场体系不健全尤其土地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影响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大量土地在自发流转。土地市场实事上已经形成,但缺乏制度和政策的确认和支持,地价体系也未形成。[59](P28—29)土地法律法规未能赋予农地合法的市场地位。大量的农地流转不能直接在公开、合法的市场中进行(凌宇,2014)。[60](P340)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健全和金融市场的落后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获得(张乃文,2010)。[61](P38)农村的金融机构缺少,融资渠道不通,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活跃(张曙光,2010)。[62](P83)农村的金融机构对三农的弱支撑限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周林彬等,2011)。[23](P64)

2.市场分割影响土地财产交易。土地征收市场由国家独家垄断,行政运作,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征地成为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惟一合法途径。[59](P29)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产权的不平等,人为分割了土地市场。这种城乡二元体制使农民缺乏合法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农民财产性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孙益贤[63](P52),2009;夏荣静[64](P54),2010;李力行等[65](P130),2012)。

(三)农地制度

1.土地产权制度。刘巧绒[66]、罗士喜[67]、肖红华等(2008)指出土地财产性收入受限的主要原因是农地产权主体不清,土地所有权主体位置虚置,以及土地承包权的债权性质具有缺陷。夏宁等(2008)从农地产权主体虚置、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的严格限制和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四个方面分析了增加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制度性障碍。[44]刘巧绒(2008)认为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农民个人却没有收益权、处置权,征地补偿低,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得不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的缺陷。[47]李保奎(2012)认为,现行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表现在: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所有权主体缺位;土地流转不畅,经营规模零散;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城乡收入不断扩大;张宁(2013)认为,土地产权的残缺已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瓶颈,存在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或虚位、土地承包权受限和收益权不充分等制度障碍。[50]何·皮特认为中国农地“制度模糊”导致“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集体”概念混淆,这是农地产权登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也给地方政府强占农地。[68](P33)

2.土地流转制度。农地流转显著且可观地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1](P103)徐汉明等(2012)发现耕地年均减少率和农地流转平均价格等因素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69]土地流转障碍何在?首先从供给市场考虑。陈曜等(2004)认为农业产值、租金、交易成本影响农地流转。[70](P35)钱忠好(2003)分析了农产品价格、农地的社会保障价值、投入的成本、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土地流转的影响。[71](P83)王海燕(2005)从制度、市场、资源、环境等方面分析了农地流转的制约因素。[72](P33-44)刘向南等(2010)揭示影响农户土地流转动机的收益因素和成本因素。[73](P4)罗必良等[74](2011)分析了农户关于交易费用的认知对其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刘秀艳等(2010)认为农民对土地的强依赖性是土地流转的障碍。[75](P151)第二,从需求市场考虑。王信等(2010)认为分散的农业经营模式不利于农地流转。[76](P24)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77](P36)第三,从政府因素考虑。政府既是推动土地流转的关键又是土地流转的障碍。地方政府的越位使农地纠纷凸现。[78](P119)部分政府行为受利益主导,操作过程偏向土地承受方,将流转价格压低,侵犯了农民合法权益。[79]乡村干部的偏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发育。[80]

3.土地征用制度。Klaus Deininger认为导致中国出现以公共利益名义剥夺农户地权而只给予极低补偿的问题症结在于缺乏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基础[81]。夏宁等(2008)指出不合理的土地增值收入分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目前被征地收益分配中,农民所得补偿款只占土地增值收益的5%—10%。[82]

五、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途径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第一,界定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刘爱军[83],2006;陈家泽,2007;肖红华等、刘巧绒、罗必良、佟绍伟[84]、夏锋,2008;汪政杰,2009;唐茂华等[8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86],2011;李保奎,2012;金丽馥,2013)。李力行等[65](2012)、厉以宁[87](2008)分别强调了合法转让权和抵押权的重要性。第二,创新农地产权制度,实行国有永佃制(夏锋,夏宁,刘巧绒,2008;唐占应,2009;金丽馥,2013)。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韩俊[88],夏锋,夏宁等,2008;金丽馥等,2012)。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土地财产法》,规定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部分处分权、抵押权、租赁权、转让权、交易权和借贷权等各项权利(李保奎,2012)。第四,推进以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让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厉以宁,2007;夏锋,2008;金丽馥等,2012)。第五,推进土地使用权资本化(蒲奇军[89],黎翠梅[90],2007;田永利[91],2011),以土地股份化的形式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杨锋晶,2005;夏锋、汪政杰、刘巧绒,徐印州、唐应杰,夏宁等,2008;田永利,2011;望晓东等,2012;金丽馥,何一鸣[92](P94),2013)。第六,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制度保障对产权内容的支撑(刘秀艳等,2010;陈晓君,2012;金丽馥、杨小川等,2013)。

2.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运行机制,探索农地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农地流转是促使潜在利润内部化的帕累托最优选择,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黄丽萍[93],2006,陈家泽[89],2007;高志仁,2008)。第一,推进农地市场化配置(陈剑波,王小映等,2006;刘江会[94],2010;王春超[95],2011)。培育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农地流转信息系统(金丽馥等[96],2012)。第二,建设农村金融市场,健全农村金融制度,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张乃文,2010)。或由政府垫资开办土地银行(汪政杰,2008)。建立以货币为基准、信贷为基础的土地信贷覆盖网络(夏锋、刘巧绒、徐印州、夏宁等,2008;郭宁,2010)。

3.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第一,规范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性质,限制地方政府判断公益性用地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征地规模(夏锋、汪政杰、徐印州,孙文华[97],2008;吴玲,2014)。经营性用地的征用价格由市场确定,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有权平等地参与谈判协商(夏锋、汪政杰、谢艳等[98],2008)。贯彻“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政策,保障农民土地的相关收益与补偿(先静等,2011)。[99]第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避免政绩工程或官商勾结对农民利益的伤害(王小映[100],2006;夏锋、汪政杰、徐印州,2008;张立先等[101],2012)。征地补偿标准应按照农地产值和级差最大值等要素确定(李保奎,2012;杨小川等,2013;吴玲,2014)。第三,改进征地补偿方式,通过实物补偿、资产互换、就业、培训、入股、预留发展用地、土地换社保等多种安置方式,为被征地农民拓展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李保奎、张立先等,2012;吴玲,2014)。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畴,统筹考虑其就业、住房、养老、教育、医疗等问题,让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张立先等,2012)。城市边缘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现有效置换(史红亮等,2013)。[102]第四,逐步放开土地一级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蒋省三等,2004;张曙光等[103],2007;张合林、刘守英[104]、夏锋、徐印州,夏宁等,2008;王克强等[105],2010;张立先等,陈晓君,李力行等,2012)。土地增值收益向被征地农民倾斜(杜业明[106](P36—37),2004;杨遴杰[107],2012)。农地转非自然增值优先给予失地农民公平合理补偿,剩余部分归中央政府,用于全国农村建设并兼顾城市建设(周诚,2006)。[108]

六、现有研究的不足与未来展望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存在以下不足:由于研究缺少相关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学者大多只是进行理论分析,而且间接涉及,略欠集中;基本理论的研究缺乏深度和广度;对其重要性主要局限于宏观层面,对微观农户的影响则很少涉及,而且没有区分土地财产性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经济社会效应的差异,对其微观机理的研究也尚待细化;对其经济因素及调控政策的研究也都有待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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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朝霞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744(2015)06—0107—09

收稿日期:2015—10—21

作者简介:陈淑琼(1970—),女,法学博士,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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