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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司法保障──以黄岩区看守所为例

2016-02-11王楚江成德君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浙江台州318020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

□王楚江,成德君(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浙江台州 318020)



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司法保障──以黄岩区看守所为例

□王楚江,成德君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浙江台州318020)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依法、科学、文明管理是对监管场所管理在押人员的基本要求,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也是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监所人权司法保障在实务中存在权利保障意识淡薄、居住环境质量不高和管教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其原因有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的长期侵蚀、执法主体和在押人员的素质缺陷两方面。结合黄岩区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实践的做法和成效,应着重从突出主体建设、营造人权司法保障环境,突出公开透明、织密防腐体系网,突出流程把控、严打“牢头狱霸”行为,突出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推进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发展。

关键词:在押人员;人权司法保障;黄岩区看守所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权理念不断深入,维护和保障在押人员权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押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日益增强。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是法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这不仅是我国加入人权国际公约的国际义务,也是依法治国对在押人员监管的具体体现。笔者结合黄岩区看守所的人权司法保障实践,对此命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

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渊源有《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决定其内容非常丰富。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人权不但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尽管在押人员由于依法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原本在社会上的情况发生了重要变化,但法律并没有剥夺其基本人权,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归结起来,在押人员主要有政治权利(除被剥夺外)、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事权利。除了以上四种权利外,在押人员还依法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等方面的权利。总之,在押人员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其基本权利也包含了方方面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性化。

法国伊佐说:“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良否,可决也。”做好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是做好公安监管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其意义不言而喻。公安部监管局赵春光局长接受“人民网”访谈时表示:“看守所的执法管理代表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治文明的能力水平,在完善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中承担着其他执法机关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监管场所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专政职能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监管场所担负着教育改造在押人员、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重要职责。从某种程度上讲,监管场所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窗口,只有被剥夺或限制了一定自由的人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社会的民主与法制进程才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目前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对监管场所加大投入,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添置了科技监管设备,进行了大规模的勤务机制改革,提高了在押人员学习、生活的质量,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个别民警存在着思想认识误区,加之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权利保障意识淡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和控告等权利……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遵守监规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两者摆在并列的位置,同等重要。但看守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只偏重前者,而忽视后者,强调在押人员记背监规,遵守监规,对违反监规给予处罚,相反,对在押人员提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却不太重视,甚至不予理睬。比如,在押人员上诉,客观上延长了羁押期限,管教民警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会想些办法动员在押人员不要上诉。执法主体潜意识里认为,只要是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就是“罪人”或是社会上的“人渣”。这种不端正的执法观念在部分民警中根深蒂固。

(二)监所环境质量不高。《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多数看守所因当时设计关押容量与现在的实际关押量有所不符,尤其是监室空间狭小,以20平方米的监室关押15人来计算,每人不足2平方米,而且卫生间并没有与饮食起居室分开,目前还没有推行“床位”制,吃喝拉撒睡都在一个监室内。有些老旧看守所高温下还是沿用传统的冰块制冷,没有类似空调等制冷设备。有的看守所监室内没有配备热水器,冬天只能用凉水冲澡。有的看守所放风场变成晾衣、洗衣和储物场地,活动空间较小,环境相对较差。

(三)管教方式简单粗暴。《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规定表明,非法定因素,不得给在押人员戴铐戴镣,随意使用械具。但一些看守所为了维护监所和管教的权威,对非法定情形的在押人员行为,如监室内吵架、顶撞管教等,有时会采取以罚代教加戴械具来处理。有的监管民警动不动就对在押人员呵斥、辱骂或者施于暴力,这种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在押人员的权益,同时也促使在押人员对政府产生怨恨。在日常工作中,还有许多人权司法保障不到位的现象,如给多名在押人员使用一把剃须刀,老弱病残、未成年在押人员没有完全做到分押分管。究其原因,一是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的长期影响。翻开我国监狱历史,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乃至新中国建立以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狱治都是很黑暗的。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奉行的是报复刑思想,它是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命抵命”的同态复仇观念发展、演变而来的,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对犯罪人加害行为的报复,使罪犯从精神、肉体上感到与受害人同样的痛苦。进入封建社会,刑罚则以威慑刑思想为指导,其精髓就是重刑主义。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提出:“善治刑者,刑不善而不赏善……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显然,商鞅的企图是借助严厉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总之,旧社会对罪犯的残酷虐待、肆意侵犯,一方面是由其阶级统治本质和吏治腐败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种历史文化传统。铢积寸累的“狱治文化”也影响到近现代。尽管现代的人权司法保障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长期受“一看二守三送走”监管模式的影响,保障在押人员人权在有些监管民警思想观念上还没有树立。二是执法主体和在押人员的素质缺陷。首先,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任何法律都必须通过人的实施,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因此,作为执法主体的文化、业务和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执法的效果,成为左右执法水平的砝码。看守所的业务并不简单,需要具备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律等综合知识。而事实上一些监管日常工作的简单、粗糙化现象,就足以表明部分监管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其次,由于在押人员知识贫乏、对法律法规一窍不通,或者在押人员想去实现权利但苦于不懂程序,找不到途径,或者由于卑微的心态,人格退化,言行上谨小慎微,唯恐出错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多种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原因,造成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力的保障。

三、黄岩区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的实践

近年来,黄岩区看守所树立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现代司法观念,积极推出一系列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举措,取得了明显效果。2015年上半年,监室内打架次数同比下降30%,出所就医同比下降38%。其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守住“三关口”底线意识,建立“连带责任制”,做到督促抓落实。一是把好外来人员入口关。对来看守所会见、办事的人员,一律先进行身份等各类登记,问清事由,确认后方能进入看守所。同时,对携带挎包入所人员,一律进行开包检查,严格把关易燃、易爆、毒品、刀具等违禁品以及香烟、酒、打火机等非常用物品进入监所,确保看守所院内秩序井然。二是把好执勤行为规范关。规范提押行为、谈话要求、会见规定等一系列常规性、日常性管理行为。该所投资2万余元购置85台工作机和手机存放箱,禁止手机进监区。严格执行台州市公安局出台的看守所“十禁”、拘留所“三禁”以及《加强看守所安全管理五条严禁》,尤其是结合该所实际对《规范看守所公安夜间提审五条规定》《看守所罪犯会见规定》等规定作了相应补充,突出了“本土化”、灵活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三是把好监所人员边界关。要求各监区巡控人员不得进入非自己巡控监区,一个月轮换一次。除管教民警外,必须双人进入监区的,实行“双人”工作法。按照“管人不管事,管事不管人”的原则,设置监管民警利益回避制度,最大限度挤压民警与在押人员家属的接触渠道。

(二)明确“三必须”岗位职责,禁止“拐棍”行为,倒逼民警面对面直管。一是必须亲自安排监内事务。管教民警亲自安排在押人员铺(床)位、监内值日、双人安全轮值和“三固定”顺序,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该所在征求在押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专门制定完善了一套坐班、轮值分工、调进调出及违规情况登记考核依据表,有效杜绝了不坐班、私自换班及分工固定专人的欺压行为,同时也避免监管民警指派在押人员自行安排铺位和轮值不作为的现象。二是必须亲自检查隐患安全。管教民警严格落实工作日每日两次进监室例行安全、体表、秩序检查和放风现场监管,落实对重点人员管理措施,认真开展集体教育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情况。做到“六必查”,即节前必查、调监必查、进出禁区必查、提讯后必查、每日巡监必查、每月中旬必查。三是必须亲自落实谈话教育。管教民警加强谈话教育密度,认真落实“十必谈”,即重点人员频繁谈、入所新员第一谈、严重违规重点谈、有病人员细致谈、环节变化不忘谈、情绪异常深入谈、家属会见用情谈、律师会见询问谈、调监换监深入谈、出所释放征求谈。严格按照要求记载谈话内容,依法及时处理谈话获取的信息。不得在信息系统录入虚假谈话教育信息,不得在记载内容时不完整不全面,不得在获取信息后处置不及时不依规。

(三)开好“三处方”综合调理,提升执法温度,营造小环境人权至上大理念。一是为在押人员开出了“降温处方”。该所为了更好落实上级《关于落实夏季防暑降温措施的通知》精神,稳步推进监所平安建设,考虑到夏季高温天气对在押人员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和在押人员情绪的不稳定,筹资10万元,购买50台“水冷风机”安装到监室,有效解决了冰块搬运途中人身安全及冰块实际降温效果不明显的弊端。二是为在押人员开出了“运动处方”。该所大胆尝试把当前风靡大江南北的“佳木斯”健身操来替代在押人员放风时传统项目“队列训练”。“佳木斯”健身操一方面解决了队列训练枯燥乏味的问题,另一方面避免了那些体弱多病的老年人、“三高”人员因队列训练中长时间的站姿、转体导致晕眩的问题。三是为在押人员开出了“生活处方”。诸如此类的有“绿色处方”,即在每个监室洗漱台上摆放2至3盆栽在塑料盆内不同品种的鲜花,让在押人员在封闭的坏境中看到鲜活、富有生命气息的植物,起到缓解压抑心情、营造积极向善氛围的作用;“放心处方”,即专门为在押人员用餐而设计的既干净又保暖的专用餐车;“关爱处方”,即冬天寒冷,看守所制作了专供在押人员提讯用的“布坐垫”来防冷防冻。

(四)发挥“三心”感化作用,分享人权保障成果,小关怀引出教育感化大效果。一是人文关怀,以文化心。该所创办监区新生广播电台,鼓励在押人员积极踊跃投稿,每月定期选出优质、有代表性的稿件通过新生广播电台由在押人员进行播送。新生广播电台从开设至今就一直未停播过,它为一波又一波的在押人员讲述身边人、身边事和身边感悟,看似简单,但它为大墙内扭曲的灵魂送去了希望、福音。该所还从亲情上做好文章,积极开展“我最想对家人说的一句话”“给家人寄一张节日贺卡”、拍摄“亲情微视频”等各类活动,推出网络远程视频接见日、亲情会见聚餐日,让在押人员充分感受到了亲情的温暖。二是健康关怀,以情养心。该所医务室在药柜上摆放药品时整齐划一,医务人员每次拿药品由里而外按次序拿,一来不会打乱药品摆放,使药品始终在一条直线上,二来可以避免因拿药次序导致药柜上出现过期药品。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加强营养餐管理,在“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的基础上,体现三个优先:食物分配上优先、药物保障上优先、巡诊治疗上优先。三是帮扶关怀,以爱暖心。该所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标准,创新帮教机制。主动与人大、政协、妇联、共青团、卫生、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联系,签订帮教协议,组建帮教小组,以心理辅导、健康咨询等形式开展帮教。积极组织民警向在押人员开展财物捐助、结对帮扶、困难救助等活动,先后帮助在押人员解决子女读书或就业困难、化解家庭矛盾等后顾之忧50余起(次)。

四、推进看守所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发展的若干思考

(一)突出主体建设,营造人权司法保障环境。

一是转变旧观念,以意识形态为切入点,用“以旧换新”灌输四种意识。要切实转变“一看二守三送走”习惯性思维,不能简单地认为看守工作就是“流水线”“炒冷饭”式的重复劳动,无需过高的素质和过硬的技能。要充分认识到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监管工作的内在要求。因此,公安监管场所要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即树立人权意识,切实尊重和保障监管对象的基本权利;树立文明意识,为监管对象创造良好的教育、治疗和改造环境;树立法治意识,建立和完善严格公正执法的工作机制;树立服务意识,推行若干便民利民措施,努力实行人性化管理,有效提高监管对象回归社会的信心,实现监管社会效应的最大化。二是严把源头关,以体制机制为着力点,用“舒经活络”激活队伍活力。要把那些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纪律作风严明、工作责任心强的民警选配到监管队伍中,不能把“老弱病残”的民警塞入到看守所,不能把有“问题”“难以消化”的民警“充军发配”到看守所。要建立健全监管民警轮岗交流机制。加强警种之间的交流,以一定年限为期,分批将监管民警交流到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确保监管场所队伍永葆活力,防止因为监管工作的“三高”(高风险、高强度、高压力),导致“外面的民警不愿来监所工作,里面的民警不安心监所工作,监所的民警不愿意从事一线管教工作”,真正走出“只进不出,一潭死水”的被动局面。三是拓宽新渠道,以综合素质为支撑点,用“借力打力”增强转化能力。首先,要全面加强监管民警的岗位轮训,分批组织监管民警走出监所脱产进行“二次充电”,学习先进的监所管理经验,学习新常态下开展监管工作所具备的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鼓励监管民警在工作之余继续深造,采取一定的物质奖励等形式支持监管民警参加司法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等。其次,要不断加快监所建设社会化步伐,大力借助社会力量弥补监所师资力量和专业人才的不足,通过招收、培训、聘用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支相对固定和专业的心理咨询、医疗诊断、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教育转化师资队伍,形成对监所内部教育的有效补充。

(二)突出公开透明,密织防腐体系网。一是从正反两方面出发,以警示教育筑牢民警违法成本观。一方面,依靠身边先进典型引路,深入学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默默耕耘的奉献精神。要大力弘扬正气,培育先进典型,通过开展向社会先进典型、身边先进典型学习,或挖掘宣传监管一线基层民警的先进典型事迹,充分利用广大民警容易理解、接受和认同的价值观,开展“学身边人,做身边事”的活动,着力培养民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职业归属感。通过一系列的廉政教育来纠正民警思想上的“偏差”,切实认识到“贪”与“廉”所带来截然不同的后果,养成辩证思考问题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选取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摸索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找出有效性高、针对性强的措施,做到举一反三,提升看守所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筑牢监所管理的安全防线。二是从内外两方面入手,以执法监督提升监所执法公信力。对内,坚持量化考核促规范。在制定在押人员行为规范时,也应制定监管民警的行为规范。要建立一套与民警政治荣誉挂钩、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的综合考核机制,通过考核手段督促监管民警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罪犯评定考核、办理减刑上,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进一步公开日常考核工作,严格实施奖惩措施,规范减刑假释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监管民警自由裁量权,做到相关规定公开、办理过程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对外,深化警务公开促业务。针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押人员家属想了解监内动态的需求,看守所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和监督电话,定期组织开展监管场所开放日等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以及社会各界尤其是监管人员的家属来所参观。三是从时间前后定位,以多项举措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事前,预防违法违纪案件,要采取靠前抓、主动抓、深入抓,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作为监管场所,对于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等,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或者获得监管民警的“照顾”,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拉拢、接近、腐蚀民警,如果民警思想上不过硬,意志不坚定,就容易“一失足成千古恨”。针对监管安全中多发性事故苗头、隐患漏洞,结合自身实际,着重从出警适当、界限不清、越权越线等行为方面深入查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化警务公开,切实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押人员家属了解监所动态,强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虑到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大多不会反映监管队伍和管理中的问题,因此,以违法违纪苗头倒查作为一项常态工作,与办案单位、律师、驻所检察官、在押人员亲属开展座谈,特别是对投牢和释放人员开展跟踪回访,全面了解监管队伍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流程把控,严打“牢头狱霸”行为。一是规范实施监内秩序“三统一”基本标准。每日要定时组织在押人员学习浙江省公安厅制发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和行为规范》《监室和在押人员个人内务卫生标准》,观看浙江省公安厅摄制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及行为规范、内务卫生标准示范录像片》,并组织训练,切实掌握行为规范、一日作息、内务卫生“三统一”基本标准要求。以监控室为指挥中心,从过渡监室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稳步推进在押人员行为规范、一日作息、内务卫生“三统一”,实现秩序井然、内务整洁。适时组织开展“文明监室”“卫生监室”等评比活动,落实奖惩措施,提高在押人员遵守监规的主动性、积极性。二是规范推行监内矛盾纠纷防控“三定位”动作程序。要定时组织在押人员观看杭州市看守所预防处置监内矛盾纠纷“三定位”工作法影视资料,并在监室内公布“三定位”内容要求、人员安排和相应责任。过渡监室每日组织在押人员开展“三定位”工作法训练,其他监室每周训练不得少于三次。管教民警要根据主管监室内在押人员的变化,及时调整、指定包夹人员及报告人员,保证在发生矛盾纠纷的初期,通过实行“三定位”工作法,将矛盾纠纷的动态过程转变为静止状态,真正起到防止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作用。三是规范执行严重违规行为调查处置“三步走”工作规程。民警发现或接报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控民警及时固定报警监室监控画面,迅速按照预案,通过呼叫对讲系统进行前期处置并快速通报情况,值班所领导、民警及医生应根据事件情况迅速携带相关装备赶赴现场处置。事发后及时询问当事人、同监室在押人员并做好笔录;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诊治,拍照固定伤情,必要时进行医学或伤情鉴定;保存事发监室、处置过程等能够反映事件全部客观事实的视频录像资料;详细记录并保存事件处置经过、结果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根据查清的事实证据,对严重违规人员依法依规采取加戴械具、警用约束带、临时固定等措施和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禁闭等处罚;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依规实施严管;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具有案件管辖权的部门立案侦查。

(四)突出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度规范立法化。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处罚……”看守所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执法机关,理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进行规制,而现有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看守所立法已成为共识。二是人权标准一元化。所谓人权标准一元化,就是指看守所与监狱适用同样的人权保障标准。从当前我国看守所与监狱人权保障的对比来看,看守所内部人权保障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看守所的人权标准明显要低于监狱,在人权保障适用标准上,在押人员的住宿、生活、劳动等标准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在人权保障实际运行中,监狱实行一人一床的住宿标准,而看守所监室内却是十多人挤在一间没有正式床铺的房间内;同样在劳动保障上,看守所也存在“先天不足”,监狱因落实劳动的权利而有较大空间、相对自由的劳动场所可供活动,而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只能在狭小的空间内劳动。三是看守所医疗保障社会化。看守所自立医疗机构,其组织体系、人员构成、设备器材等都直接由看守所管理。然而,自立医疗机构具有封闭、简单、专业性弱等特点,一旦发生在押人员因为医治无效死亡事件,往往会引起较大社会矛盾和不良的社会负面效应。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看守所医疗问题,就必须进行医疗社会化改革,走“监管管安全、医院管医疗”的医疗专业化道路。

(责任编辑:蒋国长)

⚪犯罪学研究
主持人:郑群,金诚,潘晶安

作者简介:王楚江,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副局长;成德君,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民警。

收稿日期:2016-01-12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40(2016)01-00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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