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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所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及预防管理

2009-06-17刘长春

活力 2009年15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看守所监管

刘长春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随着我国一系列刑事法律的发布和实施,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但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刑事案件呈上升势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有增无减,看守所的关押量居高不下。在押人员多,工作量大,监管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从监所检察和监管工作的角度,随时研究掌握监区动态和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思想改造;对于保证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在押人员基本状况,心理状态和管理对策谈谈笔者的粗浅见解。

一、对在押人员心理状态剖析

从对在押人员情况分析来看,看守所关押着各种各样涉嫌犯罪的人员,他们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各个在押人员心理状态会随着诉讼阶段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这给管理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驻所检察官配合看守所干警注意研究和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监所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在押人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心理状态。

1.恐惧心理。当在押人员被关进看守所,看到高强铁网,武警荷枪实弹,看守森严,才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关押使他们精神上遭受打击,由此带来的痛苦煎熬笼罩在他们心头。他们心里无底,不知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心里害怕。尤其是进入监所的初犯,恐惧心理更为突出。恐惧心理一般表现为精神紧张,甚至啼哭,整天焦虑烦乱,坐卧不宁,疑神疑鬼。忧虑重重等症状。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涉嫌犯罪者最普通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以在押人员认为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其真凭实据而想逃避罪责的前提下产生的。其中大多数在押人员自恃犯罪手段高明,行动诡秘,寄希望于办案机关侦查不细致不能全部破案,或寄希望于同案犯的功守同盟。因而藐视司法机关的破案能力,希望不被发现的罪行,侥幸过关。具有这种心态的案犯多表现为颠倒是非,空洞试探,善于狡辩,答非所问。可谓“不见棺材不掉泪,不撞南山不回头”。

3.悔恨心理。在押人员悔恨心理的表现形式:一是认罪悔罪。在押人员入监后经教育已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给社会、被害人、家庭造成了危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深感自己对不起家里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自感内疚,从而引咎自责,逐下决心“金盆洗手”,重新做人。真正产生了悔意,这是一种积极的心理反映。二是消极抵抗。即悔恨自己作案手段不够高明,或同案兄弟不讲义气,出尔反尔才使自己身陷囹圄。较明显地表现出一种“恨”意,这是一种令人担忧的消极心理,多表现在“多进宫”惯犯,暴力犯身上。以上两种不同“悔恨感”的形式原因,包括冷静思考犯罪行为和后果,接受法律教育的作用及自身的败露,被捕关押的刺激等。具有这种心理的在押人员表现为泪丧沉默、长吁短叹、焦虑不安、低声饮泣、精神恍惚等症状。

4.绝望心理。绝望是在押人员在犯罪事实全部暴露之后的一种心理反映,是一种具有较强破坏力的消极情绪。在押人员产生这种心理,纠其原因,多是由于犯罪被关押丧失了自由,自知心计谋算失败,伪装已被揭露,即将名声狼籍,一切原先幻想全盘遭破坏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形成的。如故意杀人犯许某某(女),因与他人通奸将丈夫残忍杀害,许某的行为一开始就遭到亲友的鄙视。入监后为挽回面子,拒不认罪,经常违犯监视,闹绝食,叫喊不止。案件起诉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她没有上诉,自认在监中的种种表现已经失败,也只能叹息法律威力的强大,感到绝望。绝望意味着在押人员已失去原有的精神支柱,是物极必反的反映。矫正这种心态,驻所检察人员和管教干警就要通过谈话等了解全部因果关系,在针对在押人员实际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

5.敌对心理。在监所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服羁押,存在对抗心理的在押人员。这种敌对心理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办案人员的因素,如刑讯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也有在押人员自身的因素,如想开脱辩解得不到理解,达不到目的,对未来失去信心,因而顽固敌视司法机关等。受敌对心理支配的在押人员,常常表现为“破罐破摔”。不把监规、纪律、制度放在眼里,故意搞破坏,寻衅滋事,尤其“多进宫”或刑期较长的在押人员更不以为然。他们对教育反应冷淡,情绪也较为冲动,不顾一切,甚至顶撞管教干警,屡违监规,不服管理改造。

二、对在押人员的预防管理对策

在初步掌握在押人员心理状况的情况下,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主要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硬性管理,另一种是软管理。两种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改造犯罪,稳定监所秩序。软管理是相对于硬性管理而言的。硬性管理是清晰的、明确的、规范的,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改造犯罪。而软管理则是含蓄的、弹性的、灵活通便的。即在理解监管法规、监管宗旨和监管方针的前提下,解决罪犯的情绪障碍,净化罪犯的灵魂,做好引导塑造在押人员成为新的工作。在对在押人员实行软硬两种管理办法,双管齐下,就能达到我们要求的预期效果。

1.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做好管理教育在押人员的工作,在管教干警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在执行上级有关监规的基础上,看守所本身还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我们协助看守所制定了《看守工作制度》、《看守所长制度》、《看守所值班领导职责》、《看守所值班民警职责》、《看守所安全检查规定》、《看守所监控人员职责》、《看守所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在押人员关于会见制度》等规章制度,从硬性规定上严格管理教育在押人员。在管理在押人员的工作中,对一些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等问题,按照规定大刀阔斧地处理,毫不留情,在管理中保持对在押人员的高压态势,以维持监所秩序。由于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嘉荫县看守所在设施残旧落后的条件下,保持了监所秩序正常稳定,没有发生任何不安全事故,保证了监所的安全。

2.對悔恨心理的教育对策。对抱有悔恨心理的在押人员,就要分清是真正认罪悔罪的积极悔罪心理,还是悔恨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不慎被公安机关破案或埋怨被同案“兄弟”出卖了消极对抗的悔恨心理。对这两种不同的悔恨心理,就要采取不同的心理矫治方法,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药到病除的目的。对真正悔罪的在押人员就在继续引导其自身反省,使其进一步明白犯罪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断深化其认罪态度,使其内心深处真正引起自责,从而否定原有的认识体系逐步建立改恶从善、弃旧图新的思想基础,防止其反复。对后一种消极对抗的悔恨心理,必须以法律教育和道德前途教育相结合,讲明法律的严肃性和以身试法的危害性,戒之以规,引导其认清危害,彻底铲除犯罪根源,使其将“恨”转化为“悔”从而达到努力改造奋发自新的目的。

3.对绝望心理的教育对策。对在押人员产生的绝望心理,就要摸清产生这种心理的原因,不能采取简单训斥、不分青红皂白加以体罚的做法,这样只会加重在押人员的失常心态。只能采取心灵感化的方法,不断疏导其心理障碍。要有针对性地耐心对其谈话教育,使其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以诚相待,帮助在押人员处理、解决困扰其生活、家庭等思想难 题。对个别在押人员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其家属、亲友来信或控访加以解决。也可以向在押人员宣传已决犯通过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得到减刑或监外执行,释放后找到工作,得到社会接纳的典型例子。使他们在绝望中真正感到社会的温暖,亲情的珍贵,从而树立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使他们在失望中看到前途和希望。

4.监所检察部门应充分发挥在监管中的职能作用。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监督看守所在管理教育在押人员中是否依法。依法管理就是依照法规管理的前提下,根据在押人员思想的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教育,逐步做到文明管理,科学管理。驻所检察官在加强对监管工作监督的前提下,在配合监管工作中,要以身作则,模范执法。对要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引导教育,或依法有理有节地训诫。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通过我们的努力,尽力使能够接受改造的在押人员改造成为新人。驻所检察人员的辛勤工作,对管教干警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和启发,也会对一些顽固不化的在押人员起感化作用。这样,监管工作就会出现更好效果。□ (编辑/李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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