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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提出及探索──以杭州市看守所为例

2016-02-11王伟杭州市看守所浙江杭州311107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王伟(杭州市看守所,浙江杭州 311107)



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提出及探索──以杭州市看守所为例

□王伟
(杭州市看守所,浙江杭州311107)

摘要: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是一种执法理念,有其现实背景和理论依据。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有利于保证监所的安全秩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看守所工作持续发展。从杭州市看守所的探索实践看,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一要确立居中理念,平等保障权益;二要坚持居中地位,健全法律机制;三要规范居中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四要加强居中保障,注重配套建设;五要开展居中教育,履行感化职能。

关键词:未决人员;居中管理;杭州市看守所

2009年以来,公安机关全面推进看守所独立行使刑事羁押权改革,大力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狠抓看守所安全文明管理,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在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杭州市看守所也在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规范执法、加强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对未决人员实行居中管理,就是杭州市看守所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形成的一种新理念。所谓居中管理,是看守所对未决人员的一种执法理念,是指看守所管理者对于未决人员不持预设立场,平和公正地依法履职,以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一、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现实背景

(一)看守所对未决人员的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09年,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未决人员李某离奇死亡事件,使得“躲猫猫”一词瞬间成为网络热词,也将看守所推到了大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之后,又相继爆出看守所未决人员“洗脸死”“睡觉死”“如厕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公众震惊和对看守所的诟病。看守所内接连发生未决人员死亡事件和暴力事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舆论和学者纷纷指责看守所侦羁合一的管理体制,呼吁侦羁分离,加快看守所中立化的改革进程,甚至有观点认为应该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院管辖。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究竟是进行制度性的改革还是体制性的变革?笔者认为,不管是体制性变革还是制度性改革,关键在于转变现有看守所的执法理念,建立居中管理的一整套机制。

(二)看守所对未决人员侦羁合一管理的弊病逐渐显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侦羁合一的管理体制使得看守所在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率方面发挥了“第二战场”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看守所现实存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这是不应回避而应当正视的问题。一是刑讯逼供等现象屡禁不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搜集证据,但刑讯逼供这种顽疾却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前些年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广西某看守所的原法官黎某某,正是因遭受刑讯逼供而死于看守所。二是超期羁押等问题屡有发生。在实践中出现的超期羁押问题,有的令人瞠目结舌,如河南发生的吴某某涉嫌杀人案,从被逮捕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整整超过了14年。三是“牢头狱霸”等现象依然存在。个别看守所采用“以囚管囚”的管理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形成角色的划分、权力的分层,产生少数“牢头狱霸”。加之有些看守所无法做到对监管场所的全方位监控,使得看守所内经常出现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未决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笔者认为,上述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看守所管理者执法理念错位,未决人员得不到律师及时有效的帮助,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到位,赋予未决人员相应的救济权利也得不到落实。

(三)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看守所执法理念的转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新形势下,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顺应党和国家对看守所工作的新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加大力度,锐意改革,创新管理,逐步实现了工作理念由服务办案到既服务诉讼又保障人权、业务内容由单一管理到综合治理、羁押形态由封闭到开放透明、追求目标由确保安全到安全文明并重的“四个转变”,彰显了我国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的发展进步,成效明显。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链条中,法院居中审判的原则已经在司法界和学术界达成共识,而作为未决人员的唯一羁押场所,看守所的立场逐渐开始引人注目。有学者感叹“看守所无法保持中立的现状与刑事实体、刑事程序、刑事执行的思想相悖”。笔者认为,看守所可以参照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转变执法理念,完善法律制度,对未决人员实行居中管理。如此,则主张“看守所脱离公安管理”者所担心的问题就能够避免,看守所归属之争也就显得不再重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看守所的隶属只是表面问题,而其实质是认识和管理问题。”

二、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理论依据

(一)从法条看,需要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成为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根本依据。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公众人权保障意识普遍增强,人权受损现象尤其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未决人员人权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受到关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10处提及“看守所”,在法律层面将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区分,明确了看守所是刑事诉讼中唯一的羁押场所,并明确了看守所具有保障刑事辩护权实现的职责。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看守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独立的法律地位,是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直接依据,明确了看守所的任务是保障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非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看守所的任务是保障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确立居中管理的执法理念,平等地服务刑事诉讼各部门及全过程也势在必行。

(二)从法理看,需要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

1.法律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保障法律程序正当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免遭国家司法机关恣意或者不合理的侵害。我国已经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诉讼原则。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因此,未决人员事实上应属于法律层面的“无罪人员”,然而要调整目前国家公诉机关和未决人员的不平等地位,让诉讼当事人不被置于不对等、不公平的“诉前环境”,首先要确立羁押场所管理者居中管理的执法理念。

2.证明责任理论的要求。证明责任理论认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控诉机关不能转嫁自己的证明责任。看守所如果不能居中管理,反而成为侦查的手段,就会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阻碍或者刁难律师会见等现象,办案机关会从中强迫未决人员自证其罪。因此,依据证明责任理论的要求,应当实行看守所对未决人员的居中管理。

3.诉讼平衡理论的要求。诉讼平衡理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的力量应当保持大体均衡的态势,法官居中裁决。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与未决人员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失衡的表现非常突出,最突出的就是体现在侦查机关有权决定未决人员是否被羁押。为了尽可能地使得双方的诉讼权利接近平衡,负责羁押的场所应当秉持居中原则,公平公正履行职能,保障未决人员的合法权利而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从而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

(三)从人权看,需要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天赋人权,人格尊严不可侵犯。《世界人权宣言》要求各成员国秉承“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与大小国家平等权利的信念”,并确保任何人“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近年来,我国法治理念发生重大改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入宪,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据我国法律,看守所对未决人员的管理主要承担着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是诉讼保障功能,即对未决人员进行适当限制和隔离,以便控诉方提审、取证;另一方面则是人权保障功能,即对未决人员加以必要“保全”,避免其遭受控诉方的不公对待,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学者认为,剥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充分的惩戒,未决人员不应当再承受额外的痛苦或限制,其自身的基本人权也不应随意剥夺。看守所就其职能而言,不应成为侦查机关的协同者,否则,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等弊病将屡禁不止,未决人员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看守所需要确立居中管理的执法理念,有效改变管理现状,提升公众对看守所的信任和理解。

三、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监所的安全秩序。监所安全是看守所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本任务。看守所实行居中管理,转变执法管理工作方式,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充分保障未决人员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监所安全秩序的稳定。比如,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充分尊重未决人员人格,保障其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基本卫生医疗条件,保障其通信、会见、申诉、控告等合法权益;完善未决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伙食管理、一日生活、健康检查、日常医疗制度;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畅通未决人员救济途径和投诉渠道。这些工作措施,有助于消除未决人员对看守所管理工作的消极对抗和恐惧心理,从而使他们更自觉地遵守看守所的管理规定,确保看守所安全秩序的稳定。

(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明确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惩罚犯罪是社会普遍正义的要求,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做到惩罚和保障相结合。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实行居中管理,规范执法,平等保护诉权,让诉讼参与主体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通过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为此,看守所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使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更重要的是保障未决人员诉讼权利的行使。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国看守所每年羁押数以万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理执法效果不仅仅涉及未决人员本身,更是关系到未决人员背后的千万个家庭。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实行居中管理,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将大大提高诉讼参与人的参与程度,让未决人员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这有助于更好地查明犯罪事实,确保正确解决纠纷,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同时,通过让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效参与诉讼过程,依法举证和辩护,能有效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有利于看守所工作持续发展。看守所作为未决人员的唯一刑事羁押场所,应当追求两大目标:一是实现羁押执行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二是保障未决人员合法权益以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实行自上而下的与侦查机关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改革,2009年以来,全面推进看守所独立行使刑事羁押权,大力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以勤务模式科学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式精细化、监管手段信息化、设施保障标准化的“五化建设”为载体,狠抓看守所安全文明管理,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在改革新形势下,看守所如果能对未决人员实行居中管理,将更加有助于确立看守所中立的诉讼服务主体地位,平等保障控辩双方的职能行使,推进侦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促进看守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2013年以来,作为月均关押量千人以上的特大型看守所,杭州市看守所始终牢牢把握推进法治文明监所建设的总目标,践行确保监所和队伍“双安全”的核心价值观,强调“责任、规范、沟通、自律”的核心要求,规范执法、文明管理,全面提升监管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水平,把看守所建设成为安全规范管理、展示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各项工作得到了公安部监管局领导的充分肯定。2012年、2013年、2014年,杭州市看守所连续三年被公安部评为“全国一级看守所”,2012年,被公安部评为全国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先进单位、全国公安监管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2014年,被公安部评为全国看守所“五化建设”示范单位。杭州市看守所在这几年的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形成了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执法理念。

(一)确立居中理念,平等保障权益。思想决定行动。看守所管理者的执法理念直接决定着执法效果,同时作为被管理者的未决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看守所管理者只有摒弃一些错误的、不合时宜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式,端正执法思想,同时提高未决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刑事诉讼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平等保障。一方面,要转变看守所民警的执法理念。未决人员往往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部分看守所民警一直存在错误的执法观念,即认为只要是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就是“罪人”或是社会上的“人渣”,对他们不应该心慈手软。看守所要确立居中管理的执法理念,首先要转变部分民警的错误观念,这就需要引导民警树立敬畏法律的理念,不断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为此,杭州市看守所依托“每日一题、每月一考”的岗位练兵、每半月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每年理论研讨等平台,大力强化执法主体素质建设,成效显著。另一方面,要提高未决人员的法治意识。从目前情况看,未决人员文化知识偏低、法律知识匮乏,成为阻碍未决人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之一。杭州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曾对未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摸底调查,对问卷中“您是否知道被逮捕后,可以向驻所检察官提出逮捕必要性审查?”这一问题,在被调查的214名未决人员中,有136名回答“不知道”,占比高达63.55%。为此,杭州市看守所专门制作发放《法律教学手册》和《在押人员权利义务读本》,并由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对未决人员每月开展法制教育,切实增强未决人员法治意识、维权意识。

(二)坚持居中地位,健全法律机制。

1.坚持看守所独立地位。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突出了看守所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地位,不依附于任何办案机关。目前,看守所已经纳入国家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建立了开放性的管理体制,不能再简单地认为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作为看守所的管理者,应该时刻坚持独立地位,增强居中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提高看守所工作地位。在我国要坚持看守所的居中地位,应综合考虑人员编制、财政预算、讯问设施和经费来源等情况,参考国外做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提高看守所的工作地位。比如英国的警察分为侦查警察和羁押警察,前者负责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后者负责保障被羁押人的福利待遇和基本权利,一般不承担具体调查工作,长期驻守在羁押场所,具有高于侦查警察的警衔。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让看守所民警的级别高于侦查人员,不承担配合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和追究犯罪的责任,而是平等保障诉讼权利。

3.健全看守所规章制度。我国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向,应当更加关注未决人员的人权保障,提高他们的处遇水平。要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使得看守所各项制度的设置和改良更加人性化。在该理念的指引下,加快修订完善现有人权保障的规定,尤其要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未决人员的待遇水平,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规范居中执法,提高执法质量。

1.严格规范管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看守所要彻底改变“忽视过程管控、重视结果处理”的做法,这就要求看守所执法管理机制要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确保整个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为此,杭州市看守所引入企业质量管理理念,将每个岗位从上班到下班,从接班到交班,都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实现执法管理的统一化、精细化。比如,杭州市看守所出台了“管教三多、巡控四勤、综合五心”的岗位职责标准和实施细则,将每个岗位所做的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并且都有相关的台账记录或监控视频记录,以便过程管理和检查监督。再比如,杭州市看守所对艾滋病初筛结果呈阳性或自述为艾滋病的收押对象实行单独关押,待疾控中心出具确诊结论后(一般需要2周时间),再关押到艾滋病监室。仅2015年1至8月,该所单独关押“自称或疑似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未决人员”共计45人,其中8人复检结果为非艾滋病携带者,比例高达17.78%。该所对初筛疑似艾滋病或自述艾滋病病毒携带的未决人员实行单独关押利己利人,是规范居中执法、保障未决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

2.严禁狱内侦查。由于还有些看守所的管理者坚持认为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主动或被动承担了侦查甚至破案的职能,成为公安机关获取口供、挖余罪、挖团伙的工具,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就和看守所狱内侦查制度直接相关。针对这类情况,2013年4月19日,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对公安监管部门深挖犯罪工作批示指出:“公安监管部门及看守所均不是赋有侦查职能的部门与场所。全国各级监管部门及看守所必须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及公安机关监管职能,不得搞任何侦查工作措施。教育感化深挖犯罪是依法文明监管,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使之知法懂法,自愿检举揭发犯罪线索,监所及时转交办案部门核实,并注意对查证属实的提请兑现刑事政策的工作,也不是采用侦查措施实现的。”

3.监督制约侦查行为。看守所管理者要居中规范执法,就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制约权力的作用。公安部《公安监管工作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严防在看守所内发生刑讯逼供。”同时可以考虑通过制定《看守所法》把看守所对办案机关的制约监督权进一步显性化、具体化,保障看守所能够把法律赋予的监督制约权履行到位,防止发生刑讯逼供、单人提讯、连续讯问及带出所讯问等违法取证或侦羁不分的现象。比如,建议赋予看守所对讯问超过法定时间或连续审讯等情况可以中止讯问或不允许提讯的权力,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再比如,协助检察机关建立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效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4.保障规范律师执业。目前,全国各地看守所在服务律师方面已经进行了全方位的革新,推进律师会见室建设,提高律师会见预约率,严格落实律师会见的安全管理措施,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对辩护律师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比如,杭州市看守所推行律师会见预约服务,通过网站发布、墙面张贴等形式公告预约电话和网站,有效减少服务对象的等候时间,努力使服务更方便快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律师会见数量增加近50%的情况下,杭州市看守所有效杜绝了律师会见需排队等候的现象,基本满足了律师随到随见的要求,得到了律师的称赞。另外,2012年4月,杭州市看守所还建立了“看守所出场地、律师协会出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出牌子”三方合作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杭州模式”,律师驻所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和无偿法律援助工作,充分保障未决人员合法权益。

5.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执法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诉权的有效途径。为此,杭州市看守所在加强看守所内部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公开等形式,主动接受办案机关、律师和未决人员家属的监督;通过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继续推行看守所向社会开放,强化执法公开。比如,杭州市看守所每年都有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社会媒体记者、罪犯家属以及国际红十字会代表、美国警察同行等来所参观,人数超过500人次。通过警务公开和对社会开放,使民警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看守所的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明显提升。

(四)加强居中保障,注重配套建设。

1.规范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建设。公安部监管局《关于看守所讯问室必须使用金属防护网分隔的通知》,要求各看守所必须对讯问室加装金属防护网,以防止侦查人员对未决人员进行刑讯逼供。但仍有一些看守所存在没有物理隔离的“特审室”,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也并未有效执行。看守所对未决人员实行居中管理,就必须严格落实公安部关于讯问室建设标准,完善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强制性隔离设施,以避免刑讯逼供。同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封存的原版录音带、录像带由看守所保存,复制的录音或录像带交给讯问的侦查人员使用,如果庭审时诉讼参与方因讯问发生争议,应当调取看守所封存的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在规范讯问室的同时,要加强律师会见室的建设,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据2014 年3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对各地看守所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情况的调查显示,仍有不少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无法满足律师会见工作的需要。杭州市看守所不仅保障讯问室、会见室满足办案需要,推出实时刻录讯问音视频、快速提押等服务举措,还升级讯问、会见室的配置,以不同需求配以不同色调和设备。

2.完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看守所应不断加强保障未决人员的生活起居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未决人员每人居住监室面积小,而且卫生间并没有与饮食起居室分开,大多数看守所还没有推行床位制,吃喝拉撒睡都在一个监室内,活动空间小,环境相对较差,容易造成未决人员的卑微心态和人格退化,从而造成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监室内全面推行床位制的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未决人员监室,要按照床位制进行设计,这将改写看守所未决人员实行铺位制度的历史,是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规定的“逐步实现被羁押人床位制”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看守所发展与进步的方向。

3.规范监区文化建设要求。公安部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看守所监区张贴内容的通知》要求,监区内可以悬挂张贴积极向上、陶冶情操的标语、名言警句或者书画作品,禁止带有歧视性和有罪推定色彩的标语、口号,这是看守所管理者对未决人员无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从而促进看守所管理者确立居中管理的理念。比如,杭州市看守所继承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建立了以儒家文化为主题的文化长廊,悬挂、张贴积极向上、陶冶情操的名言警句以及《弟子规》等励志典故,使未决人员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营造自我管理、自我革新的良好氛围;设置了图书阅览室,鼓励未决人员读书看报。通过这些措施,整个监所体现出宽严适度、和谐向上的人文气息,引导未决人员自觉、自省、自悟、自重、自爱、自新。

(五)开展居中教育,履行感化职能。有观点认为,未决人员在法律层面上是“无罪”之人,看守所不应当承担教育感化的职能。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法国作家雨果说过:“多办一所学校,可以少建一座监狱。”尽管未决人员在法律层面上是“无罪”的,但是未决人员依然有“普通人”的受教必要和发展需要。

1.开展心理测试干预工作。看守所对未决人员的教育应当从“心”开始,由“心”而生。结合看守所日常安全管理中的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对未决人员开展心理测试及心理干预工作,帮助他们掌握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增强自我控制力,缓解心理压力。通过测试发现心理问题突出人员并进行重点干预,维护其心身健康。杭州市看守所配有12名国家二、三级心理咨询师,设置了心理咨询室、心理沙盘等硬件设施,并实行心理咨询师值周制度,对全部新入所的未决人员采取SCL-90量表进行心理测试,对重复测试提示存在心理问题的人员进行心理干预。还通过组织开展沙盘游戏的团体心理辅导,切实建立未决人员与民警的信任关系,为实施感化教育构建基础。比如,未决人员俞某某在参与沙盘游戏的团体心理辅导后,感叹“管教民警那双温暖有力的手握着我们的手围坐成一圈,回顾往事、诉说困惑、感悟人生,顿时感到是与自己的朋友、亲人在一起。”这也充分说明了做好心理测试和干预工作能有效化解未决人员内心矛盾,促进未决人员从内心深处来接受看守所的教育。

2.打造普法讲理教育基地。对于未决人员,看守所既是安全羁押的场所,也是一所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的教育感化学校。因此,看守所在规范监区硬件文化建设的同时,依然要加强对未决人员的普法讲理教育,传播主流文化,引导未决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比如,杭州市看守所组织民警通过每人每月不少于两次的谈话教育,每日早晚讲评、每周一次空中大课堂、未成年人员每周一次心理文化教育、每月一次法制大课、组织编辑《育新报》等形式来加强普法讲理教育。同时,积极引进社会力量,丰富教育内容,与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艺志愿者服务总团、杭州师范大学、杭州振华职业技术学校、杭州图书馆、杭州市妇联以及杭州团市委等单位协作,建立了一支具有法学、心理学、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背景,热心公益事业的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律文化帮教工作,保障未决人员能够受到文化教育和熏陶。

3.拓宽教育感化成果应用。看守所在居中管理理念指导下,以教育感化为主要手段,通过管理教育、个别谈话、现身说法、亲友规劝、权益保障、环境美化、文化陶冶、心理干预等多种形式,强化对未决人员的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真正触及其心灵的感化教育,必将产生相应的教育感化效果。(1)稳定监所秩序。未决人员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监内违规行为明显减少,促进监所安全规范有序;(2)促进坦白检举。未决人员自愿真诚悔罪,主动坦白余罪,积极检举它罪,看守所广泛获取各类犯罪线索,并及时转递到有关办案部门,服务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3)共享研判成果。加强监管工作数据比对和信息综合研判,并将研判出的违法犯罪规律性信息提供给社会治安防治部门,预防和打击犯罪;(4)有利自身发展。未决人员法律法规、心理常识、道德文化等知识素养得到提高,更有利于他们适应社会的角色发展;(5)推动综合治理。看守所警务更加公开透明,亲情关爱、社会帮教得到有效开展,正面宣传报道不断强化,未决人员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对监管工作的满意度也在不断提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看守所的管理者要实现“努力使中国公安的监管水平走进世界的先进行列”的工作目标,必须确立对未决人员居中管理的执法理念,强化看守所的独立地位,不偏不倚地履行法律职能,既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我国看守所工作的发展与进步。需要指出的是,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关键,看守所如果不能确立科学规范的执法理念和机制,即使将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使看守所的执法职责和体制上都具有中立地位,未决人员的人权和诉讼权利也难以保障。

(责任编辑:蒋国长)

作者简介:王伟,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所长。

收稿日期:2015-12-26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40(2016)01-00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