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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理人登记制度下的审慎审查

2016-02-05肖礼陆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审查完善

肖礼陆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 义乌 322000



浅析代理人登记制度下的审慎审查

肖礼陆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义乌322000

摘要: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在准入条件更宽、审批流程更简、办事速度更快的要求下,工商(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机关,应如何把好审核关,让准入的市场主体资格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完备,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商事登记;审慎;审查;完善

一、引言

义乌市作为浙江省商事改革的前沿阵地,无论是三证合一,还是五证合一、全程网上电子化注册等各项商事改革一直走在全省前列。商事新政下,整个商事登记按照准入条件更宽、审批流程更简、办事速度更快、服务效率更高的要求进行,这使得我们登记机关和人员在注重效率及服务时会忽略一些工作细节。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如何审查委托他人代理的登记行为,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现行商事制度下委托他人代理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占总登记数量80%左右,将让登记机关在登记领域隐藏诸多法律风险,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下初浅的探讨。

二、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应尽何审查义务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确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履行形式审查职责,第二条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在审查材料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审查上面。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也得到印证,该通知指出: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我们对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即要求我们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范围和实际工作经验中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加入了履行审慎义务要求。

三、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审查是否应纳入审慎审查范畴

申请登记公司成立,其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委托代理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对于委托人没有代理权的民法通则也有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一般来讲,登记行政机关无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义务,因为如果代理人未经委托代理人授权提供虚假材料而骗取登记的,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办理业务过程,若存在授权书的签名与后面文书签名有明显差别、工作人员明知其授权书存在代签或其他存在疑问情形的,核实其真实性,又成为我们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审慎审查义务。

四、商事登记中审慎审查的法律风险

实际工作中,由工作人员来分析并按具体情况把握是否已是审慎难度极大,会导致以下法律风险:

(一)行政诉讼的败诉风险

如果未对授权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即无法确定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申请人提供其他虚假材料,事后登记机关还可以依法予以更正,即便撤销,也可追究申请人责任;但如若授权材料虚假,那登记机关依代理人所提供的虚假材料做出的行政许可的行为就依据不足,事后若申请人矢口否认不知情的话,登记机关在审查材料时是否已达到审慎程度就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指明,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可见,如果申请人授权申请材料虚假,且申请人有意图撤销公司登记的话,更正登记是无从谈起的;是否已是审慎审查会成为争论焦点,其争论的结果会直接影响法院是否做出确定登记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判决。

2014年有起案例,当事人以受理申请材料上签名均系伪造,非本人所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后经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所有的申请材料上的签名确非申请人所签。这案例中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但此案案情特殊,申请人设立的公司涉及若干债务纠纷,申请人想以撤销公司登记的方式来规避债务纠纷,如若败诉,对该局影响较大。故此,该局分管局长对该案高度重视,组织法规科、注册分局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制定了应诉策略。在诸多证据不利的情况下,从证明申请人此前己明知该设立登记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

础上从事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思路出发,做了许多应诉取证工作,该局做的这些取证工作,法院是否认可还有不确定的因素。最后通过努力该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一审。

(二)行政赔偿风险

撤销登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登记不当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登记的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登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是登记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撤销该登记事项,登记相对人基于登记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产生的纠纷和后果由登记相对人自行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也规定: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己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因审慎审查而确定登记违法并作出撤销登记判决的案例中,若存在与此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情形的,该案例就会给带来行政赔偿的法律风险。

五、商事登记中审慎审查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登记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义务是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审查是否应纳入审慎审查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实际工作中,由登记工作人员来分析并按具体情况把握是否已是审慎难度极大,因此上级部门应在登记工作中对关键性文书进行核实确认做出统一要求。

其次,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也可参照其他部门,投入资金建立核审远程视频认证数据库,以求有备无患。

再次,对于登记审查工作我们要建立起合理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同时也要采取培训和交流研讨等多种举措,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登记业务线人员的工作业务能力,真正地把审慎审核的工作做到位。

总之,各级商事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于登记工作中审慎审查的重要意义,要从思想上、制度上、资金投入上来高度重视,这样才能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开展好登记工作,有效地防范登记领域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杨峥嵘.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浅见[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2).

[2]李宝玉.从法治视角提高改革精准度[J].工商行政管理,2015(5).

[3]肖礼陆.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J].楚天法治,2015(9).

[4]王书华.侵权民事义务的理论分析——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28).

作者简介:肖礼陆(1975-),男,汉族,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市场监管执法实务。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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